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2月25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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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安全布局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第四章生态风险防控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第四条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等责任。

青藏高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等工程,统筹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

编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自然保护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特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等一切自然资源,不分权属,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为主,实行保护、建设、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作为领导千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资源、协助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义务,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在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十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地区;(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湿地、水域、草原、水源涵养地;(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冰川、温泉、火山口、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地区;(六)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退牧还草对牧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退牧还草对牧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2、围栏质量参差不齐
围栏是保护和加强草地生态建设的重要技术措施,也是禁牧、休牧和轮牧能够顺利实行 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手段。但是各地的普遍情况是,围栏质量参差不齐,主要表现为:一是围 栏材料质量不齐,有的使用网围,有的使用刺围、石围、土围,有的使用水泥桩,有的使用 木桩,严重影响了围栏的使用寿命;二是由于草场承包到牧户,部分草场划分不规则,围栏 建设困难,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4、措施配套、技术支撑
退牧还草工作是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上的新生事物,需要向农牧民加强诸如饲草料加工、 调制,科学的舍饲和补饲,草原的合理划区及利用等方面的科技服务。围绕禁牧、休牧、划 区轮牧,内蒙赤峰、锡盟的一些旗县畜牧技术人员,围绕退牧还草配套措施,在技术推广和 服务方面,确定技术服务目标责任区,建立了组织领导、技术服务、饲草料加工、饲养管理 和产品销售五大保障体系,在种畜调配、饲养管理、棚圈建设、选种配种、接羔保育、疫病 防治、饲草料加工调制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并有针对性地举办舍饲养畜技术培训班, 极大地提高了农牧民的科学饲养水平。
3、主要依靠行政命令,严重影响了牧民退牧还草的积极性
退牧还草是一项新的工作,国家和地方均无明确的补贴措施。为了推动退牧还草工作, 一部分地方将退牧还草与其它项目如“风沙源”、“天保”,结合进行。多数地方模仿国家天然 林禁伐措施,一味依靠行政手段来加以强制执行,对禁牧休牧后给农牧民所造成的损失没有 弥补,造成围而不休、围而不禁的格局。此外,个别地方也存在着对退牧还草的重要意义宣 传不够等问题,部分干部、群众缺乏理解支持,工作难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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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地区实行了全面封山育林(草),有效地促进了植被的恢复和生态环境的改观。
(二)退牧还草的基本做法总结
从已经开始实施退牧还草的省份来看,由于各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因此, 在实施休牧、禁牧过程中具体要求不尽相同、做法各异,但归纳起来,主要做法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03•【文号】林退发〔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0〕9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还草管理,满足新时期退耕还林还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附表2.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1月3日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种草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

第三条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法规、政策和规定;(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人工草地及退耕还林还草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还草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五)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六)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经2009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应当以自治区公布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自治区依法实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

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与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原则,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制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林地管护组织,组织群众护林,落实林地管护责任区和管护费用,明确管护责任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林地管护责任。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有偿利用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九条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根据与林地所有权人达成的协议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2.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我国是一个草原资源大国,拥有各类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既是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又是生态保护的屏障。

因此,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草原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草原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管理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超载过牧、乱垦乱挖草原的现象严重,部分草原的鼠害、病虫害还未得到有效控制,草原沙化、退化、荒漠化的趋势加剧;二是,草原承包中重利用轻养护、重索取轻建设等掠夺性经营的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对草原投入不足,草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四是,现行草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原则,对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法制办与农业部共同组成草原法修订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现行草原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征求意见稿)》。

经征求中农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林业局、体改办、国研室、发展中心等26个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等14个省、自治区的意见,法制办会同农业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初稿)》。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洮南市草原工作站一、草原的概念、作用和现状谈起草原,常使人想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

但是从科学上到底什么是草原呢?常常由于人们的学科不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

《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这就非常明确界定了草原的概念。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60亿亩,约为耕地的3倍),占国土总面积的41.7%。

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不仅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

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已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

据科学研究表明,草原一旦被破坏,水土流失将大量增加。

因此,加强西部生态建设的主体任务就是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同时,西部大部分地区降水量都比较少,中科院联合全国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对策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年降水量350毫米以下的地区只宜种草。

因此,在西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时,退耕还草是科学和有效的恢复植被的措施。

我国草原大都分布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畜牧业是广大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

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洮南市草原总面积23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67万亩。

全市草原可分为四类九组十型。

一是山地草原类;二是平原草甸草原类;三是低洼草甸类;四是沼泽草甸类。

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地区,西北部为草山草坡,中部为洮、蛟两河冲积的平原草甸,南部多沙、碱化草原。

有效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有效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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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年 第 8期 0 1
E p r onn 行 家指 点 xet P i i s tg
施 , 为 牧 区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民 增 收 致 富 、 将 牧 牧 部 署 , 极 主 动 , 新 思 路 , 实 工 作 , 期 实 积 创 扎 如
业 增效提供水 资源保 障。
措 疆 已在 5地 州 3 3个 县 ( )1 4 市 1 9 0户 游 牧 民 实 施 生 态 保 护 补 助 奖 励 机 制 的 任 务 具 体 、 施 明
了定居 工 程建设 。21 0 0年 在 此 基 础 上 又 增 加 确 , 键 是 在 狠 抓 落 实 、 求 实 效 上 下 工 夫 。 关 务 了 4个 地 州 ( ) 共 安 排 3 市 , 4个 县 ( )3 0 市 1 0 0户 游
奖 补 资 金 近 2 亿 元 , 年 新 疆 可 获 近 10 元 作 突 出 、 效 显 著 的省 份 , 央 财政 将 根据 各 地 0 5 0亿 成 中
资 金 。 草 原 生 态 保 护 补 助 奖 励 机 制 政 策 的 实 绩 效 考 评 结 果 , 排 奖 励 资金 。要 搞 好 绩 效 考 安 就 有 公 施 , 扭 转 新 疆 草 原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的趋 势 , 为 促 核 工 作 , 必 须 建 立 科 学 、 效 、 平 的 考 评 体 进 定 居 兴 牧 T 作 提 供 了难 得 的 发 展 机 遇 。 系 。核 查 指 标 可 重 点 考 虑 政 策 落 实 到 位 情 况 、
发 展 的 重 大 工 程 。应 抢 抓 机 遇 , 一 步 增 强 做 自治 区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的 对 接 , 大 限度 地 争 取 进 最
好 定 居 兴 牧 和 建 立 草 原 生 态 保 护 补 助 奖 励 机 国 家 对 新 疆 畜 牧 业 和 牧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支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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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保护和恢复退化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和牧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西办农〔2005〕15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牧发〔2005〕4号)、《草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08〕58号)和《西藏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管理的意见》(藏退组发〔20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我区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包括休牧围栏、退化草地补播、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建设。

休牧是指对草原实施季节性禁止放牧,对草原植被盖度50%-80%的退化草原实行休牧,休牧一般在当地主要草本植物返青期至秋季结实期禁止放牧,时间为3个月。

当植被盖度达到80%以上时,可以解除休牧,实行划区轮牧。

退化草地补播是指在不破坏或少破坏原有植被的情况下,在草地上播种一些适应性强、饲用价值高的牧草,以增加草群种类成分、增加地面覆盖、提高牧草的产量与重量。

舍饲棚圈是指在高寒牧区为增强畜牧业防抗灾能力,减少农牧民因灾损失而建设的牲畜保暖设施。

人工饲草地建设是指采取农业综合措施,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建立起来的草本植物群,主要提供高产、优质饲草料。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生态效益优先,统筹草原生态建设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在草原退化比较严重的地区实行休牧和补播,在纯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建设舍饲棚圈,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建设人工饲草地。

三是以政策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充分调动牧民群众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

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四是以户为基础,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建设。

第五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与管理程序分为组织申报、审批下达、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营管护五个阶段。

项目严格按照基建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

第六条退牧还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县”的总体要求和休牧、补播、舍饲棚圈、人工种草等任务落实到户的工作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农牧厅对工程负总责,并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别落实到地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退牧还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各部门分工配合,分级管理的运行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县县长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是具体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好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八条自治区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牧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退牧还草工程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退牧还草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有关政策,部署各项任务,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

其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安排,负责退牧还草工程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退牧还草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协调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协调中央资金拨付、自治区配套资金落实下达,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提交需经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和通报全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情况。

此外,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地市、县要成立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工作。

第九条自治区农牧厅、各地市农牧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的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深入项目县、乡镇、村、牧户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三章项目编报与审批第十条自治区农牧厅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08-2030年)》,会同相关部门向国家申报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需求。

国家下达建设任务后,由自治区农牧厅提出各地市年度任务分解方案,并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各地市。

由各地市农牧局组织相关项目县严格按照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格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退牧还草工程属《西藏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08-2030年)》子项目,已经国家审批。

项目实施县可不再办理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登记等项目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实施范围、实施目标、主要经济指标、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招投标方案、组织管理、效益分析及保障措施。

从自治区下达工程建设任务之日起,在2个月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审查、修改、定稿工作。

第十二条各地市农牧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县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厅备案。

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下达实施方案批复。

经核准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县必须严格按照地市发展改革与委员会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上一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退牧还草工程要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牧区水利建设、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结合起来,确保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五条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牧户,必须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将草原生产经营、保护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户。

草原依法转包时,其退牧还草工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流转。

第十六条项目批复后,由项目县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县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退牧还草工程的网围安装、退化草地补播、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等作业设计和建设方案,把实施方案确定的退牧还草任务具体落实到村、落实到户、落实到每一块草场。

第十七条休牧围栏设施的标准与施工安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执行。

围栏安装施工原则上由项目县组织农牧民进行。

休牧围栏建成后,必须用GPS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实地测量休牧面积,并绘制成图,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退化草地补播应当在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区已完成休牧围栏封育、气候适宜、鼠害得到有效控制的中度以上退化草地范围内实施。

在不破坏原生植被的前提下,采取补播优良牧草方法进行。

补播亩产鲜草产量应当比补播前提高一倍以上,植被盖度达到60%以上。

当年补播建设任务必须在第二年7月中旬前完成。

第十九条退化草地补播所需牧草种子应当选用在当地或同类地区试种成功、有一定效果的牧草品种,且必须达到国家牧草种子分级二级以上标准。

种子一律定量包装,包装袋上要标明种子名称、供应单位,袋口挂种子标签,标明种子名称、产地、发芽率、净度。

第二十条舍饲棚圈建设优先安排高寒牧区的易灾、多灾纯牧户,项目建设采取整乡整村推进,不得以乡村为单位平均分配或插花式安排建设任务。

为确保建设质量,原则上允许双联户或多联户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一条人工饲草地项目建设应当选择集中连片(300亩以上)、气候适宜、灌溉便利的地块。

项目县要将建设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对建设地块进行GPS定位上图。

同时积极与水利、林业项目建设相结合,争取安排渠系建设,有效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四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项目法人制。

明确各项目县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县长为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实行项目招投标制。

由各地市农牧局商同级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县,统筹开展退牧还草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经营范围、业绩和信誉及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进行严格的审查,杜绝皮包公司、掮客等扰乱投投标工作。

依据《工程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对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退牧还草工程网围栏、补播草种、人工饲草地建设草种,以及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上,要委托有资质、信誉度高、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网围栏及牧草种子等招标工作。

招标过程中,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信程度高、产品质量好,在区内有生产厂房和设备的网围栏生产厂家及牧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在区外注册生产的企业,必须有当地农牧部门提供的业绩说明。

投标厂商必须并在西藏具有2年以上中标经历。

凡未在各地市农牧局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参与当年投标。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报自治区农牧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监理制。

原则上,只有具备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才能承担退牧还草监理工作,在目前区内尚未成立草原工程监理机构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县可委托地市草原(监理)站,或者委托地市草原(监理)站与区外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合作对项目实施县退牧还草工程进行监理,也可直接委托区外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项目合同制。

工程建设县要与中标网围栏企业、牧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草原工程监理机构等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准确、有效,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内容要与标书或招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同时,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任务必须落实到牧户和草场,地市与县、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牧户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实施方式、起止时间和实施面积。

第二十七条项目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组对中标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核查后才能签订购买合同。

同时对运抵本县的网围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镀锌钢丝围栏基本参数(JB/7137)》、《编结网围栏技术条件》(JB/7138.1--7138.3-93),牧草种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牧草种子质量等级标准》GB6141-2008和GB6142-2008严格把关,抽样送往自治区畜牧总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必须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严格实行质量追溯制。

自治区畜牧总站负责对项目县招标购买的网围栏和牧草种子质量进行全程抽样检查,检测结果及时在全区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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