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词源词义(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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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的本质

第四章 法律的本质

第四章 法的本质第一节 法的词源与词义一、“法”的中文词源探询法的词源对于理解法的词义具有重要意义。

人们可以从法的词源及其词义的历史变迁去透视法的本质和历史。

根据目前的知识,汉字“法”在西周金文中已经出现,但依学界通说,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具有权威性。

“法”的古体写作“灋”,《说文解字》注释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去不直者去之,从去。

”1廌又名“獬豸”,是传说中的独角神兽,生性凶悍,能分清是非曲直。

对这一解释的一般理解,一是“灋”与“刑”两字通假,二是“灋”的基本含义是指公平与正义,“平之如水”。

“触不直者去之”也就是惩罚。

二、“法”的西文词源在拉丁语中,可以指称法的词汇主要有两个,即Jus和Lex。

Jus的基本含义有法、权利、公平、正义等。

如古罗马法学塞尔苏斯说“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拉丁语的法谚“错误不能产生权利”等,都是采用Jus指称法。

Lex的含义相对简单,主要指具体的规则。

按照自然法的观念,相对于中国的“灋”具体指“刑”而言,西方的法存在二元对立的结构。

这种现象在欧洲各民族语言中十分普遍,体现了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立,如法语中的Driot和Loi,德语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以及英语中的Right和Law。

这种考证显示出在西方法律观念中正义论和权利观对法的词义的决定性影响。

三、现代汉语中的法的词义法、律两字的出现不等于法律一词的形成。

据考证,“法律”一词是明末清初从日本输入的汉字词汇,是汉字反输的产物。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中,该词一般在两层含义上被使用。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的“法律”一词。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法字的由来与解释

法字的由来与解释

法字的由来与解释
法字的由来:
法字是由“⺘”(水)和“去”构成的。

据考证,法字最早出现在契约文书中,表示“定罪、判刑”的意思。

后来,法字逐渐演变为“法律”的代称。

法字的解释:
法字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意思:
1. 法律:法律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规范行为准则的总称,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

法律的基本特征是有法律条文确定的,具有强制力。

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保障了人们的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

2. 法治:法治是一种国家政治理念,指国家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方式进行管理。

法治的核心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政府和市民都要遵守法律,维护公正和秩序。

3.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内容、适用和效力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

借助法学的方法和理论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研究法律问题。

总之,法字在不同的语境中代表了不同的意思,但都与法律、法治和法学有关。

中西“法”的词源考

中西“法”的词源考

中西“法”的词源考【摘要】“语言文字总代表着一种文化最核心的东西,语言文字的差异直接就是文化的差异。

”自从很早开始,中国人对法的理解就是一个复合且多元化的体系。

【关键词】法;词源;内涵在法学之中,“法”的这一概念是古老、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概念范畴,也正因为这一概念被频繁的适用,使得其内涵、意义变得混乱。

“‘法’这个词在法学领域之外也被广泛的使用着,这种使用被奥斯丁称为‘不正式的使用’或其他类似于此含义的使用。

”①实际上,“从形式意义上,亦可以把‘法’;作为法学的起始范畴。

”②通过对“法”字词源的研究,可以最直观的看出中西方法律概念的一些外在区别,因为“语言文字总代表着一种文化最核心的东西,语言文字的差异直接就是文化的差异。

”③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考察(一)“灋,刑也”“法”的成字年代是难以考证。

古代“法”写作“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④实际上,“‘灋’字本身就是上古的人们对法下的定义或归纳的概念。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灋”给出了解释:首先,在商周时代,法与刑事通用的。

其次,水的含义“不是象征性的,而是功能性的含义”⑤,即裁判的,因为将犯罪的人放在水上,有着放逐的含义。

第三是指神兽“廌”的裁判。

传说“廌”是一个独角的神兽,品性中正且能够明辨是非,只要接触被审判者就能够分辨出其有罪或无。

(二)“法亦律也”“法”这一概念在古代文献之中,除了与刑是相互通用的,也往往与“律”通用。

《尔雅·释诂》有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内涵相同,都有着常规、均布、划一的语义。

《唐律疏义》也说:“法亦律也,故谓之律”⑥,又说战国的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⑦(三)“法”、“律”复合⑧虽然作为“法律”这一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也曾经偶尔出现过“如《管子·七臣七主》的‘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吕氏春秋·离谓》的‘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理学》第一章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理学》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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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意志性必然意味着统一性和权威性
统一性 • 是指法律体系必须表
现为一个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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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性
•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无 论是否愿意都应当对 其表示服从,法律构 成了团体或个人行使 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 义务的“唯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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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具有普遍性
宗教有无普遍性? 古代法有无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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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作用 法律的目的和实效 社会关系 间接作用
1.先有规范作用,后有社会作用; 2.有规范作用不一定必有社会作用; 3.有社会作用必有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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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作用
评价
指引
强制
预测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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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引作用
法院判决书
规范性指引
指宪引法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
新生儿姓氏个可以别选指择引
确定的指引 不确定的指引 准确度高
第一章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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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词源 第二节 法的概念争议 第三节 法的特征 第四节 法的本质 第五节 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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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习目标
1.掌握法的概念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 3.熟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4.系统掌握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形式特征,以便 有效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与时间、政治、宗教等一样,都是被人们经常广泛使用的,且一
般在情这况一下方不面会,产甚生至严娴重熟误的解法的律概专念家,也如颇果有没同感有,人问我,我可能知道, 如他果们要虽我然回了答解,法则律困,难但重是重,。对历于史法上律,以关及于法法律与的定义的种种观点和理
论其,他给事我物们的正关确系认的识许法多的问定题义,提他供们了却丰不富能的解历释和史资料,是我们能够清

法律培训基础知识

法律培训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和法律的词源和词义在我国古代,法一字写作“灋”,据《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意思是说,法就是刑罚,要象水一样公平,所以法字是三点水旁(从水);因为(古代传说的一种神兽,可以判断是非善恶)能够用角去触有罪的人,所以法字的另一边是去(从去)。

律,《说文解字》中记载:“律,均布也。

”所谓均布,就是“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即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因此,法和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后来发展为同义词,合称为法律。

可见,最早法和律是有一定区别的。

到了汉,法和律二字已同义,《尔雅》将法和律都解释为“常也”。

《唐律疏义》中记载,战国悝收集各国的刑法,编纂了《法经》,“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在这时,也出现了将法、律合用的“法律”一词。

西汉晁错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唐律疏义》更明确地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律。

”虽然自汉以来,法和律可解为同义,但其含义仍是有区别的。

一般地说,法的围较广,通常指整个制度,比如宋代王安石变法,清代戊戌变法中的法就不仅限于刑法;而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规,尤指刑律。

而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的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时由日本输入。

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法学的传入,汉语中的法律一词的含义又有所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的专用术语。

在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法律也可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等等。

虽然法律一词已成为法学专用术语,但是在汉语中,法和律的含义却不仅限于此。

法还可以作方法、方式、法术等解,律还可以用于纪律、规律等。

二、法的起源同许多社会现象一样,法也有产生、发展到消灭的过程。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法的概念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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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延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的外延是“国法”, 即国家的法律,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 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习惯 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此外,有国际法和超国家法(例如欧盟法)。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3)阐明了法的基本目的和功能:从目的和功 能上说,法要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 (或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概念的创新定义
法(律)是特定生活场域的具有合法统 治和治理权力的权威性正式组织或者机构通 过合法程序以全社会名义制定或者认可并有 其强制力保证的最终通过司法诉讼实施的社 会行为规范体系,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 务,对该社会的成员和组织具有普遍约束 力。——见姚建宗主编科学版法理学教材第 17页。
道德规范通过思想引导和舆论压力调整社会 关系,
组织规范通过组织和思想控制 来调整社会关 系。
法通过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马克思:——对 于法律来讲,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 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 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3.法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规范性和概括性。 (1)法的规范性指法为人的行为提供了一般的模
(二)法的国家创制性
从形成方式上看,法是一种由统治机关以国家的名 义制定和颁行的社会规范,它代表了国家对人行为的要 求,它具有国家创制性:
1.法出于国家:法与国家有必然的联系,均由国家以 “社会代表”的名义创设。其他社会规范出自社会或特 定社会组织。
2.国家创设法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与认可。 3.由此引申出法的统一性与普遍性:◆法的统一性指 各种各样的法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在内容上是协调的, 由此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法的◆普遍性指法作为 一个整体在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

(二)现实生活中“法”的使用
1、法国议会下院国民大会表决通过了有关在公共场合禁 止戴面纱的法律草案。草案规定,违反规定者将被处150 欧元的罚款或进行公民培训;而强迫人大三次会议14日表决通过了《反分裂国家 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 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 完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
(3)法所体现的只是人民最根本、最重要的意志
2、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 3、其它社会因素对法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法的特征
1、国家创制性 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制定、认可 制定是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法律规范。 认可则是国家对既有社会规则予以承认并赋予其法 律效力。
2、特殊规范性
第二讲、法的概念
一、法的定义
(一)法的词源考略
1、中国“法”词源释义
公平
—灋—神判
不合乃去
灋,刑也,刑者,罚罪也。引申为“模范”之称。 法之正人,如廌之去恶也。
律:均布也,象征着统一性和服从性。
2、西方“法”词源释义
(1)拉丁文:Jus和lex (2)法文:droit和loi (3)德文:Recht和Gesetz
8、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 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物权法》第40条
9、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
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 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0、在古巴杀一头牛就构成了非同小可的“谋杀罪”,这
(三)关于法的其它定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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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词源词义
古代的法字是“灋”(fa),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

“氵”,平坦之如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

“廌”(音zhi),据说是一种独角神兽

又叫獬豸(xièzhì),性中正,辨是非,在审判时被触者即被认为败诉或有罪,所以“击之,从去”。

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这样解析:“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此兽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相象。

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

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

“去”是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罪人从所在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一说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

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

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

“刑,常也,法也。

”“法,刑也。

”这里的刑,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

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

刑,又指刑罚。

《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在秦汉时期,改“法”为“律”,二字已同义。

据我国《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语义。

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解释为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

《唐律疏议》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律”。

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

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有约束和规制的含义,与法有一定的联系。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2)具体的礼仪形式。

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大的方面。

具体的礼仪形式通常为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行军作战)、宾礼(迎宾)和嘉礼(冠婚)。

古代的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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