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3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2021/1/17
5.3.3 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 ❖ 规范分析着重于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分析的最终
目的是要得出法律政策建议。激励分析、最优化分析 是规范分析使用的基本方法。 ❖ 实证分析着重于分析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法 律规则约束下法律要追求的目标有没有实现。
题: 第一,“有效性命题”,即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如
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配置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第二,“无关性命题”,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的最终
配置结果与权利不同的初始安排无关。 按照表述中是否全部包含了这两个命题,可以将表述分为
“强科斯定理”和“弱科斯定理”。既包括有效性命题又 包括无关性命题的为强科斯定理,只包括有效性命题的为 弱科斯定理。 ❖ 农场主和牧场主的例子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4 法律的三个分析范式
使用效率,那么要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就要从资源 的配置状态——权利的分配开始。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1 科斯的贡献与现代法经济学大门的开启
2021/1/17
5.1.3 交易成本:理解和使用科斯定理的关键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里定义的交易成 本是“狭义的交易成本”,就是为了达成上面所说 的那个农场主和牧场主的谈判而付出的交易成本, 包括搜寻交易对手,双方讨价还价成本、合同签订 后的履约成本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成本 和救济成本。简而言之,围绕交易而产生的成本, 科斯把它定义为交易成本。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3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2021/1/17
5.3.2 最优化与激励分析 ❖ 最优化分析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个体角度看,个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与方法选择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与方法选择1. 引言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式、逻辑和思维方式的学科,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和方法选择,以帮助研究者在进行法学研究时能够选择合适的方法和范式。
2.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2.1 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范式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范式主要侧重于从系统、历史、逻辑和比较等角度研究法律。
其中,系统研究范式以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内在结构及其之间的关系。
历史研究范式以法律演变、法律发展和法律传统为重点,通过对历史文献的研究来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逻辑研究范式主要从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的角度,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推理的规律性。
比较研究范式则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文化背景下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比较研究,以发现差异和共同点,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2.2 现代的法学方法论范式现代的法学方法论范式主要包括社会学、哲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角度对法律进行研究。
社会学研究法律从社会系统、社会规范和社会行为等角度,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哲学研究法律从法律的本体、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伦理等方面,探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意义。
经济学研究法律从经济因素、资源配置和市场机制等角度,研究经济与法律的关系。
心理学研究法律从行为心理学、心理学实验和司法心理学等角度,研究法律行为和司法决策的心理过程。
3. 法学方法的选择3.1 定性与定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问题和目的选择定性或定量方法。
定性研究方法适用于探索、描述和理解法律问题的本质和特征,例如通过深度访谈和文本分析来研究法律实践中的细节和背后的价值观。
定量研究方法适用于统计和量化法律问题,例如通过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来研究法律政策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3.2 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是法学研究中两种常见的方法选择。
理论研究主要通过对理论文献的分析和解释,来研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原则。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及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研究

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
属于交叉学科,正因为如此,从法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
由于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
一、法经济学的兴起法经济学发展的真正起步是20世纪50年代末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经济学期刊》的创办,这是法经济学的里程碑。
50余年法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与重整。
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法理论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
法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使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
法经济学也逐渐为经济学界所认同、接纳与肯定,最好的明证便是科斯由于对法经济学基础的研究而获得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及贝克尔由于其涉及在法经济学方面的杰出研究而荣膺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我们已没有理由怀疑法经济学存在的意义了。
二、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20世纪60年代以前,经济学家对法律问题的兴趣仅仅局限于几个狭窄的领域,如公司法、税法和竞争法,被称为旧法经济学。
科斯在其经典性论文中将权利分析和交易费用概念引人经济学关于资源配置效率分析框架之中,开创了新法经济学研究之先河。
20世纪60年代以后,经济学在法律分析领域的发展就是一个疆域不断拓展的过程,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法律经济学中,经济学在法经济学领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目前新法经济学已形成了几个活跃的理论流派,成为一个开发、竞争的理论系统,分别为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若干创造性的思想源泉。
关于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三个角度

<a href="Author_Page.asp?AuthorId=/136256/" title="钱弘道" target="_blank" class="xiaozi">钱弘道</a>
【学科分类】法律经济学
【摘要】法律的经济分析应当包括宏观和微观、规范和实证的分析。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有三个角度:从经济决定论角度,从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角度,从微观经济分析角度。广义的经济分析法学应当将上述三个角度的分析都纳入其中。经济决定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精髓和基石,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效率是法律改革的目标,三者有机统一可以构成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宏观和微观样式。
【关键词】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决定论;市场经济;微观经济分析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马老一(Robin Paul Malloy)与波斯纳分庭抗礼,将许多分散的不同意识形态的观点兼 容到经济分析法学中。针对传统法学和经济分析法学所面临的困惑,马老一提出了他的经济分析法学模式。他将经济分析法学看成一个包容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互相竞争的理论体系。马老一还将符号学运用于经济分析法学研究中,指出传统经济分析法学存在一些缺陷,这种缺陷是因为过多地借用了实证经济学。他在2000年出版了一本书,名为《法律和市场经济》,提出一种“法律和市场经济理论”,这种理论将法学、经济学、符号学结合在一起。(注:Robin Paul Mally,Law and Market Ecomomy-Reinterpreting the values of Law and Econom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 0.)本文受马老一的启发,将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解成不同角度的综合,从法律与经济的一般辩证关系、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法律的微观经济分析三个角度揭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包容力,以期更完整地构然性的意义上说的。经济与法律的作用与反作用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历史的运动是经济因素和上层建筑的诸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的事情向前发展。我们所研究的领域愈是远离经济领域,愈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思想领域,我们在它的发展中看到的偶然性就愈多,它的曲线就愈是曲折。这就是说,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诸因素离经济基础愈远,那么它与经济基础的联系就愈间接,愈能表现出它的多样性和独立性。但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看,上层建筑的诸因素不管有多大的独立性,归根到底总是体现经济决定作用的必然性。
经济学的方法论与研究范式

经济学的方法论与研究范式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涉及到资源分配与利用、产出与收入、经济增长与发展等重要问题。
为了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经济学家在研究中采用了不同的方法论和研究范式。
本文将探讨经济学的方法论以及常用的研究范式,并分析它们在实际研究中的应用。
一、经济学的方法论经济学的方法论是指研究者在进行经济学研究时所采用的一系列理论和方法。
其中,归纳法和演绎法是经济学中最常用的两种方法。
归纳法是从个别事实或具体案例出发,通过观察和实证,逐步总结出一般的规律和原理。
在经济学中,归纳法常常被运用于实证研究中,通过对各种真实数据的观察和分析,寻找经济规律。
演绎法是从已知的基本原理、规律或假设出发,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结论。
在经济学中,演绎法通常运用于理论研究中,通过建立模型或构建理论框架,推导出经济现象的本质和内在联系。
除了归纳法和演绎法,经济学研究还常常采用比较法、历史法和实验法等其他方法。
比较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或群体的经济现象进行比较,寻找异同之处,从而得出结论。
历史法通过对历史事件和过程的研究,揭示经济现象的演变和发展规律。
实验法则是通过构建实验环境,观察和分析实验结果,验证理论或检验政策效果。
二、常用的研究范式正统经济学范式是指应用传统的经济学思维和方法进行研究的范式。
它倾向于运用理性选择、均衡分析和市场假设等概念来研究经济问题。
正统经济学范式中运用最广泛的是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增长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强调个体的理性行为和资源的有限性,通过供求关系和效用理论来解释市场行为和价格形成。
新古典增长理论则着重分析技术进步和资本积累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2. 行为经济学范式行为经济学范式强调个体的有限理性和行为偏差对经济决策的影响。
与正统经济学范式相比,它更加注重实证分析和实验研究,并结合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等学科的成果进行研究。
行为经济学范式中的典型代表是行为金融学和实验经济学。
行为金融学研究投资者的行为偏差和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实验经济学则通过构建实验环境,观察个体的经济行为,推断出人们的偏好和决策特点。
法学方法论在法律研究中的重要性探讨

法学方法论在法律研究中的重要性探讨引言: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门研究法学方法的学科,对于法律研究的正确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法学方法论在法律研究中的重要性,以期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理解,提高法律研究的质量。
一、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律研究的科学性的重要性1. 系统性与综合性法学方法论能够帮助研究者建立系统的法律研究框架,通过对不同法学方法的整合与综合,使得法律研究具备科学性和系统性。
例如,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可以运用历史研究法、比较法、实证研究法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从而获得更加全面准确的研究结论。
2. 精确性与严谨性法学方法论要求研究者在法律研究过程中注重数据搜集、分析和处理的精确性,以确保研究结论的准确性。
同时,法学方法论的应用还要求严谨的逻辑推理和论证,避免研究结论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只有具备精确性和严谨性的法学研究才能够为法律实践提供可靠的支持。
二、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律研究的规范性的重要性1. 研究范式与方法选择法学方法论能够帮助研究者在法律研究中选择适合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
比如,当研究者需要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运用文本解释法;而在解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例时,可以运用案例法等方法。
通过规范的方法选择,可以提高法律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 标准化研究步骤法学方法论要求研究者在法律研究中进行标准化的研究步骤。
这包括问题提出、数据收集、分析和结论推断等步骤,以确保法律研究的严谨性和可比性。
通过规范化的研究步骤,可以提高法律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使得研究结果更为可信。
三、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律研究的创新性的重要性1. 转化性思维法学方法论鼓励研究者进行跨学科思考和转化性思维,通过将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律研究中,从而促进法律研究的创新。
例如,研究者可以运用经济学方法解决法律经济学问题,运用社会学方法解释法律的社会功能。
这样的创新思维可以使得法学研究更加贴近社会现实,并为政策制定和法改革提供科学支持。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与应用途径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与应用途径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研究法律如何制定、解释和应用的方法为核心,对法律的本质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本文将就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与应用途径展开讨论。
一、研究框架1. 法学基本方法论法学基本方法论包括传统方法论和现代方法论两个方面。
传统方法论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等,通过对法律理论、法律历史和法律社会关系的研究,深刻理解法律的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
现代方法论主要包括比较法学、实证法学、规范法学等,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比较、实证和规范分析,探寻法律的实际运作机制。
2. 法学研究方法的整合法学研究方法的整合是根据具体研究目的,在法学基本方法论的基础上,对不同方法论进行整合运用的过程。
例如,在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结合法理学中的逻辑分析方法、法社会学中的调查研究方法以及比较法学中的对比研究方法等,进行综合分析和综合应用。
3. 异质方法论的引入异质方法论的引入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创新尝试。
它通过将法学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融合,例如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以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和深度。
通过异质方法论的引入,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思维方式和研究工具。
二、应用途径1. 制定法学研究计划制定法学研究计划是进行法学研究的第一步。
研究者可以根据研究目标和研究问题,选择合适的研究框架和方法,明确研究步骤和时间安排,并制定合理的研究目标和成果预期。
2. 收集证据和数据收集证据和数据是进行法学研究的重要环节。
研究者可以通过文献查阅、实地调研、访谈等方式,获取相关法律文书、案例、统计数据等信息,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3. 运用具体研究方法分析问题根据研究目标和研究问题,运用具体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
例如,可以运用规范法学方法对法律规范的合理性进行评价,运用实证法学方法对法律的实际效果进行考察,运用比较法学方法对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4. 结果验证与总结归纳在完成研究后,研究者需要对研究结果进行验证和总结。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论的作用和局限

那 就 是 卡 拉 布 雷 西 ( lbei和 阿 尔 钱 恩 ( c an , 们 的代 表 作 分 Ca rs) a Alh i)他
别是 《 关于风 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 《 和 关于财产 权的经济学》
这 两 篇 论 文 的 内 容 涉 及 到 普 通 法 的两 个 非 常重 要 的领 域 — — 侵 权法 和 财 产 法 , 们 标 志着 经 济 学 的分 析 进 入 了传 统上 属 于 法 学 家 研 究 的 它 具 体 领 域 。随 后 在 17 9 3年 , 加 哥 大 学 教授 理 查 德 ・A ・ 斯 纳 出 芝 波
一
主 流法经 济学对 法律 问题进 行分析、 评价和预测, 其基本 内容 是 以经济 合理 性或理 性选择 的方法来评价法律权利的不 同分配所带来
的一 致 性 和 效率 , 所 涉 及 的 经 济 学理 论基 础 主 要 是 新 古 典主 义 微 观 其 经 济 学 的基 础 范畴 和 有 关 原 理 。 具 体 说来 就 是 现 代 新 古 典 福 利 经 济 学 和 价 格 理 论 , 主 要 代 表 是 芝 加 哥 学 派 。 学 派 对 法 律 制 度 进 行 经 其 该 济 分 析 时 , 承 了芝 加 哥大 学 的 自由 主 义经 济 思想 的 传 统 , 秉 以财 富 最
、
法 经 济 学 的产 生 根 源 及 其 发 展 现 状
位在 法 律 经 济 学 方 面颇 有 造 诣 的 法 学 家 为美 国联 邦 上 诉 法 院 法 官 ; 同
法 经 济 学 ( e aE o o c) 称 经 济 分 析 法 学 (ui rdn e f L g l cn mis又 Jr pu e c o 年还 通 过 并 颁 布 了 12 1 总 统令 , 求 所 有 新 制 定 的 政 府 规 章 都要 s 29 号 要 E o o cAnls ) 是 用 经 济 学 的 方 法 和 理 论 , 且 主 要 是运 用 价 格 c n mi a i , ys 而 符 合成 本— — 效益 分 析 的标 准 。 二 、 经 济 学 分析 的 基础 理 论 及 其 贡 献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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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研究生作业(论文)封面作业题目: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上课时间:周五下午6——9课(13周——16周)任课教师姓名:戚福康研究生姓名:徐轶学号:20124211004年级:研一专业:法学(法律史)学院任课教师评分: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摘要:法律经济学的主要方法论特征是将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
它一方面可以使法律制度的效率得到较大的改善,另一方面则具有唯效率是图的片面性,后者集中地体现在作为其主要理论框架的科斯定理上。
充分发挥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优势并克服其局限性,一条重要的出路就在于实现法律分析之“自由哲学”维度与经济学维度的视界融合,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目前,我国法学研究中轻视对方法论的研究,而笔者认为方法论的研究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果把方法论的本质视为特定世界观支配下的一套方法体系在特定研究对象上的应用,那么从方法论角度考察西方法律思想史,就不难看出每种法学流派的产生,只不过是不同的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所以说,每个流派之间及流派内的分歧,也根于方法论的分歧。
法律经济学即法律的经济分析,其主要的方法论特征即在于将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
作为其主要理论渊源的新制度经济学揭示了传统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制度既定、完全理性及完备信息等诸多假设的非现实性,并对此作出了重大的修正(1)。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经济学应当在上述约束条件下研究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因为制度因素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
新制度经济学还从方法论上有效地沟通了法学和经济学。
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对象和价值观上具有相当的共通性。
法律权利其实就是资源的法律形式,法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法律如何以其特有的权利义务结构公正地配置资源。
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活动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都起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在稀缺资源配置的问题上,法学和经济学在本质上是互补和一致的。
此外,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还提供了一套分析包括法律行为在内的所有人类行为的相对完整的框架。
不管人们面临的是市场还是非市场, 只要人们是理性的, 这些方法就可以用。
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用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框架予以研究。
基本的经济概念对于理解和解释法律同样是基本的和必要的。
当然,它并不充分,经济理性并“不是复杂的理论结构可以立诸其上的牢固基础”(2)。
经济分析法律学派的出现及发展壮大,充分向我们展示了方法对于研究法学问题的重要性。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历史告诉我们,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斯密、马克思、瓦格纳,还有20世纪初美国制度经济学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康芒斯(3)制度主义法律经济学中的代表人物康芒斯明确拒绝传统经济学中所坚持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以及利益协调模式, 采取了整体主义的学术认知立场(4)。
但把经济学观念、方法用于认识分析法律形成完整的方法论,使之成为一门学科,无疑归功于20世纪40年代早期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亨利•西蒙斯。
而真正为草创打下基础的,当首推罗纳德•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卡布雷西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和《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三篇经典性论文。
这就是说经济分析法学不论是作为学派,还是学科,就在于其独特的方法。
那我们如何从方法论上来解读法律经济分析学派呢,笔者认为我们应当运用三种工具来进行考量:1、微观经济学——法律效果的预测:微观经济理论,其实就是自由市场运行的经济理论,它的核心就是价格理论。
微观经济学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对各种法规(包括现实中正在实施的或将会选择的)的效果进行预测。
这种分析的结果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会背道而驰,或与立法者所希望的会背道而驰,从而给立法者对有关法律的立、改、废提供参考。
2、新制度经济学——设计法律: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结论是:“制度是重要的”,因为一个组织在制度上作出的安排和确定所有权所造成的激励状况,决定着一个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率。
(5)不仅如此,制度的不同的安排,还影响着一个社会的交易费用高低。
从而影响到一个社会的分工和专业化演进。
可见,制度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经济增长状况。
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就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
(6)基于对制度的这一认识,制度学派必然要考虑如何设计制度——当然包括如何设计法律制度——以提高经济效率。
3、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分析的主要结论是政府失灵论。
公共选择理论家承认市场失灵,国家应当干预,但问题是政府干预能否解决问题,对此布坎南等人对政府干预提出两点疑问:第一个问题是,什么东西能够保证政府做出的决策恰好符合集体偏好结构?第二,即便这些决策是好的,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有什么东西能保证政府行动的结果符合立法者的初衷?对上述问题稍加转化,就可以知道:立法者没动力去寻找应然之法(最能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的规则),即使研究法学的学者或专家,从理论上找到了应然之法,但立法者的“经济人”本性决定,没有一定的约束,他们也不一定将采取此种最佳立法方案,使应然变为实然。
不仅如此,假若立法者选择了最佳立法方案,但这种法律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也不一定会按立法者的意图被实施,现实法律运行中大量存在的贪赃枉法现象就是对此的最好说明。
上述关于三种经济理论在分析法律中的不同作用的论证说明,它们在分析法律时的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但它们又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补充的,其中微观经济学是基础,现代制度经济学即公共选择经济学是对它的应用和不同角度的拓展。
综合运用它们不仅使我们能认识到现行法律为什么是这样,其运行结果是什么,即各种可能的法规运行的结果可能是什么,这为我们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我们以效率为价值取向应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还对法律的未来走向给予解释从而对于全面、系统透视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研究和认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向度。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及其以“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综合假定”为核心的经济分析方法(7), 作为法律的解释和规范工具,有其明显的局限性。
这个局限性首先就在于它的如下基本假设:效率或财富最大化是公共决策的基本伦理准则,甚至是唯一有价值的准则。
这具有唯效率是图的片面性。
典型的传统形态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不自由的隐含义。
例如“, 财富最大化隐含了如果可以通过奴役社会中最少生产力的公民而推进社会繁荣,那么牺牲他们的自由就是值得的。
但这种意蕴与美国人无法动摇的道德直觉是对立的。
”因此,以效率或财富最大化为核心价值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只能是工具性的而不能是基础性的。
同时,它的适用范围也有其明确的界限,它并不适用于那些“以财富再分配价值统率政治共识或道德共识的领域。
”其次,从技术层面来讲,法律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用经济概念主义置换了法律概念主义,还是严重脱离社会现实。
传统的“经济学的形式化模型只是作为近似值成立的。
”由于信息不完全以及与它相关的种种约束,当事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受到种种限制,经济过程一般达不到极大化。
决策者所追寻的与其说是某一极大值点,毋宁说是寻求一种或一簇优化的函数关系;而在每一种函数关系中,约束条件与目标函数都是内生的。
因此,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市场机制,而在于如何找出优化的市场机制建立途径并完善市场机制;问题也不在于要不要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往往是多重的),而在于如何避免不公正的市场均衡,去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市场均衡。
充分发挥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优势并同时克服其所固有的局限性,“超越”法律经济学,一条重要的出路就在于实现法律分析之“自由哲学”维度与经济学维度的视界融合。
同时也要考虑以“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这一“自由主义平等概念的根本要素”(8)为核心的最基本的权利、正义或公平的要求。
基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相互协调的基本价值观,对于权利的限制只有三个稳定的根据:第一,这个权利所保护的价值并不真正处于危险状态或只在形式上有某种危险。
第二,强硬意义上的权利,即对于保护个体的尊严和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所必须的权利,可能被侵犯。
第三,实现这个权利所付出的社会代价可能达到足以证明任何侵犯人的尊严和平等为合理的程度。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从最根本的层面上决定了法律经济学区别于其他法学流派的特质,特别是其中对逻辑起点的选择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和最具逻辑连贯性的人类决策行为模式,是法律经济学最初也是最基本的关键性发展。
法学研究者们在掌握与运用法律经济学的过程中,首先应把握的就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
如果法学研究者们不重视研究方法论的掌握, 那么在分析问题时就会缺少研究的逻辑起点、稳定的基本认识论观念和前后一致的学术认知立场, 也就无法使研究达到哲学层面上的自我统一,从而难以形成一以贯之的分析进路, 并在不同的学术产出中将自己的分析进路贯彻到底,那么研究成果永远会显得“东一刨、西一锄”的神形涣散, 对学术问题的探讨则“掰一个、扔一个”,缺乏学术思想的前承后接。
这样也就无法形成具有相似研究趣旨和方向的学术共同体,难以形成法学流派, 无法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
这也许就是对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论进行研究的最重要意义之一。
(1)余永定等主编:《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2页。
(2)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页。
(3)蒋兆康、田陪炎:《作为一种法哲学的法律经济学》,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
(4)张林:《新制度主义》,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6 年。
(5)道格拉斯·若思著,历以平、蔡磊译,《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6)舒尔茨著,胡庄君译,《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
(7)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第8页。
(8)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