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
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

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在日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而在合同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常常是引发争议的焦点之一,其中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就是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概念。
明示瑕疵,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
它指的是在合同中,卖方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明确告知买方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有关商品或服务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比如说,在购买一件二手家具时,卖家明确指出某个部位有磨损或者损坏,这就是明示瑕疵。
由于已经提前知晓,买方在做出购买决策时就会充分考虑这些明示的缺陷,并在价格或者其他方面与卖方进行协商。
如果买方在明知存在明示瑕疵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那么后续就不能仅仅因为这些明示的缺陷而主张合同违约或者要求赔偿。
然而,隐蔽瑕疵就没有那么简单直观了。
隐蔽瑕疵是指那些在合同订立时,卖方或提供服务方没有告知,而买方在正常的检查和使用过程中也难以发现的商品或服务的缺陷。
比如购买一台新的空调,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其制冷效果严重不足,而在购买时,无论是外观检查还是初始使用,都未能发现这个问题,这就可能属于隐蔽瑕疵。
对于隐蔽瑕疵,法律通常会给予买方更多的保护。
因为买方在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凭借自身的能力完全发现这些隐藏的问题。
如果在合同履行后,买方发现了隐蔽瑕疵,并且该瑕疵严重影响了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或者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可能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甚至是赔偿损失。
在判断一个瑕疵是明示还是隐蔽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合同中的约定是重要的依据。
如果合同中明确提到了某个问题是瑕疵,并且双方对此有明确的共识,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明示瑕疵。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及,而问题又不是轻易能够发现的,就可能被认定为隐蔽瑕疵。
其次,交易的习惯和行业惯例也会产生影响。
在某些行业中,某些问题被普遍认为是明示瑕疵,而有些则可能被视为隐蔽瑕疵。
民商法课件七(意思表示瑕疵)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三)基于诚信原则而不得撤销的错误
➢1.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不得进行撤销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将价金误写为 12万。李四表示承诺。 ➢问,张三能否撤销其意思表示? ➢2.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内心真意的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误将价金写为 8万,李四对8万元的要价表示承诺。 ➢问题一,张三能否撤销以8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问题二,如果相对人李四表示接受张三以10万元出售汽车的真实意思, 李四能否撤销以10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二)解释先于错误
➢1.概念: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示行为的表示价值和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 一致。所以必须先对行为的表示价值进行解释。 ➢2.解释表示价值的规则 ➢(1)原则采规范解释:以理性相对人的角度,结合文义、相关条款、 行为的目的、交易习惯,对该行为进行解释。 ➢例如,张三书信李四,愿以1万元购买李四的手机。李四打算把手机邮 寄给王五,填错地址,邮寄给张三。 ➢问,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一)意思表示错误
➢1.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台湾民法所说的错误。(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6年版,第266-267页。) ➢(2)台湾民法88条第1款:“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或表示行为错误, 表意人可以将其意思表示撤销。”——内容错误与表示行为错误 ➢(3)台湾民法88条第2款:“当事人或物之性质发生错误,如果属于交 易上认为重要的,视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性质错误 ➢台湾民法89条规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 可以意思表示错误,进行撤销。”——传达错误
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类-.doc

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类?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
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类型: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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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受欺诈威逼等迫于无奈、意思表示有瑕疵时签的字盖的章,那么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那么,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呢?意思表示瑕疵有哪些种类呢?为您解答。
一、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
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所谓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心意愿与行为表示不一致,达不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归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使人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一种违法的威胁。
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起诉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目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
4、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过失陷入重大错误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的行为。
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事行为中意思标书瑕疵的形态

民事行为中意思标书瑕疵的形态民事行为中的意思标书瑕疵指的是在意思表示中存在缺陷或错误,导致合同、协议等文件的表达不明确或产生误解的问题。
这种瑕疵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产生,例如语言表达不准确、用词不当、文法错误、逻辑混乱等。
意思标书瑕疵可能会给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纠纷。
意思标书瑕疵的形态多种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常见的形态进行解释。
1. 表述模糊不清:意思标书中的条款或表述不够明确,使得当事人无法准确理解合同的含义和约束。
这种瑕疵可能是由于用词不当、句子结构复杂、修辞手法过多等原因导致的。
例如,一份合同中使用了模棱两可的措辞,如“尽可能提供服务”,这样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
2. 逻辑混乱:意思标书中的逻辑关系不清晰,表达不连贯,导致当事人无法理解合同的内在逻辑。
这种瑕疵可能是由于结构混乱、逻辑推理错误、论证不充分等原因造成的。
例如,在一份销售合同中,合同的条款之间缺乏逻辑关联,或者逻辑关系不清晰,这样的合同容易引发争议。
3. 用词不当:意思标书中使用的词汇不准确或不规范,导致合同的表达产生误解。
这种瑕疵可能是由于用词不当、词义模糊、词语搭配不当等原因引起的。
例如,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使用了“租金”一词,但未明确规定是指月租金还是年租金,这样的表述可能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扰。
4. 文法错误:意思标书中存在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等问题,导致合同的表达不准确或产生歧义。
这种瑕疵可能是由于缺乏语法知识、书写粗糙、校对不严等原因造成的。
例如,在一份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使用了错误的时态,或者标点符号使用不当,这样的错误可能会对合同的解释产生影响。
意思标书瑕疵的形态多种多样,可能涉及到合同的表述、逻辑、用词和文法等方面。
为了避免此类瑕疵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影响,当事人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准确和清晰地表达意思,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合同进行审查和修改,以避免意思标书瑕疵的发生。
合同存在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存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存在瑕疵的情况屡见不鲜。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存在瑕疵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合同瑕疵的概念及类型1. 概念合同瑕疵,是指合同在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
合同瑕疵可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成立瑕疵,二是合同履行瑕疵。
2. 类型(1)合同成立瑕疵1)主体瑕疵: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法律规定的资格。
2)意思表示瑕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
3)内容瑕疵: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
(2)合同履行瑕疵1)履行主体瑕疵:合同履行主体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
2)履行标的瑕疵:合同履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瑕疵: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
三、合同存在瑕疵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1)合同成立瑕疵导致合同无效1)合同主体瑕疵: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法律规定的资格,合同无效。
2)意思表示瑕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
3)内容瑕疵: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合同无效。
(2)合同履行瑕疵导致合同无效1)履行主体瑕疵:合同履行主体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2)履行标的瑕疵:合同履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瑕疵: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2. 合同可撤销(1)意思表示瑕疵导致合同可撤销1)欺诈: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2)胁迫:一方当事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合同中的瑕疵与无效性

合同中的瑕疵与无效性合同是经过双方当事人自愿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为了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法律对合同的缺陷和无效性设定了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和无效性,并对其原因和后果进行分析。
一、合同中的瑕疵合同中的瑕疵是指合同在成立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形式的瑕疵:合同形式瑕疵是指合同在形式上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
比如,未经法定程序订立的合同、未经必要的批准或备案的合同等。
这种形式瑕疵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2. 合同内容的瑕疵:合同内容瑕疵是指合同条款存在不合法、不公平或难以执行等问题。
例如,合同中包含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过于苛刻的合同条款等。
这种内容瑕疵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3. 合同当事人的瑕疵:合同当事人的瑕疵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存在的问题,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如精神障碍、未成年等)、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超出范围等。
这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二、合同的无效性合同的无效性是指合同在成立或履行过程中因特定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
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1. 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的绝对无效是指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合同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这种合同被认为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被视为无效合同。
2. 合同的相对无效:合同的相对无效是指合同存在一定的缺陷,违反了一些法律规定,但仍然可以保留部分效力或进行救济。
如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三、瑕疵与无效性的影响和救济合同中的瑕疵和无效性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在发现合同存在瑕疵或无效性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 变更、解除合同:当合同存在瑕疵或无效性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消除瑕疵,或者解除合同以保护自身权益。
2. 要求赔偿:当合同无效导致损失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
谈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及其效力问题

谈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及其效力问题内容摘要:电子意思表示对于数据化电子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意思表示与传统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不同,无法完全适应传统民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制度。
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电子意思表示的具体法律应用规则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进行拓展、延伸和重新界定。
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其效力判断方面做出阐述。
关键词:电子合同意思表示法律规则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电子化是其显著特征,也正是意思表示形式的这一变化使传统合同法的部分内容面临冲击和挑战。
目前,我国立法者和很多学者已开始更多地关注这一领域,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揭开了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新篇章。
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瑕疵和效力判断这一角度对电子合同的相关问题做出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用。
现实环境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判定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核心内容,它的真实性往往关系着法律行为最终的成立与生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所谓意思表示的瑕疵,是与意思表示健全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或依据不正确的基础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如何确定其法律效力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态度和总体立法政策有很大不同。
其中,大陆法系是以“意图理论”作为建构有关意思表示瑕疵问题的方法论。
根据这一理论,意思表示的约束力来自于表意人自己真实、自由的内在意思。
当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而出现表示瑕疵,就可能构成无效的合同或可以被撤销。
而在英美法系,则以“风险自负理论”来作为处理和判断意思表示瑕疵的基本方法论。
根据该理论,一个人可以使对方同意意思表示只有在其预期正确的情况下才有效,但在缺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他应该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
因此,在这种体例下,表意人一般不能因自己的错误而撤销其意思表示。
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一)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概述网络环境条件下,由于意思表示基本是利用信息处理系统或电脑而做出的,因此有人称之为电子意思表示。
七论述题论意思表示有瑕疵及其法律后米

七论述题论意思表示有瑕疵及其法律后米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表示。
2、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
3、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4、误传,指因意思表示传达人之错误而导致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5、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证实情况,是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6、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
7、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为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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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摘要: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变更、被撤销。
我国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与传统民法在立法模式、类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需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合同意思表示瑕疵合同效力完善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意思表示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完善对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规制的建议几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以期有利于司法实务。
一、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概述(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是德国民法制度中的基本概念,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
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1](P90)。
笔者认为,意思表示主要包括如下内涵:(1)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活动;(2)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欲达到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3)意思表示行为通过一定方式来开展;(4)对外表示要达到他人能知晓的程度。
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主观要件)和表示行为(客观要件)两部分构成:1、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是表示行为,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欲达到某种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从而使他人能够知晓其内心意思的活动。
如发送要约函、在合同书上签字等活动就是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因为只有内心意思而无外部表示行为,则不能将内心意思客观化,该内心意思根本无法为他人所知晓,也就无法构成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是内心意思,所谓内心意思,是指当事人追求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即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效果)的内心意志和思想。
如当事人想从专卖店购买一台联想牌手提电脑、欲向慈善基金会捐赠一笔善款等想法就是内心意思。
内心意思也是意思表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因为只有表示行为而无内心意思,则表示行为没有反映当事人想达到的目的,同样也无法构成意思表示。
由于当事人对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的自我决定程度有所不同,因而民法对意思表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类,其目的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规范不同类型意思表示的效力。
笔者认为,对意思表示的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是将其划分为健全的意思表示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正常状态是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之间保持一致,这种意思表示就是健全的意思表示;如果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之间不一致,那么就是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瑕疵。
由于意思表示瑕疵是意思表示的非正常状态,因此以下主要对意思表示瑕疵进行深入分析。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意思表示瑕疵的现象大量存在,如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虚假合同进行诈骗,以开玩笑方式做出的赠与而引发的纠纷等等。
所谓意思表示瑕疵,是指意思表示在其内部某一构成要素或互相联系上存在一定瑕疵。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另一类是意思表示不自由: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这是非真意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客观上所表示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瑕疵。
具体而言有三种情形:(1)心中保留。
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在心中,所做出的表示行为并不代表真实意思,所以它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如前面所说的,以开玩笑的方式做出的赠与表示。
但我国法律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2)虚伪表示。
亦称通谋虚伪表示或假装行为,它是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假装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都存在伪装行为,即虚伪表示。
(3)错误。
是指表意人出于错误或不知而致使其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况。
意思表示错误包括表示内容错误、表示行为错误、动机错误。
而在表示内容的错误中,又包括法律行为种类或性质之错误、标的物本身的错误、标的物价格、数量、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的错误、当事人本身的错误。
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错误,只规定了“重大误解”。
以上三种意思表示属于意思表示的不完整,即有欠缺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不自由。
也称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一方以某种非法手段诱导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受到他人的非法干预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
具体有三种情形:(1)因欺诈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既可以是积极作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二是欺诈人主观上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至于是否有取得财产上利益的故意,则在所不问。
三是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
四是须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2](P78)。
(2)因胁迫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表意人陷入恐惧,并因此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强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表意人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胁迫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
二是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三是胁迫的本意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不法干预。
四是须相对人因胁迫而实际上已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
(3)因乘人之危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迫使其违背本意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现象。
构成乘人之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二是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做出意思表示。
三是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在上述情况下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是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由相对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五是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所谓重大不利,通常为经济上的损失,但并不限于经济损失。
二、意思表示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意思表示瑕疵对合同效力影响的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瑕疵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就意思表示瑕疵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作了相关规定:1、意思表示瑕疵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合同法》第52条也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意思表示瑕疵导致合同可撤销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及显失公平的行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时显示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经分析和比较,我们可发现,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就意思表示瑕疵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作出了规定,但二者之间均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所冲突,比如《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但《合同法》却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无效;再如《民法通则》显失公平的行为可变更或撤销,但《合同法》却规定在订立时显示公平的合同可请变更或撤销。
因此,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就对意思表示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分析探讨。
(二)合同意思表示瑕疵时的法律适用选择1、因欺诈、胁迫行为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全部无效,而无论其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而《合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只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无效。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相比较而言,《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法、而《合同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应优先适用《合同法》;同时,《民法通则》颁布在前是旧法,而《合同法》颁布在后是新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理”也应优先适用《合同法》,因此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无效,在其余情形均为可变更或撤销。
2、因乘人之危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但《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范畴。
这也同样面临着法律适用选择问题。
笔者认为,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理由同上,不在赘述。
(三)意思表示瑕疵导致合同无效的具体类型与理由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采取默示的方式接受。
可以是双方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
这种存在伪装行为,即虚伪表示,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例如,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订立了一个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
但有学者认为,如果一律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处理上述案件,令合同无效,有时会不适当。
而按照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的理论,把虚伪表示和隐匿行为区分开来,各自考察,虽然虚伪表示无效,但只要隐匿行为符合有效要件,它就发生法律效力,如上例,虽然不发生买卖的效果,却发生赠与的法律效果,就应该承认赠与有效。
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错误的,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做出了虚伪表示,就表明他们有违法的目的,其结果也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如果因为隐匿行为符合有关形式要件而让其发生法律效力,那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将毫无法律保障,使法律出现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