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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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退牧还草工程是一项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为了保证退牧还草工程顺利实施,使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利用管理,通过完善项目区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强化草原监督管理,适时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搞好技术服务,积极开展饲草料贮备、畜种改良和畜群结构调整,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帮助农牧民顺利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稳定农牧民收入,达到退得下、禁得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目的。

第三条工程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生态脆弱区和草原退化严重的地区实行禁牧,中度和轻度退化区实行休牧,植被较好的草原实行划区轮牧。

(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舍饲圈养

的科技含量。推广普及牲畜舍饲圈养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粗放型畜牧业经营方式向现代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

(三)以县(旗)为单位确定禁牧和休牧的区域,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四)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产业开发、农牧民增收紧密结合起来,力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由省(区)级人民政府对工程负总责。各省(区)要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旗),由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

第二章项目审核

第五条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联合下达。

第六条国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后,由各省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集中连片的原则组织项目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送农业部审核,经农业部审核后,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

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及农业部的审核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省级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小区施工作业设计要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项目建设任务要落实到村、到户,落实到每一块草场。要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测量,利用GPS地理定位方法对每个项目点登记四至经纬,并纳入数据库,由农业部及有关省区实施卫星遥感监控。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领导负责)、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对围栏材料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监理负责应由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草原改良所需草种子要依照《政府采购法》采取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禁牧休牧技术规程(试行)》等九个技术规程,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十一条依照《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责任制。

农业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管理,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检查。

省级农牧部门要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会同同级计

划、财政等部门,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协助、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省级农牧部门按季度向农业部报送工作总结和工程进度。并于工程项目立项实施的次年1月15日前,向农业部报送本省年度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同时抄报有关部委。

第十二条项目县人民政府与农牧户签订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合同书,明确农牧户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确定实施方式、起止时间和实施面积。

第十三条兑现饲料粮补助的面积,以农牧户草原使用证和县级验收结果为兑现的直接依据。

第十四条要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标准GB/T50328-2001)的规定,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批复、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及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标准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要切实将科技保障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各地要切实组织开展科技咨询指导工作,有条件的要成立专家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技术论证、咨询、培训和指导。要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实用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及年度投资计划使用。凡用于项目建设的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资金预算管理,严禁对项目建设资金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前期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作业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资源监测及项目实施管理等。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各地按项目进展情况,委托审计部门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验收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通报,并实行缓建、停建,暂停拨款或调减下年度的国家投资,情节严重,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

(一)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二)工程建设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效果差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发或少发退牧还草粮食补助的;

(五)擅自变更计划、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完成资金决算,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省级农牧部门要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农计发[2004]10号)和《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农办牧[2004]65号)的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农业部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按《细则》要求,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核验。对核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第六章管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草原监理机构要依据《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8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定期核查项目建设户草原载畜量,加强草畜平衡和划区轮牧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帮助牧民提高草原利用水平。要依法加强对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区内围栏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保护建设成果。

第二十三条各级草原资源生态监测站(点)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区的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向农牧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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