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7【实施日期】2009.05.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草原监理机构,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第四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不宜采取家庭或者联户承包方式承包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经营。
第五条家庭、联户承包经营草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以不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公布日期不得少于7日;(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并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发包方自承包方案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草原承包合同内容应当符合《草原法》有关规定。
关于退牧还草工程绩效可持续性的思考

施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成பைடு நூலகம்的可持续性。
一
、
退牧还草工程绩效可持续理论阐释
二、 阿拉善左旗退牧还草工程绩效可持续的瓶
颈分析
1制度 层面 .
退牧还草工程 是 以保 护生 态环境 , 进 人与 自然 和谐 发展 为 目 促 的, 根据草原生 态系统 服务价值、 生态保护成本 、 发展机会 成本 , 运用政
关键 词 : 还草 工程 ; 退牧 绩效 ; 续 ; 策 可持 政 中图分类号 : 0. b 72  ̄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45 (090-01-0 1 9 4820 }2 16 3 0
内蒙古阿拉善盟左旗( 以下简称阿拉善左旗) 天然草原退化、 沙化 面积己达 9 。 以上, 天然草场产草量由 5 年代的 O 亩下降到 目前
态平衡的状态。要实现政策既定的目标需要协调好以下几方面的关
系: 参与主体利益的协调; 技术、 粮食、 生活能源和经济支撑因子的协
调; 主体政策和配套政策的协调; 目 工程 标和客双状况的协凋。
的 1k/ 畜草矛盾 日 2g亩, 趋尖锐, 牲畜质量下降, 商品率低。此外. 腾格 里沙漠每年以2m的速度向东南转移, 0 乌兰布和沙漠每年向黄河倾人
1 亿 黄沙。自X3年开始启动天然草原退牧还草项 目以来, ) 3 工程 效果明显。但由于退牧还草是~ 页十 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范围广、 周期
长, 在工程实 6过程 中不可避免地 会存在 一些 问题 。本 文 以阿拉善左 伍
退牧还草工程是一个建设性、 风险性、 效率性工程。实施天然草
原退牧还草工程建没是—顷 关系到地方乃至国家生态安全、 社会稳定 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 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迫切需要, 是发展经济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生态建设工程。退牧还草
题型04 问题措施类(20个命题角度)-2024年高考地理答题技巧(解析版)

04 问题措施类一、答题技巧二、模板构建【模板一】一般问题措施类答题方向【模板二】常见问题的防治措施1.(水质的保护措施)(2023·北京·统考高考真题)某校中学生赴蛇鱼川流域进行野外研学。
左图为该流域示意图,右图为某同学撰写的考察报告。
读图,回答下列问题。
在甲、乙两地中任选其一,从保护水质的角度列举该地应采取的治理措施。
【答案】甲地:保护植被,保持水土,减少河流含沙量;恢复生态环境,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乙地:控制污染企业布局;严禁施用农药、化肥,防止污染水源;生活污水净化处理。
【详解】甲地:位于山区,应当保护植被,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从而有效减少河流含沙量;加大宣传力度,恢复生态环境,增强水体自净能力,保障下游水体水质。
乙地:位于平原地区,要严格控制污染企业布局,防止水体污染;下游平原河谷农业发达,要严禁施用农药、化肥,杜绝污染水源;居民生活点较多,生活污水要净化处理。
2.(风蚀的防治措施)(2023·全国·统考高考真题)阅读图文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风蚀粗化是风蚀导致地表松散层细颗粒物流失,粗颗粒物所占比例增加的现象。
其过程如图左所示,某科研小组通过比较地表松散层表层和浅层的粗、细颗粒物含量。
构建了风蚀粗化指数。
该指数数值越大。
说明表层比浅层粗颗粒物含量越高。
图右显示青藏高原南部(针对风蚀)采样点粗化指数的分布。
提出图右所示区域因地制宜的风蚀防治措施。
【答案】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利用高原水资源和能源资源植树种草建立植被防护体系;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和禁牧措施,规范采药等乱采滥挖行为。
【详解】青藏高原风力侵蚀作用增强首先与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有关,重要的是人类活动的加剧,如超载放牧、城镇化及土地利用、工业旅游业的发展等。
因地制宜防治风蚀,首先需要根据区域不同地区破坏的程度进行合理的区域划分,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坚持以自然保护区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进行生态治理与恢复:利用高原水资源和能源资源植树种草建立植被防护体系;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和禁牧措施,规范采药等乱采滥挖行为。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方案(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森林是地球生态系统的核心,对于维护地球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
本方案旨在提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具体实施措施,以实现林业生态建设的目标。
二、工程目标1. 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2. 优化森林结构,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
3. 增加森林碳汇,减缓气候变化。
4. 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
5. 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三、工程范围本工程范围涵盖全国范围内,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耕还林、退牧还林工程。
2. 森林抚育工程。
3.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
4. 生态公益林建设。
5.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6. 森林资源管护与执法。
四、工程实施措施(一)退耕还林、退牧还林工程1. 严格执行退耕还林、退牧还林政策,确保退耕还林、退牧还林任务落实到位。
2. 加强退耕还林、退牧还林后续管理,确保林草植被成活率和保存率。
3. 实施生态补偿机制,调动广大农民参与退耕还林、退牧还林的积极性。
(二)森林抚育工程1. 优化森林抚育措施,提高森林生长量和质量。
2. 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确保森林健康。
3. 推广森林抚育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森林抚育水平。
(三)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1. 选择适宜的速生丰产树种,提高基地建设质量。
2. 加强基地管理,确保基地稳定发展。
3. 推广速生丰产林生产技术,提高木材产量和品质。
(四)生态公益林建设1. 合理规划生态公益林布局,确保生态公益林覆盖范围。
2.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3. 探索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提高生态公益林保护水平。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1.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2. 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督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督查的通知各相关盟市农牧业局:为全面掌握我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情况,加强工程管理,督促工程抓紧实施,拟定于6月份对2016-2017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进行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2016年任务建设执行、完成情况;2017年项目实施情况。
(二)中央预算内资金到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建章立制、工程档案管理及2016年工程完成情况。
(四)2013—2015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整改情况。
整改完成达到验收标准的,由盟市农牧业局进行验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备案。
(五)2015—2016年退耕还林还草由旗县验收后,按照《退耕还林还草检查验收标准(试行)》要求,将相关表格和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二、督查时间6月5-14日督查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6月19—28日,督查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三、督查范围及形式2016-2017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督查旗县: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宁城县、松山区、敖汉旗。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正蓝旗、东乌珠沁旗、乌拉盖。
包头市固阳县、达茂旗、土右旗。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土左旗、清水河县、。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兴和县、察右后旗、化德县: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杭锦旗、乌审旗、准格尔旗。
兴安盟科右中旗。
通辽市扎鲁特旗、奈曼旗、库伦旗、科右中旗。
畜牧法规复习题

畜牧法规复习题畜牧法规复习题一、问答题:1、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如何定罪处罚?答: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2、大量毁坏草原资源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答: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1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10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4、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情节严重”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410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的,根据刑法第410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20修正)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实施日期】2020.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草原规划与建设第四章草原利用第五章草原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气象、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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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退牧还草工程是一项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为了保证退牧还草工程顺利实
施,使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
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农计发[2019]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利用管理,通过完善项目区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强化草
原监督管理,适时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搞好技术服务,积极开展饲草料贮备、畜种改
良和畜群结构调整,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帮助农牧民顺利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稳定农
牧民收入,达到退得下、禁得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目的。
第三条 工程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生态脆弱区和草原退化严重的
地区实行禁牧,中度和轻度退化区实行休牧,植被较好的草原实行划区轮牧。
(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舍饲圈养
的科技含量。推广普及牲畜舍饲圈养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粗放型畜牧业经营方
式向现代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
(三)以县(旗)为单位确定禁牧和休牧的区域,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
形成规模。
(四)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产业开
发、农牧民增收紧密结合起来,力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社
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由省
(区)级人民政府对工程负总责。各省(区)要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分
解落实到县(市、旗),由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五条 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联合下达。
第六条 国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后,由各省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分
类指导,先易后难,集中连片的原则组织项目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送农业部审核,经农业部
审核后,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
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及农业部的审核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省级政府批复的实施
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小区施工作业设计要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
项目建设任务要落实到村、到户,落实到每一块草场。要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测量,利用
GPS地理定位方法对每个项目点登记四至经纬,并纳入数据库,由农业部及有关省区实施
卫星遥感监控。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领导负责)、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
同制。对围栏材料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监理负责应由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
单位承担。草原改良所需草种子要依照《政府采购法》采取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格
执行农业部颁发的《禁牧休牧技术规程(试行)》等九个技术规程,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十一条 依照《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
[2019]10号)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责任制。
农业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管理,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检查。
省级农牧部门要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会同同级计
划、财政等部门,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协助、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配套资
金,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省级农牧部门按季度向农业部报送工作总结和工程进度。并于
工程项目立项实施的次年1月15日前,向农业部报送本省年度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同时
抄报有关部委。
第十二条 项目县人民政府与农牧户签订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合同书,明确农牧户
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确定实施方式、起止时间和实施面积。
第十三条 兑现饲料粮补助的面积,以农牧户草原使用证和县级验收结果为兑现的直
接依据。
第十四条 要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标准GB/T50328-2001)的规
定,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批复、项目建设阶段性总
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
片和录像资料及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标准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要切实将科技保障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各地要切实组织开展科技咨
询指导工作,有条件的要成立专家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技术论证、咨询、培训和指导。
要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实用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及年度投资计
划使用。凡用于项目建设的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资金预算管理,严禁对项目建
设资金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保证项目顺利
实施。
第十八条 前期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作业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资
源监测及项目实施管理等。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各地按项目进展情况,委托审计部门对资金的拨
付、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验收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通报,并实行缓建、停建,暂停拨款或调减
下年度的国家投资,情节严重,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和
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
(一)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二)工程建设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效果差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发或少发退牧还草
粮食补助的;
(五)擅自变更计划、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完成资金决算,做好验收准
备工作。省级农牧部门要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农计发[2019]10
号)和《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农办牧[2019]65号)的规定,
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农业部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按《细则》要求,抽取一定
比例的项目进行核验。对核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第六章 管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草原监理机构要依据《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8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定期核查项目建设户草原载畜量,加强草畜平
衡和划区轮牧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帮助牧民提高草原利用水平。要依法加强对禁牧、休牧、
划区轮牧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区内围栏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保护建设成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草原资源生态监测站(点)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区的植被构成、生产
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向农牧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
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要加强对禁牧、休牧草场的管理,积极推行划区轮牧。禁牧
草场必须达到解禁标准后才能合理利用。具体解禁标准由省级农牧部门根据《禁牧休牧技
术规程(试行)》(农办牧[2019]13号)及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提前作出解禁草原的利
用方案。利用解禁后的草原和在非休牧期利用草原,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载畜量,控制放牧
牲畜数量,严禁超载过牧,采取划区轮牧、轮割轮采等方式科学利用草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