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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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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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会计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毁损、散失和泄密。

2. 完整原则: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及时原则:确保会计档案的及时归档、整理、保管和利用。

4. 保密原则:对会计档案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 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保管、查询、销毁等工作;3. 负责会计档案的统计、分析和报告;4. 负责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5. 负责与会计档案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第七条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3.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4. 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税务申报表等。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程序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归档程序如下:1. 归档前的整理: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等会计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确保内容完整、准确;2. 归档:将整理好的会计档案按照规定的顺序、类别、期限等要求进行归档;3. 编制归档目录:归档完成后,编制归档目录,明确归档档案的名称、数量、时间等信息;4. 档案编号:对归档的会计档案进行编号,便于管理和查询。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0篇)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0篇)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0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第1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日记账、明细表、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财务分析及统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往来对账确认表、验收回单、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外来文件、外发文件、内部文件、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第2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共5类。

各类档案的对应保管期限阅附件。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凡与国家的规定有冲突的,视同自动作废。

第3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打印凭证、账簿,并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4条各办事处因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上交财务部。

第5条会计档案应按以下内容进行归类和编号:1、凭证:大类编号为a。

凭证设置要结合企业实际,可按岗位对应设置,可分为:现金凭证,编号1001-1______;银行凭证,编号-2______;销售凭证,编号3001-3______;采购凭证,编号4001-4______;转账凭证,编号5001-5______。

可依实际情况分得更细。

2、账簿:大类编号为b。

账簿编号应当按照科目的.次序进行连续编号:总账账簿编号为01;现金账簿为02;银行账簿编号为03;以此类推。

3、财务报告:大类编号为c。

财务报告分为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和成本报表。

1月会计报表编号为101。

2月会计报表编号为102,以此类推;1月财务分析编号为201,2月财务分析编号为202,以此类推;1月成本报表编号为301,2月成本报表编号为302,以此类推。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的质量和利用效益,便于会计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的原则是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财务部门是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负责本部门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与归档第九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驻档案进行整理。

(二)按照凭证号码或者编号进行分类整理。

(三)对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进行必要的整理工作,如重新装订、补充遗漏等。

(四)保持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篡改、伪造或者随意调整。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根据档案分类体系进行归档,确保归档的科目清晰明了。

(二)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进行标识,例如标注档案编号、日期、归档人等信息,便于查找和管理。

(三)对重要的会计档案进行备份,确保不会因数据损毁而遗失。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与借阅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避免遭到盗窃、丢失或者损坏。

(二)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保险柜内,并设置相应的防火、防潮设备。

(三)制定档案保管制度,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并按期清理归档。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借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借阅人必须有相关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借阅档案。

(二)借阅档案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载明借阅的日期、借阅的目的和借阅的期限等信息。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3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

第三条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反映公司的经济业务活动。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应涵盖公司所有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的全过程。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防止丢失、损毁、泄密。

(四)便于利用原则:会计档案应便于查阅和利用,提高会计档案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财务分析报告、税务申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一)分类整理:按照会计档案的种类、时间、编号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号:对每份会计档案进行编号,编号应具有唯一性。

(三)装订:将整理好的会计档案装订成册,装订时应注意防止损毁。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六条会计档案的归档:(一)归档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二)归档时间:会计档案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

(三)归档手续:归档时应填写归档登记表,并由归档人、审核人、保管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一)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二)保管条件:会计档案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的库房内。

(三)保管方式:会计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时间顺序排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

(四)保管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由会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承担。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1.目的:会计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会计档案管理体系3.1公司档案室、财务部及各独立核算单位档案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3.2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3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会计档案范围4.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4.2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3会计帐薄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薄,其他会计帐薄。

4.4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5财会电算化档案:主要是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磁盘或光盘及其它存储介质,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4.6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物资盘存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5.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5.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2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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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会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监督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实施、监督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 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3. 负责定期检查、评估会计档案管理工作;4. 负责协调、处理会计档案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3.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整理要求:1. 会计档案应当按年度、类别、编号顺序排列;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3. 会计档案的封面、目录、装订等应符合档案规范要求。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1. 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蛀、防尘、防盗的专用档案室;2.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3.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1. 会计档案的查阅应当经过批准,并登记查阅情况;2. 会计档案的复制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3. 会计档案的借阅应当登记借阅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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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应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活动,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应齐全、完整,不得遗漏。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

(四)利用性原则:会计档案应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会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二)审批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销毁等工作;(三)组织会计档案的鉴定、整理和归档;(四)监督会计档案的保管和使用;(五)处理会计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销毁等工作;(二)负责会计档案的鉴定、整理和归档;(三)负责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利用;(四)负责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五)负责会计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审计报告;(五)其他会计资料。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会计档案的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二)编制会计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数量、存放地点等;(三)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确保档案完整无缺。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会计档案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存放,并设立专柜或档案室;(二)会计档案的存放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霉;(三)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保密意识;(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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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会计工作交接第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调离或者离职前全部交给接管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移交决算。

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公司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签经办人员名字;(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包括会计软件密码、数据有关资料、实物等。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股东派人会同监交。

(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在查明情况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公司、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六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和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应立即向监交负责人汇报处理。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九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还包括财务证照等。

会计电算化系统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技术资料等电子数据视同会计档案。

第十条各部门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立卷,装订整齐、美观、成册,年末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公司档案管理员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由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由使用部门填写《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借用申请表》,经本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肖涂画、拆封和抽换。

出借的各类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复印件,须注有“使用公司及用途”字样和加盖“再复印无效”的印章。

借用的会计档案必须严格保管,按规定使用,严禁转借、出租、转让、改变用途等。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1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30年2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30年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3 、财务报告月度、季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10年年度财务报告永久4、其他会计档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银行对账单10年纳税申报表1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二)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可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由本公司档案管理员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员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公司负责人。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三章财务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是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在各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财务信息化岗位责任制,要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信息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为系统主管、信息录入、审核记账、系统维护等。

(一)系统主管。

全面负责本公司财务信息化工作,制定电算化发展规划、总体方案及操作人员的权限控制,协调系统内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二)信息录入。

编制记账凭证,并负责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的输入工作,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三)审核记账。

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

(四)系统维护。

负责软硬件的维护。

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的正常运行;负责保证会计核算软件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行;熟悉会计核算软件运行的特点及薄弱点,熟练掌握会计核算软件维护技能,做好临时性维护和技能性维护任务,确保会计核算软件发挥原有功能。

(五)数据分析。

负责对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有关分析资料,供领导决策参考。

会计岗位和电算化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录入员和审核员必须分设。

第十五条系统主管必须按软件系统提供的专门功能,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

上机操作人员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并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统一部署推广和应用新的财务软件,对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员或软件供应商反馈;在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

要建立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对财务数据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备份,并定期将机内备份数据存储到机外的物理存储介质上,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结账后,对计算机内的数据记录不得直接修改,只能运用补充登记的借账订正方法实现留有痕迹的修改,一切修改操作必须在界面操作菜单下进行,严禁擅自打开数据库强行修改,防止对数据和软件进行非法修改和删除。

第十九条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在当期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账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账可以从这些数据中产生,因此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代替当期总账。

以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应与存储的内容(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完全一致以上制度,从公布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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