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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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瓶车停车位规划标准

深圳电瓶车停车位规划标准

深圳电瓶车停车位规划标准
目前xx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在20xx年全国已发生的9525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中,xx占比超过12%。

由于户外充电桩不足、充电价格不均等原因,入户充电现象普遍,“人车同屋”的火灾风险高,对此,《实施办法》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

针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办法》明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实施办法》提出,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对于电动车使用者而言,《实施办法》规定了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违者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有电动车专用停车场所,都有标识牌。

一般都停在小车停车场旁边。

一、电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有哪些
1、车辆按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车辆停放处,严禁乱停乱放
2、车辆停放在停车区内,车身垂直依次停放,不得随意摆放,避免占用空间
3、员工上班时,每位员工监督车辆摆放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劝说
4、停车区域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保洁人员定时清扫。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

2020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新的电动车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如下:1、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有两个车轮;2、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力功能;3、最高车速不超过26公里每小时;4、整车重量不大于55公斤。

其中,智动型40公斤、助动型50公斤、电动型55公斤正在修订的国标把电动自行车分为3类:分别是(智动)型、(助动)型、(电动)型。

智动型,车型较轻巧便捷,适合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出行,以骑行带动电力,“边骑边来电”;助动型,适合在道路较宽敞、车辆较少的郊区和城乡结合部骑行,既可用电也可脚蹬;而电动型,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因为农村车辆少,且距离相对较远。

3类电动自行车重量分别为40公斤、50公斤和55公斤三档。

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对最受关注的车速拟从现行的最高20km/h提高到26km/h的设计车速。

“这是我们根据实际调查确定出来的一个比较安全的速度”。

车速快了,对刹车也有新要求。

据介绍,紧急刹车时,在普通路面的制动距离由原国标中的4米缩短到3.8米;雨雪等湿滑路面的制动从原来的15米降到12米,这样骑车人能在更短的安全距离内刹住车。

届时所有电动自行车上都会强制安装上一个无法拆卸的速度传感装置,“一旦车速超过设计的26公里,该装置就会自动报警,将电动自行车自动断电。

”这意味着将来电动自行车不太可能被轻易改装、超速行驶,以此解决长期困扰电动车行业的超速问题。

整个新国标修订意见稿里,仅涉及安全的标准条款就增加了16条,引进了机械安全、电性能安全、行驶安全、材料安全等概念,且具有可操作性,“车速提高并不意味着安全系数降低”。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背景深圳市是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城市,人口众多,交通问题一直以来便是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规范交通秩序,提高公路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深圳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交通法规。

最新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深圳市政府于2021年4月1日宣布,从2021年7月31日起,深圳市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快速路、高速路、隧道、城市快速路、市区道路、城市快速路主路及其匝道。

同时,电动自行车用户应按照相关要求装备安全用品。

具体要求如下:1.电动自行车用户必须戴安全帽,并应在车辆前后部分配备反光装置。

2.电动自行车用户使用车辆时应保持正常骑行,不得酒驾、毒驾、超速行驶。

3.电动自行车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噪声控制,不得在道路上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4.电动自行车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行驶,不得改装、拼装、超载、擅自进行技术改造。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与机动车类似,应当负起相应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如果电动自行车用户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保持安全骑行,或未按照规定装备安全用品,则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双黄线深圳市交警部门在最新交通法规中提出,双黄线禁止停车是指城市快速路主路上设置的双黄实线和斑马线。

车辆不得跨越区域停车,驾驶人需要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过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路径通行。

同时,深圳市交警部门强调,在道路上行驶时,要保持车距、安全行驶。

如果发生事故,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定和现场情况加以认定。

其他除以上两项规定外,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中还规定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1.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使用移动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时的限制规定;3.驾驶行车记录仪和模拟驾驶检测设施的管理与使用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结论交通安全与路权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的热点问题,深圳市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城市,也在不断完善交通法规来提高公路安全水平。

深圳电动自行车车验车流程及注意事项

深圳电动自行车车验车流程及注意事项

深圳电动自行车车验车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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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车标准

深圳电动车标准

深圳电动车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特区,近年来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为了推动城市交通的绿色环保和智能化发展,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电动车标准,以规范和引导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深圳电动车标准明确了电动车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将电动车分为普通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不同类别,并对其使用范围、速度限制、充电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有助于提高电动车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其次,深圳电动车标准规定了电动车的技术要求。

对电动车的整车性能、电池管理系统、充电器安全性、防盗装置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技术标准,以确保电动车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和环保性。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电动车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也有利于减少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另外,深圳电动车标准还对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做出了规范。

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产品质量认证、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电动车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这有助于提高电动车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深圳电动车标准还强调了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

对电动车的驾驶员资格、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停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规范电动车的使用行为,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这有助于提高电动车在城市交通中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推动城市交通的智能化和绿色化发展。

综上所述,深圳电动车标准的出台对电动车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明确电动车的分类和管理、规范技术要求、加强生产和销售监管、强调使用和管理,有助于提高电动车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的绿色、智能发展。

相信在深圳电动车标准的引领下,电动车行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1.05.27
•【字号】深公规[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
(深公规[2011]2号)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就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行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内所有道路行驶。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龙岗区的平湖、布吉、坂田、南湾、横岗、龙岗、龙城街道办辖区内道路行驶。

三、本通告所指“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是指安装、加装有动力装置的二、三轮非机动车。

四、上述区域、道路的禁行时间为每日0时至24时。

五、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1年6月6日至2011年12月5日执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深圳电瓶车跨区骑行攻略

深圳电瓶车跨区骑行攻略

深圳电瓶车跨区骑行攻略
想骑电动车上路,必须满足以下四点:
一、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二、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每小时,总质量不能超过55千克,它的额定功率不超过400瓦。

三、必须要有脚踏板。

四、如果以上所说都不符合,那就属于超标电动车;如果速度和功率超过了以上所说数值,就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它属于机动车管理的范畴,在深圳不允许上路。

酒后不能开车;酒后也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如果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

电动车备案:
1、要停车落锁,把车辆停放在有公共视频的地方或者有人看管的地方。

2、给电动自行车备案。

目前,在宝安、光明、坪山、大鹏四区已经开展电动自行车备案试点工作。

备案后,车辆唯一的标识号码被录入系统,
被盗抢的风险大大降低,并且还可以凭备案号码购买保险。

再次提醒大家,交通安全无小事。

电动自行车好比“肉包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很难避免,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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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 1 -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五)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 2 -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

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 3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二)公共设施抢修;(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 4 -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

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

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

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

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 5 -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二)变更行驶区域的;(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

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

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6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逆向行驶;(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7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

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 8 -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鼓励街道、社区等单位对电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驾驶技术和通行规则培训。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定本行业或本企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对其管理的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惩处的制度,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定行业驾驶人进行分级停驶管理和下岗培训并通报全行业。

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素质,对全部驾驶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三十一条【鼓励投保】鼓励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

备案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电动自行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 9 -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注:本规定自行设定的罚则)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注:援引自《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原文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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