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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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1.15•【文号】林工发〔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林工发〔2023〕109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是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迫切需要,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农牧民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托两轮退耕还林还草形成的林草资源,以全面提升质量效益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

到2025年,重点完成急需且有条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任务,提升林草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增强林草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到2030年,全面完成两轮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构建结构完善、功能完备的林草生态系统,为建设生态文明、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二、坚持分类施策。

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植补造补播、森林抚育、灌木平茬、低质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和退化人工草地更新复壮等提质增效措施,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推动特色产业和特色品牌建设,发展壮大退耕还林还草后续产业,促进成果巩固。

对低于保存标准的退耕地块实施补植补造补播,适时开展抚育管护,确保成林成草;对密度过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林分,根据林分发育、林木竞争等自然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适度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优化林分结构,促进保留木生长;对处于衰败期或林木生长不良甚至成片死亡的灌木林进行平茬抚育、更新复壮,促进新枝萌生、灌丛增大,提高灌木林地的生产力和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经营;对受人为或自然因素影响,导致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林产品产量或生物量显著低于同类立地条件林分平均水平,不符合培育目标的低效退耕还林地块,采取改变林分结构、调整或更替树种等修复措施,提高林分质量、稳定性和效益水平;对因树种或种源选择不当,未能做到适地适树,经济价值及生态功能低下,没有培育前途的退耕还经济林,选择林木良种,采取高接换冠、树种品种更替等措施,提高林分质量和效益;对严重退化甚至部分枯死的退耕还草地块,采取断根、疏松透气、重新播种、加强日常养护等措施进行复壮更新,提高草原盖度和生长量。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经2009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实现野生植物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开发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古树名木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其根、茎、叶、皮、花、果、种子及其衍生物等。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冬虫夏草的采集、销售、保护等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保护恢复为主、积极发展、有偿利用的方针。

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鼓励和支持人工培育种植珍贵、稀有野生植物。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下统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许可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03•【文号】林退发〔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0〕9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还草管理,满足新时期退耕还林还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附表2.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1月3日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种草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

第三条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法规、政策和规定;(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人工草地及退耕还林还草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还草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五)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六)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已经2001年6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2001年6月20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自然保护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等一切自然资源,不分权属,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为主,实行保护、建设、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资源、协助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义务,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藏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发〔2023〕20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激活农牧区资源要素,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及区党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贯穿始终,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以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保障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

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鼓励引导,也要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规模适度。

土地流转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规模、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条件、粮食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因素,科学引导,分类推进。

国务院:7.7亿元投资西藏天然草地保护工程

国务院:7.7亿元投资西藏天然草地保护工程
源 保 护 区 内 的 违 法 建 设 项 目和 排 污 口 ,限 期 治 理 地 下 水 污 染 隐 患 ; 格 控 制 影 响 地 下 水 的 城 镇 污 染 ,推 进 严
治 等 方 面 需 要 ,污 水 处 理 将 继 续 得 到 政 策 的 支 持 。 环 保 部 环 境 规 划 院 日前 发布 的 一 份 报 告 预 测 ,未 来 五年 ,
些 草 地 的草 比 原 来 长 高 了 近 6厘 米 , 重 要 区 域 的 草 原 生 态 环 境 改 善 效 果 明显 。 西 藏 自治 区 环 保 厅 厅 长 张 永 ” 泽 说 。近 年 来 , 中央 加 大 对 西 藏 生 态 环 保 的 投 入 力度 , 国 务 院 批 准 实 施 了 计 划 总 投 资 达 1 5亿 元 的 《西 藏 生 5 态安 全屏 障保护 与建 设规 划 》 。截 至今 年 7月底 ,规 划
果 明 显 。 据 西 藏 自治 区 发 改 委 介 绍 , 天 然 草 地 保 护 工
程 有 退 牧 还 草 和 鼠 虫毒 草 示 范 治 理 两 个 子 项 目,主 要 实 施 范 围 涉及 1 4个 纯 牧 业 县 和 2 4个 半 农 半 牧 县 及 1 3 个 鼠 虫 毒 草 重 灾 区域 。截 至 目前 , 累计 落 实 国家 投 资 77 .
发 改 委 : 已批 准 海 南 L NG 项 目总 投 资 6 5亿 多 元
“ 十二 五 ”重 点 项 目一 一 海 南 液 化 天 然 气 (NG) L 站
亿 元 ,实 施 天 然 草 地 禁 牧 16万 公 顷 、休 牧 1 06万 公 1 0.
22 CCM S
市场导航 _C CMS
中的 1 0大 工 程 项 目共 到 位 投 资 2 . 93亿 元 ,工 程 建 设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西藏自治区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持续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协调推进,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良好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

第五条【环境保护的责任】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自治区、市、县、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并给予适当奖励和政策支持。

第二章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第七条【环境目标】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生态保护】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确保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第九条【污染防治】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的防治,提高环境质量。

第十条【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绿色生产方式和循环经济。

第十一条【生态修复】加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功能。

第三章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在建设项目、政策措施、规划编制等前期决策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环境风险和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污染排放控制】制定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放源进行监测和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四条【资源节约】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先进经验。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区】设立和管理生态保护区,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态修复】采取措施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加强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四章环境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保护和恢复退化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和牧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印发<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西部规〔2016〕1715号)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我区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包括草原围栏、退化草原改良、舍饲棚圈、人工饲草地、黑土滩治理和毒害草退化草地治理。

草原围栏是指用钢丝或钢丝制品、混凝土、角钢立柱及构件架设后形成的拦隔防护设施将天然草地围成不同大小的小区,从而控制畜群活动、保护草地和进行草地建设等来提高天然草地生产力的一种措施。

退化草原改良是在不破坏或很少破坏退化草原原生植被条件下,用生态学基本原理和农艺学方法,通过补播、划破草皮、切根松耙等方式,改善天然草群成分,增加种群密度和物种多样性,提高草地生产力和生态功能价值。

舍饲棚圈是指在高寒牧区为增强畜牧业防抗灾能力,减少农牧民因灾损失而建设的牲畜保暖设施。

人工饲草地是指采取农业综合措施,在完全破坏原有植被的情况下,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建立起来的草本植物群,主要提供高产、优质饲草料。

黑土滩治理是指通过围栏、灭鼠、补播、施肥、灌溉等综合措施,对黑土滩进行封育改良,解决高寒草甸、沼泽化草甸草皮融冻剥离,盖度降低、土壤裸露,土壤肥力降低、鼠害严重等问题,恢复草原生态,提高植被覆盖度和生产力。

毒害草退化草地治理是指通过物理、生物和化学手段,清除有毒有害或不良植物种(牧草),直接减少或抑制植被的这些不良成分,提高可食牧草的竞争优势,从而提高可食牧草产量。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草原生态建设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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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保护和恢复退化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和牧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印发<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西部规〔2016〕1715号)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我区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包括草原围栏、退化草原改良、舍饲棚圈、人工饲草地、黑土滩治理和毒害草退化草地治理。

草原围栏是指用钢丝或钢丝制品、混凝土、角钢立柱及构件架设后形成的拦隔防护设施将天然草地围成不同大小的小区,从而控制畜群活动、保护草地和进行草地建设等来提高天然草地生产力的一种措施。

退化草原改良是在不破坏或很少破坏退化草原原生植被条件下,用生态学基本原理和农艺学方法,通过补播、划破草皮、切根松耙等方式,改善天然草群成分,增加种群密度和物种多样性,提高草地生产力和生态功能价值。

舍饲棚圈是指在高寒牧区为增强畜牧业防抗灾能力,减少农牧民因灾损失而建设的牲畜保暖设施。

人工饲草地是指采取农业综合措施,在完全破坏原有植被的情况下,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建立起来的草本植物群,主要提供高产、优质饲草料。

黑土滩治理是指通过围栏、灭鼠、补播、施肥、灌溉等综合措施,对黑土滩进行封育改良,解决高寒草甸、沼泽化草甸草皮融冻剥离,盖度降低、土壤裸露,土壤肥力降低、鼠害严重等问题,恢复草原生态,提高植被覆盖度和生产力。

毒害草退化草地治理是指通过物理、生物和化学手段,清除有毒有害或不良植物种(牧草),直接减少或抑制植被的这些不良成分,提高可食牧草的竞争优势,从而提高可食牧草产量。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草原生态建设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在草原退化比较严重的地区实行围栏和草原改良,在纯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建设舍饲棚圈,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建设人工饲草地。

三是坚持政策导向原则,以科技为支撑,充分调动牧民群众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

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四是坚持集中连片原则,以户为基础,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建设。

第五条退牧还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县”的总体要求和草原围栏、退化草原改良、舍饲棚圈、人工种草等任务落实到户的工作原则,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厅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分别落实到地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政府责任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厅作为退牧还草工程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退牧还草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有关政策,部署各项任务,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地市、县要成立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县县长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是具体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好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八条自治区农牧厅、各地市农牧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的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深入项目县、乡镇、村、牧户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三章项目编报与审批第九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与管理程序分为组织申报、审批下达、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营管护五个阶段。

项目严格按照基建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

第十条自治区农牧厅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08-2030年)》,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国家申报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投资需求。

国家下达建设任务后,由自治区农牧厅提出年度任务分解方案,并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下达到地市。

由地市农牧局组织项目县严格按照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格式编制项目县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实施范围、实施目标、主要经济指标、建设内容与规模、技术方案、投资概算、招投标方案、组织管理、效益分析及保障措施等。

从自治区下达工程建设任务之日起,项目实施县须在2个月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审查、修改、定稿工作。

第十二条地市农牧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县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厅备案。

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下达实施方案批复。

经核准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县必须严格按照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退牧还草工程要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区水利、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结合起来,确保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五条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牧户,必须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将草原生产经营、保护与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户。

草原依法流转时,其退牧还草工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流转。

第十六条项目批复后,由项目县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县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有资质单位实地进行草原围栏、退化草原改良、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等作业设计和建设方案,把实施方案确定的退牧还草任务具体落实到村、落实到户、落实到每一块草场。

第十七条中标网围栏生产经营企业,不仅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网围栏(西藏标准网围栏技术规格及供货要求),还必须根据围栏作业设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第二年10月底前完成围栏建设任务,草原围栏建成后,中标网围栏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用GPS 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实地测量围栏面积,并绘制成图,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退化草原改良应当在气候适宜、鼠害得到有效控制的中度以上退化草原范围内实施。

在不破坏原生植被的前提下,采取补播、划破草皮或切根松耙等方法进行。

补播亩产鲜草产量应当比补播前提高一倍以上,植被盖度达到60%以上。

当年补播建设任务必须在第二年7月中旬前完成。

第十九条补播所需牧草种子应当选用在当地或同类地区试种成功、适应性强、生态效益好的牧草品种,且必须达到国家牧草种子分级二级以上标准。

种子一律定量包装,包装袋上要标明种子名称、供应单位,袋口挂种子标签,标明种子名称、产地、发芽率、净度。

第二十条舍饲棚圈建设优先安排高寒牧区的易灾、多灾纯牧户,项目建设采取整乡整村推进,不得以乡村为单位平均分配或插花式安排建设任务。

为确保建设质量,原则上允许双联户或多联户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一条人工饲草地建设应当选择集中连片(50亩以上)、气候适宜、灌溉便利的地块。

项目县要将建设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对建设地块进行GPS定位上图。

同时积极与水利项目建设相结合,争取安排渠系建设,有效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黑土滩治理应当在出现草皮融冻剥离,盖度降低、土壤裸露等退化为沙砾滩的高寒草甸、沼泽化草甸上实施。

必须采用围栏封育、治理鼠害、施肥、灌溉等综合性措施治理。

第二十三条毒害草退化草地治理应当选择在毒害草盖度在30%以上的草原实施,采取人工和机械的方法,将毒害草的危害控制在不影响其他优良牧草繁殖、生长为宜。

治理后,毒害草的盖度应控制在15%以下。

第二十四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四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法人制。

明确项目县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县长为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实行项目招投标制。

由各地市农牧局商同级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和项目县,统筹开展退牧还草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经营范围、业绩、信誉及相关资质部门抽检报告等进行严格审查,杜绝皮包公司、掮客等扰乱招投标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对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退牧还草工程网围栏、补播草种、人工饲草地建设草种,以及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对于单项合同低于必须进行招投标金额的建设施工和材料采购以及农牧民能够自行建设的项目,不应一律要求进行招投标。

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上,应委托有资质、信誉度高、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网围栏及牧草种子等招标工作。

各地市在设置标书评分值时,增加“是否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西藏境内有生产厂房和设备的网围栏生产企业,每吸纳1名当地农牧民从事网围栏生产3个月以上,增加0.2分;每吸纳1名当地建档立卡农牧民贫困人口从事网围栏生产3个月以上,增加0.5分,分值上限为10分”内容。

增加“每吸纳1名当地农牧民从事围栏建设3个月以上,增加0.2分;每吸纳1名当地建档立卡农牧民贫困人口从事围栏建设3个月以上,增加0.5分,分值上限为15分”内容。

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当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为准。

对上个年度是否落实吸纳当地农牧民、建档立卡贫困农牧民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情况进行核实,情况不属实的,5年内不能参加投标。

有其他诚信缺失行为的企业、生产网围栏不合格企业、围栏建设不合格企业纳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加投标。

在区外注册生产网围栏企业,必须具有注册所在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说明、在西藏有2年以上中标经历并在我区地市农牧局登记备案的企业,否则不得参与投标。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报自治区农牧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实行项目监理制。

只有具备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才能承担退牧还草监理工作,在目前区内尚未成立草原工程监理机构的情况下,项目县可委托地市草原(监理)站与区外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合作对项目县退牧还草工程进行监理,也可直接委托区外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项目合同制。

项目县要与中标网围栏企业、牧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草原工程监理机构等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准确、有效,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内容要与标书或招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同时,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任务必须落实到牧户和草场,地市与县、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牧户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实施方式、起止时间和实施面积。

第二十九条项目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组对中标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进行实地核查,对不具备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中标企业,项目法人有权终止中标资格。

要对运抵本县的网围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镀锌钢丝围栏基本参数(JB/7137)》、《编结网围栏技术条件》(JB/7138.1--7138.3-93),牧草种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牧草种子质量等级标准》GB6141-2008和GB6142-2008严格把关,抽样送往自治区畜牧总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必须予以退回,损失由中标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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