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的关系及其适用
工程质量保证期与保修期的联系和区别

•工程质量保证期与保修期的联系和区别•作者:彭先德日期:2009年08月07日14时57分•在幕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一般会向建设方提交一份《十质量保证书》。
许多建设方常据此认为施工方的保修期为十年,混淆了质保期和保修期的概念。
质量保证期和工程保修期均是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但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理使用寿命,后者是指免费维修的期限。
1、十年质量保证期的法律意义早期,隐框玻璃幕墙是一项有争议的新技术,日本限制使用,德国禁止使用,美国也只能保证10年不脱落。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针对当时隐框玻璃幕墙所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国际惯例,1991年底提出“有条件承接该类幕墙的厂商,对甲方写出玻璃10年不脱落的保证书,否则赔偿一切”的要求。
1992年中提出了相关生产厂家要出具三个10年的保证书:一是要做铝合金型材、镀膜玻璃、结构胶、胶条四者的相溶性实验,结构胶厂家要出具10年不失效的保证书;二是镀膜玻璃厂家要出具最少10年镀膜不被粘掉的保证书,否则在粘胶部位除去镀膜;三是生产隐框幕墙的厂家,要出具最少10年玻璃与固定框不脱离的保证书。
以上要求,遂成为行业惯例,成为幕墙生产厂家提供“十年质量保证书”的依据。
实际上,在我国相关法律和幕墙技术规范中并没有“十年质量保证期”这一说法。
与“十年质量保证期”相接近的一些提法,在一些技术文件中可以见到。
比如:建设部2003年11月14日修订的《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其中12.2.2.1 条:在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应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以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
12.2.2.4 条:幕墙工程使用十年后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宜检查一次。
通过以上可以说明,“十年质量保证期”指的是隐框玻璃幕墙的合理使用寿命,在此期间,施工方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玻璃不会因硅酮结构胶失效、与固定框分离而脱落(玻璃自爆坠落不属此列)。
民法典合同质量保证期是多久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典合同质量保证期是多久导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合同质量的保证期一般为两年。
但是如果买卖的物品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期的话,则根据物品所标的质量保证期进行,不需要根据二年质量保证期的规定进行。
一、民法典合同质量保证期是多久?合同质量的保障期一般为两年。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1、依据和性质不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工程合同期限和质保期的关系

工程合同期限和质保期是工程建设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在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合同期限和质保期的合理设置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促进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工程合同期限和质保期的关系。
首先,合同期限是指工程合同从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交付之日止的时间。
它包括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合同期限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需要,以确保工程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顺利进行。
而质保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质保期的设定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在一定期限内正常运行,防止因质量问题而给业主带来损失。
其次,合同期限和质保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合同期限决定了工程建设的整体进度,而质保期则是工程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合同期限应当确保工程在质保期内完成,以便在质保期内发现并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如果合同期限过短,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无法在质保期内得到充分暴露和解决;反之,如果合同期限过长,则可能导致质保期结束后工程质量问题才得以发现,给业主带来额外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再次,合同期限和质保期的设置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合同期限和质保期的最低期限均有明确要求。
例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保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质保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质保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
在合同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
最后,合理设置合同期限和质保期有助于降低工程风险。
合同期限的合理设定可以确保工程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减少因工期延误而导致的额外成本。
而质保期的合理设定可以确保工程在质保期内得到有效维护,减少质量问题给业主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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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第一部分:检验期概述检验期是指买方在接收货物时用于确定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段。
实践中,检验期的长短与瑕疵的类型有关。
在买卖合同中,一般将质量瑕疵分为外观瑕疵(也叫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外观瑕疵的检验期较短,应当面检验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检验,一般约定为二周、一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隐蔽瑕疵一般是通过肉眼无法判断,而是要安装运行后才能发现的瑕疵,约定的时间较长,一般约定为六个月、一年、二年、三—五年等。
但根据合同法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未约定质保期的,由法院根据发现的难易程度,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买方所处环境、技能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间的长短,不以两年为限。
检验期要解决的问题是,出卖人是否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买受人在检验期内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出卖人已经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出卖人不需要向买受人承揽违约责任。
可见,检验期要解决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而不是合同履行完毕后的质量问题。
至于质量检验合格的标的物在检验期满后的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与检验期没有关系,不是检验期要解决的问题,而是保修期要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保修期概述保修期是指厂商向消费者卖出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即免费维修期限.《合同法》没有关于保修期的规定,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三包规定中也对部分产品的最低保修期做出了规定。
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在立法和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认识。
在买卖合同中,有认为应从购买之日起算,也有认为应从出具发票之日起算,还有认为应从交付标的物之日起算在承揽合同中,保修期从交付工作成果时起算;在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中,保修期一般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不管是哪一种起算时间,其实质都是以检验期届满时间作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以实现检验期与保修期的无缝衔接。
保修期限是否适用于所有产品?

保修期限是否适用于所有产品?随着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保修期限成为了购买商品时常常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保修期限是指厂商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的服务。
然而,是否所有产品都适用于保修期限呢?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电子产品在电子产品领域,保修期限是非常常见的。
无论是手机、电视还是电脑等产品,都会明确标注保修期限。
电子产品的保修期限通常是一年到两年不等,这是因为电子产品的零部件易受损,需要经常维修。
同时,电子产品的技术更新换代快,对消费者来说,购买新款产品的诱惑也是一种销售策略。
因此,电子产品的保修期限是十分必要的,既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能促使厂商提供更好的产品。
二、家用电器家用电器如冰箱、洗衣机等,通常也具有保修期限。
一般而言,这类产品的保修期限较长,可以达到3年甚至5年。
这是因为家用电器属于耐用消费品,使用寿命较长,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维修费用较高,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小的负担。
因此,厂商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加强了保修政策,以吸引消费者购买。
同时,这也是厂商对产品质量的一种信心展示。
三、服装鞋帽等日常用品相比于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服装鞋帽等日常用品的保修期限较少见。
一般情况下,服装鞋帽等产品的保修期限较短,通常不超过一个月。
这是因为这类产品的使用频率较高,很难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受到人为损坏或者过度使用导致的损耗。
同时,服装鞋帽等产品的款式和时尚元素更新也较快,消费者对产品的外观和品味要求较高,很难只以保修期限作为判断购买的依据。
总结来说,保修期限并不适用于所有产品。
对于容易损坏、需要经常维修的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保修期限是必要的;而对于耐用品和日常用品,由于使用频率高、损耗快,保修期限相对较短。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频率来判断是否需要考虑保修期限。
同时,在购买时,也要注意了解保修政策的具体内容,避免因为误解而引发纠纷。
第九篇:保修期、质量保证期和质量异议期

第九篇:保修期、质量保证期和质量异议期案例①:假设我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为1年,同时还约定了质量保证期2年。
那么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到底是1年内免费维修还是2年呢?保修期是不是就是质量保证期呢?保修期和质量保证期关系在实践中,保修期与质保期的关系最为密切,但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保修期是指出卖人在卖出产品时承诺的对该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即免费维修期限。
它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交付后、使用中出现的产品质量瑕疵在一定期间内应承担免费维修的义务和责任;而合同法上所说的质量保证期即俗称的质保期,实践中也称之为有效期、失效期或最长使用寿命。
它是指保证该产品使用者实现购买该产品目的和要求的合理预期,即质量保障的时间,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产品交付后、使用中造成的人身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系到人身安全或重大公共安全的产品,该期限实行国家强制性规定,其他产品由企业或者行业自定。
就该案例来看,对于质量保证期长于保修期的,超过免费维修期且在质量保证期内时,出卖人仍应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维修,只是不再绝对的免费,而是按照合同具体约定的内容来判断是否收费。
若我公司与甲公司的合同约定终身免费维修,质量保证期仍为2年时,那么即使质量保证期过了,而保修期一直处于延续状态。
因此,两者是属于不同的性质,不应当混同。
案例②假设我公司与甲公司签署买卖合同,仍由我公司向其购买设备一台,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设备检验日期。
仅约定了质保期2年。
那么,我公司在使用该设备1年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能否向甲公司提出质量异议?质量异议期首先,明确质量异议期这个词的含义,它指的是关于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即买受人对产品的质量问题必须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异议才有效,一旦超过该时间段,虽未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质量异议期通常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除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外。
施工合同的保修期限

施工合同的保修期限是指施工方在完成工程后,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保修期限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维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修期限的定义、分类、约定原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保修期限的定义保修期限是指施工方在完成工程后,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在此期间,施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更换或赔偿。
保修期限分为质量保修期限和工程保修期限两种类型。
二、保修期限的分类1. 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期限是指施工方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但不同类型的工程保修期限有所不同,如住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
2. 工程保修期限:工程保修期限是指施工方对工程整体性能和安全性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工程保修期限通常分为两个阶段:施工方保修期限和业主保修期限。
施工方保修期限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业主保修期限自业主接收工程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两年。
三、保修期限的约定原则1. 依法原则: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限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建筑法》、《合同法》等。
2. 公平原则:保修期限的约定应保证双方的权益,避免一方过度承担风险。
3. 明确原则:保修期限的约定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4. 合理原则:保修期限的约定应考虑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质量等因素,确保合理。
四、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 《建筑法》: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2. 《合同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保修期限,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3.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
4.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施工方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业主保修期限为接收工程之日起两年。
五、结论施工合同的保修期限是确保工程质量和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条款。
医疗设备使用年限说明(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设备在临床诊疗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医疗设备的性能、准确性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
为了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本说明将详细阐述医疗设备的使用年限及相关注意事项。
二、医疗设备使用年限概述1. 使用年限的定义医疗设备使用年限是指设备在正常使用、维护保养和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前提下,从投入使用到达到报废标准所经历的时间。
2. 使用年限的分类(1)有效使用年限:指设备在正常使用、维护保养和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前提下,能够发挥预期功能的时间。
(2)报废年限:指设备在达到一定年限后,由于性能、安全、技术等方面原因,不再符合使用标准,需要报废的时间。
三、医疗设备使用年限影响因素1. 设备类型不同类型的医疗设备,其使用年限存在差异。
例如,小型医疗器械如血压计、体温计等,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大型医疗设备如CT、MRI等,使用寿命相对较长。
2. 设备质量设备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使用寿命。
高质量的医疗设备在制造过程中选用优质材料,经过严格检测,使用寿命相对较长。
3. 使用环境设备的使用环境对使用寿命有很大影响。
例如,湿度、温度、灰尘等因素都会对设备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缩短使用寿命。
4. 使用频率设备的使用频率越高,磨损程度越大,使用寿命相对较短。
5. 维护保养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可以延长使用寿命。
良好的维护保养有助于发现和排除潜在故障,降低设备故障率。
四、医疗设备使用年限的具体规定1. 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医疗器械的使用年限应遵循以下规定:(1)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合理确定医疗器械的使用年限;(2)医疗器械的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应按照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提供的使用年限规定,指导使用者合理使用医疗器械;(3)医疗器械的使用年限应标示在产品说明书、标签或包装上。
2. 设备类型的使用年限以下列举部分常见医疗设备的使用年限:(1)血压计:5-8年(2)体温计:5-8年(3)心电图机:10-15年(4)CT:10-15年(5)MRI:10-15年(6)X光机:10-15年(7)超声诊断仪:10-15年五、延长医疗设备使用寿命的措施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避免人为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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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
第一部分:检验期概述
检验期是指买方在接收货物时用于确定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段。
实践中,检验期的长短与瑕疵的类型有关。
在买卖合同中,一般将质量瑕疵分为外观瑕疵(也叫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外观瑕疵的检验期较短,应当面检验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检验,一般约定为二周、一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隐蔽瑕疵一般是通过肉眼无法判断,而是要安装运行后才能发现的瑕疵,约定的时间较长,一般约定为六个月、一年、二年、三-五年等。
但根据合同法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未约定质保期的,由法院根据发现的难易程度,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买方所处环境、技能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间的长短,不以两年为限。
检验期要解决的问题是,出卖人是否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买受人在检验期内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出卖人已经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出卖人不需要向买受人承揽违约责任。
可见,检验期要解决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而不是合同履行完毕后的质量问题。
至于质量检验合格的标的物在检验期满后的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与检验期没有关系,不是检验期要解决的问题,而是保修期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保修期概述
保修期是指厂商向消费者卖出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即免费维修期限。
《合同法》没有关于保修期的规定,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三包规定中也对部分产品的最低保修期做出了规定。
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在立法和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认识。
在买卖合同中,有认为应从购买之日起算,也有认为应从出具发票之日起算,还有认为应从交付标的物之日起算在承揽合同中,保修期从交付工作成果时起算;在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中,保修期一般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但不管是哪一种起算时间,其实质都是以检验期届满时间作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以实现检验期与保修期的无缝衔接。
保修期的终止时间取决于合同约定,只是在法律规定了最低保修期时,约定的保修期不能短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
保修期要解决的问题是,标的物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质量出现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时,标的物的出卖人或承揽人在一定期间内负有维修以恢复标的物正常使用功能的义务,并承担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也就是说,在保修期内,出卖人或承揽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没有依约履行的违约责任问题。
只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间内,出卖人或承揽人依然负有维修并承担费用的后合同义务。
可见,保修期的功能定位在于解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与解决合同履行中质量问题的检验期发生阶段完全不同但首尾相接,以共同解决产品交易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
第三部分:质保期概述
质保期是指保证该商品使用者实现购买该商品目的和要求的合理预期,即质量保障的时间,也即合理使用寿命,关系到人身安全或重大公共安全的商品,该期限实行国家强制性规定,其他商品由企业或者行业自定。
质保期一般自标明的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开始起算,至标明的有效期或失效期届满终止。
显然,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与检验期和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产品刚生产出来尚未出售给购买者之前,质保期已经开始起算了。
(1)《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质量保证期做出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前半段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质保期要解决的问题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一定的时间内要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而且是无论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的严格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承担此种责任的理由在于,一方面由于产品中的高科技含量使得消费者无从判断产品对人身和财产中否存在不合理危险,需要法律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危险的制造者、减少或消除危险的最佳控制者、以及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受益者,对产品在使用中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负责也理所当然。
可见,质保期的价值功能定位在于解决产品在正常使用中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与保修期一起共同保障消费者放心地购买和使用产品,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第四部分: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的适用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三者在功能定位上有着明显的本质区别,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三者在现实中的关系就是显而易见的。
实际上,现实中的三者关系错综复杂,很容易混淆。
一、检验期与保修期的关系
如果将买卖标的物分为一次性消耗品和非一次性消耗品,则在非一次性消耗品中,检验期与保修期的关系非常明了,只要收货时或收货后的约定或合理期间内没有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则检验期的使命完成,接下来就是保修期。
也就是说,检验期的终止时间,同时也是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两者首尾相接。
但在一次性消耗品中,标的物因使用一次而消灭或变成了废品,根本就不存在保修的可能或必要,因而在一次性消耗品中只有检验期而没有保修期。
二、检验期与质保期的关系
检验期要解决的是产品本身的违约责任问题,而质保期要解决的是产品缺陷造成的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两者性质迥然不同,一般情况下不会扯上关系。
但在有些情况下,当某些物品通过肉眼无法判断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是需要专门人员通过专门仪器才能检验出质量是否有问题时,两者在起始时间上就可能出现重合的问题。
如一袋包装完好的鲜牛奶,在购买时是无法检验其质量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的,因为包装在购买时不能打开,即使打开了也无法判断是否变质。
因此,如果在包装袋上标明的有效期内在包装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出现胀包等质量问题,可以无条件退换。
同时,如果在标明的有效期内饮用牛奶而导致食物中毒,牛奶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牛奶上标明的有效期既是检验期的规定,同时也是质保期的规定,两者在时间上基本重合了。
至少在食品上,检验期和质保期基本上是重合的。
三、保修期与质保期的关系
在实践中,保修期与质保期的关系最为密切,也最容易发生混淆。
将保修期与质保期混为一谈的原因,一方面是质保期这一概念从字面上就容易让人理解为保证质量的时间,如果在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免费维修是应有之义,因而容易使人误以为质保期只是保修期的另一种表达。
另一方面,保修期与质保期虽然功能作用不同,但在时间上有很多情况下是重合的,也就是说,在保修期同时也是质保期,既要承担维修责任,也要承担产品使用中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
此外,也可能与我国立法没有关于质保期的规定,没有质保期的明确定义有关。
要正确理解和区分保修期与质保期的关系,还是有必要将产品分为一次性消耗品和非一次性消耗品。
在一次性消耗品中,不存在需要保修的问题,因而只有质保期没有保修期,不存在保修期与质保期重合的问题。
只有在非一次性消耗品中,才存在保修期与质保期并存的问题。
在非一次性消耗品中,虽然同时存在保修期与质保期,但一般保修期比质保期的时间要短,有时甚至要短很多。
总之,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三者在理论上加以区分很容易,但在实践中却很容易混淆,因为这三者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重合共存,很难在时间上截然分开。
只有从功能定位和责任性质的角度,才能将三者很好地区分而不会发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