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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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解等。

第三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依规,科学决策;(三)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四)高效处理,及时反馈。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二)审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三)协调解决法律纠纷案件中的重大问题;(四)对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务部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以下职责:(一)起草、修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二)接收、登记、审查法律纠纷案件;(三)组织案件应对,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四)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策略;(五)跟踪案件进展,及时汇报案件处理情况;(六)总结案件处理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案件管理流程第七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一)案件接收:法务部门接到法律纠纷案件后,应立即登记、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领导小组。

(二)风险评估:法务部门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策略,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案件应对: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的应对策略,法务部门组织案件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对方协商、调解、诉讼等。

(四)案件跟踪:法务部门跟踪案件进展,及时汇报案件处理情况,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五)案件总结:案件处理结束后,法务部门总结案件处理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案件责任与考核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法务部门开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对案件处理负有直接责任。

诉讼程序流程审批

诉讼程序流程审批

诉讼程序流程审批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解决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审批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确保了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诉讼程序流程的审批进行探讨,并介绍其重要性以及相关规定。

一、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它由法院负责审批和决定。

当原告将起诉状递交给法院后,法院将对其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认起诉状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果起诉状符合要求,法院将受理案件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立案登记立案登记是指法院将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并登记保存的过程。

在立案登记中,法院将为案件分配一个独特的案号,用于识别和追踪案件的进展。

同时,法院还会将诉讼材料整理归档,确保相关的文件资料得到妥善保管。

三、送达文书送达是指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给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过程。

法院在审批后会书面通知被告方,告知其诉讼事项并告知其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和答辩期限。

被告收到诉讼文书后,有义务按照规定时间提供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

四、举证和质证举证和质证是诉讼程序中涉及证据的环节。

原、被告双方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论。

法院负责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判断其是否合法、合规。

法院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并进行相关调查和鉴定。

五、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诉讼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在开庭审理中,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辩论。

双方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则有权质询双方、调查事实,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适用。

开庭审理的目的是依法审理案件、引导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六、判决和裁定判决和裁定是诉讼程序的最终环节。

在判决和裁定中,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做出决定,并将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判决是指对争议案件做出最终裁决的决定,而裁定则是指对案件中一些特定事项做出决定的决定。

判决和裁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备可执行性,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阐明上诉的权利和期限。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程序。

3.1 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案件(以下简称纠纷案件);对可能或已经产生纠纷、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事项也纳入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范围之内。

3.2 主办单位是指对处理某项纠纷案件负有主办责任的公司相关部门。

3.3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的;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者一方为十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具有重大影响的。

3.4 专门事项是指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重要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拟(被)采取保全措施、拟(被)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当事人、提出反诉、下达一审裁判文书、拟(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出或达成和解意向等。

3.5 纠纷案件结案是指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各方当事人无需履行资金给付等义务、或者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已经完整履行义务、或者执行机构已终结执行程序。

4 职责4.1 总法律顾问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公司系统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4.1.1审核涉及公司的纠纷案件处理方案,指导、监督处理方案的实施;4.1.2指导企业纠纷案件的处理,并协调解决重大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4.1.3 对处理纠纷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4.2事务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归口管理公司系统纠纷案件,主要职责包括:4.2.1主办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4.2.2指导、协调企业纠纷案件的处理;4.2.3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4.2.4 对公司纠纷案件的重大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梳理纠纷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并按时上报;4.2.5按照本规定,及时履行纠纷案件报告、备案程序;4.2.6协助推进公司法律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2017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三)行政诉讼案件;(四)涉外诉讼;(五)刑事诉讼;(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3篇)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权威。

在我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以及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机构共同承担。

本文将从这些机构的职责入手,详细阐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职责。

二、人民法院的职责1. 受理案件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受理和审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公平。

3. 执行判决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判决、裁定的执行。

4. 指导、监督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的其他审判机关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法律纠纷案件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处理。

5. 宣传法律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人民检察院的职责1. 检察职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公诉职责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起公诉,代表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审查职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四、公安机关的职责1. 调查职责公安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

2. 逮捕职责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逮捕措施,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

3. 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4. 维护社会治安职责公安机关依法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律师的职责1. 辩护职责律师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审理思路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查清继承人身份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首先要明确继承人的身份。

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一般为配偶、子女、父母等。

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以确定继承人的身份。

2. 查明遗产状况在处理法定继承纠纷时,需要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

这包括了被继承人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财产评估等方式来确定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情况。

3. 确定继承份额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享有的继承份额是有限的。

审理过程中需要确定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确保继承权的平等和公正。

4. 解决争议问题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之间可能存在争议,如对继承份额的分配、遗产的归属等问题。

审理过程中需要倾听各方意见,调查相关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解决争议问题。

二、裁判要点在审理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时,裁判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要点:1. 法定继承权的保护法定继承权是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裁判应保护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

根据继承人的身份和遗产状况,裁判应合理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确保继承权的平等和公正。

2. 亲属关系的查明在处理法定继承纠纷时,裁判需要仔细查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这包括确保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确认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3. 遗嘱的效力问题如果被继承人留有有效的遗嘱,裁判需要确认遗嘱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裁判应根据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要求进行评估和判断。

4. 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可能存在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

裁判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判断继承财产的归属,确保继承权的实现。

5. 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审理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时,裁判应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当干涉继承权、损害继承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裁判应给予制止和惩罚。

审理法定继承纠纷案件需要明确继承人身份、查明遗产状况、确定继承份额、解决争议问题等。

法律纠纷处理规定

法律纠纷处理规定

法律纠纷处理规定总则一、为有效处理法律纠纷事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由法务部组织法务人员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工作配合,重大疑难案件可报请总经理寻求外部协助。

三、法务部对各类案件建立台账登记、定期统计并实行归口管理,对案件发生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定期向总经理汇报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四、相关说明如下1、特别法律事务是指公司为解决法律纠纷案件而进行的仲裁、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等特别事务。

2、诉讼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

3、非诉讼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

五、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纠纷上报与分析一、相关部门负责人于各纠纷案件发生当天及时填写《公司案件发生情况报告表》,说明案件发生的详细情况,提交法务部。

二、法务部对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审批。

三、公司总经理确定案件处理原则后,由法务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确定纠纷处理对策,预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实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发生的案件,对隐案不报或严重失职、致使公司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将给予验收处理。

特别法律事务管理一、涉及以下法律纠纷的案件,法务部应在起诉或应诉前及时将诉讼事实和诉讼应对方案概要报总经理备案,并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总经理报告诉讼进展情况。

1、涉及侵犯公司注册商标、名誉权等类型的诉讼、仲裁案件。

2、诉讼案件审理结果或执行结果可能会给公司利益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的案件。

3、单笔诉讼标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达到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案件。

4、涉及刑事问题的民事、经济案件。

5、其他对公司由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范(3篇)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原则:依法处理案件,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二)效率原则: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三)便民原则: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四)保密原则:保护当事人隐私,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各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案件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案件受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二)有具体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三)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的受理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诉讼或者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状或者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证据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案件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者申请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将立案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或者申请书副本送达当事人。

第三章案件审理第九条案件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案;(二)庭前准备;(三)庭审;(四)判决或者裁定;(五)执行。

第十条庭前准备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合议庭;(二)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三)审查证据材料;(四)决定是否进行证据交换;(五)确定庭审时间。

第十一条庭审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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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处理和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类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公司或子(分)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且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二)涉案主体为3个或3个以上,且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划分复杂,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多,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对公司造成重大
影响的;
(四)公司或子(分)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涉外案件;
(五)其他涉及公司及子(分)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五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纠纷案件为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
第六条子(分)公司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的起诉、申诉、抗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时,需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批准。

第七条子(分)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建议是否请求公司法律事务部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活动。

子(分)公司请求公司法律事务部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活动需提前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批准,公司对外聘律师有决定权。

律师代理费用由子(分)公司自行承担。

第八条子(分)公司因法律纠纷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等需要提供担保的,需提前3天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如情况紧急,可先口头征求公司有关部门意见,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子(分)公司向外发送律师函,需书面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由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负责律师函的签署。

第十条子(分)公司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遇到
的重大情况如达成和解、同意调解、提起上诉、提出申诉、提起抗诉、提起行政复议、执行和解等必须及时向公司请示。

未经同意的,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子(分)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律师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抗诉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应当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子(分)公司需向公司提交的书面报批材料如下:子(分)公司起诉、申请仲裁的案件,需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证据清单等;
子(分)公司提起申诉、抗诉、行政复议的案件,需提供案件一、二审的诉讼文书、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等;
子(分)公司重大法律纠纷被诉案件,需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文书、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等;
子(分)公司向外发送律师函,需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等。

第四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三条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由子(分)公司负责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公司统一部署下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子(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统一负责,子(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子(分)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法律事务工作机构通报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共同研究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前,子(分)公司应做好对案件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进行充分论证,由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视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召集相关人员开会讨论。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子(分)公司主动起诉、上诉、申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前,必须召开案件论证会,对案件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做好诉讼、仲裁前的准备工作。

案件论证会由子(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相关部门负责召集。

第十七条子(分)公司在处理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如达成和解、同意调解、提起上诉、提出申诉、提起抗诉、提起行政复议、执行和解等必须及时向子(分)公司领导请示后才能做出决定。

未经同意的,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子(分)公司因法律纠纷案件需要,请求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的,以及需要公司法律事务部参与讨论有关案情的,需提前跟公司法律事务部沟通,并将案件有关情况报告给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十九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程序和时限,避免因工作失误而影响各种权利的实施和权益的实现。

第五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
第二十条子(分)公司发生的所有法律纠纷案件均应报公司备案。

子(分)公司重大法律纠纷被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

子(分)公司主动起诉、申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二十一条子(分)公司报公司备案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子(分)公司报公司备案的案件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受理机构名称、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方式(即自行处理或委托中介机构)、措施和进展情况;
(三)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相关业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上报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应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或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以公司名义报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子(分)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应当在25日内向公司备案结案情况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向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结案情况,并及时报告案件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子(分)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中港四航局诉讼案件处理工作程序》(四航法字[2004]513号)、《四航局疑难案件诉前论证暂行规定》(四航法字[2005]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项目起诉案件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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