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1.15•【文号】林工发〔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林工发〔2023〕109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是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迫切需要,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农牧民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托两轮退耕还林还草形成的林草资源,以全面提升质量效益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
到2025年,重点完成急需且有条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任务,提升林草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增强林草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到2030年,全面完成两轮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构建结构完善、功能完备的林草生态系统,为建设生态文明、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二、坚持分类施策。
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植补造补播、森林抚育、灌木平茬、低质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和退化人工草地更新复壮等提质增效措施,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推动特色产业和特色品牌建设,发展壮大退耕还林还草后续产业,促进成果巩固。
对低于保存标准的退耕地块实施补植补造补播,适时开展抚育管护,确保成林成草;对密度过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林分,根据林分发育、林木竞争等自然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适度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优化林分结构,促进保留木生长;对处于衰败期或林木生长不良甚至成片死亡的灌木林进行平茬抚育、更新复壮,促进新枝萌生、灌丛增大,提高灌木林地的生产力和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经营;对受人为或自然因素影响,导致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林产品产量或生物量显著低于同类立地条件林分平均水平,不符合培育目标的低效退耕还林地块,采取改变林分结构、调整或更替树种等修复措施,提高林分质量、稳定性和效益水平;对因树种或种源选择不当,未能做到适地适树,经济价值及生态功能低下,没有培育前途的退耕还经济林,选择林木良种,采取高接换冠、树种品种更替等措施,提高林分质量和效益;对严重退化甚至部分枯死的退耕还草地块,采取断根、疏松透气、重新播种、加强日常养护等措施进行复壮更新,提高草原盖度和生长量。
林业与生态环境建设项目-PPT课件

专题2:退耕还林工程
二、下一阶段任务和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要求,下一步要 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民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 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 策与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退耕还林后续成果 的巩固工作。 国家将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并安排专项资金巩固退耕还林 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 部政策的中部地区,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 规划,重点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 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安排必要的 退耕还林工作经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同时,为加快国土绿化进 程,推进生态建设,今后仍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的建设 任务。
专题3:退牧还草工程
二、下一阶段目标和任务 “十一五”(2019—2019年)期间,实施 退牧还草7.5亿亩,其中:禁牧3.02亿 亩,休牧4.33亿亩,划区轮牧0.15亿 亩。到2019年,使工程区30%的退化草 原得到有效治理,工程治理区草原生态 恶化的趋势得以有效遏制,天然草原家 畜超载率由34%下降到25%。
三、项目管理办法 各地要进一步总结工程建设经验,按照集中布 局、统一部署、突出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根 据工程建设规划,由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 厅,提出2009年投资建议计划,联合上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2009年国家拟安排 中央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用于防护林体系建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就《退耕还林还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就《退耕还林还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就《退耕还林还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颁布以来,为规范各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维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国务院同意,2014年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2015年,又下发《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明确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措施。
为保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依规推进,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和《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我们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至5月19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委西部开发司(农林生态处)电子邮箱:**************.cn,或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司(农林生态处)”,邮编100824。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西部开发司2016年4月28日退耕还林还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还草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退耕还林还草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并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四条退耕还林还草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退牧还草工程施工方职责

退牧还草工程施工方职责退牧还草工程是一项重大的生态工程,旨在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退牧还草工程施工方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方应严格按照退牧还草工程的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在施工前,施工方需要认真研究工程设计文件,了解工程的目标、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等。
同时,施工方还应根据设计文件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二、确保工程质量施工方应确保退牧还草工程的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需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的质量。
同时,施工方还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保护生态环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施工方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此外,施工方还应合理利用草原资源,避免过度开采和破坏草原。
四、保障施工安全施工方应确保退牧还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施工方需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设施的安全。
同时,施工方还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积极配合监管和管理施工方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退牧还草工程的监管和管理。
施工方需要主动与项目管理部门沟通,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此外,施工方还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和报表,确保工程管理的顺利进行。
六、履行合同义务施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施工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费用等要求完成工程,同时,施工方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风险。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施工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奉节府办〔2017〕238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森林资源正文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办〔2017〕2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奉节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奉节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重庆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渝财农〔2017〕84号)、《奉节县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实施意见》(奉节府发〔2015〕41号)、《奉节县退耕还林工程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办〔2016〕256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尊重规律、规模经营、确保质量”的原则。
是否退耕由农户自己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退耕;退耕发展生态林、经济林要结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突出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按照现代农业适度规模发展要求,鼓励集中连片退耕还林;要把退耕还林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监管。
第三条新一轮退耕还林严禁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实施。
除基本农田外,对符合条件的坡耕地分年度、有计划的实施退耕还林。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新一轮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安排,在市级有关部门下达我县的年度指标范围内,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层层申报”的方式,经县政府同意后分别下达给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2]12号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a7bf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28.png)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3月22日内政办发[2002]12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区经济发展、农牧民收入得到增加,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草)项目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草)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当地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
同时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负责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计划部门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审核、计划的汇总、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监督和种苗管理供应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源协调、调剂和发放工作。
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二)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的“五到旗县(市、区)”。
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
主要职责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任务;负责监管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国家投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1•【文号】农牧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牧发[2005]4号)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四川、甘肃、西藏、云南等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紧迫任务,是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
这项工程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长远大计的生态工程、绿色工程,是符合广大农牧民利益、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该工程的实施,对于改善草原生态,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畜牧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增加农牧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管理,推进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我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农业部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为了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管理,推进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下达2002年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2]2857号)确定的部门分工,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目标原则(一)退牧还草工程是指通过围栏建设、补播改良以及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等措施,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生产力,促进草原生态与畜牧业协调发展而实施的一项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启动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规划与计划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主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规划引导,提供技术服务,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二)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
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不限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三)坚持严格范围,稳步推进。
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界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进度。
(四)坚持创新机制,整合资源。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投入;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及管理、考核机制。
(五)坚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
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
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对象,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丹江口库区和三峡库区及上游县(市、区)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坡耕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到户的坡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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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退牧还草工程是一项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为了保证退牧还草工程顺利实施,使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利用管理,通过完善项目区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强化草原监督管理,适时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搞好技术服务,积极开展饲草料贮备、畜种改良和畜群结构调整,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帮助农牧民顺利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稳定农牧民收入,达到退得下、禁得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目的。
第三条工程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在生态脆弱区和草原退化严重的地区实行禁牧,中度和轻度退化区实行休牧,植被较好的草原实行划区轮牧。
(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舍饲圈养
的科技含量。
推广普及牲畜舍饲圈养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粗放型畜牧业经营方式向现代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
(三)以县(旗)为单位确定禁牧和休牧的区域,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四)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把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产业开发、农牧民增收紧密结合起来,力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由省(区)级人民政府对工程负总责。
各省(区)要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旗),由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
第二章项目审核
第五条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联合下达。
第六条国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后,由各省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集中连片的原则组织项目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送农业部审核,经农业部审核后,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
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及农业部的审核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省级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小区施工作业设计要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项目建设任务要落实到村、到户,落实到每一块草场。
要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测量,利用GPS地理定位方法对每个项目点登记四至经纬,并纳入数据库,由农业部及有关省区实施卫星遥感监控。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领导负责)、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
对围栏材料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监理负责应由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草原改良所需草种子要依照《政府采购法》采取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禁牧休牧技术规程(试行)》等九个技术规程,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十一条依照《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责任制。
农业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管理,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检查。
省级农牧部门要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会同同级计
划、财政等部门,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协助、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
省级农牧部门按季度向农业部报送工作总结和工程进度。
并于工程项目立项实施的次年1月15日前,向农业部报送本省年度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同时抄报有关部委。
第十二条项目县人民政府与农牧户签订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合同书,明确农牧户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确定实施方式、起止时间和实施面积。
第十三条兑现饲料粮补助的面积,以农牧户草原使用证和县级验收结果为兑现的直接依据。
第十四条要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标准GB/T50328-2001)的规定,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及其批复、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及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标准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要切实将科技保障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
各地要切实组织开展科技咨询指导工作,有条件的要成立专家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技术论证、咨询、培训和指导。
要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实用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及年度投资计划使用。
凡用于项目建设的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资金预算管理,严禁对项目建设资金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前期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作业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资源监测及项目实施管理等。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制度。
各地按项目进展情况,委托审计部门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验收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通报,并实行缓建、停建,暂停拨款或调减下年度的国家投资,情节严重,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
(一)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二)工程建设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效果差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发或少发退牧还草粮食补助的;
(五)擅自变更计划、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完成资金决算,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省级农牧部门要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农计发[2004]10号)和《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农办牧[2004]65号)的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农业部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按《细则》要求,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核验。
对核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第六章管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草原监理机构要依据《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8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定期核查项目建设户草原载畜量,加强草畜平衡和划区轮牧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帮助牧民提高草原利用水平。
要依法加强对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区内围栏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保护建设成果。
第二十三条各级草原资源生态监测站(点)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区的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向农牧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后要加强对禁牧、休牧草场的管理,积极推行划区轮牧。
禁牧草场必须达到解禁标准后才能合理利用。
具体解禁标准由省级农牧部门根据《禁牧休牧技术规程(试行)》(农办牧[2003]13号)及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提前作出解禁草原的利用方案。
利用解禁后的草原和在非休牧期利用草原,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载畜量,控制放牧牲畜数量,严禁超载过牧,采取划区轮牧、轮割轮采等方式科学利用草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