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室借阅病历登记表
病案室病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病案室病历管理,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及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病案室病历的管理工作。
三、病历安全管理制度1. 病历收集与归档(1)病历收集:病案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病历收集流程,及时收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手术记录等。
(2)病历归档:病历收集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整理、编号、登记,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2. 病历保管(1)病案室应配备专门的病历柜,确保病历存放有序、安全。
(2)病历柜应配备密码锁,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更换密码。
(3)病案室应保持室内整洁、干燥、通风,防止病历霉变、虫蛀。
3. 病历查阅与借阅(1)查阅病历:查阅病历应经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并填写查阅申请表。
(2)借阅病历:借阅病历需填写借阅申请表,经病案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3)借阅期限:借阅病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需延长借阅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4. 病历复印与复制(1)复印病历: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权复印病历,病案室应提供复印服务。
(2)复印内容:复印病历应包括病历首页、住院志、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检查检验报告等。
(3)复印费用:复印病历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5. 病历销毁(1)病历销毁:病历达到法定保存期限后,应按规定进行销毁。
(2)销毁程序:销毁病历前,应经病案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填写销毁清单。
(3)销毁方式:病历销毁应采用焚烧、粉碎等方式,确保病历内容不被泄露。
四、病历信息安全1. 病历信息保密:病案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 病历信息管理:病案室应建立健全病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3. 病历信息安全培训: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病历信息安全培训,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五、监督检查1. 病案室负责人应定期对病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病历借阅的管理制度是

病历借阅的管理制度是一、目的与范围为了规范病历的借阅和查阅行为,保障患者隐私和医疗机构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病历借阅的管理范围医疗机构内所有涉及病历借阅的部门和人员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三、病历借阅的申请与审批1.病历借阅需由申请人向医疗机构内指定部门进行申请,填写《病历借阅申请表》,说明借阅目的和范围,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批,审核申请人的资质和目的,并确定借阅的范围和时间。
3.病历借阅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借阅。
四、病历借阅的管理要求1.借阅人员应在指定部门进行登记并出示有效证件,获取借阅许可证。
2.借阅人员应在规定的借阅区域内进行查阅,并严格遵守机构的安全和隐私保护规定。
3.借阅人员不得随意拍照、复印或泄露病历内容,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医疗机构有权取消借阅资格并追究责任。
4.借阅人员借阅完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阅许可证,并接受指定部门的盘点和检查。
五、病历借阅的安全管理1.医疗机构应配备专门的监控设备,对借阅区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借阅人员的行为符合规定。
2.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借阅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病历遗失或泄露事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病历借阅的违规处理1.借阅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医疗机构有权取消其借阅资格,并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2.借阅人员如有严重违规行为,医疗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病历借阅的监督与评估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病历借阅监督机制,定期对病历借阅行为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八、附则1.本管理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并向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2.借阅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病案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案室档案管理,确保病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病案室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安全保密、规范有序、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病案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病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病案收集范围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等。
第五条病案收集工作由病案室负责,各临床科室应按照规定时间将病案送至病案室。
第六条收集的病案应完整、准确、清晰,确保病历内容真实可靠。
第七条病案整理应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包括病历编号、患者信息、诊断、治疗、病程记录等。
第八条病案整理后,由病案室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建立病案目录。
第三章病案保管与维护第九条病案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确保病案安全。
第十条病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确保病案物理安全。
第十一条病案室应定期对病案进行消毒、杀虫、防霉处理,延长病案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病案室应定期检查病案保管状况,发现破损、霉变等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病案室应建立健全病案档案检索系统,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四章病案借阅与利用第十四条病案借阅应严格按照借阅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外借或复制。
第十五条借阅病案应填写借阅登记表,明确借阅人、借阅目的、归还日期等信息。
第十六条病案室应定期对借阅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确保病案资料的有效利用。
第五章病案销毁与保密第十七条病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八条病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
第十九条病案销毁应采取焚烧、化浆等方式,确保病案信息无法恢复。
第二十条病案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病案信息。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在病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罚。
病历借阅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病历借阅制度一病历属于医院的特别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
二患者无权借阅及携带本人病历。
三其他医疗机构无权借阅医院病历。
四全部借出病历1周内必需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其中医务处、医保办、物价办调阅的病历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归还。
五、借阅病历时需填写《住院病案借出登记》,全部表格内容及空项必需按要求照实填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
六、病历封闭式管理中依据特别要求保留以下3个出口,原则为只能借阅归档后的病历,对于未归档的病历一律不得借出。
1医院经治医师调阅再次入院患者病历时,借阅者必需为经治医师,如为非经治医师或实习(进修)医师,则须持有经治医师签字的借条,执行双方签字制后方可借阅。
2进行临床教学或死亡(疑难)病例争论时,借阅者必需为死亡(危重、疑难)患者所在科室医师,如为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则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
3特别状况需借阅病历的,需持有医务处盖章的借阅申请方可借阅。
七、除第六条规定的三种状况外全部病历不得流出病案室,包括以下状况:1病历的返回完善。
2护理部及各病区护士(长)对护理记录进行质控检查。
3药学部查阅相关资料。
4医保办、物价办质控检查。
5全部病历复印工作。
6讨论生课题讨论需持有导师(医院正式职工)签字的查阅申请,仅允许在病案室内查阅,且查阅人必需为参与课题者,每次查阅不得超过20份。
7本院医师从事科研课题讨论需查阅病历时,仅允许在病案室内进行,且只能查阅本人经治患者的病历。
8除此之外未说明的其他状况。
八对借阅的病历应妥当保管,严令禁止涂改、拆散、丢失、转借他人、带离院外、复印或者复制,如消失此类状况,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惩罚。
Editor:病历借阅制度一病历属于医院的特别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
二患者无权借阅及携带本人病历。
三其他医疗机构无权借阅医院病历。
四全部借出病历1周内必需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其中医务处、医保办、物价办调阅的病历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归还。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病案必须经病案室装订、立卷、质检后方可借阅。
二、本院住院病案原则上不予外借,必要时外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经医务科签字同意后提出查阅、摘抄、复印方式的意见,并指出查找的具体内容后方可办理。
需要签章的单位及个人,根据其需要可有医务科签字。
三、凡本院医务人员,因医疗工作需要借阅病案(指单份病案)者一律由医务人员填写《病案借阅单》,必须经科主任签字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在限期内必须归还。
再入院病人需持新病历封面由医务人员填写《病案借阅单》,经主治医师签字后再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限一周,新病历归档后,旧病历仍未归者,按迟交病历扣分。
四、本院职工本人的病案,确需到院外就诊者,经医务科长签字同意后可借阅一周,再限期内必须归还。
五、凡本院工作人员辞职、调离、出差、进修、出国学习前均应归还所借病历。
六、凡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借阅病案凡丢失一份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七、借阅批量病历到期不还者,从迟交之日起,每天扣科室考评分一分,直到还还清为止,对病历不还者,交医务科处理。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一、本院医生借阅病案。
要办理借阅手续。
凡翻阅病案、应在病案室进行,未经允许不得带出室外。
二、本院各级医师均可查阅病案。
实习、进修医师原则上不允许借阅,须经医教科主任签字并办理手续。
三、因临床教学和科研等工作需要,借阅10份以下的,病案人员可当场提借。
如需大批量(最多不能超过30份)应当分批提借。
四、用于专题讨论或死亡讨论的病案须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同意及办理方可借出。
五、非直接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不得借阅。
六、病案借阅期限为两周,若不及时归还,不得再借阅其他病案。
七、病案到期不归还,由病案管理人员通知本人两次,如不及时归还,从超过期限第三天起,每份病案每天扣20元。
第二篇:病案借阅制度一、病案借(调)阅范围:1、再次住院病人的病案。
2、临床病例讨论会、死亡讨论会等调用病案。
3、科研、临床、教学需调用病案。
4、上级部门(如医保、卫生局、卫生厅部门)如检查所需的病案。
5、外院因公临时调阅。
(公检法、患者单位、医疗保险等等)6、医院医疗质量所需病案。
7、医疗纠纷处理所需的病案。
二、病案借(调)阅制度:1、病案属法律档案,按国家档案法进行管理。
2、病案必须经病案室装订、立卷、质检后方可检阅。
3、住院病案原则上不外借阅。
外单位需调阅病案,应凭单位介绍信,经医务处签字同意,提出借阅、摘抄、复印等等方式意见,并指出查找的具体内容后,方可处理。
4、凡本院医务人员,因医疗工作需要借(调)阅病案(指单份病案)者一律填写《病案借阅单》,须经科主任签字后,凭单到病案室一律办理借阅手续,在限期内完成。
调阅再次入院病案,由管床医生填写《病案借阅单》,经相应诊疗组长(主治医生以上人员)签字后,方办理借阅,借阅期限为二周。
5、本院医务人员因科研需要借(调)阅病案(指多份病案),需提前通知病案室,填写《教学科研借阅病案登记表》,由科主任或科教处处长审签,病案统计处长签字后方办理,一次借阅限20份,限期一月。
病历借阅登记表

永城市中心医院病案借阅登记本病案室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1、所有借阅病历均要办理登记手续。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及因科研教学需要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3、除再次入院患者的旧病历外,其他病历一律不得外借。
借阅者只准在病案阅览室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准泄露患者隐私。
4、再次入院的病历可以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5、科研病历一律不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应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6、对出院仍在原出院科室保留的病历,其他科室人员急需应用该病历时,可与病案室联系借用,由病案室提前回收后再办理借阅手续,用完归还病案室。
7、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审批方可借阅。
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8、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医务科审核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0、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11、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
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12、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病案服务规范及程序

病案服务规范及程序为了更好地为医院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人员提供病案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医发[2006]432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等法规,特制定病案相关服务规范与服务程序。
一、服务对象病案服务限于相关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
二、病案服务规范与程序(一)复印或复制病历1.复印病案资料的申请人群如下:(1)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2)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司法机关2.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法定证明材料→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复印病历→申请人缴费→复印件盖章后送达申请人手中。
3.由病案室专人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2)申请人为患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有效身份证明材料;(4)申请人医疗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单位介绍信等;(5)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后予以办理。
4.受理申请后,病案室工作人员在申请人对基本信息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
5.复印完毕后,双方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复印公章。
6.复印或复制完成的病历资料应当在15分钟内送达至申请人。
7.病案室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借阅病历1.借阅病案资料的申请人群如下:(1)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2)病历质量控制管理人员(3)卫生行政部门2.提供借阅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核实身份→进入病案系统查询→填写病历借阅登记表→核对病案信息→送达申请人3.借阅病案需要在病案室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