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争议案件处理难点与对策
厦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厦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摘要:一、引言二、疑难问题解答1.劳动关系的确认2.工资待遇的计算与支付3.加班费的计算与支付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5.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6.经济补偿的支付7.赔偿金的计算与支付8.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三、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凸显,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为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厦门法院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
本文旨在对这些解答进行梳理,以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参考。
二、疑难问题解答1.劳动关系的确认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成为关键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用工事实、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等。
2.工资待遇的计算与支付关于工资待遇的计算与支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进行。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支付拖欠的工资。
3.加班费的计算与支付加班费的计算与支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规定进行。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支付加班费。
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补缴。
5.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支付赔偿金。
6.经济补偿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支付经济补偿。
7.赔偿金的计算与支付赔偿金的计算与支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
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常见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探讨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离不开劳动争议的性质,以及国家对劳动争议案件纠纷的特殊规定。
所以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不仅仅具有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一般分配规则,而且具有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分配规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1、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一般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是一种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即为劳动关系的双方。
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普通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中加班费争议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其举证责任分配当然适用这两个规则,即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加班费诉讼请求或者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劳动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从此,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费的一般举证责任即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特别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的特点,如果劳动争议案件中仅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必然会导致诉讼的不公平,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正当维护。
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特别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解决的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解决的常见问题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劳动争议不仅会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困扰,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劳动者的职业发展。
了解劳动争议解决的常见问题,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劳动合同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都可能引发纠纷。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条款不明确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约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例如,工作内容模糊可能使劳动者承担超出预期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不明确可能导致工资发放争议。
3、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原合同履行。
二、工资福利问题工资福利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劳动争议的高发领域。
1、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能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工资计算错误工资计算方式不清晰、加班工资计算不合理、绩效工资发放不公正等都可能引发争议。
劳动者需要明确自己的工资构成和计算方法,以维护自身权益。
3、福利待遇纠纷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者未提供法定的福利待遇,如带薪年假、病假、产假等,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
三、加班与休息休假问题1、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支付不足,劳动者有权追讨。
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情况分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情况分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广东省各级法院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法院不断加强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审判,公正、及时地审结了大量案件。
同时,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由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相关社会机制的不健全,有限的司法资源面临剧增的案件数量的挑战,难以实现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高效审理;二是由于现行劳动法的不发达和劳动法学研究的匮乏,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仍有待解决,导致各地司法标准的不统一,不能充分、平等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广东法院审理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劳动报酬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
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处理,关系到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利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而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率先发展较快的地区,约占全国“外来工”总数的30%,近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量始终排在全国第一位,约占全国此类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呈“多、新、难”的特点。
案件数量大,增长快。
近年来,随着广东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
由于司法统计报表一直以来没有将劳动争议的案件类型细分,且劳动者对工资的权利主张往往是附随其他请求提出,因而目前对于涉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确切数据。
但通过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各中级法院的统计,全省法院受理的涉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总数的70%左右。
其中,2006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922件,比2000年增长307.6%,比2005年增长15%。
可见,全省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持续增长,但从2003年开始增长态势趋缓。
案件剧增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广东经济虽然活跃,但许多企业的发展仍处在不稳定阶段。
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珠江三角洲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的劳动者约占全国“外来工”总数的30%。
加班费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培训等业务。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员工人数不断增加,工作强度也日益加大。
然而,科技公司却未能依法支付员工加班费,引发了员工的集体抗议。
2019年5月,10名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加班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员工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一)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150%;(二)休息日安排加班的,不低于工资的200%;(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不低于工资的300%。
”本案中,科技公司是否存在安排员工加班行为,以及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的关键。
三、案件分析1.科技公司是否存在安排员工加班行为根据员工提供的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以及科技公司部分管理人员证实,科技公司确实存在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
具体表现在:员工经常需要在周末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且加班时间较长,个别员工每月加班时间甚至超过100小时。
2.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员工加班费。
然而,科技公司却以员工自愿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经查,科技公司并未与员工签订任何自愿加班的协议,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自愿加班。
因此,科技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
3.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为: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加班的,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不低于工资的300%。
本案中,科技公司应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按照200%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按照300%支付。
劳动仲裁法律常识——劳动者加班费纠纷案法律分析

劳动者加班费纠纷案法律分析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压力逐渐增大,加班现象在许多企业中普遍存在。
然而,加班费的支付问题却常常引发劳动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劳动者加班费纠纷案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原告:张某(劳动者)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用人单位)张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8000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在张某入职后,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用人单位并未支付加班费。
2020年,张某因加班费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存在加班事实?2.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3.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张某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并支付加班费。
在本案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工作日志:记录了张某每天的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2)考勤记录:显示张某的加班时长;(3)同事证言:证实张某在工作中确实存在加班现象。
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张某存在加班事实。
2.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在本案中,张某的加班时长已经超过法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3.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加班劳动争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5岁,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2019年1月,张三入职该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月加班时间为20小时,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然而,自2019年3月起,公司开始要求员工加班时间增加至40小时,且未支付相应加班费。
张三因无法承受过长的加班时间,于2020年6月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费。
公司拒绝支付,张三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违法要求员工加班?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费?三、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1. 关于公司是否违法要求员工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案中,公司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单方面要求员工加班时间增加至40小时,违反了国家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属于违法要求员工加班。
2. 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三未加班的加班费,违反了国家关于加班费支付的规定,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要求员工加班,应立即停止违法要求员工加班的行为。
劳动法中的加班费支付争议案例分析

劳动法中的加班费支付争议案例分析在劳动法中,加班费支付问题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雇主与雇员在工作时间和加班费支付方面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本文将就加班费支付争议案例展开分析,旨在探究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案例一:李某与公司的加班费纠纷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根据合同约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超过40小时的工作为加班工作。
然而,李某发现公司在支付加班费方面存在问题。
他的加班工时没有得到适当的结算和报酬,一直以来加班费都很少或者没有支付。
根据《劳动法》,加班工作需要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劳动者本人劳动力价值确定。
加班费应该根据劳动者加班时间和支付标准进行计算,非法支付或者未支付加班费将违反劳动法规定。
为解决这个纠纷,首先,李某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他的加班费。
如果协商无果,他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根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仲裁机构会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
案例二:张某的加班费纠纷与公司张某是一家餐饮公司的厨师,工作强度较大,常常需要加班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他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为加班工作。
然而,公司在计算加班费时,将加班工时算作正常工时,并未按照加班费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根据《劳动法》,加班费应按照约定的加班工时和支付标准进行计算支付,公司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张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的加班费。
在仲裁过程中,他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公司存在加班费支付问题。
在处理该纠纷时,仲裁机构有权对公司进行罚款,并决定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费。
同时,公司还需要进行整改,确保今后的加班费支付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结论:劳动法中的加班费支付争议案例中,对于劳动者来说,应该明确自己的权益,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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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争议案件处理难点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活跃、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仲裁与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等,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迅猛,且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大幅度增加,加班工资纠纷也呈正比例增长,加班工资纠纷的案件量过大,已成为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难点之一。
一、加班工资纠纷处理难度大
在加班工资纠纷的处理上,笔者认为裁决的难度较大,一方面该类纠纷涉及民生问题,敏感性较强,处理不好容易引起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劳动用工的方式、类别、用工管理等千差万别,尤其是未经过特殊工时制审批的特殊岗位(如门卫、保安、销售员、班车司机、宿舍管理员、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等)的加班工资问题,难以裁决。
即使是一般的工作岗位,因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申诉时效与保护期限等问题,加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致使加班工资纠纷的处理越发艰难。
再者,劳动争议案件绝大部分均有律师代理,律师费用又成为劳动者调解中考虑的成本支出,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度加大。
另外,申请加班工资人群中,劳动者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81.3%。
其中存在的一种可能是,劳动者在年龄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不甚担心另谋工作,因此其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较
高,纠纷发生后调处的难度较大。
在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利益对抗更为明显,对于隐性群体纠纷,用人单位担心连锁反应,往往不愿意做出让步,做调解工作尤为困难。
二、举证责任的界定成为加班工资处理的另一个难点
在加班工资纠纷的处理上,举证责任成了最大争议焦点。
立法考虑到劳资双方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性,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考勤义务,一定期限负有保管、保存考勤记录、工资档案的义务,对减少薪酬负有举证责任。
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千变万化,如果机械地将这些举证责任一律分配给用人单位,往往有失公允,特别是在用人单位的考勤未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的情况下,有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完全按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时间进行认定,导致加班工资计算过高。
例如2011年3月,笔者处理的李某某等56名职工与X市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加班费争议一案,涉及加班工资总额达80万多元,劳动者诉请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年限甚至追溯至十年前,而用人单位提交不出具体的加班记录及已经支付部分加班费的证据材料,笔者只能根据劳动者提供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部分材料,裁定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全额支付劳动者所诉请的加班工资,这一裁决是否完全符合事实,确实难以确认。
因此,笔者认为加班工资争议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有人提出劳动者应当对加班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
任,只有在劳动者已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承担对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因为单位是无法对一个否定性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
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道理,但从证据的角度分析,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决定了用人单位否认加班的情况下,劳动者要举证加班的事实客观上存在很大的难度,因为其不控制考勤材料的管理,且能申请到作证的证人多为与其一样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人员,在职的职工一般不会出庭为其作证。
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发现,在此情况下,只有在单位负责管理工作与考勤的人员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提供有关考勤记录的证据。
因此,一概地将加班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某一方均有可能失当,综合考量相关证据才是正确认定事实的。
三、主要对策
(一)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
健全的规章制度与规范的管理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树立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认真梳理与审视已有的规章制度,从制定与公布程序,到具体的规定,及时补正、修改。
加强规范化管理,在加班工资问题上,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预先约定,到考勤、薪酬发放的规范化、制度化,均应当重点考虑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尽量减少用人管理上的漏洞。
要规范加班申请与调休制度,特别是针对考勤问题,目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每月交劳动者签字确认。
对于符合特殊工时制的工种,应当积极进行特殊工时制的申报。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
强化集体劳动合同特别是集体薪酬协议的签订,强化工会在集体合同的磋商与签订过程中的作用。
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劳务工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规范职工的工资发放记录。
对于工资构成明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约定明确。
(二)全面正确理解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的处理不仅涉及新旧法律法规的交替,而且涉及大量的政策与地方规范性文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不能全面地理解法律,容易断章取义,截取对其有利的规定,甚至已经失效的法律规定来主张权利或否定对方的权利主张。
劳动争议的频繁发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特别是新旧法交替时期,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加班工资的法制宣传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转变观念,较全面地熟悉与掌握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动态,从已有的诉讼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
劳动者应当客观看待企业的管理行为,全面理解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三)加强业务沟通与业务指导。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经常与法院、工会等部门进行沟通,进一步强化双方间的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劳动仲裁与人民法院裁审
适用法律统一工作机制、裁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裁审共同调解工作机制、裁审信息沟通反馈工作机制、裁审共同培训工作机制,共同搞好加班工资纠纷处理的调研,统一加班工资纠纷处理的尺度。
人民法院要维护劳动仲裁的权威,进一步发挥仲裁部门过滤纠纷的作用,减少进入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加班工资纠纷处理问题上,要进一步加大对下业务指导力度,定期对加班工资纠纷审判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律意见,统一劳动仲裁处理加班工资纠纷的尺度。
(四)提高劳资双方诚信守约意识。
劳资双方既有利益的冲突,又有利益的互为依存,是一个矛盾的共同体,且从长远来看,双方间的利益追求是一致的。
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要积极强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诚信意识与共存意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在加班工资纠纷处理实务中,笔者发现劳资双方不诚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未有完备的考勤制度,随意主张加班时间与加班工资;有的用人单位为应付诉讼,任意编制考勤记录与工资构成,试图逃避支付加班工资的责任。
因此,劳资双方均需强化诚信守约意识。
对于加班工资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遵守。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提高社会责任感,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同时也应当关注劳动者的休息与健康权,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
符合法律的规定,减少加班工资纠纷,既保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五)强化对法律工作者的管理。
法律工作者是劳动者赖以维权的重要力量,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替劳动者维权应当建立在合法维权的基础上,要在单位与劳动者间起沟通协调的作用,积极地化解矛盾,不宜主动挑起诉讼。
相关的职能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对法律工作者的管理,杜绝加班工资诉讼中的风险代理,禁止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得撤诉、不得与用人单位和解的内容。
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上述问题的,要积极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促进委托代理工作的规范化。
要防止少数法律工作者利用为劳动者维权的名义,不适当地挑起诉讼,特别是挑起群体性诉讼,增大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增加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
要防止法律工作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不规范与举证责任的倒置,随意主张加班时间,任意提高加班工资的主张额度,无根据地抬高劳动者的期望值,为调和劳资矛盾设置障碍。
法律工作者应树立社会责任感,讲究职业道德,为劳动者维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