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立法问答】职务发明条例制定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主要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论证:目录:目录一、关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2)二、关于条例与现行法律的关系 (5)三、关于条例的名称 (5)四、关于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 (6)五、关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7)六、关于“限制”发明人权利的约定无效的规定 (8)七、关于职务发明人奖酬的计算 (8)八、关于职务发明人的知情权 (9)九、关于技术秘密是否纳入条例调整范围 (10)十、关于监督检查 (10)为了方便公众了解《职务发明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各方的意见及论证过程,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梳理了条例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其论证情况,包括条例制定的必要性、条例与现行法律的关系、条例的名称、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公众更深入了解条例草案的规定。
一、关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企业的反对意见比较集中,认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务发明制度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不宜出台强制性规定,德国、法国等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制度因其实施成本高昂,在其本国也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建议制定一部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对国内企事业单位完善内部职务发明管理制度给予指导。
同时,有专家和个别单位提出,条例草案在现行法律法规之外,给单位增加了许多管理义务,很多中小企业可能无法做到,从而引起纠纷,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调动单位从事创新的积极性。
因此,对于条例的规定可能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单位带来的影响及其风险,建议进行充分论证。
发明人及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则认为,现行法律将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划归了单位所有,职务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但缺乏实现权利的程序性规定,现实情况就是,发明人这些权利能否实现完全靠单位老板的自觉。
在职务发明人总体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发明人希望能够通过立法规范企业的职务发明制度,将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1.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C2.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
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A.甲B.乙C.甲和乙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答案】D3.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A.专利代理人B.专利代理机构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答案】B4.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答案】B5.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C.艺术花瓶的设计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答案】C6.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D.一种制造假肢的方法【答案】A7.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5日。
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A.2012年12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B.在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C.2012年11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刷后仅在某些地区的新华书店出售D.该发明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3年2月5日被申请人主动撤回【答案】C8.某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中采用A工艺,并对干燥温度进行了限定。
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1.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C2.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
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A.甲B.乙C.甲和乙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答案】D3.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A.专利代理人B.专利代理机构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答案】B4.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答案】B5.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C.艺术花瓶的设计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答案】C6.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B. 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D. 一种制造假肢的方法【答案】A7.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5日。
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A. 2012年12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B.在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C. 2012年11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刷后仅在某些地区的新华书店出售D.该发明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3年2月5日被申请人主动撤回【答案】C8.某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中采用A工艺,并对干燥温度进行了限定。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焦点问题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焦点问题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发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的,属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保护客体的智力创造成果。
第二十四条 单位决定对职务发明作为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应当根据该技术秘密对本单位经济效益的贡献参照本章的规定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补偿合理的补偿合理的补偿。
支持意见支持意见::一项技术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
一般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都是单位的核心技术,甚至比专利更重要。
如果单位决定申请专利,则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获得奖酬权都有相应规定,如果单位决定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则上述权利就无法实现。
而一项职务发明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完全由单位决定,因此条例应当对技术秘密与专利等技术成果同反对意见反对意见::不建议将“技术秘密”列入条例调整的范围。
因为技术秘密有不同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成果的特性,例如无需进行审查和注册,包含了大量不构成技术方案的技术信息、实验数据等。
条例将技术秘密纳入调整范围,将无法操作,而且易产生纠纷。
实践中如果职工做出了技术秘密,其贡献能够在薪酬体系中得以体现,不必在该条例中规定。
也有意见建议将技术秘密明确定义为“可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秘密”。
等对待,对技术秘密发明人的权益作出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只负责组织或者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不是发明人。
支持意见支持意见:署名权是发明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坚决反对学术造假,科研造假,没有对发明明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不能署名为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课题组或者研发项目的负责人、资料收集检索人员、材料设备购买人员等,这些人员为发明创造的完成作出了一定贡献,但由于他们的贡献不构成“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不应当作为发明人。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一、职务发明的定义及立法宗旨各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概念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大体一致,即强调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在执行所在单位指令过程中完成的新发明。
由此可知,判断职工的某一项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应当以该项发明是否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为标准,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其他工作,既可能是正常工作时间内,也可能是额外的其他时间。
此外,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专利法明文规定发明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样是职务发明。
例如,泰国《专利法》第11 条规定雇佣合同并未要求受雇者进行发明活动,但受雇者曾利用过职务上供其支配的设备、资料及报告的,属于职务发明。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单位的设备、场地、技术资料以及资金等物质技术资料对于职工的发明创造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离开了单位的这些物质技术资料,发明创造将无法完成或者达不到目前所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类: 其一是职责标准,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二是资料标准,即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上述两项标准做了进一步解释,然而这种列举式的解释必然无法涵盖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所有实际情况,又因为缺乏一个高度概括统一的标准( 如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内容) 供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困难。
下文将对几种主要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 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单位的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指职工完成的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
例如《日本专利法》第35 条第1 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
关于制定《职务发明条例》的建议

的 因 素 , 创 新 的 事 业 呼 唤 创 新 的 人
才” 。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 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 ,保护科技成 法支付奖励和报酬 ,侵害发明人署名
励大会 上 的讲话 中也 提到 “ 要 把 发 挥 人 的 创 造 力 作 为 推 动 科 技 创 新 的 核 心 ,人 是 科 技 创 新 最 关 键 的 因素 。
的 积 极 性 。 由于 职 务 发 明 的知 识 产
务 发 明人 的合 法权益 没有得 到应有 权 属 于 单 位 ,发 明 人 仅 享 有 署 名 权 保 障,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 ,保护职 和获 得 奖 励 报酬 的权 利 , 发 明人 权 利
务发 明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充 分激 发 研 发 人 员 的创 新积 极性 ,为创 新 驱 动发 展 的 实 现很 大 程 度 上要 靠 单 位 的 自觉 。 然而 ,许 多 单位 利 用 自身 优势 地 位不
2 . 职 务 发 明 制 度 的 实 施 缺 乏 监
极 性 。我 国现行 法 律虽 然 已经 有 职务 督 管 理 ,现 实 中单 位 忽 视 和 侵 害 发 发 明 的 规 定 ,但 由 于 规 定 的 过 于 原
则 ,实践 中还存 在 突 出 问题 ,导 致职
明人 的现 象 时有 发 生 ,挫伤 了发 明人
关于制定 《 职 务 发 明条 例 》 的建 议
◎ 全 国人 大代 表 、上海 大众 汽车 技术 专家 徐小 平
习 近 平 总 书记 在 2 0 1 4 年 两 院 院
士大 会 上强 调 “ 人 是科 技 创 新最 关 键
家 中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2 0 1 0 — 在 单位期 间完成 的所有发 明均归单 2 0 2 0年 ) 》明 确 提 出 ,要 “ 制 定 职 务 位 ) ,在 合 同或 者 规 章 制 度 中 仅 规 定 技术 成 果 条例 ,完 善科 技 成果 知 识 产 发 明人 的义 务 而不 规定 其权 利 ,不 依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作用3.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与问题4.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篇1正文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旨在鼓励公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挥创造力,提出新的发明、设计或改进现有技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随着全球科技创新浪潮的兴起,逐渐受到各国政府重视。
二、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作用职务发明制度通过对公职人员提出的发明、设计或技术改进给予奖励和保护,激发他们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积极性。
具体实施方式包括职务发明奖励、专利申请资助、技术成果转化等。
这一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科技创新: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在工作中进行创新尝试,有利于形成持续创新的氛围,推动科技进步。
2.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职务发明,公职人员可以改进现有工作流程和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物力。
3.增加公共利益: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三、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与问题1.优势:(1) 激发创新意识:职务发明制度能够调动公职人员创新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社会发展贡献智慧。
(2) 保护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制度明确了公职人员的发明成果归属,有利于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防止成果被侵权。
(3) 促进技术转化: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
2.问题:(1) 监管难度: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需要对公职人员的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和监管,可能面临一定难度。
(2) 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公职人员可能因为职务原因,更容易获得资源和机会,导致职务发明制度资源分配不均。
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在引进职务发明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实施路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力度,完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机制。
职务发明创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或者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和使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权利归属、奖励与报酬、管理职责等方面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 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1)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2)离职、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3)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1. 权利归属原则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归属单位原则。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单位所有。
(2)利益共享原则。
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分享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
2. 权利归属的具体规定(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与报酬1. 奖励制度(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奖励包括:①发明奖;②科技进步奖;③其他奖励。
(2)奖励的发放:①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②奖励的发放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
2. 报酬制度(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报酬包括:①专利实施许可费;②专利权转让费;③其他报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立法问答】职务发明条例制定1.能否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背景?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职务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
我国《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有职务发明的基本规定。
但从调研情况看,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还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现有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实践中单位侵害发明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
例如,在一些企业,侵害署名权的现象还很严重,其每年数百件专利的发明人均署名为该企业的负责人。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职务发明制度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补充程序性规定,明确发明人权利救济措施和途径,确保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产生更多的职务发明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
为此,《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
”今年3月份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
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
为了解决我国职务发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法律环境,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成立《职务发明条例》起草工作组,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
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小组先后赴8个省市20多家企事业单位实地调研,共召开24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大家看到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
2.条例适用于哪些类型的知识产权?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的,属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客体的智力创造成果。
因此职务发明条例是一部跨越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横向的知识产权行政法规,用于调整上述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
此外,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某些技术秘密要参照上述类型的知识产权发明人给予合理补偿。
因为技术秘密也属于发明人的智力创新成果,而且有些技术秘密是单位的核心技术,甚至比专利的经济价值更大,如果单位决定采用技术秘密方式保护该发明,发明人也应当有权参照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获得合理经济补偿。
但是技术秘密有不同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特性,可能包含了大量不构成技术方案的实验数据等信息,而且不需要有审查和注册程序,因而难以适用条例的全部规定。
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可以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智力创造成果,单位决定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应当根据该技术秘密对本单位经济效益的贡献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参照条例的规定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补偿。
3.条例草案规定了哪些措施来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条例草案规定了发明人的定义,明确只有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是发明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或者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从而为保障发明人的署名权奠定了基础。
针对实践中侵犯发明人署名权比较严重的现象,条例草案在第六章还规定了对严重的侵犯署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了单位在建立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和吸纳发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发明报告制度和奖励报酬制度向研发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公开。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发明人流动情况下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发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权继承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对于单位打算放弃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或者放弃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条例草案规定了发明人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获得该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权或者知识产权,以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及企事业单位调研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适当提高了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法定建议标准。
条例草案第六章还规定了主管机关对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监督检查的责任,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4.有人认为,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维护了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但会影响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对此您怎么看?职务发明是单位的物质投入、有效的组织管理和发明人智力投入共同的结果,双方的贡献缺一不可,必须兼顾双方的利益、调动双方的积极性才能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
从长远来讲,双方的利益也是统一的、一致的。
因此,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始终将单位与发明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激励双方的创新积极性。
首先,在权利归属的划分上,草案明确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单位,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就该发明进行相应处理。
同时,考虑到发明人的智力劳动是职务发明产生的必要条件,草案明确规定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其次,在权利保障上,草案既规定了发明人向单位报告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以及配合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的义务,也规定了单位拟放弃与职务发明有关的知识产权时,发明人享有的权利。
最后,在法律责任上,既规定了发明人私自将职务发明以自己名义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也规定了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对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总体上,我们起草过程中兼顾了单位和职务发明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实现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共赢,引导单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以牺牲单位的利益来片面维护发明人的权益。
5.有人认为,职务发明的权属、奖酬等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完全可以由双方自主约定,法律不应当去干预,否则就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对此您怎么看?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这也是企业提及较多的问题之一。
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应当获得尊重,但经营自主权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应当是在法律框架内的经营自主权。
法律制度的目标就是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一项职务发明的做出,是单位和发明人共同努力的结果。
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于单位,而发明人一方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保障其有权获得奖励报酬,因此法律还必须规定单位有保障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义务。
另一方面,条例草案在最大程度上尊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条例草案规定,在保障发明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职务发明的权属、报告、奖酬等实质内容,或通过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作出规定;在没有约定和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约定优先的规定,根据自身情况与发明人共同商定职务发明的权属、报告、奖酬等内容,达到双方的共赢。
6.有人担心,条例草案的规定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是否考虑了这一问题?条例草案确实规定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义务,例如发明报告制度,奖励报酬制度等。
对于条例草案这些规定可能对中小企业产生的影响,条例起草工作组也专门作了调研。
从调研情况来看,多数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职务发明管理制度,只不过有些环节不够规范,对发明人权益保护还不够。
同时,受访中小企业也表示建立完善的职务发明制度符合其长远利益,条例的规定能够帮助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我们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也一直在积极宣传条例草案的相关内容,引导企业了解草案的规定,逐步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以及将来颁布后我们也将积极宣传和普及,帮助中小企业建立规范的职务发明管理制度,将对中小企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
7.条例草案中那些内容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约定优先原则是条例起草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这主要考虑到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是民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
因此,草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方面采取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对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有约定的,优先适用其约定。
例如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给予奖励、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
但是发明人的署名权属于精神权利不能适用于约定。
此外,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是不能通过约定取消或者限制的。
8.条例草案规定发明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单位职工做出一项发明后,首先需要确定其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为了预防权属纠纷的发生,根据调研中了解的单位实践情况,同时借鉴有些国家的立法实践,条例草案规定了发明的报告制度。
发明报告制度能够通过双方的协商程序确定发明的性质和权利归属,从而预防纠纷的发生。
报告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单位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单位具体情况不同,条例草案对报告程序中的期限、形式等都采取了约定优先原则,尊重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双方的合法约定,没有作强制性规定。
9.如何保障行政机关对单位落实职务发明情况的“监督检查”不会对单位正常经营造成干扰?发明人在职务发明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条例草案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得到贯彻落实,需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但由于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为避免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正常经营造成干扰,条例草案规定,只有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举报信息,监管部门才有权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也就是说,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前提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举报信息”,而不是主动进行。
同时,条例草案还对监督检查部门的保密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从根本上降低了监督管理部门干扰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可能性。
此外,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还应受到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
10.条例草案在促进知识产权实施方面有没有什么具体举措?发明创造得到有效的运用实施才能起到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的作用,才能够使发明人从收益中获得相应的报酬。
因此,促进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防止职务发明被“闲置”,是职务发明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
由于研发机构及高等院校一般不具备实施发明的条件,为防止其“闲置”职务发明,导致发明人获得报酬的权利难以实现,草案借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内容规定,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闲置”的职务发明,发明人可以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进行转化实施,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鼓励职务发明的产生和实施,草案规定单位转化实施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以及发明人获得的奖励、报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