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qura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规定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渝质监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相关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9日第21次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市标委会”,下同)是从事特定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专业范围较宽的标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市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标委会秘书处承担。
秘书处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对市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规划标委会;(二)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监督检查标委会的工作;(四)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标委会;(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市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市质监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四)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五)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标委会;(六)定期向市质监局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工作情况;(七)其它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渝发改环〔2015〕1435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环〔2015〕1435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3〕279号)发布以来,我市率先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试点工作,对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我市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发展认证产业体系,助推内陆技术标准高地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通知如下:一、鼓励企业开展低碳产品认证鼓励我市相关产业优势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低碳产品目录,积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争取一批重点企业的优势产品通过认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近期重点开展铝合金建筑型材、平板玻璃、通用硅酸盐水泥、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4种产品的低碳认证。
对符合条件的低碳产品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国家和我市节能环保低碳相关补助资金,市质监局在评选名牌产品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市财政局将通过认证的低碳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
二、积极参与低碳产品标准制定支持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在国家现有低碳产品目录基础上,围绕我市重点行业和优势产业,研究制定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及时组织上报,争取纳入国家低碳产品目录,近期将国家委托我市制定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低碳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上报。
组建重庆市低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低碳产品标准的归口管理。
加强衔接汇报,积极承担国家低碳产品标准制定任务,为我市争取绿色标准权益。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印刷稿)

住房放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047-2010 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066-200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2009-12-11 发布2010-02-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重庆市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规范重庆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建设科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9〕29号)的有关要求,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结合重庆市的地方特点、参考近年来国内外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绿色建筑标准》DBJ/T 50-066-2007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更名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本标准的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标准科(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400015,电话:63601374,传真: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参编单位: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吴波丁小猷董孟能张捷艾为学王智周锐角赵辉杨修明廖可罗昊姚清张军何丹赵本坤周顺元徐世莲华冠贤张静喻林强审查专家:丁勇汤浩况平余国锋张智强谢自强程炳渊(按姓氏笔画)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2)3.1 基本要求 (2)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2)4 住宅建筑 (4)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4)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5)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6)4.5 室内环境质量 (6)4.6 运营管理 (7)5 公共建筑 (8)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8)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8)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9)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0)5.5 室内环境质量 (10)5.6 运营管理 (11)附表一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表(住宅建筑) (13)附表二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表(公共建筑) (30)本标准用词说明 (45)本标准引用标准名录 (46)条文说明 (47)Content1 G eneral principle (1)2 Technical term (1)3 General provision (2)3.1 Basic requirement (2)3.2 Evaluating and grading (2)4 Residential building (4)4.1 Land conservation and outdoor environ ment (4)4.2 Energy efficiency and exploitation (4)4.3 Water conservation and exploitation (5)4.4 Material conservation and exploitation (6)4.5 Indoor environmental q uality (6)4.6 Operation and m anagement (7)5 Public b uilding (8)5.1 Land conservation and outdoor environ ment (8)5.2 Energy efficiency and exploitation (8)5.3 Water conservation and exploitation (9)5.4 Material conservation and exploitation (10)5.5 Indoor environmental q uality (10)5.6 Operation and m anagement (11)Attached table A green building evaluating tabl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 (13)Attached table B green building evaluating table for public building (32)Note the wording of the order (45)Provisions (47)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重庆市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规范重庆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8年8月2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9月17日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
重庆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涵盖两江片区、西永片区、果园港片区,具体范围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以及两江新区、西永综合保税区的部分区域。
第三条重庆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按照“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打造投资、贸易、金融结算便利化三位一体的综合试验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风险压力测试区、改革系统集成的先行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区,建设以多式联运为核心的内陆国际物流枢纽,以货物贸易为基础的内陆国际贸易中心、以金融结算便利化为抓手的现代金融中心、以互联互通为目标的现代服务业运营中心,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
第四条两江片区重点打造高端产业与高端要素集聚区,西永片区重点打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果园港片区重点打造多式联运物流转运中心。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领域开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渝府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8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广大海外留学人员(以下统称留学人员)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引进留学人员是壮大我市人才队伍、改善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的有效途径。
重庆直辖以来,一大批留学人员回国来渝工作、为渝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了更好地吸引留学人员投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开展留学人员引进工作(一)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原则。
出国留学是培养和造就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鼓励留学人员来渝工作和为渝服务是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要尊重个人意愿,坚持来去自由,千方百计营造和优化有利于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人才环境,帮助和支持留学人员发展事业、成就理想。
(二)大力引进留学人员。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引进我国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到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重点引进我国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以上资格的人员;学成后到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跨国公司等从业,并拥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其他取得显著成绩,并为我市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员,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是指在重庆市范围内制定、实施的标准化文件,是重庆市地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本地区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性、严谨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调研市场需求、技术水平、产业结构、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经验,确保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相关行业、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多方参与、民主决策的制定机制,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兼顾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负担和成本,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标准的执行部门应当明确,监督和管理机制应当健全,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重庆市地方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修订工作应当充分调研市场需求和技术动态,吸收相关行业和专家意见,确保修订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修订后的标准应当及时发布和宣传,确保相关企业和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和落实,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之,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
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地方标准化工作水平,才能更好地发挥标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重庆市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都能关注和支持地方标准化工作,共同推动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建设和发展。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精神,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1年9月6日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
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重庆市产品标准奖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7]3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28
【实施日期】200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通知
(渝办发〔2007〕3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获得2007年度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和产品予以公布。
希望获奖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战略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6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转化,全面提升产品标准水平,努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为把重庆加快建成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7年度重庆市产品标准奖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2007年度重庆市产品标准奖名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You have to believe, there is a way. The ancients said:" 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trying to enter". Only when the reluctant step by step to go to it 's time, must be managed to get one step down, only have struggled to achieve it.-- Guo Ge Tech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技监[2000]51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与国际市场接轨,根据《标准化法》和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贯彻执行。
原相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确认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采标产品的确认和采标标志产品的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采标产品和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采标产品确认第四条采标产品确认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确认的采标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按照采标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具有与采标标准相配套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并贯彻实施;(三)具有与采标标准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验和试验手段;(四)产品实物质量达标并具备稳定批量生产的能力。
第六条采标产品确认程序:(一)企业自查:企业采标产品经自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后,填报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将确认材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二)审查:(1)审查应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现场考查和资料审查结合进行;(2)市属以上企业采标产品的审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区县(自治县、市)属以下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3)审查部门应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由标准化工作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工程师以上职称)5至7人组成;(4)审查后应由审查部门写出审查情况和结论,审查人员应对审查结论负责。
(三)审核认可:企业采标产品审查合格后,将确认材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予以认可、编号,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
第七条采标产品确认审查应申报的材料:(一)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二)企业采标产品审查结论和审查组人员名单;(三)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
(该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
采标的企业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四)采标的企业标准必须出具由下列任一机构提供的采标认可证明(见附件2):(1)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技术机构。
(五)产品实物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3)。
以上各种材料市属以上企业报送一式三份,其余企业一式五份。
第八条经审核认可、发证的采标产品,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向社会公布。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自行失效。
到期后经重新确认合格的,更换证书。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所采用的标准修订,应重新审核、认可、更换证书。
第三章采标标志产品备案第九条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的采标标志产品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条凡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并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中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
第十一条企业采标产品经自行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并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7日内,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采标标志产品备案应申报的材料:(一)采标标志产品备案报告表(格式见附件4);(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三)本办法第七条(三)、(四)、(五)。
以上各种材料市属以上企业报送一式四份,其余企业一式六份。
第十三条我市采标标志产品备案号由备案年代号、行政区划代码号、采标标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C)和备案顺序号组成。
其具体构成如下:(X X X X) 5 0 C X X X第十四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其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自行失效。
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所采用的标准修订,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五条经备案的采标标志产品,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告。
企业使用采标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的图样比例放大或缩小(见附件5)。
采标标志的基准颜色为兰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它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
第十六条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如发现采标标志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并积极向申请采标产品确认的企业做好咨询服务工作,保证采标水平和质量。
第十八条采标单位对采标需要进行的重要研究、试验项目,应纳入科研计划;采标所需经费,应列入其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科技进步奖,对采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的产品,经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时间一般为三个月,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经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限期整改,时间一般为三个月,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采标产品确认及采标标志产品备案,酌情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技术监督局重技监发(1997)70号文颁发的《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编号重采验字()第号申请单位填报日期:二○○年月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填写说明1、申请表中除“审查单位意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及“备注”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不得遗漏。
要求填写工整,可以复印。
2、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贯彻实施。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3、“采用标准名称及编号”是指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名称及编号。
4、“采用程度”是指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三种。
5、“标准水平”是指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的水平,分为国际先进水平和国际一般水平二种。
6、“采标产品效益”是指产品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以来所产生的效益,可统计到确认前三年。
7、“社会效益”是指改善劳动条件、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作用,应详细地作出定性的说明,凡能用定量说明的,均须有具体数字。
8、主要技术条件、资料包括:(1)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总结;(2)产品标准文本(已采用国际标准的),地方、企业标准应具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及译文;(3)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4)标准水平证明材料;(5)用户使用意见(三家以上);(6)其他。
附件2: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证明:你单位的企业产品标准,经审核符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关于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特此证明。
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名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名称:采用程度:标准水平:认可单位审核人签字:认可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关于对产品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规定1、证明产品质量达标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必须是由省辖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报告;(2)上述检验报告必须是型式检验(或例行检验)报告并能列出反映采标的产品标准所规定内容的全项检验数据;(3)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的时效必须在采标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之内。
如果标准中未对检验周期作出规定,则应是一年内的检验报告;(4)除特殊情况外,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为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5)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有明确的产品质量达到采标标准要求的结论意见。
2、证明企业具备稳定批量生产的能力应提供下列任何一种文件。
(1)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一般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近期内连续三批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交收检验)的报告;(2)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认证书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