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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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家 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6月)

万 家 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6月)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征求董事意见后提名任免,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由公司经营投资部承担。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积极物色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人选,在董事提名和资格审查时发挥积极作用;(四)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五)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办公室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发展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谈前,要做投资可行性分析并上报办公室;(四)由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发展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更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监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内控制度的审查;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的制定,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第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至五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和主席人选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二)召集、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督促、检查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四)签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重要文件;(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裕兴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裕兴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裕兴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文件文件类别:薪酬绩效类文件名称:《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细则》增补、修改方案文件编号: YX-JT-2018-02 归属单位:集团行政部生效日期: 2018年5月11日编制:集团行政部审核:薛国审批:薪酬委员会发送:集团各附属公司人力资源部抄送:各附属公司负责人归档:集团行政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细则一、定义:在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有以下含义:“本公司”:指裕兴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附属公司”:指本公司过去、现在或将来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622章《公司条例》)及公司注册地法规设立的全资及控股公司,无论是在香港、百慕大或是其他地方;“集团”:指由本公司、附属公司、董事会管理机构构成的体系;“董事会”:指裕兴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期权”:指在一定时期内认购本公司股份的选择权,为“购股权”的同义语;“股票期权计划”:指经本公司股东大会于2015年1月14日股东大会通过的一项《股票期权计划》;“合资格人士”:指有权参与《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被授予期权的人士;“获授人”:指接受《股票期权计划》规定,遵照本细则获得本公司股票期权的合资格人士;“受要约人”:指授予《股票期权要约书》所指向的合资格人士;“授予日”:指本公司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将向本公司的或其附属公司的全职员工发出授予期权之要约的日期,为“要约日”的同义语;“行权”:指在期权有效期内将期权转为股权,将期股转为实股的行为;“执行董事”指裕兴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指裕兴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联交所”:指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指香港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本细则中:1、段落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本细则的解释;2、段落和条款之间应相互参考来阅读;3、涉及到的任何法定机构所规定的法律规定或规则应包括不时被修改及重新制定后的该规定或规则;4、涉及到的任何法定机构包括它的继任者和任何被设立的来取代或承担其职能的机构。

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一、前言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是该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为了监督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保障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董事会成立审计委员会,定期审查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合规、真实有效。

本文就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作如下论述。

二、审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1、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专业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主席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2、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对公司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等进行审查。

(2)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是否有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3)与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必要的联系,审核审计报告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评价和掌握。

(4)对公司高管层提出的财务预算、业务计划等进行审查和评估。

(5)确保公司履行各项财务、会计、税务等相关规定和制度,遵守公司治理方面的法规和规定。

(6)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的评估等重要信息。

三、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1、组织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约定的会议程序定期组织会议,会议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应当吸取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的风险情况等相关信息。

为保障审计委员会深入了解公司内部环境、业务运营风险、内部控制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内部审计、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沟通,掌握公司行业特点、业务运营状况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

2、审查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审查公司的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内含财务信息的披露形式和质量等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等进行审查。

3、监督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情况,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 时报告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 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十九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 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于每年度完结之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 作为本行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自评报告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表》(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每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 定期履职评价,并提出年度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 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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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五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
第三十条 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 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 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 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 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 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 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互评不称职评价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当年履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内部董事的区别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内部董事的区别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内部董事的区别在当前独立董事研究热中,我们常在报刊、杂志和书籍上看到“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兼职董事”、“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等术语。

它们究竟是不是一回事呢?笔者认为,上述术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相对应、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相对应、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相对应、兼职董事与专职董事相对应、独立的外部董事与非独立的外部董事相对应、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与非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相对应[1]。

也就是说,它们是采用不同标准划分的结果,分属于几个不同的范畴,在内涵和外延上并不一定完全等同。

一、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这种分类所采用的标准是董事是否在公司内部从事专职董事工作。

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地美国,董事会一般是由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非管理部门附属机构董事三者构成的[2]。

内部董事是公司的正规雇员,一般是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的上层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支配着董事会的决策。

传统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董事会主席、总裁、副总裁、秘书以及总会计师。

他们通常是公司的代理人,由董事会选任,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政策指令,经营公司业务。

许多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董事会的成员{1}。

可见,并非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内部董事,其中有些并没董事资格,只是公司的雇员而已。

不过,在上市公司中,一些全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都是董事会成员,他们基本上都是内部董事{2}。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公司法曾对董事资格在居所、持股、最低年龄以及公民资格等方面作了限制,并把这些限制留给公司章程或工作细则予以具体化{1}。

但是,为了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让那些具有管理公司才能的杰出人士经营公司,公司法后来放宽了上述限制。

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8.02之规定,一个董事不必是本州的一位居民或是公司的一个股东,除非在公司章程或工作细则中有此规定。

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第一条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省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还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

第二条董事会对出资人或股东大会(含股东会)负责,对出资人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出资方(控股方)对董事会实行契约化管理,与董事长签定董事会任期经营目标合同。

第三条生产性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至9人。

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

董事会成员一般应包括:出资人代表或股东代表、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

独立董事由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董事会决定范围包括:(一)决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三)决定各种对外担保、拆借及其他衍生金融交易;(四)决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属下公司产权的方案;(五)根据董事长提议,聘用(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解聘)副总经理、“三总师”,并决定他们的报酬和支付方式;向属下独资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聘任(解聘)属下不设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经理,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不含党委、工会、共青团工作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及中层干部职数配备方案;(七)决定公司员工工资、奖惩方案及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八)评价考核经营者;(九)制定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方法;(十)决定授权经营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十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决策范围。

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㈡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董事会决议,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2、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3、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五)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和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六)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聘任(解聘)文件;(七)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不设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经理的聘任(解聘)文件;(八)向董事会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九)领导董事会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十)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与处置权,并事后向董事会、出资人、股东大会(含股东会)报告;(十一)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工作章程

审计委员会工作章程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组成本委员会是按本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10日]会议通过成立的。

成员委员会由董事会仅从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委任组成,委员会最少要有三名成员,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占大多数,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2)条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及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的秘书。

经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方可委任额外的委员会的成员、更替或罢免委员会的成员或秘书。

会议程序会议通知:(a)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口头或书面)同意,委员会的会议通知期,不应少于七天。

(b) 任何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秘书(应委员会成员的请求时)可于任何时候召集委员会会议。

召开会议通告必须亲身以口头或以书面形式、或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委员会成员不时议定的其他方式发出予各委员会成员不时通知秘书的电话或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或邮件地址。

(c) 任何口头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尽快(及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确实。

(d) 召开会议的通告必须说明开会目的、时间及地点,及连同议程及其他需要各委员会成员为了会议而参阅的有关文件。

第3.4条所述委员会定期会议的议程及有关文件应全部及时送交委员会全体成员,并至少在计划举行委员会会议日期的最少三天前(或委员会全体成员协议的其它时间内)送出。

委员会其它所有会议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亦应采纳以上安排。

法定人数:法定人数为两位委员会成员。

出席: 主管财务的董事,公司内部审核的主管(或任何承担类似功能但被指定为不同职称的主管)及一位外聘核数师的代表通常应出席会议。

其他董事会的成员亦有权出席会议。

无论如何,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两次在没有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出席的情况下,会见外聘核数师。

开会次数: 每年最少开会两次,或(若有需要及有一致书面同意时)多于两次,讨论董事会提呈的预算、修订预算及(若发行公布)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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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2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条 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3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条
(1)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2) 具有《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第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应当具有 14 《上市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条 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外部核数师,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经全体独 立非执行董事同意,独立非执行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核数师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二分 15 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条 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 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16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条
条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联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被联交所持有异议的被提 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 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非 执行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联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8公司聘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中,至少有一名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 条 具备适当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9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条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要求相同。独立 10 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条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11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条 董事的情形外,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如果
(8)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 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非执行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17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条 损害。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第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18 条 第 公司应保证独立非执行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 19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同 条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至少保存5年。 第 公司应提供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20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非执行董 条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拒绝、阻 21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条 第 独立非执行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由 22 公司承担。 条 第 公司给予独立非执行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 23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除上述津贴 条 外,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 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4 条 第 本工作细则接受中国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香港联交所以及 25 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条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此前 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工作细则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工作细 则执行。 第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 26 定。 条 第 本工作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27 条
发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 12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条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非执行董 事被免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达不到规定人数,公司 应按规定补足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如因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达不到规定的人数,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 独立非执行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非执 13 行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比例低于规定 条 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第7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人员;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 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5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 条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6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 条 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5)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6)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7)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规、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4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非执行董 条 事:
(1) 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人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为规范宏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 1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据相关 条 法律法规、《宏华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证券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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