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doc

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终身教育理念,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校有权并已授予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或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与同专业在校研究生一致。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近五年内申请人应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其成绩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作者署名前二名;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3.获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成果奖;4.至少有1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5.与申请人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其它成绩(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资格审查(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工作管理办法(暂行,2019年4月修订)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培养目标第一条研究生硕博连读是指从我校优秀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出具备硕博连读培养条件的学生,完成硕士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且成绩优秀,并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被确定为博士研究生继续进行培养的一种培养模式。
第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在其所攻读的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培养单位第三条凡试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教学系,需具备较为完整的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应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至少有3名以上在岗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具有完整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训练的系统性和课程水平的高标准;具备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和科研训练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凡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经所在教学系向研究生院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
第三章培养对象第五条被确定作为硕博连读培养的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的10%。
第六条培养对象为经批准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博士点招收的本校学术型大陆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生暂不采取硕博连读方式选拔博士生。
硕士生在读期间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已从事过一定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科研潜力;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一)在职培养、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二)同等学力;(三)提前毕业的;(四)跨一级学科专业申报的;(五)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六)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四章申请与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单位采取学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专家评审,所在教学系考核的办法进行选拔,并将硕博连读研究生初选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申请硕士学位授予资格条件1.具有中国公民身份;2.学位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了相应的硕士学位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3.学位申请人具有与硕士学位专业要求相适应的本科学历;4.学位申请人在本科学业期间,成绩优良,排名前30%;5.学位申请人在本科学业期间,无不良学术记录。
二、申请硕士学位授予程序1.学位申请人须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单、本科学历证书及成绩单、两位推荐人的推荐信等;2.学位申请材料经学院核实无误后,将被提交给研究生学院评审;3.研究生学院将组织学科专家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包括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以及是否具备研究生阶段的学术研究能力;4.评审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将进行口试,考察其专业知识水平及研究能力;5.口试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将进行硕士论文答辩,评审委员会将对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授予硕士学位;6.根据评审结果,学位申请人将被告知是否获得硕士学位授予资格;7.获得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位申请人,需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学位授予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硕士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证书。
三、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注意事项1.学位申请人需勤奋学习,争取在法定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学位课程学习;2.学位申请人需遵守学院的纪律要求,无不良学术记录;3.学位申请人需有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具备发表学术论文的能力;4.学位申请人在发表学术论文时,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抄袭、剽窃等行为;5.学位申请人在口试和论文答辩时,需展示出自己在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思维;6.学位申请人需按时支付学位授予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主要包括申请硕士学位授予资格条件、申请硕士学位授予程序以及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注意事项等内容。
该细则旨在规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流程,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性,并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思维。
社科院博士学位申请条件

社科院博士学位申请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是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颁发的最高学位,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背景和条件。
社科院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相对较为严格,主要从学历、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估。
在学历要求方面,社科院博士学位申请者通常需要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有时还要求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
申请者需要通过入学考试或者推荐免试才能获得博士研究生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社科院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考试主要有基础学科考试和专业课考试两部分,通过考试可以评价申请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
在科研能力方面,社科院博士学位申请者需要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潜力。
申请者通常需要有相关学术成果,如发表过学术论文、参与过科研项目、获得过学术奖励等。
申请者需要提交个人简历、研究计划等材料,以展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潜力。
在综合素质方面,社科院博士学位申请者还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申请者需要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
在评价综合素质时,通常还会考虑申请者的综合素质评价、面试表现等。
社科院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相对较为严格,申请者需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希望有志于攻读社科院博士学位的申请者能够在申请过程中认真准备,展现出自己的学术才能和潜力,顺利获得社科院博士学位。
第二篇示例:想要申请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博士学位?首先你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社科院博士学位申请条件。
社科院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历。
这意味着你需要在一个相关领域取得硕士学位,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你具备与博士学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
通常情况下,申请者需要提交自己的学历证书和成绩单以证明自己的学术背景。
社科院博士学位申请者需要通过入学考试。
社科院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在笔试中,申请者需要回答一系列与自己研究领域相关的问题,以展现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同等学力申硕毕业以后怎么申请博士学位

同等学力申硕毕业以后怎么申请博士学位
据了解,同等学力申硕毕业之后,在通过最后的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是可以申请博士学位的。
同时,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领域当中,需要在国内外一流杂志上发表过与之相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或者是有着很高的科研成果,并且获得国家的级或者省级以上的奖励的人员才可以。
另外,对于大家担心的问题,在职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与是否可以申请全日制博士呢?对于这样的问题,答案是一定的,报考博士的条件是学员拥有硕士学位并且拥有5年以年工作经验。
而在职人员通过报考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申硕的形式所获得硕士学位证与全日制教育所获取的学位都是国家承认的,对于申请博
士方面,大家是不必担心的。
总之,无论是通过哪种教育形式获取的在职研究生学位证书,只要是符合博士招生条件的,都是可以放心报考的。
博士招生虽然严格,但自身已经具备相应的条件,再严格的条件对于优秀的人才来说都是有资格报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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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0年12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第一部分概要一、为加速培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54号文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总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凡拥护我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工作细则,向我院申请博士学位。
三、我院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须具备:有完备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有2届以上毕业博士研究生。
开展此项工作前应向学位办备案。
四、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部分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人所申请博士学位的专业应与已获硕士学位的专业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否则为跨学科申请。
三、凡属跨学科申请的或以专业学位硕士、同等学力硕士申请的,须在提出申请的前1年与学位办联系,加试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的3门专业基础课。
四、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年来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并且独立出版1本学术专著;科研成果(有本人署名)至少有1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
五、已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初稿。
六、达到申请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部分申请材料一、申请人事先与学位办及申请系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确定指导教师。
申请人须请2位专家作为推荐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1人须是我院本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请他们分别出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表》。
关于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科研成果奖励认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科研成果奖励认定的实施细则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4-01 来源:阅读人数: 1962(西交研〔2015〕19 号)为保证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规范学位申请审核程序,准确认定科研成果奖励,依据《国务院学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级奖励1. 国务院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批准授予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2. 教育部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批准授予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条省部级奖励1.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批准授予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包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2.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批准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和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批准授予的“教学成果奖”。
3.社会力量根据科学技术部令《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设立,由科学技术部登记管理的“科学技术奖”,包括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奖”、跨国境的“科学技术奖”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备案、延续、变更和注销的情况在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中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七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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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0年12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部分概要
一、为加速培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54号文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总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凡拥护我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工作细则,向我院申请博士学位。
三、我院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须具备:有完备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有2届以上毕业博士研究生。
开展此项工作前应向学位办备案。
四、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部分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人所申请博士学位的专业应与已获硕士学位的专业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否则为跨学科申请。
三、凡属跨学科申请的或以专业学位硕士、同等学力硕士申请的,须在提出申请的前1年与学位办联系,加试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的3门专业基础课。
四、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年来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并且独立出版1本学术专著;科研成果(有本人署名)至少有1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
五、已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初稿。
六、达到申请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部分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事先与学位办及申请系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确定指导教师。
申请人须请2位专家作为推荐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1人须是我院本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请他们分别出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表》。
二、每年11月10日~20日,申请人向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
(二)申请人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原件,复印件各2份),
(三)申请人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各2份),(四)申请人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清单(注明获奖情况,2份),
(五)《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报名表》(原件,复印件1份),(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单位审查表》(原件,复印件1份),(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表》(两位专家出具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八)需要加试的申请人提交由教务处出具的加试成绩单(原件,复印件1份),(九)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5本。
第四部分资格审查
一、每年11月20日~30日,学位办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系。
二、每年12月1日~31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3位专家(不含导师及推荐人)对申请人拟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科研成果和其他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审核表》报送学位办。
三、学位办将资格审查的终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五部分课程考试
一、申请人须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1年内,按我院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
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学科综合。
考试均采取现场笔试方式,成绩为百分制,70分为合格,要有成绩卡。
(一)公共课为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第一外国语和第二外国语(仅限涉外专业),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
(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学科综合应与所申请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一致,考试时间为每年11月。
以上考试由学位办统一组织,研究生院相关教研室、教学研究部及申请系(导师及推荐人回避)负责命题及判卷。
第六部分学位论文写作
一、申请人拟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应是本人在实际工作中完成的、在专业领域内具有创造性的科研成果,能够表明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博士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一般10万字左右,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写作基本要求》。
二、学位办有权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参加至少3个月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工作。
第七部分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采取匿名方式进行,由学位办组织。
二、每年3月10日前,申请人须将已做匿名处理的6本学位论文交到学位办。
三、学位办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和题目,聘请5位具有正高职称的外单位专家评阅,其中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不少于3人。
外单位专家,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研究生院设系的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单位的专家。
四、学位办指定专人向评阅专家送交聘书及评阅材料(论文、评阅书等),评阅时间不少于3个月。
评阅专家应在认真审阅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明确意见。
五、指导教师须为学位论文撰写评阅书。
六、答辩会前至少10天,学位办应掌握全部评阅意见并尽快通知申请系。
评阅意见中至少4位评阅专家为“同意答辩”方可举行答辩。
第八部分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后1年内完成。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其成员一般应有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但导师、推荐人不能出任委员;答辩委员会由7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不少于4人,主席应有博导资格。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在答辩前报学位办备案。
答辩会前,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对申请人保密。
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
三、答辩会前1个月,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专人向答辩委员送交聘书及答辩材料。
答辩委员应认真审阅学位论文,并在答辩会上作出评述和提问,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
四、答辩会一般应公开举行,事先公告答辩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依照“博士学
位沦为答辩会议程”进行。
导师可列席答辩会并介绍相关情况,但在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须回避。
五、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主席首先宣读评阅专家及导师的评阅意见;综合评价学位论文和答辩等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
获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等级评定暂行规定》确定学位论文的等级。
对不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情况,如获答辩委员1/2以上同意作补答辩(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票以当然同意补答辩票论),可作出申请人在半年后二年内重新申请补答辩1次的决议。
答辩委员充分商议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在“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书”上签字。
六、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补答辩决议、或逾期未申请补答辩、或补答辩仍不合格,则不得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作补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一般应为原答辩委员会。
第九部分学位评定
一、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向学位办提交:①师生签字的学位论文3本,②《报送博士学位论文简况表》1份,③《授予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登记表》1份。
同时,向研究生院图书馆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
二、每年6月5日前,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对个别有争议的答辩委员会决议可作出新的决议;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全面审核确认不合格的,亦可作出新的决议。
四、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个别有争议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作出新的决定;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核确认不合格的,亦可作出新的决定。
五、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发文公布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统一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部分其它
一、我院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各方面监督,对异议问题从严掌握,在必要情况下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处理;如发现并证实有舞弊作伪等严重情况,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审定,撤销已授予的博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的相关学位材料在个人档案和研究生院档案室保存,考试试卷在学位办至少保存5年。
三、博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可补办,经本人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博士学位证明。
四、申请人须交纳有关费用。
食宿及往返费用自理。
五、本工作细则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暂行办法》废止,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