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电视纪录片定义和主要特征(精)

简析电视纪录片定义和主要特征(精)
简析电视纪录片定义和主要特征(精)

简析电视纪录片定义和主要特征

一、定义电视纪录片是指专门为电视播出而制作的纪录片节目形态。纪录片是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军事等领域的事件或人物及自然事物进行纪录和表现的叙事性的非虚构的影像构成形态,它一般并不从属于某一特定的传媒。“纪录片”这一名词起源于法文“docuemntaire”,本意是指“具有文献资料价值的”,到1906年,这个词开始用来指“纪录电影”或“纪录影片”,并于1914年成为名词“documentary”。[1] “纪录片”作为一个翻译的西文名词,在中国的使用至少已有近80年的历史。梁实秋在1931年出版的《实用英汉辞典》中已选入了“documentary纪录影片”的条目。[2] 纪录片作为一种特定的影像构成形态,在电影和电视这两种不同媒介中的呈现并无本质的不同。“胶”和“磁”(数字)的互相转化技术已趋于成熟,这也就意味着光学图像在多种不同介质中的保存已经没有了本质上的区别。这一点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已被反复验证。在电视发展的早期,在其尚无能力制作自己的节目之时,它大量播出的都是使用胶片制作的影像。直至今日,尽管电视的摄像系统已经非常强大,但是在许多场合,譬如在电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高寒地带,或在拍摄动物时需要快速启动的情况下,往往不得不使用胶片摄影机进行工作,因为摄影机能够在1秒内启动进入拍摄,磁带摄像机则需要更长一些的时间,等等。所以,从根本性质上来说,纪录片并不能非常明显地呈现出某种媒介的属性,无论是电影纪录片,还是电视纪录片,两者在影像构成形态上基本没有差别。这种情形反映在中国纪录片发展的分期上,就是往往忽略影视的差别,如中国纪录片的发展或分为影戏时代(1932-1949年)、英雄时代(1949-1983年)和平民时代(1983年至今)[3],或分为政治化纪录片时期(1958-1977年)、人文化纪录片时期(1978-1992年)、平民化纪录片时期(1993-1998年)和社会化纪录片时期(1999年至今)[4]。而电影纪录片和电视纪录片的称谓主要是根据纪录片放映或播出的媒介加以区隔的,即:电影纪录片是指主要为电影银幕放映而生产的纪录片类型,是与电影故事片、电影动画片等相对应的一种电影类型;而电视纪录片是指主要为电视屏幕播出而生产的纪录片节目形态,是与电视电影、电视动画片相对应的一种电视节目形态。随着专为电影院线拍摄的纪录片越来越少,各种纪录片主要用于电视播出。“纪录片”与“电视纪录片”正趋于合二为一。对于“电视专题片”和“电视纪录片”这两个概念,目前在中国电视学界和业界尚未能统一认识,存在着等同说、从属说、独立说等不同的观点。“从属说”,即指电视纪录片从属于电视专题片,或电视专题片从属于电视纪录片两种看法。认为电视纪录片从属于电视专题片者,是把电视专题片当作“电视专题节目”和“电视专栏节目”这个更大范畴的概念来看待的,因为电视专题节目或电视专栏节目所采用的形态很多,除了纪录片外,还可采用讲话、访谈、座谈会、演示、竞赛和表演等多种多样的形态。纪录片则是电视专题节目或电视专栏节目中最常使用的形态。说电视专题片从属于电视纪录片者,则是把电视专题片等同于电视专题报道或电视专题新闻,把它归为电视纪录片形态中的一类,就如同电影纪录片中新闻纪录片和文献纪录片、风光纪录片和历史纪录片并存并列存在一样。电视专题片的称谓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1975年中央电视台社教部推出了几个专

栏,将专栏里播出的片子称为“专题片”。1976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电视工作

会议上,“电视专题片”的提法得到了与会人员的认同,将此名称正式确定下来。之所以称为电视专题“片”,是因为当时的这类电视专题节目由于摄影(像)技术所限,基本上是用胶片摄制而成的,因此借用电影“片”的称谓,

而称其为电视专题片。1992年11月、1993年4月和11月,中央电视台

研究室连续三次召集有关专家研讨中国电视专题节目分类与界定问题。由于长

期的无序状态,中国电视专题节目的分类和界定工作非常艰难。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产生的电视专题片和电视纪录片的划归问题,更是“剪不断,理

还乱”。最终结果集中体现在1996年出版的《中国电视专题节目界定——研讨论文集锦》一书中。由于电视专题片“涵盖面过宽,已经(接近)到了一个大

部类专题节目的总称”,因此,“在这次成文的界定中,没有重复列入”。[5] 对于电视纪录片,《中国电视专题节目界定——研讨论文集锦》一书的界定很

长很细,而且还附上了很多的说明和解释性的内容:“电视纪录片,适宜摄影

或摄像的手段,对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历史事件等作比较系统完整的纪

实报道,并给人以一定的审美享受的电视作品。它要求直接从现实生活中取

材,拍摄真人真事,不容许虚构、扮演。其基本报道手法是采访、摄像或摄

影,即在事件的发生过程中,用‘等、抢、挑’或追随采撷的摄录方法,记录

真实环境、真实时间里发生的真人真事,在保证叙事报道整体真实的同时,要

求细节真实。真实是纪录片存在的基础,也是它最可贵的价值所在。正是‘物

质现实复原’的真实,才使纪录片有着永恒的魅力。” 实际上,上述对电视纪录片的概念界定,在后来的实践中却常常被拒绝。《纪录片编辑室》栏目

在总结经验教训时说:“我们曾经从‘讲述身边百姓故事’出发,但不能把这

定义为纪录片的全部,再来大讨论‘什么是纪录片’,实在是没有必要。纪录

片是那么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观众又有那么多方面的需要,我们为什么要把

路越走越窄呢?”[6]同样,《纪录》栏目也表示:“《纪录》栏目的创作原则较之以往学术探讨的概念,将有所开放。节目创作可采用一切合理手段,突出

节目创作手段的综合性。因为,整个影视艺术发展的最高境界,将不是各片种

越分越清,而是各片种相互影响、靠拢、渗透的大融合。第一,突破纪录片与

专题片的界限、纪录片与社会报道的界限、纪录片与故事片的界限、纪录片与

文艺片的界限。我们认为,界限只有一个,那就是陈旧与创新的界限;第二,

无论何种纪录片都无法实现纯客观的把握。为了适应电视市场操作的需求,不

排除必要的主题先行;第三,坚持和弘扬记录精神,坚持非虚构的美学底线,

坚持纪实风格当中的真实性把握。”[7]

中国广播电视奖电视社教节目评选和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

节目奖电视社教节目评选奖项设置的变化,也反映了业界和学界对电视专题片

和电视纪录片这两种节目形态界定方面的困惑。从1982年中国电视评奖

开始,电视纪录片就作为电视社教节目的一个类别参加评选。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主办的中国广播电视奖社教节目评选一直设有电视专题片的评奖类别:1988年度和1989年度设置了系列类和专题类两个奖项;1991年度和1993至1997年度设置了系列(片)类奖项;1998至2002年度设置了短片、长片和系

列片奖项;2003年度设置了短纪录片、长纪录片、专题片和系列片奖项。[8] 2003年度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电视社教节目奖评选,评委会将电视专题片和电

视纪录片设置为两个并列的奖项。也正是在这次评选活动中,电视专题片和电

视纪录片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电视专题片是以声画对位的解说词为主要

表达方式的议叙结合的电视节目;电视纪录片是指以声画合一的现场实景为主体拍摄的纪实风格的电视节目。[9]上述界定,与很多学者的观点暗相吻合,譬如:“专题片是一种命题作文式的纪录片,它的结论几乎是在开始拍摄之前便已经拟定好了的,人们只需要按照这个结论‘依样画葫芦’”;[10]“专题片和宣传片由于其主题的先行性和思维方式的文学性,注定其制作过程必然要走与故事片类似的、事先设定意义的控制过程。”[11]当然,也有专家对上述界定持有不同看法,认为:“‘声画对位’和‘声画合一’只是创作手法不同;‘议叙结合’为主和‘现场实景’为主只是表现方式不同,均不足以科学地分清‘专题片’和‘纪录片’之间的本质差异。”[12]

2005年3月下旬,中宣部出台了《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中宣发[2005]14号),国家广电总局原有15个全国性奖项,全部并入“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下设电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等三个子项。2005年8月18日至22日,2004年度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电视社教节目评选工作在湖北武汉举行。包括此次评选工作在内的历届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电视社教节目评选都基本延续了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2003年度电视社教节目奖评选中关于电视专题片和电视纪录片奖项的设置方法,分别设置了优秀专题(含专题片、系列片、特别节目)和优秀纪录片(含短纪录片、长纪录片)等奖项。[13] 电视纪录片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方法:按照主要功能,可分为纪实性电视纪录片、宣传性电视纪录片、娱乐性电视纪录片和实用性电视纪录片。按照记录方式,可分为参与式电视纪录片、旁观式电视纪录片、超常式电视纪录片和再现式电视纪录片。按照结构方式,可分为电视短纪录片、电视长纪录片和电视系列纪录片。电视短纪录片通常是指时长在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声画合一的现场实景为表现主体的单集电视纪录片节目;电视长纪录片通常指时长在15分钟以上,50分钟以下,以声画合一的现场实景为表现主体的一至两集的电视纪录片;电视系列纪录片是指内容上或逻辑上有承接关系的三集以上的电视纪录片。二、主要特征(一)非虚构的真实生活电视纪录片是从真实生活中采撷素材,以生活自身的形态来阐释生活,抒发情感,升华哲理的。“纪录片表现的问题是真实生活中的一个存在、一个流程、一个片断,以此来反映活脱脱的人生现实,给予观众一个评价生活的基点、一种真实的人生体验。”[14]这是电视纪录片的美感所在。电视纪录片是对生活的一种发现和有选择的再现,“它的基本手法是采访摄影,即在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用挑、等、抢的摄影方法,记录真实环境、真实时间里发生的真人真事。这里的‘四真’是纪录片的生命”[15]。而且这种“真”具有如同生活一样的丰富而完整的气息或情状,显示生活的实际存在的样子。电视纪录片对非虚构性的强调体现了“美是生活”的美学精神内核,同时,对日常生活的审美化和艺术化表现则对“美是生活”有了新的演绎。首先可以确认的是,电视纪录片不是虚构文学,而是一种非虚构性的电视作品。真实是电视纪录片最根本的特性,是电视纪录片的灵魂。也可以说,真实本身就是电视纪录片最高的美学追求。此外,电视纪录片内蕴的人文精神能增强电视纪录片的真实感和感染力,从而彰显出电视纪录片这种审美形态的独特魅力。电视纪录片源于生活,无论是题材内容,还是叙事方式和表现手法,都要建基于生活本身。当然,“源于生活”并不等于照搬生活,“纪录”不仅仅是“记录”。电视纪录片的价值不在于宣传说教,而是要反映历史,解释历史,要

“载道”。这一切都需要艺术化地呈现出来,这种呈现,要非虚构、不失其真,要巧妙、不留痕迹,要隐藏和内在于真实的声画之中。(二)一体化的镜语方式电视纪录片记录现实生活中真人真事的功能是通过摄像机这种特殊的电子工具来实现的。现实世界中,客观事物的存在和运动都以形声一体化的完整形态进行,摄像机以一种特殊的镜语方式再现了客观事物直观的形声结构和运动过程。这种镜语方式强调记录行为时空的原始面貌,强调记录形声一体化的行为活动,使得电视纪录片中人和事物的活动具有一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的逼真感。正是这种纪实本性——客观物质现实的复原,使得电视纪录片有着其他电视节目形态所无法替代的价值和魅力。电视纪录片对一体化镜语方式的运用,突出表现在电视纪录片对长镜头的情有独钟上。有关长镜头的源头,可上溯到早期电影的那些具有一镜拍完纪实风格的影片。长镜头所具有的时空完整、统一性以及景深性、多义性的“生活流”特质,是电视纪录片完整再现生活,增强真实感的主要镜语方式,符合电视纪录片美是生活的美学指导思想以及纪实性的叙事形态或风格。电视纪录片多运用长镜头推进叙事进程,把镜头中的各种内部运动方式统一起来,时间上保持了客观事物的流程完整,空间上保证了关系的整体性,自然流畅又富有变化,为画面造成多种角度和景别,往往以一种旁观者的心态引领观众静观事件的发展。电视纪录片尽可能多地运用长镜头,纪实性强,能给人逼真的参与感、现场感,可以淡化主体意识,客观地展现生活原貌,酝酿某种特定的情感。当然,长镜头也可以作为一种在镜头内部进行场面调度的蒙太奇,是一种特殊的蒙太奇,正如它讲故事,也建立在特殊编织后的呈现上一样,它遵循真实自然的原则同时赋予其美感。

电视纪录片对一体化镜语方式的运用,还表现在对同期声的大量运用上。同期声加强画面的真实感,使画面具有可闻性,现场画面为声音提供声源,使声音具有可见性,二者相辅相成,交相辉映,从而创造现实逼真感。电视纪录片在声画合一的镜语应用中,抓住了时间和空间上的现在进行时(现场画面和同期声),给观众以大容量、全方位、多角度的感受,用独特的表现手法揭示出深刻的内容,用“画面思维”形式打破传统的文字(解说词)思维方式,并能展现丰富多彩的真实生活和真实人物的内心世界,充分体现美就是生活,自然而然地强化烘托和渲染的效果。如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电视纪录片《望长城》就打破了声画对位的早期电视纪录片的制作传统,其中长镜头、同期声、声画合一的成功运用,造成的现场感展现出电视语言的独特魅力,对于当代中国电视纪录片创作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在中国电视纪录片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技术手段的问题,在用摄影机或摄像机去记录生活时,声音与图像往往被机械地分离了。受电影纪录片的影响,蒙太奇一度作为主要镜语方式,得到最为充分的体现或运用。蒙太奇式的思维特征,总是通过先中断再连接的方式来构筑意义,它往往通过时空分割来阐明甚至创造含义,具有叙事的强制性和话语的霸权性,强调单义性画面的造型和连接,认为不同的镜头组接在一起会产生单个镜头所不具有的含义,即1+1大于2,不同的组接方法又会创造新的地理或时空,从而构筑出全新的意义。(三)情境化的叙事结构情境化的叙事,就是要使电视纪录片的图像符号所表现的抽象内容具有一种可经历的情境意义。电视纪录片的创作者既不能像电视剧的创作者一样用虚构的方法来安排情节,也不可能将生活完完全全地记录下来,而只能以真实自然的生活流程为素材,通过选择一个个有意义的瞬间和片断来再现生活的原貌。这

种再现是建立在情境完整的基础之上的。所谓情境,应包括三大要素:人物活动的具体时空环境;人物面临的具体事件或情况,即过程;由此构成的特定人物关系。[16]一部电视纪录片正是由多个具有一定逻辑联系的情境按一定的结构组成从而达到叙事的目的。电视纪录片的基本叙事方式就是纪实,要求反映未经修饰的自然和社会,记录当事人的真实语言。电视纪录片的创作态度是客体性的,整个作品呈现的是一种无我之境。电视纪录片寓论断于叙事,在发现和选择的影像背后,“我”的主体意识藏而不露,隐而不发。从观众接受与作品的关系来看,电视纪录片主要是属于感性维度的,心理诉求点在于以情动人,通过感性渠道来通达一种具有形而上意味的无限延伸的意境。电视纪录片的叙事流程如同铺展一条线,它侧重于情境的线性发展,关注的是过程,是一段相对完整时空的流动,而编导的思想就隐藏在声画的选择和编排运用当中,隐藏在情境的叙述过程中,是藉由生活本身来隐喻和暗示的。整个电视纪录片的叙事就像编导在不断系扣与解扣的过程,但这个过程又是不露痕迹、不动声色的,用生活本身呈现一切,所有的声画形象都蕴含着生活本身的动人力量,饱蘸着情感。这是一种指向未知,指向无限领域的探索。讲故事是电视纪录片情境呈现的有效手段。电视纪录片的叙事讲求画面事实与话语事实的统一同构,是生动形象地讲故事,是娓娓道来。其叙事策略包括叙事方式、悬念设置、省略与铺垫、交叉叙事与平行叙事、节奏与情绪的起伏等,故事性要强,既不能拉杂、琐碎,也不能人为制造戏剧性的封闭结构来满足观众期待的心理完型,重要的是将内容寓于生动的叙事载体——声音和画面之中,将观点隐藏于被摄者的动作、表情、言谈、经历描述中,给观众留出一个开放性的读解空间。

电视纪录片关注生活和情感的自然流程,关注生活本身蕴藏的因果性和情节化过程,其叙事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的特征,所讲述的情境是纪实性的,这与自然呈现的特点相得益彰;但这个纪实除了其本身所特有的客体性色彩外,还是一种建立在感性叙事基础上的特殊编织。这种编织又是非戏剧性、非虚构性意义上的,它试图在感性形式层面、内容意义、美学价值之间建立起一种特殊和谐的关系,强调新闻意识和艺术感觉的并驾齐驱。在中国内地,对电视纪录片的叙事方式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回归电视纪录片本体的过程。中国早期电视纪录片往往不是按生活的自然流程进行叙事,而通常是建立在观念表达的基础上,生活内容通常以横断面的方式为主题服务。生活的横断面由于脱离了具体的时间、具体的活动、具体的行为目的,往往变成具有象征意义的抽象化了的材料。注释:[1]董学文、江溶主编:《当代世界美学艺术学辞典》,江苏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557页。[2]方方:《中国纪录片发展史》,中国戏剧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3]陈国钦、夏光富:《电视节目形态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4]何苏六:《中国电视纪录片史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5]夏之平:《历史的呼唤——谈电视专题节目界定》,载杨伟光主编:《中国电视专题节目界定——研讨论文集锦》,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79页。[6]何苏六:《中国电视纪录片史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7]何苏六:《中国电视纪录片史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8]李丹主编,张莉、张君昌、吴煜副主编:《中国广播电视评奖档案解密(1988-2005)》,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第288-357页。[9]郭宝新主编:《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2003年度

社教佳作赏析》,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451页。[10]聂欣如:《纪录片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5页。[11]宋杰:《纪录片——观念与语言》,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页。[12]刘习良:《电视纪录片辨析》,载《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年第3期。[13]李丹主编,张莉、张君昌、吴煜副主编:《中国广播电视评奖档案解密(1988-2005)》,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第503、508页。[14]朱羽君:《纪实——震撼人心的美》,载《北京广播学院学报》1991年第3期。

[15]任远主编:《电视纪录片新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7年版,第271页。[16]石长顺:《电视专题与专栏——当代电视实务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页。(作者单位:吉林省北方传媒研究中心)【责任编辑:赵曙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盗窃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盗窃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盗窃犯罪是多发性犯罪,也是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主要刑事案件之一,发案量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七成左右,历来为打击犯罪的重点。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犯罪侵犯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财物,也包括诸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物。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他人的通信线路、电信号码也可以成为盗窃犯罪侵犯的客体。 (4)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虽然不大,但系多次盗窃。所谓秘密窃取,主要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他人不会察觉或发现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至于他人是否察觉或发现,并不影响其盗窃犯罪的成立。如在拥挤的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乘人不备扒窃他人口袋或拎取他人箱包以及撬门破锁、挖洞人室盗窃等,都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常见手段。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 根据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所谓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情况。 二、盗窃罪的认定 实践中,正确认定盗窃罪,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最主要特征是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盗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80317 【实施日期】19980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已于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章名】全文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 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分析竞秀公园植物造景的主要特点

竞秀公园是保定的主要景点公园之一,免费游览,里面有适合各种年龄段的市民游玩的项目,深受广大市民的喜爱。 一、竞秀公园概况 保定市竞秀公园位于保定市新市区,占地278亩,是一座风格别致,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山水园。竞秀公园始为苗圃,建于1958年,后经不断改建为“工人公园”,1988年5月1日正式定名为“竞秀公园”,意为与狼牙峰竞秀。1987年被列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后,经过两年大规模建设,于1989年底,大部分土建工程竣工并陆续投入使用。该园景点布局合理,立意新颖,以植物造景与园林建筑相结合,集科学性和艺术性为一体,寓古城文化于建园之中,是我市建园史上的一次飞跃。全园共分为九个功能分区,绿化面积77.5%,水面18%,建筑1.9%,道路、广场2.6%,全园露地栽植植物达5万余株(丛),57科,109属,174种,年游人量百万人次。 二、竞秀公园植物景观特色 1、合理的功能分区 根据城市的不同人群活动特点及不同的用途把公园分为:儿童活动区,青少年活动区,盆景区,科普区,老年人活动区,安静休息区,水上活动区,活动管理区。合理的分区体现了人性化的设计。根据不同分区的特点,因区置易,搭配相应的植物,科学的布局,体现了设计者深厚的人文内涵和设计水平。 2、植物造景的科学性 2.1 采用大量乡土树种及生长良好的外来树种。 通过在竞秀公园的实习和老师的讲解,我发现竞秀公园植物的选择大量选用华北的乡土树种,并配植成针阔叶混交的人工群落。 综观竞秀公园的小路、主路、山坡的主要树种,可见基本上都选用了华北地区暖温带的针阔叶树种。如杨属、柳属。榆属、槐,椿、栾、白蜡属、椴属,五角枫、山杏、黄栌、栓皮栎、槲栎、黄连木、梧桐、枫杨、柿子树、银杏,油松、合欢、玉兰、石榴、龙柏、侧柏。桧柏、乔玉兰;藤本植物紫藤、爬山虎、蔷薇;竹类植物有箬竹、早园竹等。而基调树种的选定也是XXX(老婆你实习时应该说了吧!!)槐和侧柏二种乡士树种。 除乡土树种外,竞秀公园还应用了多种性状优良的外来树种:如水杉、鹅掌楸、黑松、湿地松、铺地柏、樱花、日本晚樱、鸡爪槭、红枫、乌柿、龟甲冬青、云南黄馨、八角金盘、孝顺竹、凤尾竹和棕榈科植物等。这些乡土树种和生长良好的外来树种,在嘉保定市有良好的适应性和长势,容易形成优美的植物景观,并降低成本和养护费用,充分体现了植物配置的科学性。 2.2 营造科学合理的生态群落,形成优美景观 竞秀公园植物造景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体现在人工群落的合理配置,在满足各种植物生态要求的同时兼顾景观效果,形成了几个较为稳定的生态群落。如:狗牙根草+广玉兰+白玉兰—小花搜疏+紫玉兰—八仙花;毛白场-金银木-羊胡子草;槐-珍珠梅-紫花地丁;油松-丁香+白玉棠-剪股颖;榆-小花搜疏-二月兰;椿-胡枝子-玉簪;刺槐-傣棠-麦冬架-夭目琼花-大叶铁线莲;泡桐-绣线菊属一垂盆草;银杏—紫叶李—棣棠等。 人工群落组成可用颐和园万寿山北坡,后湖两岸的人工群落进行分析。以油松作为基调树种,四季常青,阔叶树种有槲栎,栓皮砾、白蜡、雍树、黄栌、五角枫。山杏、山桃。柳树等。树种的选择和结构正好模拟华北暖温带自然群落结构,因此比较稳定。油松种在山坡较高处,白蜡、柳树临水,春季大批山杏、山桃开花成为景观的主调,柳树嫩芽一片新绿,自己上几丛连翘可为配调。夏季架树开花一片鲜黄,成为主调。秋季槲栎秋色突出成为主调,白蜡、黄栌、栾树秋色可作配调。通往后湖的山路有丁香路、连翘路、杏花路,显示了强烈

园林植物造景及艺术分析

园林植物造景及艺术分析 摘要:园林是城市中的“绿洲”和环境优美的休憩空间。它不仅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休息娱乐活动的场所,而且对人们了解社会,认识自然,享受现代都市文明成为可能。完美的园林植物景观塑造必须具备科学性和艺术性两方面的高度统一:既要满足植物与环境的生态适应性,又要通过艺术手法,创造出植物个体及群体的形式美以及欣赏时所产生的意境美。 关键词:园林植物造景艺术分析 1、引言 城市化是20世纪人类社会最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现在全球人口约30亿人生活在城市地区。有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近30%。由于城市化快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使得人们意识到植物不仅具有环境资源价值,如改善小气候,保持水土,降低噪音,吸收和分解污染物的基本功能,而且还看到了它的美化和观赏等作用。 植物配置形成的人工自然植物群落,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并为野生生物提供适宜的栖息场所。因此尊重自然植物群落的生长规律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如今植物配置设计的必然准则。 2、植物造景 植物景观,主要指由于自然界的植被、植物群落、植物个体所表现的形象,通过人们的感官传递到大脑皮层,产生一种实在的美的感受和联想,植物景观一词也包括人工的即运用植物题材来创作的景观[1]。 植物造景,指利用乔木、灌木、藤木、草本植物来创造景观,并发挥植物的形体、线条、色彩等自然美,配置成一幅幅美丽动人的画面,供人们欣赏[2]。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植物景观的视觉效应,其植物造景定义中的“景观”一词也主要是针对视觉景观而言的。随着生态园林的深入和发展以及景观生态学、全球生态学等多学科的引入,植物景观的内含也随着景观的范围不断扩展的。植物造景不在仅仅是利用植物来营造视觉艺术效果的景观,它还包含着生态上的景观、文化上的景观甚至更深更广的含义。植物造景的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概念提出的那个年代,而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发展,尤其是随生态园林的不断发展而发展。 园林美是园林设计师对生活,自然的审美意识和优美的原谅形式的有机统一,是自然美,艺术美和社会美的高度融合。园林美源于自然,又高于自然,是大自然造化的典型概观,是自然美的再现[3] 科学的植物造景除了满足植物的生理生态、场地功能、视觉景观等需求外,还必须对植物造景的效果进行预见。植物景观是活体景观,随植物生长而发展变化的景观,对植物栽植施工后的景观变化及养护管理的考虑是植物造景的特色。 3、园林植物的观赏特性 园林植物的美主要表现在色彩,形态,芳香及其他等方面,通过叶,花,果,枝,干,根等观赏器官,以体量,冠型,色彩等观赏要素为载体,给人以现实的直观感觉。 3.1 园林植物的色彩 3.1.1 叶色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

计尚不到16%。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由于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少是外地民工,他们大多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经济上又难以承担委托辩护人的费用,因此,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较低。据笔者统计,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仅占同期检察院起诉盗窃案件总数的15%。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通常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时只会要求法庭对

盗窃罪

盗窃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及其构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

(完整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分析 张某为某小超市(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员工,主要负责商品的出库和入库管理,同事又负责收银。后发现张某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将商品价格调低或调高的方式从而将获得的差价部分据为已有。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分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虽同属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但性质不同,有着严格的区分界限。但是对于监守自盗的行为,在办案中区分起来难度较大,存在不同的模糊认识。如何定性此类犯罪行为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犹如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下面我们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说明。 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主要如下: 一是从犯罪主体上讲,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

财物,数额较大的;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那么其他组织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性质。因此,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集体单位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委员,另一类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如居民委员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等。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二是两罪的主观方面均只能是故意。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秘密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通过调低或调高价格的方式获取财物,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符合盗窃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三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个体工商户不再“其他单位”之列,其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更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客体的要求。张某利用工作的便利,通过调价的方式获取的财物属于小超市经营者所有,张某却据为己有,侵犯的小超市经营者的财产所有权。 四是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和窃取型职务侵占

盗窃罪上诉状

盗窃罪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湖北**人,住。上诉人别服湖北省**区人民法院()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2、依法予以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涉案数额(6000元)过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项:“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项:“被盗物品价格别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打算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方法》的规定,托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被盗物品是苹果笔记本电脑,属于高档消费品,价格变化巨大,新电脑的出售价格较高,一旦进入日子领域,其价格就急剧下落。上诉人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估价并未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进行合理、公正估价,估价过高,应予依法核减。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一)全部退赃:上诉人盗窃笔记本电脑已追回退还,从这一事实来看,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失,则在量刑上予思考。(二)系初犯,偶犯:上诉此前无犯罪记录,也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三)自愿认罪:上诉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具有悔罪表现,情愿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四)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由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并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五)上诉人家属现正积极筹集钞票款,愿积极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三、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没有异议,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的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可别作为犯罪处理(一)上诉人涉案金额仅属“数额较大” 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对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高法发[1998]15号):“(二)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的起点,其他地区为10000元。”本案上诉人的盗窃数额为6000元,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仅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量刑标准。(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别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别大的。” 上诉人已全部退赃,且未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主观恶性别大,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上诉人的情节别重,危害也别大,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畸重,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四、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依照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彻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思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能够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别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别大;全部退赃,并情愿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案上诉人存在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所以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用。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盗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盗窃罪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植物造景分析

植物造景分析

园林植物种植设计内容: 园林植物种植设计的艺术手法:园林种植设计中有许多应用手法和原则,但绝大多数下不能孤立地运用某一种处理手法,而是要紧密地结合项目环境、建筑造型、功能特点以及总体构图和透视色彩效果等统一考虑。在园林种植设计中常用的艺术手法有: 1、均衡 我们总是下意识地在看到的景物中寻找平衡。在植物配置中都存在着虚实或真实的轴线,当群植的植物分布于轴线两侧时,平衡和稳定是十分重要的。均衡就是一种量的均衡感,而将这种平衡将轴线两侧的竞争力协调一致,达到一种视觉上的稳定。

简洁 园林植物种植设计的简洁不是指视觉效果上的简单和单调,而是设计中所必需的控制性和适宜度,以期能形成一种长久性的美感,体现出“简洁即是美”的真谛。 对比 对比的手法在植物配置中应用较多,又可分为色彩对比、形态对比、体量对比以及质感对比等。对比的效果由对比的强弱来体现,实质上也是一种相互的衬托,突出彼此的个性。但是盲目使用对比,可能会造成混乱的视觉,所以应用时要服务于整体效果。

韵律及节奏 韵律是一种规则或不规则的间歇式重现,而重复出现其中的空间距离就是节奏。

统一 园林中的种植设计都有其中心,即主题。种植设计中的各种手段,从植物种类的选择,到植物配植方式的运用以及后期的养护管理,都统一这一主题中。但统一并不是无变化的,应有主有次,宾主分明,在植物配置上主要是指色彩的变化统一和植物种类的变化统一。 7、重复 这是指在植物种植设计时,某些植物材料以相同或相似的外形、质地或颜色反复出现,或者通过将相似物体放在一起,来增强景观的节奏感。

主次和多样性 突出主次关系,也就是要突出重点,强调重要的特征。可通过强化种植中主要成分的主导性和次要成分的从属性来实现。这也是植物混合配植中常用的方法,体现出秩序与多而不乱的造景效果,使主与辅有机地结合,营造有序而主题分明的景观效果。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 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

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 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 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 解释 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一、盗窃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植物景观分析作业

植物景观分析作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植物景观作业 1、建筑物南面(三教门口) 现有植物:阔叶麦冬,蒲葵,山茶,杜鹃,雪松。 现况:靠近建筑墙体有宽35cm的阔叶麦冬种植 带,往南延伸植有蒲葵及三颗山茶。分布如图。 蒲葵冠幅约1.2m,单独生长的山茶冠幅约2.5m, 高约2.5m,两颗并在一起的山茶单颗冠幅约为 2m,高约2.8m,杜鹃种植带靠近路的宽约1.8m, 其余往北延伸。 改造:现有植物情况过于杂乱,周围大乔较 多, 围合感很 重,而这 块绿地给 人一种杂 乱的感 觉,不能 突出入口 的感觉。 采用规整式的配置突出入口的感觉。 使用种植池种植花叶蔓长春,高约1.6m,形成入口边界。移除原先长势过于茂盛的山茶,换种体积较小高约1m的山茶球。因为两边都有高大的树木,同时还有一栋教学楼挡在南面,所以这边虽然是建筑物南面但光照度并不高,采用朱砂根,11月以后还可以赏果。 2、建筑物北面 现有植物:广玉兰,桂花,石榴,梧桐,棕榈,杜鹃,山茶,蒲葵 现况:靠近建筑墙体部分没有种植大乔,有1.25m宽的地被绿化+小灌木,距离建筑约3m种植了四株广玉兰长势良好,非常健壮,冠幅约5m,高度约6.5m,广玉兰下的地面几乎没有植物生长。围绕广玉兰有杜鹃带,高75cm,宽80cm。 花叶蔓长春 阔叶麦冬 山茶 朱砂根 地被:马蹄金

改造后: 因为建筑物北面有窗户,需要采光,所 以选择不会遮挡窗户的灌木:八角金盘,八 角金盘下植吉祥草。中间的灌木球采用红叶 石楠,对应建筑北面的红色墙面的建筑。 改造方案:广玉兰下种植大吴风草,移除杜 鹃,边缘杂植吉祥草,两边呼应,产生整体 感,使得校园内两栋建筑产生联系,减弱两 栋建筑之间的分离感(因为我觉得让校园内 的建筑产生联系是很重要的…园内的建筑和 植物配植相互之间如果没有联系感,要在校 园内产生归属感是很难的。同在一个园区 内,建成年代的不同使得两栋建筑已经很有 断裂感,不能改变建筑外观只能在植物配植 上减弱断裂感。) 3、水边 现有植物:伞竹,池杉,海芋,沿阶草 现况:调查的地方位于三教后方西侧,阳光充 足。池杉长势还可以,冠幅1.6m—1.8m,高约 5m,伞竹生长良好,海芋部分叶色发黄,是因为 后方有挡土墙,并且有上有乔木荫蔽,缺少充足 的散光,光线不足影响光合作用。

园林植物造景分析

XXXX大学 地理与生物科学学院 《园林植物造景》XXX(地方)植物造景分析 姓名:XXX 学号:XXXXXXXXX 年级专业:20XX级园林指导老师:XXX教授 2017年4月9日

一、大学校园环境对于学生学习生活的 意义。 大学校园是一群朝气蓬勃、思想活跃的年轻人学习、生活的场所,这些年轻人将在这个空间里度过他们的身体和思想成长中最为剧烈的时期,可能四年或者更长的时间。这个园区的每一幢建筑、每一个雕塑、每一个花坛、每一颗树木都可能让他们驻步,让他们在以后很长的时间里仍记忆犹新。环境艺术的核心应该是生活艺术,美化环境,最大程度上是美化生活。大学校园环境是师生们的露天“起居室”,从课 间休息,室外阅读,到聚合交往、散步休息等等都与之息息相关。时代的发展,大学生的身心发展更加活跃,比以往的大学生更渴望人际交流,更需要广阔的自然空间,而这些空间很大一部分是在建筑空间以外,校园内的小树林,林荫路,池塘边,往往是学生停留的地方,或交谈,或散步,或静静的看书。课堂上的学习只是人生接受教育的一个方面,校园环境对培养大学生的修养、情操、品德更是不可缺少的要素,校园环境就是学生的第二课堂。良好的植物景观对于大学生而言不仅带来的是感官上的美的享受,更能达到环境教育的目的。以下即对xxx(地方)内各高校校园内植物造景做简要分析。 二、植物造景具体分析。 1、多样统一原则:在色彩线条形成风格,等方面都有一定

程度的相似性或一致性,给人以统一的感觉。这种风格比较踏实稳重,不会给别人突兀的感觉,尤其在一些僻静、人烟相对稀少的环境或者山坡、断崖边应用更加符合周围的环境特点。 图一(左) 图二(右) 2、对比与调和原则:颜色、形状、体量、软硬、线条等对比在xxx(地方)植物造景中应用尤为广泛。体量上的对比与调和在各种植物中,有的体量上的很大差别。可取得不同的景观效果。运用色彩的调和,则可获得宁静稳定与舒适优美的环境,从感官上带给人们新鲜奇特的感觉,多彩缤纷的颜色也符合人们的审美要求。在植物造景时,往往结合周围的环境建筑,通过构造植物不同的线条以及利用植物(大多为草本)的“软”与建筑的“硬”也形成对比,使周围环境均衡协调,不显突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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