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调解中功能词源解析
人民调解工作意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意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能够及时有效地调解纠纷,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提高司法效率:人民调解是一种快速和高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相比于司法程序较为繁琐和耗时的解决方式,人民调解更加简捷有效,能够有效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调解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因司法程序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4.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能够积极引导和教育群众,培育社会公民素质,加强社会道德建设,通过提高群众的调解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 减轻司法负担和降低社会成本:人民调解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能够降低司法资源的使用和维护成本,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为司法机关腾出更多时间和资源专注于解决重大案件。
总的来说,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司法调解的定义和意义

司法调解的定义和意义司法调解是一种在司法机构的介入下,由专业调解员协助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方式。
它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旨在解决民事纠纷,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司法调解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司法调解的定义司法调解可以理解为一种通过调解员的中立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法律机制。
它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司法调解的实施主体是专业的调解员,他们应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具备丰富的纠纷调解经验和法律知识。
二、司法调解的意义1. 解决当事人间纠纷: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方式,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认识争议的实质,合理调节当事人的利益,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相对于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司法调解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降低了成本,并能够实现实质性的和解。
2. 促进社会稳定:司法调解通过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争议,化解矛盾冲突,有助于社会稳定。
司法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双赢的,可以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宁,增进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3. 增强司法公正:司法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增强司法公正。
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够客观地解释法律,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和合理。
司法调解突出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就有法律约束力,增加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4. 缓解司法压力:现代社会纠纷繁多,司法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渠道,可以减轻司法机构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主动参与解决争议,既能够解决问题,又能够减少法院工作量。
三、司法调解的实践与启示司法调解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1. 完善司法调解制度: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调解作用,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调解制度。
制定明确的调解规则和程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2. 提高司法调解的专业水平:司法调解需要专业的调解员,他们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优秀的调解技能。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一、人民调解法的涵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讲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排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
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体会,东方一枝花。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忧”、“止讼息争”的传统,契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是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差不多准则之一。
早在秦汉时期,县以下的乡、亭、里都设有要紧负责调解的官职(乡相当于现在的乡和镇,里相当于现在的村,亭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个行政单位,大伙儿熟悉的汉高祖刘邦确实是出身于亭长),那个官职的名称叫做“啬夫”,相当于现在的调委会主任,他的具体职责是“职听讼”与“收赋税”,他的首要职责“职听讼”确实是调解民间纠纷。
此后的历代王朝直至民国时期,大都承袭了这种调解制度,用于解决民间纠纷,这种调解制度在古代有效的巩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清代大书法家、画家郑板桥就曾经做过一次人民调解员,当时郑板桥在外地做官,与他家乡的县官是同窗好友,郑板桥的侄子因为与邻居之间为了修一堵墙发生纠纷打官司到县衙,为此,他的侄子写信给郑板桥,要求郑板桥给县官讲个情,当时郑板桥回信一封,写下了流传千古的名句: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分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为何不见秦始皇。
讲你千里捎书只为一堵墙,让他几分又会如何样呢,万里长城今天还在呢,然而下令修建长城的秦始皇早已不在了。
邻居间的友情比一堵墙要深厚得多。
郑板桥充分把握了人民调解的技巧,既运用了讲理的方法又运用了举例的方法,结果他的侄子与邻居主动和解了。
三、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时代催生人民调解立法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我们归结出两点,其一是人民调解的奉献大。
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截了当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成功2795万余件,成功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90万余次,专项治理各类矛盾纠纷108万件,禁止群众性械斗18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6.6万余起,为爱护社会和谐稳固,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作出了突出奉献。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以和为贵、以法为基是其核心理念。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调解以和为贵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更加理性、平和,以达到和解、调和的目的。
而以法为基,意味着司法调解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依法解决纠纷,以保障公正与公平。
一、司法调解的概念和内涵司法调解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在尽可能减少时间成本和社会资源浪费的前提下,以和为贵,通过谈判、调解等手段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旨在实现双赢,并兼顾公正与合理。
二、司法调解的特点1. 快速高效: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调解具有时间经济、效率高等特点,可以节省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2. 灵活多样:司法调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如一对一调解、团体调解等,以适应各类纠纷的特点和需要。
3. 公正公平:在司法调解过程中,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通过公正、公平的调解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解决方案的公正性。
4. 多方参与:司法调解不仅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也可以邀请社区、专家等多方参与,共同解决问题,增加调解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司法调解的实施步骤1. 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调解申请或法官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
2. 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员、法官与当事人一同进行调解,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3. 评估协议合法性: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法律评估,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4. 签订调解文书: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文书,确保协议的正式性和约束力。
5. 执行: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当事人按协议执行,达到调解的最终目的。
四、司法调解的优势和意义1. 维护当事人关系:司法调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纠纷引起的恶劣关系,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和谐与合作,维护社会稳定。
2. 减少资源消耗:司法调解相比于诉讼程序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物质资源,对社会资源具有较小消耗。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研究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研究司法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针对涉及民事、商事等领域的案件进行调解。
在司法调解中,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和方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中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和方法,并对其进行研究。
一、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调解理论是指对调解案件背后的原因和规律进行深入研究的理论体系。
在司法调解中,有两个主要的调解理论,即利益调整理论和沟通协商理论。
1. 利益调整理论利益调整理论认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源于彼此的利益不一致。
通过调解,可以调整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
这一理论强调发现和分析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从而制定出一套可行的解决方案。
2. 沟通协商理论沟通协商理论指出,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畅造成的。
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应注重改善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并促使他们达成共识。
这一理论重视调解员的沟通技巧和倾听能力,通过有效的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二、调解案件的调解方法调解方法是指在调解案件中所采取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调解案件的不同性质和需求,调解员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调解。
1. 探寻共识调解员通过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发现双方的共同点,并引导双方思考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通过共同探讨,当事人可能找到共同的立场,并达成共识。
2. 制定行动计划在达成共识后,调解员可以帮助双方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明确解决问题的步骤和时间节点。
行动计划的制定有助于双方更好地执行协议,确保调解结果的实施。
3. 利用专家咨询在复杂的调解案件中,调解员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专业咨询。
专家的介入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更为准确和科学的方法,增强调解的可行性。
4. 采用妥协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可能较大,很难达成完全一致的共识。
调解员可以运用妥协机制,促使双方在某些方面做出让步,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调解案件的研究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是为了提高司法调解的效果和质量。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司法调解中的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

司法调解中的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轻法院负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司法调解中的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司法调解的定义、中立性和公平性的内涵、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的主要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司法调解的定义司法调解,是指司法机关在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司法调解中,司法机关充当第三方中立调解者的角色,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件的和谐解决。
二、中立性和公平性的内涵中立性是指调解者在处理纠纷时不偏袒任何一方,既不偏重于原告,也不偏重于被告,做到绝对公正。
而公平性是指调解结果合理合法,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给一方带来不公平的结果。
三、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的主要措施1. 司法调解员的选拔和培训为保证司法调解的中立性和公平性,首先需要对司法调解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选拔过程应当充分考察候选人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以及调解能力等方面的素质,确保其具备中立公正的调解能力。
培训中应注重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提升,加强对中立性和公平性原则的教育,使其具备较高的调解水平。
2. 调解程序的规范化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应制定一套规范的调解程序,明确调解员的职责和权利。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遵循中立性和公平性原则,不得擅自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干预当事人的自主决策。
同时,应对当事人进行合法合规的告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3. 公正的信息收集和证据审查中立性和公平性的保障离不开对信息的准确收集和证据的审查。
调解员应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确保收集到充分的法律事实和证据。
只有了解了案件的全貌,才能做出公正的调解决策。
4. 公开公示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为增加司法调解的透明度,公开公示司法调解信息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公示当事人、调解员以及调解结果等信息,不仅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调解的程序和效果,还可以促使调解员更加谨慎地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法官的调解作用,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法律秩序。
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层面的特点1. 法定性:法院调解制度是法律赋予法院的特权和权限,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2. 稳定性:法院调解结果一经达成并确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销或变更,确保解决争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公正性:法院作为第三方中立仲裁者,具备公正、客观、中立的调解角色和权威性。
法院调解过程公开透明,通过法官的公正调解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独立性:法院独立于当事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影响,充分发挥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确保调解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实现公平和谐。
二、程序性特点1. 强制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调解申请,法院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可以强制当事人参加调解。
法院调解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并配合法院的调解程序。
2. 宽松性:法院调解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解方式和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法院调解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简捷、迅速,更适合解决争议。
3. 高效性:法院调解具有高效处理纠纷、迅速解决争议的特点。
相比于诉讼程序,法院调解可以省却很多繁琐的诉讼环节,减少诉讼周期,并可以更及时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需求。
4. 保密性:法院调解过程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调解记录和调解内容通常不对外公开,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灵活性特点1. 主动性:法院调解是由法官主动发起并推动的解决方案。
法官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诉求,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内容,以更好地解决争议。
2. 导向性:法院调解以解决争议、实现和解为目标,通过引导当事人沟通交流、聆听和解释双方诉求,促使双方共同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院在调解中功能的词源解析
摘要:近年来,人们从法院参与调解的方式角度进行了多种讨论,本文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从词源的角度分析调解一词在东西方的不同涵义,以及由此而折射出的东西方文化中对于调解概念的不同理解。
在此基础上分析法院在调解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院附设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从词源角度解析调解
对”调解”一词进行分析,其在西方社会和中国涵义并不完全相同。
在英语中,调解被译为”mediation”,其用法目前多与中国的”调解”一词相通。
调解在西方并不能属于一个特定的法学词汇,《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并没有”调解”这一词条的解释,这说明人们更倾向于把调解作为一种单纯的纠纷解决方式而非一个
有着严格的概念介定的制度来看待。
而《牛津英汉双解辞典》中对于”mediation”的解释也只包含有两个意义,一个是调解、调停与斡旋,另一个则是居间,促成。
虽然以名词为词性,但两个解释,均体现出了,需要第三人来居中撮合,即为某种行为的涵
义。
”mediation”这一词本身,并不含有对于纠纷应当得以化解,调解人在调解中应当的义务或者采取的手段也并没有能够
在”mediation”中得到体现。
因此,西方人的观念中,调解即是调解人居中进行说和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人仅仅是能够把纠纷的双方拉到谈判桌上,为纠纷的解决制造前提调解,而真正纠纷是否能够解决,显然依赖纠纷的当事人双方。
在中国,在《辞海》中,对于”调解”一词这样解释:”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其中,”说服教育”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值得关注的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在中国,调解的进行,超越了促使双方坐下来进行谈判的程度,转而采用调解人主动的”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方式介入到案件纠纷的处理之中。
而”说服教育”作为手段之一,更能够体现在中国使用”调解”这一词语时,人们在观念上,认可充当调解人的一方,应当是具备良好的身份、年长、知识等等增加其权威性条件的人。
因此才可以在调解中谈及”说服教育”而非仅仅是居中调和。
分开来看”调”一字在《辞海》中的意思,最贴近调解的解释为”协调、调和”并有举例《荀子·富国》中所描述之:”其耕者乐田,其战士安难,其百吏好法,其朝廷隆礼,其卿相调议,是治国已。
”可见,在中国,”调”一字并非仅仅是居中说和的动作表示词,它自身即是动作和结果即”调解”并使之”和”的组合。
而”解”字在《辞海》中与”调解”一次相关的意思应为”废除;消除;停止”即”排难解纷”,并有杜甫《八哀》诗为例描述作:”战伐何当解?”从此中,我们也能看出,”解”字本身即可理解为纠纷消弭之意。
通过分析”调解”和”mediation”,可以看到中国和西方社会对于调解的不同理解。
首先,就调解人的定位而言,西方人显然认为他的作用仅仅是维持谈判的进行,这和西方对抗制的诉讼风格相一致。
而中国显然对于调解人的主动作用需求更强烈,甚至想到
了”教育”的手段。
其次,对于纠纷结果的处理上,西方人对于纠纷的结果,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就像一个合同,”调解”对于协议的达成或者不达成协议本身并没有倾向性。
而在中国,”调解”一词中,无论是”调”亦或”解”都含有希望纠纷得以消弭的意义。
强调达成结果的意义就在于,极端地讲,哪怕当事人并没有能够获得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机会,只要调解通过调解人的行动,使得纠纷得以公正的解决,那么这个调解在中国,依然可能是成功的。
这种重视结果的词义,使得中国的调解相对于西方而言,更加重视调解人的作用而相对忽略当事人的作用。
二从词源角度解析法院在调解中的功能
“法院”一词,最初指的就是国王或者大领主的宫殿,而后慢慢扩大到指代能够单独或集体行使司法权的人进行审判的地方。
由此可见,法院一词,是伴随着”裁判”和”公权力”两个意思而来的。
《牛津法律大辞典》在描述”法院”一词之时,也这样写道:”法院是指有权根据法律规则审理和裁决纠纷的个人或团体”并在之
后的描述中以排除的方式列举道:”根据合同或由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其处理的裁判庭或裁判员,如仲裁员、纪律管理机构、俱乐部委员会、同业商会等,严格地说来都不是法院,因为其并不是依强制或法律权威来行使管辖权。
”这样,我们能够通过分析”法院”的词义清晰的看到法院是这样的一个机构:即对案件进行裁断,并且其裁断的是依据法律权威进行的。
再审视现代调解制度,我们不难发现,相对于法院所行使权力
的”裁判”和”运用公权力”的特征,调解表现出了与其截然不同的一面。
首先,在处理纠纷的方式上,调解更倾向于采用说和的方式来进行,它更多的通过调解人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上的联系,或者利益上的劝说来达到解纷的目的,而非通过裁判--事实上,没有强制力保障的裁判即使施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的。
其次,在调解中,最后得出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执行的动力也被认为是一种道德上的执行承诺或者法律上的执行合同,后面不存在有国家公权力裁判的干涉。
能够得到合意的依据或许是基于利益角度或者感情角度的思考胜过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但一般不会是单纯法律视角的思考。
美国最初的调解中,就有一个接到案件的法官通过电话的方式斡旋双方达成妥协,以达到快速、及时、有效解决纠纷目的的案例。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希望付出相当大的财力、精力、时间并且担负起使得互相间的感情变得难以愈合,来把纠纷的解决诉诸审判来解决的。
而这些缺点正是调解所能最大程度来避免的,”人民调解适合解决长期、多维度交往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涉及利益或风险较小的纠纷,即纠纷主体不希望关系情感的破裂,或者这种纠纷对于利益的要求并不是很严格,换句话说,要求的利益是难以量化的收益,而非纯粹货币化的收益。
”①我们可以看到,调解应用的比较顺利的纠纷类型往往是熟人社会中的纠纷或者是
邻里纠纷、社区内部的纠纷、农村的村民内部纠纷。
可见国家和社会对于调解的期望还是有差别的,社会更多的需要调解能够发挥”多种利益的手段”,主要是”改造当事人之前的长期关系”“减轻
和解除”痛苦,而这些都是在追求社会”更新与发展”,促进社会的和睦。
调解这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最后结果,并不是为两个人真的把损失赔偿算得一清二楚,最后翻脸从此不相往来了,而是追求双方关系能够得到修复和补救。
而这一切,显然不是审判所追求的完全依据法律进行的审理。
从词源的角度来考察,法院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只能发挥推荐、引介等的功能,而运用司法权的功能是应当被禁止的。
通过分析两者的词义,我们不难得到”法院”和”调解”这两种事物之间的界线。
如果单纯从词源角度进行考察,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本就是非裁判的,非国家公权力作用的产物。
其与”法院”所应当从事的本职工作并不存在有必然的交集。
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运用司法权裁判案件。
而”合意”和”感情、礼仪”为特征的调解,显然不会纳入到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职权之中。
因此,如果仅仅从词源的视角看法院在调解中的功能,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对调解进入法院司法权范围内的否认。
也正因为在词源上法院和调解存在有如此巨大的鸿沟,区分法院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是否运用了司法权也就变得非常有必要。
注释:
①马新福,宋明.现代社会中的人民调解与诉讼[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49-58
参考文献:
[1]周永坤.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j].法律科
学,2007,(3):11-24
[2]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j].中国法学,2010,(1):5-16
[3]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j].现代法学,2001,(6):3-14
作者简介: 李权,天津商业大学08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