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相关规定全新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中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法律手段对相应的财产进行保护和冻结的一种措施,旨在确保债权人能够实现其应有的权益。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对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内容的详细解析。
首先,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种类和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
其中,查封是指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封闭,禁止其处置或转让。
扣押是指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暂时保管,以确保执行。
冻结是指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限制,禁止其转移或处分。
此外,财产保全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审查和执行等环节,以保证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债权的情形;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或逃避债务的嫌疑;债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等。
此外,财产保全的适用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要求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支付一定的保全金,以防止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发生。
再次,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效力和责任。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具有一定的效力,即具备抵押权一样的效力,保全成果以判决、裁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相应的财产权益予以保障。
此外,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担保或支付的保全金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提供担保或支付保全金,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最后,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执行和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决定书应当即时送达给负责执行的法院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有权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并对相应的财产进行保管、评估和拍卖等处理。
如果被申请人不配合执行,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拆除障碍、强制进入等手段,以确保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生活中,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判决之前使用财产,避免扩大纠纷,因此,在法律上对财产保全也有一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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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金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和转让的措施,以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
财产保全金额的法律规定,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财产保全金额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金额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这是财产保全金额的法律依据。
2. 财产保全金额的确定(1)保全金额的确定标准财产保全金额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 保全金额应当与诉讼请求的金额相当;② 保全金额应当足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③ 保全金额应当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保全金额的确定方法财产保全金额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①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确定;② 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定;③ 根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确定;④ 根据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
三、财产保全金额的具体法律规定1. 保全金额的上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金额的上限为诉讼请求的金额。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保全金额。
2. 保全金额的下限财产保全金额的下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是,根据财产保全的目的和原则,保全金额应当足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保全金额的下限应当不低于诉讼费用。
3. 保全金额的调整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保全金额过高或过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整。
四、财产保全金额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保全金额过高或者过低,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人民法院承担的责任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如果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五、结语财产保全金额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法是指以法院的方式保全债权人的权益,确保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不会将财产进行损害或变卖。
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民和公司的财产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根据财产保全法,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通常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或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确保债权的实现。
其次,财产保全法还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财产保全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提供合法、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一定的债权。
而且,财产保全的申请也需要满足紧急性和可能性的双重标准,即需要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可能无法实现债权,且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不会造成重大损害。
第三,财产保全法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根据财产保全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具体来说,财产保全可以对房屋、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也可以保全债权、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等。
最后,财产保全法还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
根据财产保全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停止对保全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法将财产转移给他人。
同时,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根据需要延长,但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需要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财产保全时,法院应当确保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在必要时提供赔偿措施。
总之,财产保全法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财产不受损失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财产保全,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期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为被执行人提供了一种公平、合法的救济措施。
财产保全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对可能因诉讼行为或诉讼外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权利人因财产转移、隐匿、损毁等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1. 诉前保全:指在诉讼前,为防止财产权利人的财产因诉讼行为或诉讼外的原因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2. 诉讼保全: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3. 执行保全:指在判决生效后,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条件1. 存在财产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权益纠纷,且纠纷具有可诉性。
2. 财产可能灭失、损毁或被转移:财产可能因诉讼行为或诉讼外的原因,导致灭失、损毁或被转移。
3. 申请人有申请保全的必要:申请人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财产权利人因财产转移、隐匿、损毁等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4.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1.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予以受理。
3. 保全措施的实施:人民法院依法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 保全措施的解除:保全措施达到预期目的或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1. 申请人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 被申请人责任:被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 人民法院责任: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全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1. 诉前保全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财产保全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损毁或者灭失,确保诉讼标的物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产保全的概念与种类(一)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1.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
2.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一)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2.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可能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2.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对案件审理有利的。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2.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则裁定采取保全措施;3. 申请人提供担保;4. 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5.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6.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措施是否继续执行。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程序1.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2.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则裁定采取保全措施;3. 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4.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5.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措施是否继续执行。
关于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第三条保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第二章财产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因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债务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影响诉讼或者执行结果的;(二)债务人有其他可能妨碍诉讼或者执行的情形的。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被申请人未按期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保全财产。
第十条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保全措施包括:(一)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二)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三)其他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法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保全的范围第十三条保全的范围包括:(一)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二)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三)债务人的债权;(四)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第十四条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数额。
第三节保全的执行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
第十六条保全措施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执行。
第十七条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三章证据保全第十八条当事人因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一)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二)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办理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因债务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办理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1. 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以防止因债务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2. 意义(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当事人能够依法获得赔偿。
(2)维护司法公正:财产保全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当事人利用诉讼拖延时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提高诉讼效率:财产保全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因财产问题导致的诉讼拖延。
三、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条规定:“海事法院在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条件1. 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1)被申请人的财产;(2)被申请人的权利;(3)被申请人的债权;(4)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2. 财产保全的条件(1)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财产保全的对象具有可保全性;(3)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4)财产保全措施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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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请求范围及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保全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复议]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
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
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六、《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问题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立即凭以冻结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不能转户)。
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生活如意,事业高升。
前程似锦,美梦成真。
百事大吉,万事顺利。
事业有成,幸福快乐。
幸福快乐,与君同在。
以上文字可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