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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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附件一: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销售管理办法为加强煤炭销售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规避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集团公司”是指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所称“孝义公司”是指汾矿集团孝义煤矿管理分公司;所称“矿井公司”是指孝义煤矿管理分公司所辖的子公司。

第三条孝义公司是各矿井公司煤炭销售的管理部门,负责煤炭销售的指导与服务,销售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协调销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行使指导、服务、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职能,为各公司煤炭销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成立煤炭销售和质量管理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司煤炭产品的销售及质量管理工作,并与孝义煤矿管理分公司经营部实施业务对接。

第五条煤炭产品实行集中统一销售,根据产品质量及市场行情确定销售价格,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逐步纳入山西焦第八条结合本公司实际,完善矿井储装运设施,制定煤炭销售与煤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逐步规范和理顺煤炭销售管理工作,做到管理制度化,工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达到煤炭销售和煤质管理的标准化要求。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九条孝义公司职责1、负责煤炭销售管理工作,包括计划、合同、煤质、票据、结算等,做好指导、协调、服务、管理等工作,协助各矿井公司解决销售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煤炭销售工作的依法有序运行。

6、负责各矿井公司煤质采制化工作,掌握煤质基本情况,认真制定煤质措施,从源头上抓好各环节的煤质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处理煤质纠纷等问题。

7、负责各矿井公司煤炭销售和煤质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8、负责制定区域公司及所辖各矿井公司的煤炭产品销售策略和方案,负责所辖矿井公司煤质管理工作,在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审定的煤炭产品销售价格范围内,与所辖矿井公司董事会协商确定每批次煤炭产品销售价格,根据各矿井公司煤炭产品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可以优化配售,组织管理协调煤炭产品集运业务。

9、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煤炭销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与上级销售部门保持联系,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第三章煤炭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管理1、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办法、制度、程序,进行市场规律化、规范化运作,规避风险,实现良性运行。

2023修正版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2023修正版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1. 引言商品煤是指通过加工、处理或整理后可以直接供应市场的煤炭产品。

为了规范商品煤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保障商品煤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商品煤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本《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

2. 定义2.1 商品煤:通过加工、处理或整理后可以直接供应市场的煤炭产品。

2.2 煤炭加工企业:指专业从事煤炭的加工、处理和整理的企业。

2.3 燃煤企业:指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企业。

2.4 质量标准:商品煤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燃烧特性和其他技术指标的要求。

3. 商品煤生产3.1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持有煤炭资源开发许可证,并提交详细的生产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3.2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对商品煤进行生产,保证商品煤的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3.3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3.4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和废矸石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商品煤销售4.1 商品煤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确保从合法渠道采购商品煤并进行销售。

4.2 商品煤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对商品煤进行检测,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

4.3 商品煤销售企业应当与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建立联系,确保商品煤的及时供应和安全运输。

4.4 商品煤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5. 商品煤使用5.1 燃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采购和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煤。

5.2 燃煤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检测和监测体系,定期对购买的商品煤进行质量检测。

5.3 燃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5.4 燃煤企业应当建立煤炭消耗监管制度,加强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6. 监督管理6.1 国家和地方应当加强对商品煤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燃煤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环节的合法合规。

山西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级各类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关于煤炭质量及运输条件限制的要求,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质量要求的煤炭,不得进行销售。

第四条全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的煤炭销售质量监管由省煤炭厅负责;其他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煤炭销售质量监管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煤质管理第五条凡企业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省煤炭厅《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煤炭销售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煤炭销售质量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本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七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完善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措施,努力提高煤炭质量,所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质检验的相关事宜。

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组织煤炭销售时,应当根据煤质不同,结合企业实际,对存储的煤炭进行分仓分堆存放并标注标识,建立健全煤炭销售台账。

销售台账必须准确记载煤炭的销售批次、日期、销售流向、每批次煤质化验情况第九条鼓励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应用现代技术工艺,通过配煤销售、筛分洗选加工等措施,努力提升煤炭销售质量,为用户提供符合环保规定的清洁煤炭。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8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8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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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煤经发〔2017〕385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7年8月24日
——结束——。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XX]19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XX年4月1日起对全区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

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

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

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一)管理主体。

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煤炭销售管理办法(6篇)煤炭销售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矿)煤炭营销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营销工作,使本矿煤炭销售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正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部门在煤炭销售中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

内容包括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发运管理、统计结、算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三条计划管理:一、根据公司对煤炭的销售计划,矿上计划经营科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煤炭销售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和日计划。

二、计划经营科是矿上煤炭销售的专职部门,主要负责煤炭销售计划的实施和调整,煤场根据日计划,组织煤炭装车、计量、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合同管理:一、矿上根据公司市场营销部签订的书面合同,结合矿上的销售计划,销售科要做好销售合同的登记和管理,建立合同台账。

第五条发运管理:一、计划经营科根据客户提供的煤炭销售合同和提货单,确认发货时间、单位、煤种、数量、金额。

二、计划经营科负责人和财务核对煤款的情况,然后审批称重管理系统中的客户信息,最后组织客户拉煤。

三、煤场工作人员要合理安排车辆的运煤路线,空车、重车进出路线要明确分开,要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开票员和司磅员要认真核对客户信息,开出过磅单后要与客户和司机核对票据,如果误差要及时修改,避免客户混淆。

五、进入煤厂的驾驶员必须遵守煤场管理制度,不得扰乱煤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否则煤场管理员根据情节轻重做相应惩罚。

六、煤场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条统计、结算管理:一、统计员根据当日的销售情况制作日报表并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公司。

二、统计员要及时和财务、公司核对数据,结合实际销售情况填报销售台账。

三、矿上接收到由公司销售部开具的结算单时,根据销售合同和客户的运煤情况,核对结算单数据,确认无误后开具相应的.结算单,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尽快移交到财务。

四、对于未履行完合同量的客户,经过客户和公司相关部门的协商,有公司销售部开具相应的单据,然后销售科再办理相应的手续。

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是怎么一个具体内容呢?下文是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煤炭销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销售票是指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

煤炭销售票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给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并随煤炭流转,在省内终端用户或者完成出省销售时回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煤炭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电力、煤炭运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执行使用工作第六条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煤炭销售票。

同一县(市、区)、同一煤炭生产企业全年使用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票据所开具的煤炭销售总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年核定生产能力。

某公司煤炭销售暂行管理制度

某公司煤炭销售暂行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煤炭销售暂行管理办法根据XXX公司《煤炭营销管理办法》,为落实省公司实行煤炭销售统管的政策,加强煤炭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构建符合省煤层气公司“统一签订销售合同,统一销售价格,统一申报计划,统一调运和统一结算”的“五统一”管控体系,特制定暂行办法如下:一、营销管理组织,工作职责。

1、XX公司经营管理处是区域公司煤炭销售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传达省公司煤炭销售工作的各项政策、指令,制定区域公司煤炭销售工作的指导性方案、规划,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各煤业公司的煤炭销售工作,汇总上报本区域公司销售工作实施情况。

2、XX公司总经理负责全公司的煤炭销售工作,生产、经营、财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相关的销售工作,经营处长负责销售管理的具体工作。

3、各矿矿长负责本煤业公司的煤炭销售工作。

经营副矿长、财务总监协助矿长分管煤炭销售工作,供销科长和销售主管负责煤炭销售的具体工作。

各煤业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煤炭销售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省公司及区域公司销售政策与指导方案的贯彻落实。

二、人员配备。

1、XXX公司经营管理处,配备煤炭销售主管1人,协助经营处长分管销售工作,配备分管各煤业公司销售人员3-4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随时奔赴现场,负责调度、指挥、协调、调查、检查、督促销售的各项工作。

2、各煤业公司供销科,配置销售人员6人。

其中,供销科长1人,负责供销全面工作,销售主管1人,负责销售计划、煤质化验,销售档案及有关销售票据的填制、统计、保档。

配置司磅、计量、监磅岗位人员4人,负责煤场的24小时值守和煤场电子磅、地磅的计量审核。

3、各煤业公司负责煤场管护。

设煤场值班室,负责煤场车辆查验及煤场全面护管。

三、各煤业公司销售人员管理。

1、供销科长人选由合作方或区域公司推荐,经省煤层气公司面试考评合格者由省地煤公司任命。

2、销售主管和其他销售人员由区域公司统一考核择优录用(可优先在原矿销售人员中择优录用)。

3、销售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一类科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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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级各类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关于煤炭质量及运输条件限制的要求,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质量要求的煤炭,不得进行销售。

第四条全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的煤炭销售质量监管由省煤炭厅负责;其他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煤炭销售质量监管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煤质管理
第五条凡企业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省煤炭厅《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煤炭销售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煤炭销售质量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本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七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完善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措施,努力提高煤炭质量,所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质检验的相关事宜。

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组织煤炭销售时,应当根据煤质不同,结合企业实际,对存储的煤炭进行分仓分堆存放并标注标识,建立健全煤炭销售台账。

销售台账必须准确记载煤炭的销售批次、日期、销售流向、每批次煤质化验
情况。

第九条鼓励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应用现代技术工艺,通过配煤销售、筛分洗选加工等措施,努力提升煤炭销售质量,为用户提供符合环保规定的清洁煤炭。

第十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做好煤炭销售质量售后服务工作,加强与用户的衔接沟通,定期不定期利用多种形式、各种渠道对用户进行回访,了解掌握用户对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的意见建议,完善企业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措施,努力提高企业煤炭销售质量。

第十一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坚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承担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制销售灰分(A d)≥16%、硫分(S t,d)≥1%的散煤,同时禁止下列煤炭销售行为:
(一)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二)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
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销售质量实施监管,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违规销售煤炭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煤炭销售质量监管协同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衔接,定期交流工作动态,相互推送所查处的煤炭销售质量管理问题线索,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必须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定期不定期地深入企业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煤炭销售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深入煤炭企业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控对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六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全社会关注燃煤污染防控,促进大气质量改善的氛围,
对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煤炭销售质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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