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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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2)必须确有牺牲的必要,也就是说作 出的牺牲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符合 经济节约的措施,通过牺牲能使陷于 危险的船、货得到拯救。
共同海损 条件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和 人为的,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 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本案中,表面上B船及货物正遭到共同危险,B船船 东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抛货所造成的货 物损失是属于共同海损牺牲的,也是属于共同海损的, 但实际上B船抛货是由于货物配置不当及船舶不具适 航性造成的。在本案中,运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 配载在甲板上”说明船方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 未经过糖烟酒公司A的允许。而且由于B船适航性证 明已过有效期,故其在突遇八级大风无把握继续安全 航行的情况下,只得将配载在甲板上并歪至一边的白 砂糖部分抛入海中,因此应由船方承担赔偿糖烟酒公 司A经济损失的责任。
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海程中遭 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 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输收人或其它有关 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 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 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 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 外费用。
2020/3/19
(1)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而且是真实的 或不可避免的,必须是船舶和货物都 面临实际存在的共同危险,而不是仅 凭船长的预料或预测。
糖烟酒公司A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根据我国 (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 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在向糖烟酒公司A赔偿后,可以向造成这次损失 的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
2020/3/19
本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糖烟酒公司A的货物损失后,再向 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货方不分摊案例

共同海损货方不分摊案例

共同海损不分摊案例【基本案情】案例一:2001年9月原告深圳华天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天公司”)以光船租船的方式从辉煌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称“辉煌公司”)租得马耳他籍“华地”轮,同时原告为该轮管理人。

2002年10月“华地”轮从所罗门群岛装载原木经诺诺交湖水道时触角搁浅,船长宣布共同海损。

提单项下记载,该轮所载原木分别为上海新高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高潮公司”)和上海新英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新英木业”)所有,且收货人所属货物均在本案被告我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保。

依据提单背面关于共同海损理算的规定,事发后,原告指定英国RHL理算公司进行理算,并通知被告,收货人向原告出具共同理算合约,承诺支付由其分摊的共损费用,同时我人保上海分公司亦出具保函。

在收到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后,我人保上海分公司以原告非本案利害关系人、原被告间无合同关系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共同海损事故形成无过失为由,拒绝承担本由货方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原告遂起诉。

案例二:2010年2月,被保险人宁波永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永利木业”)进口的巴布亚新几内亚原木由被告中兴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兴公司”)所属船舶“中兴”轮承运。

涉案船舶运输途中,“中兴”轮主机停止运转,船舶横倾,货仓进水,船长抛弃部分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并在船舶获救抵达台湾基隆港后发出《海事声明书》,船舶在基隆港修复后抵达目的港扬州港,船长补充声明,发出《共同海损声明书》。

货物所有人永利木业在我人保宁波分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单,事故发生后,永利木业向宁波人保发出货物运输保险出险通知书,我宁波人保分公司作为货物保险人向“中兴”轮船东及海事事故有关各方出具海损担保,承诺货交收货人后,支付船东或共同海损理算人经理算后被认为是合理的费用。

同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经案外人请求,出具海损信誉担保书,保证承担依据理算或仲裁及生效判决应由船东承担的赔偿责任,不高于60万美元。

2012年12月我宁波人保分公司在赔付永利木业保险项下损失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同时以承运人中兴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过失致损责任。

共同海损纠纷案例

共同海损纠纷案例

共同海损纠纷案例话说有这么一艘装满香蕉的船,从热带的香蕉产地开往远方的某个大城市。

这船啊,就叫“香蕉号”。

船长是个经验丰富的老海员,叫杰克。

船上除了那些黄澄澄的香蕉,还有一群来自不同地方的船员。

在航行途中呢,突然遭遇了一场超级大风暴。

那海浪啊,就像一群发疯的巨人,不停地拍打着船身。

船就像个小玩具似的,在海里被晃得东倒西歪。

这时候,杰克船长发现船的一个货舱开始进水了。

如果不赶紧想办法,这船可能就会沉下去,那满船的香蕉可就都要喂鱼了,船员们的命也得搭进去。

于是,杰克船长当机立断,决定抛弃一部分货物来减轻船的重量,好让船能在风暴中更稳一些。

他就指挥船员把靠近进水货舱的一些香蕉都扔到海里去了。

这一扔啊,损失可不小。

好不容易,风暴过去了,船也安全地继续往目的地航行。

但是,这时候问题就来了。

那些香蕉的货主们不乐意了。

其中一个叫汤姆的货主就站出来说:“船长,你怎么能随便把我的香蕉扔到海里呢?那可都是钱啊!”杰克船长就解释说:“汤姆啊,你看当时那种情况,如果不扔那些香蕉,船就沉了,到时候所有的香蕉都没了,大家的命也没了。

这是为了大家的安全,是共同海损啊。

”可是汤姆还是不服气:“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真的必须扔我的香蕉呢?说不定还有其他办法呢。

”其他的货主也在旁边叽叽喳喳地议论起来,有的说支持船长,这是没办法的办法;有的则和汤姆一样,觉得自己的货物被扔了很冤枉。

这时候,船到达了目的地。

关于那些被扔掉香蕉的损失赔偿问题就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杰克船长请来了当时在驾驶舱的大副作证。

大副详细地描述了风暴的猛烈程度,船当时面临的危险情况,以及进水货舱的位置和如果不扔香蕉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而汤姆和其他持反对意见的货主也请了自己的专家证人,这些专家就质疑说船当时是否真的没有其他办法来挽救,比如是否可以先尝试堵住进水的地方而不是直接扔香蕉。

法官呢,就得在这些证据和说法中间进行权衡。

法官心想:“这事儿啊,就像在天平上称东西一样,两边都得看看。

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我国某远洋货轮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船体受损,部分货物进水。

船长为挽救船只及货物,下令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并采取了一系列救助措施。

事后,货主与船东就共同海损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货主遂将船东诉至法院,要求船东承担共同海损的赔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船长、船员的过失造成损失,为共同海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4条:“共同海损的损失,由受益人按比例分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5条:“共同海损的损失,由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运费支付人、保险人按照各自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比例分担。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本案中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如下:1. 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船长、船员的过失造成的。

2. 损失是为了共同海损的目的而造成的。

3. 损失由受益人按比例分担。

本案中,货轮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船长为挽救船只及货物,采取了一系列救助措施,符合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货轮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船长为挽救船只及货物,采取了一系列救助措施,符合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4条、第195条的规定,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运费支付人、保险人按照各自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比例分担。

法院最终判决船东承担共同海损的赔偿责任,并按照货物的价值、运费、保险费等因素,确定赔偿比例。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对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体现了以下法律原则:1. 不可抗力原则:本案中,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船长在无法避免损失的情况下,采取救助措施,符合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海上船舶运输过程中,为了防止船舶和货物遭受重大损害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当船舶遇到灾难或危险情况时,船长有权决定采取救助措施,如投放货物、改变航向等,这些措施虽然可能导致部分货物受损或丢失,但却能保护整个船舶和其余货物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损失,这就是共同海损。

案例一: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燃料泄漏的危险情况,船长决定将一部分货物投放入海中以减轻船舶重量。

投放货物虽然保护了船舶的安全,但也导致货物损失。

根据国际海商法,共同海损是以保护船舶整体利益为基础的,因此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应共同分担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和保险公司需要进行损失比例的分配。

一般情况下,损失的分摊比例是根据受到保护的财产价值来确定的。

如果投放货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那么船舶所有人应该承担较大比例的损失。

而货物所有人则需要根据其货物价值来分担损失。

保险公司也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遇到海盗袭击,船长决定改变航向逃离海盗。

过程中一些货物受损或丢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来分摊损失。

根据公约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应承担救助费用和其他直接损失的一部分,货物所有人也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所有人应该承担由于改变航向而导致的额外费用和船舶本身的损失。

货物所有人则需要按照其货物价值来分摊损失。

保险公司也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共同海损是在船舶遭遇灾难或危险情况时,为了保护船舶整体利益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以保护船舶整体利益为基础,并根据受到保护的财产价值来确定损失的分摊比例。

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国际公约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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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3、有一批已投买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 物的海轮,在航程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后施 救,火灾被扑灭,经事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 况如下:(1)500箱受严重水渍,无其他损失; (2)500箱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 发现任何火烧的迹象;(3)200箱着火但已被扑 灭,有严重水渍损失;(4)300箱已烧毁。试问 上述四种情况,应分别属于何种性质的海损?为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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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保险业务中,把损失划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 失也是至为紧要的,它涉及保险的被保人的利益问题 。 凡属于全部损失,保险公司都是要赔付的;但对 部分损失,则要看被保人投买何种基础险别,如平安 险仅对保险单内所规定的特定条件的部分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如果部分损失是共同海损性质,则上述险别 的责任范围均应赔偿。 如何区别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呢? 一般地说,是可以从损失程度来确定的,损失未达 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即为部分损失。但是也有一些例外 情况,在保险业务中,对这些例外情况也形成一些习 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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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台精密仪器因船舶互撞而受到损失,受损坏 的仪器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的价 值,但是如果将它修复至原状,则修理费用,达 16,000美元,如加上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超过 该货在目的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惯例, 保险公司则视该批货物为推定全损,应属于保险公 司赔偿的范围。 在本例中所说的情况属于推定全损的范围。保险 公司对于发生推定全损的货物,除按保单的规定, 给予赔款外,被保人即货主,应将该货物委付给保 险公司,即将该货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由被 保人签署权力转让书作为证据,从而使保险公司在 赔付货款以后,能够自行处理该货的残余部分,并 享受该货有关其他权益。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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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2、什么么叫单独海损?什么叫共同海损? 有一艘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 机,在航程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 拖拉机卷入大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 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 沉没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 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水中,从而求得了船身 在风浪中保持平衡。试问,按照上述情况,前 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的损失,在海损中是 否都属于空同海损?为什么?

共同海损案例

共同海损案例

(1)某船在航行途中,遇到了狂风巨浪,舱盖被海浪打坏,海水入舱,货物湿损,该项湿损属于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为什么?
(2)某船舶上失火,船员用水灭火,并有意开舱引水入舱,致使货物湿损,该项损失又属于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为什么
(1)某论在美国某港口装货完毕,但因锅炉例行检修尚未结束,无法起航,船方决定驶入内河废弃航道有意搁浅在淤泥浅滩上继续检修。

但由于选择的位置不妥,致使船舶离开是发生困难,最后支付了9000美元的拖救费才得以起航。

船方将拖救费列入共同海损,但货方不同意。

你认为呢?
(2)甲船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逆风行驶,航速剧减,船舶在海上航行日数意外增加,船上配载的按正常情况估计足够该次航程使用的燃油消耗过多,剩余部分已经不足以驶往原目的港。

于是船长下令改变航道,驶往就近港口避难加油。

事后,船方就此多花的费用主张共同海损,但货方却以此时实际存在的危险并非紧迫的危险为由而拒绝。

你认为呢?。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例子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例子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具体例子
背景:船舶在航行途中因触礁,导致船底出现裂痕海水入侵严重把10吨小麦浸湿,因为船裂口大,船长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让船舶浮起来,把100吨大理石货物抛下海。

举例:
因为船触礁使船底出现裂缝把小麦浸湿,这个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为了使船舶漂起来,被大理石货物抛下海造成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现在: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

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4、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单独海损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而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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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糖烟酒公司A所租B船不具适航性 是否意味着有过失?
本案中,B船的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时限,在开始此 次航程前也未作船况检查,属于承运人责任。而糖烟酒 公司A作为托运人对B船的适航性能无核查权利,也无 核查义务。无义务就承运人情况告之保险人。故不能以 B船不具适航性得出糖烟酒公司A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结论。
经调查,本案中承运的B船由渔船改装,吨位为910吨,抗风等 级为八级,但其初检适航证书已过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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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 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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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糖烟酒公司A所租B船不具适航性是 否意味着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有过失?
2020/3/19
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
案情介绍
糖烟酒公司A向某糖厂购糖,同时租B船进行海运,并投保海上贸易 运输保险水渍险。保险合同载明标的为一级白砂糖17000件,计850 吨,保险金额365. 5万元。运单上“特约事项栏”未注明托运人同意 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东在装船时,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 上。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了八级大风巨浪,船身剧烈横摆,配载在 甲板上的白砂糖歪至一边。为了使船能保持平衡并继续航行,船东作 出决定,将甲板上的白砂糖部分抛至海中,结果到港后,白砂糖只有 14040件,同时还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装受损、短量,于是糖烟酒 公司A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必须确有牺牲的必要,也就是说作 出的牺牲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符合 经济节约的措施,通过牺牲能使陷于 危险的船、货得到拯救。
共同海损 条件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和 人为的,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 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本案中,表面上B船及货物正遭到共同危险,B船船 东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抛货所造成的货 物损失是属于共同海损牺牲的,也是属于共同海损的, 但实际上B船抛货是由于货物配置不当及船舶不具适 航性造成的。在本案中,运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 配载在甲板上”说明船方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 未经过糖烟酒公司A的允许。而且由于B船适航性证 明已过有效期,故其在突遇八级大风无把握继续安全 航行的情况下,只得将配载在甲板上并歪至一边的白 砂糖部分抛入海中,因此应由船方承担赔偿糖烟酒公 司A经济损失的责任。
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海程中遭 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 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输收人或其它有关 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 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 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 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 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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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而且是真实的 或不可避免的,必须是船舶和货物都 面临实际存在的共同危险,而不是仅 凭船长的预料或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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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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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 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 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 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 当如实告知劳动者与订立和履 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消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 在消费者选购时有义务告知, 并在单据上注明,以避免发生 消费纠纷。商家没有尽到提醒 和告知义务,对于消费者的选 择失误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糖烟酒公司A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根据我国 (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 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在向糖烟酒公司A赔偿后,可以向造成这次损失 的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
2020/3/19
本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糖烟酒公司A的货物损失后,再向 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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