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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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法律指导意见书

关于房屋拆迁法律指导意见书

关于房屋拆迁相关法律问题报告敬启者:根据您提供的案件情况,本信函对房屋拆迁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结合案情提供初步的法律建议,以供您参考,如有具体的案情或请求,请做进一步的联系:一、房屋拆迁流程及通常涉及的法律问题:1、房屋拆迁流程:房屋拆迁流程: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的前置程序)、房屋拆迁决定阶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商裁决阶段、房屋拆迁的实施阶段具体如下:(1)房屋拆迁的前置程序:国土资源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做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2)房屋拆迁决定阶段: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颁发许可证—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商、裁决阶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开始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自动履行协议,拆迁顺利进行;被拆迁人不履行的,拆迁人可以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依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有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3)房屋拆迁实施阶段:上述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行政裁决作出后,被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也未搬迁的,此时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房屋拆迁流程中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1)前置程序: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用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整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

(整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价格指导意见,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参考指导。

一、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安置办法按榕政综[2006]161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拆迁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1等(见表一)。

被拆除房屋原房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主要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位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

其它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

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三、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依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计价标准(见表四),房屋拆迁层次调节系数(见表五)。

六、房屋拆迁实行异地安置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所在的土地区位等级,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应增加的安置面积幅度后,按规定上靠或上调标准房型安置。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指导意见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指导意见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和《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估价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应遵从房、地整体性原则。

第六条委托房屋拆迁估价实行回避制度,估价机构或工作人员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七条房屋拆迁估价对象为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确定房屋区位补偿单价的估价目的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被拆迁范围内房屋平均土地使用权价值”,分户估价的估价目的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拆迁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第九条房屋拆迁估价的价值定义是指估价对象在无任何权利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

即不考虑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影响,不考虑租赁权及其他权利限制的影响。

第十条分户估价的,房屋拆迁估价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延长拆迁期限的,以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以其证件和有效证明材料确认,并由委托人提供。

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估价不包括房屋二次装饰价值。

委托人书面要求对房屋二次装饰价值估价的,应当按照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装饰工程定额标准,单独评定其装饰的重置价格和成新程度。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蜀都房地产》
【年(卷),期】2004(000)003
【总页数】4页(P14-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3.3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J],
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J], ;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与《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此较分析[J], 柯复
5.计算机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中的应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系统 [J], 富锐;王继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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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1]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1]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关于房屋搬迁奖励(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进行协商。

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在下列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拆迁人的,拆迁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1.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奖励一万元;2.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奖励六千元。

3.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内,奖励三千元。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搬迁奖励按前款执行。

二、关于拆迁货币补偿及申购政府保障性住房问题(一)城市房屋拆迁应按照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被拆迁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住房。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粤建房字[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44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国土局、国土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在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中,要按照建设部《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被拆迁房屋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又不能协商一致的,要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程序和方法予以确认和解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房屋拆迁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2号)的精神,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各地级以上市房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部《指导意见》的要求,牵头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成立时请将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类别】房地产/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建住房[xx]145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建设部【发布日期】xx.08.24【实施日期】xx.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61236【全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xx]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xx年八月二十四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享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1.健全管理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可以给您一些关于房屋拆迁评估的一般指导意见,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您咨询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得准确的指导。

1. 房屋评估程序:通常,拆迁评估是由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的。

您可以咨询当地拆迁办公室或城市规划部门,了解评估程序和所需材料。

2. 评估依据:房屋评估的依据通常包括房屋面积、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房龄、房屋状况等因素。

评估人员会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房屋的价值。

3. 评估费用:在进行房屋评估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评估费用。

这个费用可能会因地区和房屋价值而有所不同,您可以咨询当地评估机构或政府部门了解详细情况。

4. 评估结果:评估完成后,您会收到一份评估报告。

报告会详细说明您的房屋估值,这个估值会作为拆迁补偿的参考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指导意见,具体的拆迁评估流程和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您在进行拆迁评估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确保能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指导意见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榕房拆[2006]128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估价机构、各拆迁实施单位: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和《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六年三月二日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和《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估价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应遵从房、地整体性原则。

第六条委托房屋拆迁估价实行回避制度,估价机构或工作人员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七条房屋拆迁估价对象为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确定房屋区位补偿单价的估价目的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被拆迁范围内房屋平均土地使用权价值”,分户估价的估价目的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拆迁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第九条房屋拆迁估价的价值定义是指估价对象在无任何权利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甘建房[2004]44号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
知》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房〔2004〕44号2004年2月20日)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提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除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拆迁估价参照外,原则上不再制定拆迁补偿标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应充分重视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多数是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分散个体,一旦拆迁程序启动,不论被拆迁人能否与拆迁人达成协议,被拆迁人的房屋都将被拆除的事实,制定保障措施,减少拆迁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本市、县范围内无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就近招聘三级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共拆迁当事人选择。

四、省建设厅委托甘肃省房地产业协会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省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各地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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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全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xx]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
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

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条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一条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八条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
告。

第十九条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

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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