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继承法
民法典之遗产继承

民法典之遗产继承问:什么是遗产? 答:遗产是指被继承⼈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问:遗产⼀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遗产具体包括:1.公民收⼊;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3.公民的林⽊,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注:因法律不可能罗列所有的财产形式,故类似车辆,证券,股权收益及股份,履⾏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些重要的财产未具体单列出来) 注意:《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只要是⾃然⼈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被继承,包括虚拟财产。
问:哪些财产或权利不可以作为遗产或者说不能继承? 答:1.与被继承⼈密不可分的⼈⾝权,如著作权中署名权;2.与公民⼈⾝有关的债权,债务,以特定⾝份为客体的,如受遗赠⼈先与遗赠⼈死亡,受遗赠⼈的继承⼈不能继承遗赠中指定的财产;3.国有资源的使⽤权,如采矿权,渔业权等,需重新申请;4.承包经营权,承包的收益可以继承,法律允许继承⼈继承的可以继承承包;5、宅基地使⽤权,可以与房屋⼀同转移,但此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6、被继承⼈与他⼈共有财产中属于他⼈所有的财产部分,⽐如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同理,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7.被继承⼈⽣前已赠给他⼈的财产。
被继承⼈⽣前租、借他⼈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或出借⼈,死者⽣前只有使⽤权,被继承⼈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或出借⼈,⽽不应当由继承⼈继承;8.商业保险⾦的继承:财产保险可以继承;⼈⾝保险没有指定受益⼈可以继承,指定受益⼈,保险⾦应付给受益⼈;9.抚恤⾦,被继承⼈⽣前给付本⼈的抚恤⾦,其是本⼈⽣前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给家属的死亡抚恤⾦是不可以继承的;10.死亡赔偿⾦:⽤于安抚死者家属,不是遗产,不能继承;11.股权:《公司法》第76条规定,⾃然⼈股东死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继承法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
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的范围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Hale Waihona Puke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 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 范围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 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 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 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
(1)刘某遗产有哪些? (2)刑某可否继承刘某的财产?
被继承人杨某系杨某某、田某之子。1985年10月,父子分家折产, 杨某分得房屋一处3.5间。但约定,其父母享有其中的1.5间产权。因 当时杨某未婚,仍与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6月,杨某与徐某结婚, 婚后仍与杨某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11月,徐某病故,遗留有个人 财产:被、褥各四床、毛毯一床、木箱四口、沙发一对等;夫妻共同财 产有:录音机一台、缝纫机一台。由于徐某父母双亡,无其他继承人, 故杨某未分割遗产。1988年2月,杨某与张某结婚。次月,杨某夫妇 与其父母分居生活,当时杨某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带走:14英寸彩电一 台、100型摩托车一辆及家具一套。1988 年6月,杨某在矿洞里突然 被砸死亡,9月其妻张某产一女儿。杨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购买洗衣 机一台,煤气罐一套,计款1912元,夫妻共同债务483.20 元,共同 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夫妻共同财产剩余1428.80元。杨某遗留的个 人财产有:房屋二间、14 英寸彩电一台、100型摩托车一辆,债权 1148元。此外,杨某与他人合伙经营,尚有合伙财产及采矿设备一套、 存款8000元,矿石款6万元,黄金十余两。杨某死亡前,曾在保险公 司投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000元,受益人是其妻子张某。
第五章 继承法概述

肯定说:胎儿具有继承能力 《瑞士民法典》: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有生存,出生前即具 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德国民法典》: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 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否定说:不具备继承能力,但法律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胎儿出 生后的合法利益 我国《继承法》第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司法解释第45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 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 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 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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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继承权的丧失意味着继 承人失去继承资格,不论其发生在何时,均自继承 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开始之 后由法院确认的,该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 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1)仅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 对其他被继承人不发生效力。 (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 位继承。(司解第28条) (3)继承权的丧失不得对抗取得遗产的善意第三人。
失踪人只是被宣告失踪,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生存, 具有继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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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 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立法和研究中,继承权一词有两种含义: 继承期待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享有的是继承期待权。 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可能因继承人的死亡或继 承权被取消或有法定丧失继承权事由的出现,或有顺位 更优先的继承人出现而全部落空,或因有同顺位的其他 继承人出现而缩减等。 继承既得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享有的是继承既得 权。继承既得权作为现实可行使的权利,继承人可以接 受,也可以放弃。对于已经接受的继承权,继承人可以 有偿或无偿地转让他人。继承既得权受到侵害时,得请 求回复。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与遗产纠纷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与遗产纠纷继承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遗产的分配与管理,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民法典中,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和继承的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然而,由于继承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继承人之间的权益关系,遗产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和遗产纠纷展开论述。
一、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1. 继承人的身份确定在继承中,继承人的身份是最基本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享有继承权的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2. 继承权的确定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对遗产享有的权益。
民法典中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全部合法财产的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财产包括遗产及其遗赠承受权,但也应考虑到继承人的合法负债。
3. 继承的程序继承的程序主要包括遗产的认定、遗产的清理和遗产的分配等环节。
继承人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认定遗产,对遗产进行清理和评估,并最终按照法定的分配比例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
二、遗产纠纷及解决途径尽管继承法在民法典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遗产纠纷仍然时有发生。
常见的遗产纠纷包括遗嘱效力争议、继承人身份争议和遗产分配纠纷等。
1. 遗嘱效力争议遗嘱效力争议是指继承人对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产生争议。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首先要明确遗嘱的法定形式和要件,以判断遗嘱的效力。
如果遗嘱存在争议,相关方可以通过遗嘱公证、遗嘱认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继承人身份争议继承人身份争议是指继承人对自己的继承权产生争议。
当多人同时认为自己是合法继承人时,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确定继承人的身份。
3. 遗产分配纠纷遗产分配纠纷则是指继承人对遗产的分享比例产生争议。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一般会以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的意愿、遗产的性质和遗产的价值等因素为考量依据,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民法典之继承编法律讲座PPT

2023/12/22
从本质上而言,遗嘱的效力取决于 遗嘱内容本身的真实性,遗嘱的 形式要求也是以此为目的,以在最 大程度上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的
实现。
无论是哪种形式立下的遗嘱,都要 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并且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这是遗嘱有效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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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遗赠
民法典下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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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录
二
遗产的范围和遗产的认定 遗产继承的方式
三
遗产的分割与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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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章
遗产的范围和遗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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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的范围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
人”“合法财产”。
• “死亡时” (1)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准确时间 )。
《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 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的 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 遗嘱对待。
优势:隐秘性较高,无需见证人,操作简单。 劣势:是自书遗嘱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继承人间对遗嘱真 假的争执,滋生纠纷。
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 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 名。 在办理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 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 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若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 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具体有哪些

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具体有哪些说到遗产继承,可以脑补出满是套路的争夺财产家庭伦理⼤戏,⼈们⼼中总会有许多误区,⽐如独⽣⼦⼥就能够继承全部财产,只要⽴了遗嘱就没问题了,再婚家庭遗产只归再婚⼦⼥等等,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内容真的是这样吗?接下来,就由安律师为⼤家解答关于遗产继承的⼗⼆个常见法律问题。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遗产继承的⼗⼆个常见法律问题遗产继承从何时起算?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这就说明继承发⽣必须要有⼀个死亡事实的发⽣,⽗母健在,⼦⼥不能继承⽗母的财产。
在这⾥⽗母死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是⽗母⾃然死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理死亡,这时⼦⼥可以继承⽗母的财产。
⼆是⽗母被宣告死亡,也就是⽗母由于失踪达⼀定期间,⼈民法院判决宣告⽗母死亡,这时就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母死亡的⽇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应遵循什么原则?遗产继承纠纷的调解处理遵循四个原则:⼀是男⼥享有平等继承权;⼆是养⽼育幼,保护弱者;三是权利义务相⼀致;四是充分发挥遗产效⽤。
遗产继承有哪些⽅式?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三种继承⽅式。
当继承开始后,先看是否有遗赠抚养协议,受遗赠⼈表⽰接受遗赠的,按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只要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系被继承⼈的真实意思表⽰,没有法定⽆效的情况发⽣,则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遗嘱和遗赠哪个效⼒更⾼?被继承⼈⽣前与他⼈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有遗嘱的:(1)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2)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效。
即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承担遗赠⼈⽣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死后取得相应遗产,其法律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经签订,双⽅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遗赠抚养协议中受遗赠⼈的权利义务是什么?权利:(1)表⽰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权利;(2)要求遗嘱执⾏⼈按遗嘱的指定给付遗嘱财产的权利;(3)当受遗赠权遭受⾮法侵害时,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保护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2.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 解: 第一,继承法为私法。 第二,继承法为普通法。 第三,继承法为强行法。 第四,继承法为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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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遭受的非法侵害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顾其他继承 人的合法权益而侵占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第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 权利; 第三,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占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未经特定继承人允许而处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 第五,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被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 权的,拒绝将其所得遗产返还给应得该遗产的继承人。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二、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 使继承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虽然取得了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但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 示的。依据 《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 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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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征:●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具有人身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或抛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在一定情况下与财产关系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基于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产生的经济关系,诸如税收关系,预算关系,财政拨款等,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是否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要素: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可成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与法人相对而称,是最为主要的两大民事主体.1、自然人是指出生于母体,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在法律上与法人相对.思考:●我国的公民都是自然人吗?●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都是我国公民吗?公民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3、其他民事主体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下列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实施的行为:●订合同的行为;●甲约乙赴宴的行为;●立遗嘱的行为;●定期打扫居室卫生的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特征: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
是合法行为。
包括行为内容和行为形式都要合法。
●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形式●应具备的条件:(二)代理法律制度相对人(第三人)代理行为后果代理行为归属关系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权关系1、法律特征:●代理的行为须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2、种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问题:朱先生今天身体不适,他想让同事李小姐代他摘录一些数据,李小姐一口答应。
这是不是法律上的代理?为什么?3、不适用代理的行为:●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行为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履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行为。
如点明门诊、点名演出等。
●违法行为。
四、民事权利制度1、概念:●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2、分类:●可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物权:●概念: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分类: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他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矿藏开采权和相邻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身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占有保护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而对占有保护首要的是维持和恢复对物的控制支配,这就是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式.我国《物权法》第245条作了规定。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所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人,在将动产或不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它是为了保护正常交易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但对于不动产和汽车等物的交易除外,它们以登记的主人名字为准。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共有: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后者则共同享有全部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101条作了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邻权:概念: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亮点:1.明确”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2.明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种类: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4.因修建施工、防险而产生的相邻关系.5.因排污而产生的相邻关系.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遵循的原则:1 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3.公平合理.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质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前提是,出质物必须转移至债权人占有。
留置权: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的特征:人身权的分类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具体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以及监护权等.五、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的种类●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责任)的概念: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责任)的条件注意:在违约责任的诸形式中,只有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条件,其他责任的构成依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认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可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注意: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附录:继承法律规范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什么是继承继承就是依法律将死者的个人财产转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
遗留财产的死者叫被继承人,取得财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理解继承概念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继承的开始; 死亡时间对继承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遗产的范围;3、继承的内容.(二)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2.、养老育幼的原则3、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二、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遗产分配等原则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制度。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6、遗嘱未涉及的财产。
(二)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1、法定继承的范围是指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继承开始后,各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位置继承他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的特点:(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的主体,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3)只能继承属于继承人的那一份额。
2、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时死亡,他的应继承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案例1: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其妻和女儿早年死亡。
2000年王某死亡,留下遗产12万元。
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也死亡。
在继承王某的遗产问题上,其女婿、外孙子与其儿媳、孙女发生争执,起诉至人民法院。
应如何处理该遗产呢?案例2:严某夫妇婚后生有四子。
长子严甲1993年死亡,留下妻子和儿子;次子乙对二老有严重虐待行为,1996年因工伤身亡,留下妻子和女儿,其妻对二老非常孝顺,与他们生活在一起并照顾起居;三儿子严丙在国外;四儿子严丁1999年结婚后到外地工作。
2000年严某不幸病故,老伴儿伤心欲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