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2017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安徽省旅游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安徽省旅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安徽省旅游条例》已经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1日安徽省旅游条例(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活动、旅游服务经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产业融合、统筹推进的原则,使市场在旅游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建设旅游特色精品景区,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构建旅游新业态,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培育旅游领军企业,构建全域旅游格局,将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规及相关政策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规及相关政策今天起,又有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生效,以法律形式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规范“黑飞”出重拳;微信公号新规范,获得许可才可发布新闻……一、中央1、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个人信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2、贩卖50条公民个人信息可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施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明确,出售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
细则共十八条,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许可受理、审核、决定;监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细则》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未经审核而发布的不实消息以后再无生存空间。
4、质量在250克以上无人机须实名根据中国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6月1日起,质量在250克以上(含)的无人机须登记注册。
同时,民航局正在建立无人机实名登记数据共享和查询制度,将实现与无人机运行云平台的实时交联。
5、禁止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6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旅游业是国民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是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皖发〔2015〕13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旅游公共服务提升计划1.改善旅游消费环境。
大力推进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创建一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旅游服务知名品牌。
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健全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和快速处理机制,严惩欺客宰客、无证照经营等不法行为,落实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深化景区门票价格改革。
深入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和旅游志愿者公益服务活动,落实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提升文明旅游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文明办、省物价局等)2.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新建或改扩建支线机场、通用机场,增加至国内外主要客源地航线,鼓励企业发展旅游包机业务。
大力实施交通主干线与3A级以上景区、国家水利风景区、重点乡村旅游区等“最后一公里”通达工程,加快实现从机场、车站、码头到主要旅游景区的无缝对接。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对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规章的废止和修改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另行逐一公布,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截至2017年10月底,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47件;保留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旅游局2017年11月6日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1998〕27号1998年06月30日1998年06月30日2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2005年06月01日2005年06月01日3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7〕131号2007年09月04日2007年09月04日4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8〕238号2008年08月26日2008年08月26日5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8〕174号2008年11月29日2009年01月01日6关于“一程多站”旅游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办发〔2009〕89号2009年05月31日2009年05月31日7关于启用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互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及更换签证专办员卡的通知旅办发〔2010〕62号2010年05月14日2010年05月14日8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93号2010年07月01日2010年07月01日9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旅办发〔2011〕75号2011年06月22日2011年06月22日10关于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1〕227号2011年11月07日2011年11月07日11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2012年04月26日2012年05月01日1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旅游措施的通知旅办发〔2012〕566号2012年12月19日2013年01月01日13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3〕55号2013年01月17日2013年01月17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旅办发〔2013〕102号2013年06月04日2013年06月04日15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2013年09月02日2013年09月02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85号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17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193号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18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2013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6日1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4〕10号2014年01月15日2014年01月15日20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2014年04月14日2014年04月14日2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旅办发2014年2014年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的通知〔2014〕176号09月19日09月19日2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4〕228号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3国家旅游局关于对赴台旅游业务有关违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旅发〔2014〕243号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5日24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涉旅游措施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5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2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2015年04月05日2015年04月05日26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旅发〔2015〕95号2015年05月15日2015年05月15日27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2015年05月19日2015年05月19日2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2015年07月17日2015年07月17日29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旅发〔2015〕164号2015年07月29日2015年07月29日3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202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31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2015年09月22日2015年09月22日32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旅发〔2015〕217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3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旅游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316号2015年12月02日2015年12月02日3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319号2015年12月03日2015年12月03日36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37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6〕51号2016年04月11日2016年04月11日3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139号2016年05月26日2016年05月26日3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16〕199号2016年07月27日2016年07月27日40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发〔2016〕104号2016年08月19日2016年08月19日4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274号2016年09月13日2016年09月13日4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旅办发〔2016〕296号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4日4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60号2017年03月15日2017年03月15日4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旅办发﹝2017﹞133号2017年05月26日2017年05月26日4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旅办发﹝2017﹞135号2017年05月27日2017年05月27日4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213号2017年08月14日2017年08月14日47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2017年09月05日2017年09月05日保留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1998〕105号1998年06月03日1998年06月03日2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2009年05月04日2009年05月04日3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2009年07月10日2009年07月10日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旅监管发〔2009〕265号2009年08月26日2009年08月26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2010年04月26日2010年04月26日6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2001年12月29日2002年01月01日7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2号2002年09月19日2002年10月01日8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2009年06月22日2009年06月22日9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2009年09月09日2009年09月09日10关于印发《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旅办发〔2010〕185号2010年12月17日2011年01月01日11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211号2010年12月30日2011年02月01日12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54号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9日13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2012年04月16日2012年04月16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申请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83号2013年05月10日2013年05月10日1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乘邮轮从港台赴日本或韩国旅游组团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146号2013年08月15日2013年08月15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70号2013年09月26日2013年09月26日17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旅行团乘邮轮从香港赴台湾后前往日本和韩国旅游事项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6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3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01日2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10日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6〕151号2006年11月27日2006年11月27日4关于取消导游IC卡工本费收费的通知旅办发〔2009〕26号2009年02月10日2009年02月10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旅办函〔2009〕323号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0月29日6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2010年01月08日2010年01月08日7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0〕151号2010年07月02日2010年07月02日8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1〕181号2011年11月16日2012年01月01日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212号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1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117号2015年04月30日2015年04月30日1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港澳游和赴台游团队名单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199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政策大纲:安徽省旅游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旅游⼯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作中的重⼤问题。
县级以上⼈民政府旅*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旅*业监督管理⼯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助做好旅游⼯作。
第六条 旅*业协会应当加强⾏业⾃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作,加⼤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
县级以上⼈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
旅游发展专项资⾦应当主要⽤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贡献的奖励等。
第⼋条 省⼈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和国家⼤型⼯程的规划编制和⽅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牌。
第九条 旅*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
设⽴公益性旅游咨询站。
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皖政办[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6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原安徽省旅游事业管理局更名为安徽省旅游局。
省旅游局是主管旅游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我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机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旅游的战略措施,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指导地方旅游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
(四)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和旅游统计工作。
(五)监督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组织、指导旅游饭店、车船等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省区域内的旅行社。
审查报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初审合资旅行社,审批国内旅行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总体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皖政办[2002]65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总体规划》的通知(皖政办[2002]6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旅游总体规划》已通过规划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国内专家编制的《全省旅游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各地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我省早日实现旅游经济大省和旅游强省的目标。
为此,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发展旅游经济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学习和宣传,尽快熟悉并准确把握《总体规划》的内容、任务和要求,提高执行《总体规划》的自觉性。
要坚决维护《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旅游区的建设和开发,必须服从、符合《总体规划》,坚决防止无序和盲目开发;凡《总体规划》提出需要调整的项目,都要限期整改。
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旅游发展规划,并使之与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机衔接。
已经编制旅游规划的市、县和风景区,要认真对照《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和修编,并按照有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省旅游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总体规划》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省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指导各市、各重点旅游区认真实施《总体规划》和编制本地旅游发展规划。
省计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区建设项目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要跟踪督查,确保《总体规划》的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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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安徽省旅游条例》已经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安徽省旅游条例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活动、旅游服务经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产业融合、统筹推进的原则,使市场在旅游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建设旅游特色精品景区,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构建旅游新业态,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培育旅游领军企业,构建全域旅游格局,将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和旅游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监督作用,开展法治和诚信宣传教育,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向社会公布旅游资源数据信息。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相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编制,或者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下级人民政府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交通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自然资源发展旅游的,应当维护自然资源的区域整体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等人文资源发展旅游的,应当保持相关人文资源的历史风貌、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尊重文化传统和习俗,体现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利用工业、农业、水利、体育等社会资源发展旅游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旅游发展资金,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的投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企业、旅游项目信贷产品,加强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鼓励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支持旅游业在要素资源配置、生态补偿等方面进行创新,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
宾馆饭店等服务业企业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推动区域旅游合作,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采煤沉陷区开发旅游项目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连通景区的公路、旅游集散中心和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建设汽车旅馆、自驾车房车营地、游轮游艇码头、旅游公用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督促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投资、建设、经营主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在通往景区的公路、城市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库区发展旅游业,并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道路交通、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鼓励依托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旅游示范区,发展特色旅游经济。
设立旅游度假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统一、功能完善、衔接顺畅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无偿向社会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公共信息和旅游法律知识等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集中区等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旅游集散地、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徽旅游形象、重要旅游线路宣传推广,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营销活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旅游形象、重要旅游线路和大型旅游活动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旅游职业教育,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