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文义录音证据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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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范本

质证意见范本

质证意见范本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质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质证意见则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针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发表的意见和看法,旨在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以下为您提供一份质证意见的范本,供您参考。

一、首部1、标题:质证意见2、案件名称:写明案件的具体名称,例如“_____诉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质证方信息:写明质证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

二、正文1、对证据的总体评价首先,表明对对方提供证据的总体态度,例如“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我方经过认真审查,认为部分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部分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应被法庭采信。

”2、对每份证据的具体质证意见按照证据的编号或名称,逐一进行质证。

证据的真实性指出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

例如,“对于证据 1,即借款合同,我方认为该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签,系被告伪造,因此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核实证据是否是原件,如果是复印件,要指出其无法与原件核对,真实性存疑。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比如,“证据 2 是通过非法监听获取的录音,其取得方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查看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证人证言是否有证人的签名、书证是否有盖章等。

证据的关联性分析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例如,“证据 3 是被告与他人的交易记录,与本案的借款纠纷毫无关联,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证据的证明力即使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也要评估其证明力的大小。

比如,“证据 4 虽然是真实的银行转账记录,但仅能证明被告向原告转过一笔款项,不能证明该款项的性质就是借款,其证明力较弱。

”3、综合质证意见对对方提供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不应采信,并说明理由。

强调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三、尾部1、声明声明质证意见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对法律的尊重提出的。

“录音证据”如何被采信(附-16个裁判观点)【推荐下载】

“录音证据”如何被采信(附-16个裁判观点)【推荐下载】

“录音证据”如何被采信(附:16个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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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综合民主与法制网、小甘读判例
导读:法国现代著名文学家、社会活动家罗曼-罗兰曾说过:问题在于用事实证明有理,没事实,有理也不值一文。

一语道出了证据的重要性。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1录音证据的合法取证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

录音取证往往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而进行的,由于其取证过程一般比较隐。

二审 答辩状 质证意见 证据说明

二审 答辩状 质证意见 证据说明

二审答辩状质证意见证据说明
尊敬的二审法官:
我代表被告,对原审判决提出质疑,并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状质证意见和证据说明。

原审判决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错误。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被告在案发当日并未出现在现场,且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反而有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显示被告在案发时间段内在家中。

这些证据明确表明了被告的无罪,应当被采纳。

原审判决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不准确之处。

原审法院仅凭单一证据就断定被告有罪,而忽略了其他可能性。

我们提供的证据明确指出另一名嫌疑人与案件有关,应该将焦点放在调查该嫌疑人身上。

因此,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需要予以纠正。

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必须被认定为犯罪的主观故意,而原审判决中却未对被告的主观故意进行充分审查。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对案件毫无预谋,无任何动机,无法构成故意犯罪。

因此,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需要重新审视。

原审判决在量刑上存在不合理之处。

根据被告的个人情况、社会影响力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方面,应该对被告的刑罚进行适当考虑。

然而,原审判决未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导致判决结果过于严重。

我们提供的证据明确表明被告的悔罪态度和积极改造意愿,应该对其刑罚进行减轻。

我方对原审判决提出质疑,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我们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认真审视这些证据,对案件重新进行评估,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谢谢您的审阅。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公证录音:https://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随着录音设备的普及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官面前,对于如何采信该类证据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按照案由为民事案由、法院层级为最高法院、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关键词为录音、搜索日期为2016年1月17日,共搜索出116件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该116件判例中,有下列29则判例对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应否采信及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分析论证。

本文通过对该29则判例中有关录音证据应否采信的理由进行整理,希望对法官采信该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以及当事人采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引。

1.张增彬与顾秀兰、冯睿睿婚约财产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086号辽宁高院认为:张增彬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张增彬与冯睿睿婚姻出现矛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张增彬一方秘密录制,张增彬一方的问话内容存在诱导,冯睿睿关于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陈述的内容,并未直接回答张增彬所要证明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最高法院认为:张增彬虽然向抚顺中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据,但其内容并不能证明顾秀兰、冯睿睿自认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2.朱以科等与重庆创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324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朱以科以其与余代德、陈德清、徐东通话录音为证,拟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但由于余代德、创硕公司不予认可,且该通话录音内容不清晰,仅凭该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

3.张冠雄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18号最高法院认为,张冠雄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与惠泉公司部分领导的5份通话录音资料,但由于该5份通话录音资料所涉及的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等内容均为张冠雄在通话中自已陈述的,通话对方并未认可,张冠雄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冠雄不能证明所主张的技术成果和技术合同真实存在并无不当。

质证意见参考

质证意见参考

质证意见参考1. 背景介绍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质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采集方法。

质证意见扮演着评估质证证据有效性和逻辑性的关键角色。

本文旨在为质证意见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以帮助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更好地准备和提出质证意见。

2. 质证目的质证意见的目的是向法庭阐明质证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性。

通过提供明确的质证意见,律师可以帮助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证据的意义和权威性,从而对案件的判定产生积极的影响。

3. 质证意见的组成一个有效的质证意见应包括以下要素:- 对质证证据的描述:包括证据的性质、来源和重要性,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 对质证证据的评估:评估证据的可信度、真实性和完整性。

包括对证人可靠性、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证据所涵盖的关键信息的分析。

- 对质证证据的引用:引用具体证据的部分或摘要,以支持质证意见的论点和结论。

4. 质证意见的策略为确保质证意见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下策略值得注意:- 遵循法律要求:质证意见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法规定。

避免使用不可证实的内容或引用来自不可靠来源的证据。

- 引用权威资料:在质证意见中引用来自权威机构、专家报告或学术研究的内容,以增加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 逻辑分析:对质证证据进行逻辑分析,确保质证意见的推理过程准确可靠。

避免逻辑漏洞和不合理的推断。

- 使用清晰的语言:质证意见应使用简明清晰的语言,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复杂语句,以确保法官和陪审团能够准确理解和接受你的质证观点。

5. 常见问题在准备和提出质证意见时,律师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其解决策略:- 证人可靠性:评估证人的可靠性和诚信度是质证意见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仔细考虑证人的背景和动机,并评估其证词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 证据完整性: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质证意见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确保证据链条清晰连贯,没有遗漏或矛盾的环节。

- 对抗质证意见:在法庭上,可能会有反方提出对质证意见的质疑或反驳。

作为提出质证意见的一方,要准备好回应对抗质证意见的论据和证据。

录音质证意见范本

录音质证意见范本

录音质证意见范本
1. 关于录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确认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有无经过剪辑、修改或篡改。

- 检查录音的时间、日期和地点是否与所述事件相匹配。

- 考虑录音设备的可靠性和录音环境的影响。

2. 关于录音内容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 评估录音中说话人的身份和声音是否与已知信息相符。

- 分析录音中的语言表达、逻辑和一致性。

- 对比录音内容与其他证据或目击证人的陈述是否一致。

3. 关于录音的合法性和取证程序:
- 确定录音是否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取得,例如是否存在隐私权侵犯。

- 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和告知。

4. 综合评估和结论:
- 根据上述分析,对录音证据的可信度进行综合评估。

- 得出关于录音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力和适用性的结论。

请注意,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的录音质证意见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和扩展。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或专业的帮助,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证人证言,是各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证据。

证人证言,量大而广,真伪难辨。

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证人在作证时接受到主观心态的支配,其在感知案件的事实时也受到主观、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判断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就很重要了。

一、我国法律关于证人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对证人证言质询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律师对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证人的主观能力。

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c、证人的基本情况;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b、证词的来源;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d、证人的基本情况;e、证人的主观能力。

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g、证词的真伪;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著作权庭审证据质证意见

证据质证意见(被告提供)一、证据1,原告提供采购招标文书副本:证明被告投标过程中获得原告方宣传图册并侵权复制使用于投标书的事实。

【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1、原告证据来源不合法。

因为投标文件归投标人所有,除招标人和评标人员能够接触外,其他人不应该也不可能接触,原告无法举出合法获得该份投标书的证据,投标书的合法来源无法得到证明。

如果该份投标文件确系原告从招标人处获得,应该有该招标人的公章及相应取证情况说明。

2、证据1不能达到原告举证证明目的,无法证明“被告投标过程中获得原告方宣传图册并侵权复制使用于投标书的事实”,因为第一,投标文件归投标人所有,除招标人和评标人员能够接触外,其他人不应该接触;第二,假设如原告所说被告在2013年12月13日南京招投标过程中接触过原告画册,但那时被告公司画册早已形成并制作出来,并与原告同时参与投标,不可能也来不及通过即时在招投标时所谓的接触来制作招标文件中的画册,再向招标人提供;第三,原告所举该份证据恰恰证明被告无法也不可能接触到原告画册,投标使用的画册中图片是被告自己独创出来,具有独创性,并非对原告画册图片侵权复制。

二、证据2,原告提供采招网中标结果打印件:证明招标人采购被告系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系第三中标候选人,被告存在接触获取原告图册情形,并侵权复制使用于其投标书的事实。

【质证意见】1、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

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接触获取原告图册情形,并侵权复制使用于其投标书的事实。

2、在同一个招标工程中被告系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系第三中标候选人,说明原、被告间存在相当激烈的竞争关系,证明原告诉讼目的是排挤打压竞争对手。

3、原、被告公司是同行业,双方公司根据成立时间,被告公司早于原告公司近十年,再结合证据1和证据2,恰恰证明原告可以通过不合法的渠道接触到被告公司的图册,所以不能排除和否定原告复制侵权被告画册及图片的可能。

对录音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录音证据的质证技巧对录音证据的质证是法庭审判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能够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在质证录音证据时,律师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下面将介绍一些对录音证据的质证技巧。

律师在质证录音证据前,应对录音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律师需要查明录音的来源和采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录音的合法性。

如果录音的采集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律师可以针对此进行辩护,并质疑录音证据的有效性。

律师在质证录音证据时,需要对录音的完整性进行核实。

律师应当要求提供录音的原始文件,并对录音文件进行验证,以确保录音文件没有被篡改或编辑过。

律师可以通过对比录音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方面的信息,来判断录音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然后,律师在质证录音证据时,需要对录音的可信度进行评估。

律师可以通过询问录音的采集者和参与者,了解录音的背景和录音的过程,以评估录音的可信度。

律师还可以针对录音中的细节和矛盾之处进行追问和辩论,以确定录音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律师在质证录音证据时,应当注意录音的清晰度和可听性。

律师可以要求播放录音文件,并引导证人对录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

律师还可以通过询问录音的参与者和目击者,以及使用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来验证录音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律师在质证录音证据时,需要注意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的规定,按照法庭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质证。

律师还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和裁量权,避免过度质证或无效质证,以确保质证过程的顺利进行。

对录音证据的质证是法庭审判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律师在质证录音证据时,应当掌握一些质证技巧和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律师需要核实录音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评估录音的可信度,注意录音的清晰度和可听性,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只有正确运用这些技巧,律师才能有效地质证录音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律师常用质证理由及实务建议(2023版)

律师常用质证理由及实务建议(2023版)一、质证内容:证据“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当证据不具备以上两点的时候,应当通过质证手段排除其证据资格。

当证据确实具备以上两点的时候,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性关联两方面,通过质证手段削弱、动摇其证明力度。

二、常见的质证理由(一)真实性异议包括对形式真实性的异议和对实质真实性的异议对形式真实性有异议1. 未能提供原件、原物的;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未能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2. 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3. 如果对方出具的证据涉及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如果确认并非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请对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如果确实是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一般情况下难以强行否认。

对实质真实性有异议4. 内容与事实不相符;5. 证据存在删减、剪辑、遗漏等情形(尤其是视听证据、电子数据);6. 证人与举证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7.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明显违背常理、审核经验、交易习惯;本条支持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234 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作为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分析和认定原告提供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进而分析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时,认为:陈俊峰、张立平作为自然人,一次性购买226 套商品房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通常情形下自然人为使用或投资进行商品房买卖的情形。

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8. 证据形成于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或由案外人出具,在案外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但如果该证据系案外人根据其业务规则产生的证据,比如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保险公司保单等,一般此类证据的真实性都会得到法院认可。

(二)合法性异议认为证据主体、证据收集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9. 证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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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文义录音证据的质证意见
我方就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郭文义诉我方劳动争议一案中郭文义提供的录音证据做如下答辩:
1、郭文义曾多次到我公司找人证明其曾在我公司上班,此点我方也多次声明,郭文义确实曾在我公司上班,我公司亦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而在郭文义提供的录音证据材料中所谈话题均未涉及此点或就此点提出相反意见和证据,因此,我公司认为郭文义所说我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说与事实不符。

2、郭文义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内,多次返家,始终没有达到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在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中,郭本人在与黄新付等人的对话中多次提到其曾在我公司“吊吊拉拉的干”,也是其在我公司工作状态的一个真实写照,因此,我方认为其不享受年休假。

3、郭文义一直强调其在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我方调查,郭文义在2010年2月底就去了其兄郭文金处上班,并受郭文金的管理,离开的时候仅同我公司口头打了招呼,但没有办理手续,后我方依据公司的考勤制度第十条规定:“员工及雇用人员……无故长时间未到岗达一周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解除了与郭文义的劳动合同,因此2010年4月13日以后,郭文义本人已经与我方无劳动关系,在郭文义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我方的工作人员多次就此问题向郭本人进行详尽解释,但郭对这一基本事实却始终不予认同。

4、我公司是原有国企改制单位,在改制之前就建立了完善的管
理体制和劳动纪律,依照我公司的规定,季节性临时雇用人员(以下简称“雇用人员”)来到我公司后,应填写招用登记表,领导签字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手续后方可入场,由车间主任为其考勤计件,并按月上报给公司财务部门为其核发工资。

雇用人员离开的时候,公司会要求其填写一份离职登记表,经领导同意后,办理各项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充分考虑到雇用人员具有很强流动性的问题,因此每当有雇用人员返回时,如果上一份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公司会在其他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沿用其在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郭文义虽然在职期间多次离开,但其的劳动合同却一直沿用至2010年2月26日其到郭文金处工作时,其走后我方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请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诉人对答辩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新奥设公司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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