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封法律相关规定介绍
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生活中,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判决之前使用财产,避免扩大纠纷,因此,在法律上对财产保全也有一定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它的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定义和作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避免被告在未来的时间内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而对其财产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
财产保全以确保债权实现为基本出发点,因此其效力极为重要。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就有义务遵守,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制执行力:财产保全措施是法院对被告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告不能拒绝履行。
一旦财产保全措施被采取,被告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行动,如冻结财产、扣押财产等。
2. 保全期限: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此期限内,被告必须遵守法院的保全措施,并确保财产的安全。
若被告违反保全措施,法院有权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3. 效力范围: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不仅适用于被告本人,还适用于与被告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这意味着,即使被告将财产转移到了其他人名下,法院依然可以对第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三、财产保全的实施和执行财产保全的实施主要由法院进行,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证据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作出相关决定,并向被告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
被告收到通知后,有义务配合执行。
3. 财产保全的具体执行:财产保全的执行包括冻结、扣押、查封等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未起诉是否自动解封

诉前财产保全未起诉是否自动解封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为了保证诉讼目的的实现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当财产保全未起诉的情况下,是否会自动解封?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和作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自行认定的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保全争议标的物或者其他一定财产价值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日后诉讼请求得到充分实现的可能性。
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财产保全令和财产保全禁令两种形式。
财产保全令是法院在作出裁决前,暂时冻结被保全财产,以确保日后胜诉的一方能够充分实现其权益。
而财产保全禁令是为了防止被保全财产的减少、灭失或转移所采取的禁止行为。
二、诉前财产保全未起诉的情况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若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起诉,是否会自动解封呢?答案是否定的。
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全法院冻结的财产不受任何转移或损失。
即使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未能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自动解封。
三、解封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及程序当申请人希望解封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保全财产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解除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2. 无异议情况:解封时,应当不存在对保全财产解封有异议的情况。
若有异议,须由法院另行审理,决定是否解封。
3. 担保措施: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即使解封后诉讼目的不能达到时,对被保全财产的损失进行赔偿。
4. 法院审查:法院在接到解封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解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经过审查确认解封申请符合条件后,法院将对财产进行解封。
四、解封诉前财产保全的后果解封诉前财产保全后,可能会产生以下几个后果:1. 损失赔偿:若解封后诉讼目的不能达到,可能会导致被保全财产的损失。
此时,申请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措施进行赔偿。
2. 重新申请:若在解封后申请人仍然希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重新申请并满足相应的条件。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解封,即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间,因特定原因,依法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行为。
本文将对财产保全解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产保全解封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财产保全解封,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间,因特定原因,依法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行为。
财产保全解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二是因被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
2. 原则(1)依法原则:财产保全解封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财产保全。
(2)公正原则:财产保全解封应当公正、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原则:财产保全解封应当及时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保全解封的法律规定1. 因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1)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可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2)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因被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1)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 其他情形(1)财产保全期限届满: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财产保全解封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相关规定介绍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相关规定介绍财产保全示为当事人提供事前救济的一项重要制度。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92条至第96条、第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31条、第32条、第98条至第105条、第108条至第11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2条至第15条、第1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均是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
(一)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意见》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申请救济如何申请财产解除冻结与查封

财产保全申请救济如何申请财产解除冻结与查封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免受侵害,确保执行结果的可行性。
在一些法律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其中解除财产冻结和查封是常见的保全措施。
本文将介绍财产保全申请的流程和解除财产冻结与查封的方法。
一、财产保全申请的流程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审查。
以下是一般的财产保全申请流程:1. 准备材料:当事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案件相关证据、财产证明、法院要求的其他文件等。
2. 提交申请:当事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法院,并缴纳申请费用。
3. 系统审核: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系统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立案审查:如果申请材料通过系统审核,法院会进行立案审查,并对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
5. 审查决定: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6. 通知当事人:法院将通知当事人关于财产保全申请的结果,并告知后续步骤。
二、解除财产冻结的方法财产冻结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损毁。
当申请人获得财产冻结的申请批准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房地产等财产将被暂时限制。
以下是解除财产冻结的方法:1. 申请解冻: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冻申请,解释财产冻结的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请求解除冻结。
2. 上述申请需提供合适的担保:被执行人在解冻申请中,需要提供合适的担保,以保证申请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3. 申请人反对:申请人有权反对被执行人的解冻申请,需要提供合适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反对。
4. 解冻审查:法院将对解冻申请进行审查,并考虑申请人的意见和被执行人的解释。
5. 解冻决定:法院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解冻决定。
如果解冻申请获得通过,被执行人的财产将被解除冻结。
三、解除财产查封的方法财产查封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常用于确保执行结果的有效性。
一旦财产被查封,被执行人将无法处置这些财产。
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

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财产纠纷起诉是人们解决财产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而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则是在财产纠纷诉讼中常见的法律措施。
本文将探讨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以及它们的作用、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胜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它可以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保证适当的赔偿。
在财产保全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并且证明被告可能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
根据不同的财产纠纷,财产保全的范围可以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扣留货物等。
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的财产保全方式,并填写相关的申请书。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立案、审查、裁定和执行。
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会进行裁定,并责令被告执行。
如果被告不履行裁定,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确保财产纠纷的胜诉方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同时也起到了警示被告不要转移、隐匿财产的作用。
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是一种财产保全的手段,它可以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分权,确保财产不被转移、损毁或者丧失。
在财产纠纷起诉中,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告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的财产可以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
查封冻结的程序也与财产保全类似,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告的财产状况做出裁定。
被告可以对法院的裁定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解除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的作用是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分权,确保诉讼胜诉方能够获得适当的赔偿,同时也对被告起到警示作用,要求其合法、公正地处理财产纠纷。
总结: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措施,它们旨在确保财产纠纷的胜诉方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
财产保全解封流程

财产保全解封流程一、保全解封流程概述财产保全是指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措施,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因被告的行为而导致其权益受损。
而保全解封则是指在财产保全期间,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其他情况发生时,需要对财产进行解封处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解封流程。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1.申请书: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的申请书,并注明要求解除的具体财产名称及价值。
2.担保证明:如有提供担保,则需提供相应的担保证明材料。
3.其他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可能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三、法院受理并审核1.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受理,并分配审查员进行审核。
2.审核:审查员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调查取证:如有必要,审查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
四、开庭审理1.通知被申请人:法院会通知被申请人参加开庭审理,并告知其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和辩论意见。
2.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中,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提出的要求进行解释说明。
3.辩论:被申请人可以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进行辩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五、法院作出裁决1.裁决:经过审理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判决解封或者驳回申请。
2.送达:法院将裁决书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执行程序。
六、执行程序1.通知执行: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应的执行申请书,并通知被解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执行程序。
2.财产解封:在执行程序中,被解封财产将得到相应处理,如返还给原所有人、拍卖等。
七、总结以上就是财产保全解封流程的详细介绍。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流程大致相同。
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在进行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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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封法律相关规定介绍(一)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意见》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及其适用《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意见》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意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
《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意见》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对债务人到期应得到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意见》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五)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诉前保全的裁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时,财产保全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意见〉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有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消原裁定。
《若干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但对于诉讼保全的期限不论是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还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做出规定。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若干意见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按照意见的规定,保全裁定的效力时间也没有规定固定的期限,其期限与诉讼同步,截止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但是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又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这样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再与诉讼同步而是超越了诉讼,延长到执中,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不论是诉讼保全还是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都不得超过该条的期限,如果在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结或者不能执结,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延期,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32条又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既诉讼财产保全同样使用六个月、一年、两年的期限规定,由于《民诉》意见与后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低触,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的规定使用后法。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33条又规定了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使用本解释的规定。
所以诉讼财产保全应当使用后法第29条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法释〔2001〕1号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二条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节录)(1983年12月28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问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立即凭以冻结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不能转户)。
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