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路径
中国税制期末试题及答案

中国税制期末试题及答案中国的税制是指国家对市民和企业征收的各类税费的制度。
税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中国税制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些期末试题及答案供读者参考。
一、税制的意义及分类税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税制的分类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包括税种分类、税收目的分类、纳税主体分类等。
在税种分类上,中国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对个人或企业的收入征税,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间接税是指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额或交易额征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
从税收目的分类来看,中国税制可以分为财政性税收和调节性税收。
财政性税收主要用于满足国家财政需求,调节性税收则主要用于调节经济运行,如资源税和环境税。
根据纳税主体的不同,中国税制可以分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二、中国税制的主要特点1.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中国税制以个人所得税为例,采取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办法。
即在综合征税基础上,对不同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征税,以实现税负的公平和合理分配。
2.税率分级:中国税制的税率分级较为复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都设有多个税率档次,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和类型来确定适用税率,以实现税负的差异化管理。
3.强调税收征管:中国税制强调税收征管的重要性,建立了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征管机构,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逐步推进税收改革:中国税制不断进行改革和优化调整,推出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力图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三、中国税制期末试题及答案1.个人所得税试题:(1)请简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方式。
答案: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中国境内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方式。
(2)请解释个税起征点的含义和作用。
答案:个税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最低额度。
解读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征税方法

解读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征税方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在国家税收体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有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两种形式。
本文将从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的概念、适用范围、优缺点等方面进行解读。
综合征税是指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一定的税率进行统一计算,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种征税方法适用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适用于个人收入波动较大、收入结构简单的情况。
综合征税的主要特点是税率逐级累进,高收入者所得税负担相对较大,同时也考虑了个人的家庭状况,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的减免。
综合征税的好处是简单明了,容易计算,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综合征税没有考虑不同来源所得的差异,对于不同性质、用途不同的收入征税方式相同,无法体现个人所得的多样性。
其次,综合征税对于高收入者的税负较重,可能会导致他们不愿意增加收入,降低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分类征税是将个人的所得按不同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类征税的主要特点是对不同的收入来源进行差异化征税,在税收合理的前提下,更能体现公平和效益的平衡。
分类征税适用于个人收入多元化、收入来源复杂的情况。
优点是能更精确地反映不同来源所得的特点,避免了综合征税的模糊性,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缺点是分类征税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需要对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准确的甄别和计算,增加了税收管理的成本。
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和税制体系进行选择和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两种征税方法的优点,以达到税收的合理化和公平化。
例如,对于工资收入和经营所得等相对固定的收入,可以采用分类征税;对于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可以采用综合征税的方式。
通过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的灵活运用,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收入群体的需求,实现税收的合理化分配。
总之,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是两种常见的征税方法。
关于构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财会审计77关于构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韦素华摘 要: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功能体现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
基于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考量,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情况,为此,建议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上,应尽快构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充分体现“量能负担、体现公平”的原则,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得以充分有效的发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分类与综合 调节收入 公平分配一、引言 税收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收入分配失衡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更是受到社会广泛重视。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偏重提高效率、促进公平分配方面。
随着全球贫富差距问题的凸显,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分配功能被世界各国所关注。
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发展,已成为主要发达国家的重要税种。
目前,国内外很多学者在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中,也较多地关注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公平分配问题。
可见如何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积极效应,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按照循序渐进、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基本改革思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要构建现代财税体制、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无疑是财税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在运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一)应税所得项目的设计不够合理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由11项构成,纳税人取得税法中列举的十一项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不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同时,部分税目涉及的个人收入所得在性质上相近。
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研究

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分为综合计税和分类计税两种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将综合计税和分类计税相结合,并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成为了现阶段的重要课题。
一、综合计税与分类计税的优势和局限性综合计税是指将个人的各项收入合并计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征税,主要优势在于能够减少税负差距,使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负,实现税负公平。
综合计税模式下征税依赖于个人的总收入,并不区分不同来源的收入性质,缺乏针对性和差异化,容易导致税负过重问题。
分类计税则根据不同类型的收入的性质和来源分别征税,能够更好地体现收入来源的差异性和多样性。
分类计税模式下各种类型的税率和扣除标准不同,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务成本,同时也给征管工作带来了挑战,容易导致偷漏税行为。
综合计税和分类计税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性,因此将两者相结合,取长补短,有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加强税务管理水平,实现税收的稳定增长。
为了更好地整合综合计税和分类计税的优势,可考虑建立综合分类计税模式。
该模式下,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收入可以采取分类计税的方式,并为每一类收入设定相应的税率和扣除标准,以体现其差异性。
在个人的各项收入合并计算时,仍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征税,以保持税收的公平性。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更好地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减少了税负差距,还能够提高征税的精确性和效率,降低了纳税人的税务成本,有利于提升税收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在综合分类计税模式下,需要建立起健全的分类计税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税法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收入的征税标准和运算方法。
还需要加强税务管理力量,提高对各类收入的征管水平,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确保改革后税制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作。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策略与措施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时,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综合分类计税的税率和扣除标准。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选择:从分类到综合

Path Selection for the Reform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China: From Classifying to Comprehensive 作者: 黄凤羽
作者机构: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300222
出版物刊名: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页码: 1-5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7期
主题词: 个人所得税 综合计征税收征管
摘要: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职能,就必须尽快实施综合计征模式。
综合课征制应允许夫妻联合申报。
费用扣除方面,除基本费用扣除外,应对大额必要支出、赡养费用、生产性投入进行扣除。
应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并取消附加费用扣除。
税收征管需要重点关注两大环节:一是建立各类所得的预征制度;二是通过利益诱导,引导纳税人主动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基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基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一、本文概述税收公平作为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对于确保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其税制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实现税收公平具有特殊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及其完善对策,特别是在实现税收公平视角下的考量。
文章首先回顾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当前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分类所得税制的局限性、税收负担不公平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税制模式改革的必要性,包括转向综合所得税制的必要性,以及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性。
接下来,文章将重点分析在实现税收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和对策。
包括如何优化税率结构、拓宽税基、完善税收减免政策等,以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
文章还将探讨如何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透明度等措施,保障税收公平原则的有效实施。
文章将总结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的重要性,强调在实现税收公平视角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文章还将对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前景进行展望,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现状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自实施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现行税制模式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了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虽然操作简便,但其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标准,容易导致相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因所得来源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与税收公平原则相悖。
费用扣除标准设置不够合理,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赡养人口等因素,使得部分纳税人承担过重的税负。
税收征管体系尚不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漏洞,一些高收入群体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税收,导致税负不公平。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家庭课税的考量和路径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家庭课税的考量和路径分析周啥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家庭课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关涉个税分配正义价值的实现与量能课税公平原则的贯彻。
本文延着基本原则、税制结构、费用扣除、累进计税和税务征管的路径对家庭课税模式进行审视,通过对家庭与个人课税的比较分析、对不同税制与课税单位的调适讨论,阐述家庭课税模式与综合所得税制的协调原理。
研究认为:家庭汇总征税无论是与当前的分类、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是所得综合范围更广的所得税课税模式都更加契合,更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
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课税模式下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环节复杂、关系到综合税基,而应用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上升比税基更快,因此成为关键的课税步骤;在征管要求上,需通过代扣代缴与自主申报的有效衔接与税务征管现代化信息系统的完善为家庭课税提供程序保障。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量能课税;家庭课税;费用扣除中图分类号:DF432.2;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2-0129-08一、问题的提出个人所得税设计中对课税单位的选择有个人和家庭①两种基本模式。
个人课税模式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对个人所得征税。
家庭课税是指对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获得的所得合并征税的课税模式。
我国自1994年实施三税合并的《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为《个税法》)以来,一直以个人为课税单位,这与《个税法》的分类税制有很大关系。
虽然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对其有争议,但税制环境和征管条件构成了对家庭课税模式的实质性限制。
2018年《个税法》修改分类税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并出台与家庭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从趋势看对家庭课税的推行与改革势在必行。
客观上,两种课税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税制公平与效率考量、婚姻中性、劳动供给等,两者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
不同国家需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个税功能定位、税收征管条件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衡量决策。
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计征向综合征收转变的探讨

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计征向综合征收转变的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计征向综合征收转变的重要性、分类计征的缺点以及综合征收的优势。
在通过对分类计征和综合征收的历史背景、实施过程、效果评价以及比较分析,揭示了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结论部分则展望了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制度的未来趋势,探讨了综合征收制度下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效率性问题,以及综合征收制度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提出了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制度的有效途径,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国家财政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征、综合征收、税制改革、效率性、公平性、财政影响、历史背景、现状、未来发展、推进措施、趋势。
1. 引言1.1 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计征向综合征收转变的重要性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取得的所得按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分为分类计征和综合征收两种形式。
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计征向综合征收转变具有重要性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可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在分类计征方式下,各种收入以及相应的税率被单独计算,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碎片化和不均衡的现象。
而综合征收则是将个人各类收入综合计算,从而实现收入更加公平地分配。
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分类计征方式下,税务部门需要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收入进行计算和征收,工作量大,容易出现漏税等问题。
而综合征收只需对整体收入进行计算,减少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有利于激励个人增加收入。
在分类计征方式下,高额的税率可能会阻碍个人努力工作和提高收入的积极性。
而综合征收采用渐进税率,能够更好地激励个人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计征向综合征收转变具有重要性,不仅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还能够激励个人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向综合征收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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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路径中国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诸多弊端,适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转变既是个税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发展趋势。
认为:改革现行“分税制”、修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完善纳税人申报制度、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是中国从“分类”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的政策实现路径。
标签:个人所得税;国际经验;申报制度;信息化建设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是中国早已确立的改革目标。
1996年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到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都提出了“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然而,由于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至今仍然处于探讨阶段。
基于此,本文对我国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的弊端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内部条件进行了剖析,在借鉴美国、瑞典、日本等发达国家个税征管经验的同时,对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中国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模式存在的问题中国从1994年在原“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基础上改行“个人所得税”以来,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一直实行“分类征税”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即根据个人取得收入的不同性质,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种类型,对不同类型所得采用不同征收税率、扣除标准和方法分别征收。
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个人收入来源和性质的变化,“分类征税”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在运作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难以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中国目前实行的“分类征税”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不利于调节个人分配作用的发挥。
主要表现在: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甚至同类型收入由于次数不同也会使这些因素改变,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此外,不同类型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年和次,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使课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2.征管信息化水平低影响征管效率从征管技术看,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网络化体系尚未建成,税务机关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联网,导致其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处理纳税人各项交易信息,无法有效对纳税过程进行监控。
而纳税人主要是自主上门申报,耗费过多精力,不能及时获得税务机关提供的各项信息。
近几年,我国虽然推行了“金税工程”来推进税务征管电子化进程,但其只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未扩大到个人所得税。
3.监管机制缺乏导致税源的严重流失中国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还较低,无法对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呈现出的居民收入多元化、隐蔽化等现象实施有效征管,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流失比较严重。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从法律上规定社会公共部门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资金往来、投资经营等情况,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人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支付[1]。
此外,由于我国没有税务申报和登记制度,在现金大量流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有效监控的只有居民的工资薪金收入,其他收入却难以据实征收和管控。
4.申报制度不完善使得纳税人申报不积极在纳税申报方面,我国现阶段虽然推行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制度,但它也只是在不改变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之上,让纳税人按照综合所得税制的口径,将各类应纳税的收入合并计算,并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事实上这种“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把个人所得税带入了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尴尬境地[2]。
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是中国个税改革的方向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是国际趋势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指按纳税人各项有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如达到一定的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
由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在公平性上优于分类模式而逐渐成为当前各国普遍采用的征收模式。
在采用综合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的国家中,既有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也有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埃及、巴西;还有许多欠发达国家,如坦桑尼亚、乌干达。
由此可见,各国之间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状况、民族文化特征和相差悬殊的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征管能力、税法遵从程度以及奉行成本等因素都没有成为它们选择综合模式或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的障碍。
随着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经济交流日益增强,各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逐渐融入世界主流,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也将是我国迅速与国际惯例接轨,尽快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需要。
2.中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内部条件当前,中国人均GDP已经超过4 000美元,基本实现了总体上的小康社会,但收入分配差距却在不断加大,据有关方面报道,现阶段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5,甚至有报道称接近0.5,人们对主要担负个人收入分配调节职能的个人所得税寄予厚望。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比较适合中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的现状,也符合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的要求,是比较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具体而言,目前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有利条件有:首先,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推进,为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已经在全国逐步推行。
其次,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来看,2008年仅为6.9%的比重(根据财政部税政司公布的数据计算而得),且这部分缴纳者主要是城镇在职职工中的中高收入者,涉及的人数在全国人口总数中占比不高[3]。
在这种情况下推进征税模式转换,对财政承受能力和对社会冲击都较小。
再次,实施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推行为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结合的模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按照纳税人收入水平分组开展税源重点监控提供了有利条件。
最后,随着国民收入差距的拉大,社会各界普遍对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寄予很高期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氛围。
三、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经验介绍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西方一些国家为简化税收征管、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纷纷推出了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一系列税收征管改革措施。
国外的改革经验对于提高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水平,为进一步的税制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美国:税务信息化建设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开始向税收领域渗透。
在税收征管方面,美国的计算机征管网络系统涵盖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税收违法处罚等全过程,并已和光电技术、自动化技术结合起来实现了“人机对话”[4]。
同时,美国的纳税申报采用“自报自缴”方式,即纳税人自行申报,并按申报数目自行缴纳税款。
这种做法在极大程度上节省了征纳双方的时间和成本。
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通过与银行、金融、海关等部门联网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和收入信息,做到对纳税人每笔收入都了如指掌[5]。
2.瑞典:税务代码制度瑞典以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的“三高”特征而举世闻名,全民在享受完善的社会保障的同时,也承担着堪称西方国家之冠的高税收。
瑞典拥有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有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而且管理严格。
同样,当一个新公司申请成立时,也有一个统一的税务号码。
每年年底,银行会将每个个人和公司的财产、收入等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纳税审查时进行核对。
根据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缴税情况。
3.日本:“蓝色申报”制度在日本,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分为“白色申报”和“蓝色申报”两种。
所谓“蓝色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在得到税务机关许可后,依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蓝色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对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税收检查、财产损失及费用的列支上给予多项优惠。
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在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诚实纳税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此外,还有利于税务机关这种制度对纳税意识不同的个体实施不同的管理,大大节约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时间[6]。
4.韩国:税务代理制度韩国的税务代理制度已成功的在该国运行了四十多年来。
完备的代理法规是韩国税务代理业规范有序发展的依据和保障。
韩国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税务申报、申请代理,税务调整计算和填写纳税申报表,记账代理,税务咨询、策划等业务,纳税争议陈述等等,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同时,韩国对于税务代理人的资格认定也很严格,使得税务士的地位和公众信任度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和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7]。
四、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政策建议1.改革现行“分税制”,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税并由国税系统负责征管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把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政府的主要税种。
这一方面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具有的累进性、对于相差悬殊的个人收入可以起到调节作用,对于宏观经济也可发挥“自动稳定器”的调控功能之内在特征所决定;另一方面,由于在市场经济中,作为重要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时刻处于流动之中,则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也就时刻处于流动之中,对其征管则宜由中央政府统一开展,以确保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的自由流动不会因税收因素而出现阻碍。
然而,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实行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地税系统征管,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才逐步调整为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六四分成”的模式,这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内在要求,也不符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国际通例。
笔者认为,能否顺利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关键在于改革现行不完善的财政体制,建议可以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税并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而这种改变影响到的地方财政利益受损,则可以通过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来进行平衡予以解决。
2.修订并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法律方面的障碍是实施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模式所面临一大问题,因此,要修订并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使之更适应个人所得税转换的征管需要,以确保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征税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税收征管法方面,必须完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税务登记制度,如此类自然人的收入所涉及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税务检查等方面制度;同时充实对通知申报拒不申报自然人的处罚,及其与单位勾结逃避纳税的处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