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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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期规定

建设工程质保期规定

建设工程质保期规定建设工程质保期是指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后提供质量保证的一定时期。

在这个期间,如果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施工单位将进行修复或重新施工,以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质保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保期一般为一年。

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规定,适用于绝大部分的建设工程。

2. 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商议质保期的长短。

一般情况下,质保期不会少于法律规定的一年。

3. 专业技术规范: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根据专业技术规范可能会有所不同的质保期规定。

比如,对于桥梁工程、地铁工程等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其质保期可能会更长,一般为两年或以上。

建设工程质保期规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质量:建设工程质保期规定的存在,可以迫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更加严格地把关质量,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 维护利益:建设工程质保期规定可以保护业主的利益,一旦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业主可以在质保期内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或重新施工。

3. 规范市场:建设工程质保期规定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工艺和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在建设工程质保期规定中,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具体期限:质保期应明确具体的期限,以便于各方能够明确时间范围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

2. 责任界定:质保期内,如何界定责任和义务,如何确定修复和重建的责任方,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明确具体的规定。

3. 承包范围:质保期应明确工程质量的范围和标准,以便于对照验收和追究责任。

总之,建设工程质保期规定的存在,对于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利益和规范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具体制定质保期规定时,需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约定和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注重具体期限的明确、责任界定和承包范围的明确。

建筑保修期的法律规定(3篇)

建筑保修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保修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建筑保修期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建筑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我国建筑保修期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建筑保修期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建筑保修期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保修期限(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3. 保修责任(1)保修责任主体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保修责任。

(2)保修范围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2. 建筑工程配套设施质量问题3. 建筑工程使用功能问题4. 建筑工程环境质量问题(3)保修期限保修期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 保修费用的承担(1)保修费用承担主体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保修费用计算保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材料费、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

工程合同法质保期规定

工程合同法质保期规定

工程民法典质保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建筑工程法规,工程合同的质保期是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为止的期间。

在质保期内,承包人应对所交付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以下是工程民法典质保期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质保期通常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者实际投入使用之日起算。

具体起算时间应根据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确定。

二、质保期的时长质保期的时长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般情况下,建筑主体结构质保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保温工程等质保期不得低于五年;装修工程质保期不得低于两年。

三、质保期内的责任在质保期内,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负责无偿修复。

若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承包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保期外的维修质保期满后,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质量负有一定的后续服务责任。

对于超出质保期的维修问题,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五、质保金的规定为了保证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定比例的质保金。

质保金的比例和退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通常情况下,质保金会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退还给承包人。

六、争议解决若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质保期的其他事项进行具体约定,如维修响应时间、替代方案等。

工程民法典质保期规定旨在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质保期的各项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以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保障,防范和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的发生。

合同工程保修期的最新规定

合同工程保修期的最新规定

合同工程保修期的最新规定一、引言工程保修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在我国,工程保修期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部位,有不同的保修期限。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我国法律法规对合同工程保修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工程保修期的最新规定进行解析。

二、工程保修期的规定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三、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时间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对于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时间相应提前。

四、工程保修期的延长在保修期内,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协商延长保修期。

延长的保修期从工程修复之日起计算。

五、工程保修期的中断工程保修期内,若承包方丧失保修义务,如破产、解散等,保修期中断。

保修期中断后,发包方可以与其他承包方协商继续履行保修义务。

六、工程保修期的终止工程保修期内,若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且经过发包方确认,保修期终止。

保修期终止后,承包方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七、工程保修期的法律效力工程保修期是承包方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在保修期内,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若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八、工程保修期的争议解决工程保修期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总结合同工程保修期的最新规定旨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了解和掌握工程保修期的相关规定,有助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管理,降低工程质量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合同中工程保修期的规定

合同中工程保修期的规定

合同中工程保修期的规定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工程质量的保证和维护,以及双方权益的保障。

在工程合同中,保修期是指工程交付使用后,施工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和维护的时间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施工方应当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并承担修复和维护的责任。

保修期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和质量。

如果保修期过短,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可能不予理睬,或者收取高额的维修费用,这将对业主造成损失。

如果保修期过长,施工方的责任期限过长,可能会影响施工方的利益。

因此,合理的规定保修期是非常必要的。

在工程合同中,保修期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并且合理。

保修期的长度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方的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当不少于一年,而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保修期应当不少于半年。

保修期的规定还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问题负责修复和维护。

一般来说,施工方应当对工程的质量问题负责,包括工程结构、设备安装、装修等方面的问题。

但是,一些非质量问题,如自然灾害、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的问题,施工方不予负责。

保修期的规定还应当包括修复和维护的时间限制。

施工方应当在收到业主的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如果施工方拖延时间,或者故意不履行维修义务,业主可以向施工方追责。

总之,合同中工程保修期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工程质量的保证和维护,以及双方权益的保障。

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考虑保修期的规定,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双方的权益。

中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全文

中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全文

中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订本。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工程保修期的规定

工程保修期的规定

工程保修期的规定
工程保修期是指建筑工程竣工后,承包商或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对工程实行一定时期内的免费维修保养的一项制度。

在我国,工程保修期通常为一年或两年,不同的工程类型和项目规模可能会有所不同。

保修期的设立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工程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程保修期的规定。

保修期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维护责任、维修的范围、维修的期限等。

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或故障,承包商或施工单位有责任对其进行修复、更换或维护,且不得向业主或使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保修期内维修的范围一般包括工程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等,但不包括因人为破坏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坏。

另外,保修期的开始时间通常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般情况下,保修期为一年,但在建筑结构及大型设备设施等项目中,保修期可能延长至两年。

保修期内,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当对工程设施进行合理使用和维护,不得随意变动工程结构或设备设置,以免影响保修责任的执行。

在保修期结束后,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保养,通常需由业主或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因此,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当对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在保修期内发现问题能及时提出并要求承包商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总的来说,工程保修期的规定能够有效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工程安全,保障业主或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各方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保修期的相关规定,做好工程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工程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2022-2023年工程质保期怎么算

2022-2023年工程质保期怎么算

工程质保期怎么算导读:一项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毕之后是会有一个质保期的,也就是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只要工程质量消失问题,都是可以得到免费保修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肯定的熟悉。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工程质保期怎么算的相关学问,欢迎阅读,盼望能帮到你。

一、工程质保期怎么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从以上规定可知,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状况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与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但在建设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状况下,保修期的起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

假如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该日起算;假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假如由于承包人的缘由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完成交付,当竣工日期与实际交付日期不全都时,保修期该如何计算?如商品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屋的预售刚刚开头或者还没有完成,有的房屋预售可能要数年才能完成。

假如保修期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则可能购房者购房时保修期将要到期或期限已满,对于购房者来说,就会享受不到或者享受很短时间的保修服务,这对购房者明显不公正。

因此,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6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延长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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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0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鉴于上述规定,保修期指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该期限可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不应违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最短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未明确最短期限的项目可由双方自由约定。

承发包合同完全可以约定长于上述最短期限的保修期限,建设单位可在综合考虑成本等允许的情况下与施工单位争取约定较长的保修期限。

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两个概念有一定区别,缺陷责任期本质是预留质保金的期限,承发包合同对此等约定应避免混淆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因此,缺陷责任期的本质是扣留质保金的期限,具体期限由承发包双方约定,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质量缺陷责任期包含在质保期内,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建设单位在承发包合同应避免只约定质保期未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情形。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向购房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也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工程保修期,后者的长短也受相关规定约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上述规定的期限。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同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
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鉴于上述规定,应注意:1)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2)前述存续期少于《规定》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3)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因此,施工承包方向开发商承诺的质保期与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的质保期起算期限和长短的不同,一旦商品房未及时销售,则会发生施工承包方向开发商承担的保修期的存续期不足开发商应按《规定》向购房人承担的最低保修期。

上述规定虽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并非效力性规定,开发商可以和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约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等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按理分析,此等约定是合同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认定无效,当然现实中也有一些法院判定此等约定无效的情形。

但如此约定的风险也仅限于被判定无效,因此仍可以考虑安排上述约定,以尝试减轻建设单位的保修负担。

开发商可能会宣告清算,所以存在房地产开发商的存续期限短于开发商对商品房的保修期限的可能。

因此,在其清算后,应由其股东承担对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股东仅在其清算所得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开发商能否通过约定将保修的责任转嫁给施工单位呢,笔者以为,从法理上讲,通过三方约定的方式可以转嫁,实践中可能也不好操作,施工单位和购房人未必同意。

购房者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施工单位列为第三人,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构成质量侵权的话,笔者以为购房人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正如《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建设单位擅自自
行进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后保修责任的认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下称《办法》)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办法》第九条)(2)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法》第十一条)。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支付保修期间的工程维修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存在工程质量缺陷;二是质量缺陷的责任方为承包人;三是建设单位已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笔者以为通知之时虽然过了质保期,但是质量瑕疵是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仍应承担维保责任,如因迟延通知扩大的损失可以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能证明以上事实,可现实中建设
单位的证据往往不能证明上述三个方面,事过境迁举证难度大,不够重视举证能力差。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的保修通知是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

建设单位一定要注意保存用于证明通知保修的事实的证据。

应当有施工单位签收回单或者妥投的证据。

如果建设单位证据亦不能证明向施工单位发送过保修通知,那么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迟延履行保修责任的,存在一定困难。

笔者以为,如果建设单位确实能够证明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即便未通知的情况自行实施了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法院从公平角度还是应当判决施工单位适当承担保修的费用的。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并未排除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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