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比较
不同担保方式的优劣比较与分析

不同担保方式的优劣比较与分析担保法是指规范担保行为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担保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本文将从不同担保方式的优劣进行比较与分析。
一、保证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是指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其优势在于灵活性强,不限制债权人追索权的行使方式,且不限制债权人的选择。
同时,保证担保方式对债权人提供了较高的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然而,保证担保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劣势,如保证人的承担责任较大,可能面临较高的风险。
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若甲公司违约不还款,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追偿。
二、抵押担保方式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抵押担保方式具有确权明确、担保效果明显的特点。
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通过对抵押物的变卖来实现债权。
然而,抵押担保方式也存在一些劣势。
首先,抵押物的价值波动可能导致担保价值不足,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
其次,抵押担保方式要求债权人对抵押物的管理和保管,增加了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将位于市中心的写字楼进行抵押。
若甲公司违约不还款,乙银行有权处置该写字楼以实现债权。
三、质押担保方式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质押担保方式具有灵活性高、操作简便的特点。
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通过对质押物的变卖来实现债权。
然而,质押担保方式也存在一些劣势。
首先,质押物的价值波动可能导致担保价值不足,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
其次,质押物的管理和保管需要一定的成本和风险。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将其存款100万元进行质押。
若甲公司违约不还款,乙银行有权变卖该存款以实现债权。
综上所述,不同的担保方式各有优劣。
保证担保方式灵活性强,对债权人提供较高的保障,但保证人承担较大风险;抵押担保方式确权明确,担保效果明显,但存在抵押物价值波动和管理成本的问题;质押担保方式灵活简便,但也存在质押物价值波动和管理成本的风险。
担保担保的法律效力和担保方式

担保担保的法律效力和担保方式担保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指一方作为担保人,为他人的债务或履约提供担保的行为。
担保可以增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
本文将探讨担保担保的法律效力以及常见的担保方式。
一、担保担保的法律效力担保担保是指债权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向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担保担保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达成,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担保担保一旦成立,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 债权优先权:担保担保可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破产情况下,优先受偿。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靠担保担保追偿。
2. 代位追偿权:担保担保符合法律要求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这意味着担保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所得用于偿还自己提供的担保。
3. 抵销权:在担保担保中,担保人可以与债务人对抗债权人提起抵销请求。
担保人主张抵销时,必须证明其债权与债务人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固定期限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4. 主债权实现后次序的调整权:如果担保担保的实现排在其他债权之后,债权人可以要求优先实现其担保权益。
这样做可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资产分配中得到更大的利益。
二、常见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是指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形式。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其法律效力和担保人的责任也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常见的四种担保方式:1.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保证担保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求担保人签署保证书。
2.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担保人提供的物权担保。
债务人将其财产抵押给担保人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靠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来追偿。
3.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担保人将其货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与抵押担保类似,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依靠质押物的变现价值来获取偿还。
担保方式的种类

担保方式的种类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方式,用于保证借款人还款或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担保的不同形式和方式,担保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作为抵押物,以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在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抵押物来收回债务。
抵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有价物品(如股票、债券等)作为质押物,以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在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出售质押物来收回债务。
质押担保相对于抵押担保来说,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
3.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第三方(即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在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追偿。
保证担保通常适用于无法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借款人,但需要有足够的信用背景和信誉。
4. 混合担保混合担保是指将多种担保方式结合起来使用,以增加担保的安全性和保障性。
例如,借款人可以同时提供抵押物和保证人作为担保,以确保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时能够获得更多的还款来源。
混合担保在一些大额贷款和复杂交易中更为常见。
5. 自然人担保自然人担保是指自然人作为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担保通常适用于个人借款或小额贷款,一般要求担保人有稳定的收入和较好的信用记录。
6. 法人担保法人担保是指法人机构作为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担保通常适用于企业借款或大额贷款,一般要求担保机构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和财务实力。
7. 其他担保方式除了上述常见的担保方式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担保方式,如信用担保、保函担保、保险担保等。
这些担保方式根据具体需求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而定,能够满足不同借款人和债权人的需求。
担保是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方式,通过提供担保,可以增加借款人的信贷额度和获得更优惠的借款条件。
同时,对于债权人来说,担保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和风险缓释。
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及其特点

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及其特点担保公司作为一种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
担保方式是指担保公司所采取的具体担保形式,根据不同的情景和需要,担保公司可以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担保方式及其特点。
一、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以其信誉和信用为基础,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种无形担保方式。
在信用担保中,担保公司主要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来进行担保。
此种担保方式的特点是审批周期较短,手续相对简单,常用于一些小额借贷业务。
二、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在保证担保中,担保公司需承担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即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公司代为承担相应的债务。
此种担保方式的特点是风险较高,但能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融资能力。
三、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将其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以确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在抵押担保中,借款人需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质押物,如房产、车辆等。
此种担保方式的特点是风险相对较低,能够为借款人提供较为优惠的融资条件。
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将其特定财产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借款的一种方式。
在质押担保中,借款人需提供有价证券、存货等财产作为质押物,用以确保其信用。
此种担保方式的特点是操作相对简单,适用于一些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五、混合担保混合担保是指将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担保方式。
在混合担保中,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此种担保方式的特点是风险分散,能够更好地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
总结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多种多样,每种担保方式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应考虑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担保公司的实力和经验。
同时,在选择担保方式时,还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担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担保的五种方式都有哪些?

After all, we are so good at comforting others, and we lose our sense when it is our tur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担保的五种方式都有哪些?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是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是物的担保,定金是财物担保。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其实很多人会约定一个担保,这样在对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者出现什么其他意外的时候,那么此时还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而说到担保,在我国具体包括了五种方式。
那究竟担保的五种方式有哪些呢?下文中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担保的五种方式有哪些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
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作为一个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快速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练好内功是关键,担保公司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大大的下力气,通过练就内功,完成我们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以及业务制衡的机制,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的智慧来防止风险,担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阶段可以设置三个部分,担保业务作为开拓部门,担保的部门需要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担保公司根据参考对客户端评价,结合客户的特色来进行全面的评价。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如何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商业银行的贷款担保了解不同担保方式的优缺点

商业银行的贷款担保了解不同担保方式的优缺点商业银行的贷款担保:了解不同担保方式的优缺点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扮演着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贷款的重要角色。
然而,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回收性,商业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它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弥补贷款的风险。
在商业银行的贷款过程中,不同的担保方式有着各自的优缺点,本文将对其中的几种方式进行分析。
一、保证人担保保证人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原理是借款人找到一位具有足够经济实力的第三方,由其对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进行承担担保责任。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增加借款人的信用,提高借款成功的可能性。
同时,由于保证人的存在,商业银行可以更加信任借款人,有时候可以提供更有利的贷款条件。
然而,保证人担保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借款人需要找到可信赖的保证人,这对于某些借款人来说可能是一项困难的任务。
其次,保证人需要对借款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保证人将会被要求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这同样增加了保证人的经济风险。
二、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或资产以抵押的方式提供给银行,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出售该财产以弥补损失。
抵押担保的优点在于增加了借款人对贷款的责任感,因为他们知道一旦违约将会失去拥有的财产。
然而,抵押担保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抵押物的价值不一定能够完全弥补贷款损失,这可能导致银行无法收回全部贷款金额。
其次,抵押物往往需要经过评估和鉴定,这会增加借款人和银行的手续和成本。
最后,一旦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法偿还贷款,银行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处置抵押物,这会导致拖延和费时。
三、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其可移动财产(如存款、证券等)作为抵押物提供给商业银行。
与抵押担保类似,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以质押物代替贷款金额。
质押担保的优点在于灵活性高,手续和成本相对较低。
然而,质押担保也存在一些问题。
担保的四种方式 规则
担保的四种方式规则担保是指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履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在商业和金融交易中,常常会涉及到各种形式的担保方式。
以下是四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及其规则:1.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一方(保证人)为另一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自行履行或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通常需要书面形式,保证人需签署保证书或担保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的规则通常受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2.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权利(如房屋、土地、车辆等)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在抵押担保中,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违约时通过变卖抵押物来清偿债务。
抵押担保的规则通常受到《担保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3.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如股权、存款、有价证券等)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
与抵押担保不同的是,质押担保的抵押物是动产而非不动产。
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以清偿债务。
质押担保的规则通常受到《质押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4. 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担保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中,保证金通常被冻结或存放在指定账户中,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使用保证金来清偿债务。
保证金担保的规则通常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总之,不同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有着各自的适用范围和规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选择和履行担保方式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对于担保的适用和执行,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广义债的担保之比较
广义债的担保之比较广义债的担保通常指的是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得到履行,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
广义债的担保方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留置权等。
以下是对这些担保方式的比较:1. 抵押:- 定义: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物,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 特点:抵押物在债务履行期间仍由债务人占有使用,但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 适用性:适用于价值较大、易于评估和处置的资产。
2. 质押:- 定义: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 特点:质押物在债务履行期间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无法使用。
- 适用性:适用于易于转移占有且价值相对容易评估的动产或权利。
3. 保证:- 定义:由第三方(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承担债务的履行责任。
- 特点:保证不涉及物权的转移,是一种纯粹的信用担保。
- 适用性:适用于信用良好的第三方,可以增强债权的安全性。
4. 留置权:- 定义: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直至债务履行完毕。
- 特点: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需要债务人或第三方的同意。
- 适用性:适用于债权人已经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情况。
5. 定金:- 定义:债务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向债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 特点:定金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债权人违约,则需双倍返还。
- 适用性:适用于合同交易,作为履行合同的激励。
6. 保证金:- 定义:债务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通常存放在第三方账户中。
- 特点:保证金在债务履行后退还,或在违约时用于补偿债权人。
- 适用性:适用于需要确保交易安全的场合。
每种担保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场景和法律要求,债权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的价值和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担保方式有几种
担保方式有几种担保方式是指在借贷、交易或合同中,债务人或交易方提供的某种形式的保障或担保。
担保方式主要用于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或交易方通过在特定条件下提供担保来减少风险。
在商业和个人债务之间,担保方式可以各不相同。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担保方式。
1. 保证人或担保人担保: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人或担保人通常是第三方个人或机构,他们同意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
例如,在个人贷款中,有时需要担保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2. 抵押担保:这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和个人贷款中使用的担保方式。
在抵押担保中,借款人将某种财产或资产(如房屋、土地、车辆等)作为担保。
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并使用所得收益还清债务。
3. 质押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类似于抵押担保,但担保物通常是一种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借款人以这些有价证券为担保,向贷款机构或债权人借款。
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有权处置质押的证券来清还债务。
4. 保证担保:在保证担保中,第三方个人或机构同意承担债务人在无法偿还债务时的责任。
这种担保方式常见于商业合同或贸易交易中。
保证人同意担保债务人的履约责任,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5. 自然人担保:自然人担保是指个人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债务人或借款人可以找到亲友提供担保,以减少他们的借款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个人担保书、债务人的亲笔保证书或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形式。
6. 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指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或信用记录作为担保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会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并根据其信用评级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或交易。
7. 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担保是指债务人或交易方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债务人在无法履行债务或交易方在违约时,保证金会被扣押或作为赔偿用途。
8. 国际贸易担保:在国际贸易中,担保方式也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担保形式,其中银行作为担保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支付特定金额给受益人。
2024年-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复合详尽版
合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对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上的保障措施。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合同担保方式,分别是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和留置。
本文将对这五种担保方式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但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负有保管义务,并应当对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转移占有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物,并有权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负有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并应当对质押物的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质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质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退还。
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退还。
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五、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的履行而留置该财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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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物权、留置质物权、质物孳息收取权、费用偿还请求权、质物转质权、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质物的变价权、优先受偿权、质权的处分权。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质物的保管义务、返还质物的义务。
动产出质人的权利:质物的处分权、质物孳息的收取权、对质权人的抗辩权、除去权利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实现方式(拍卖、变卖和折价),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为直接受偿入质权或代入质人之位行使入质的权利)
动产质权的消灭:债权的消灭、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质物占有的丧失、质物灭失、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物上保证人同意、质权的实现。
权利质权因担保的债权消灭、入质债
权消灭和质权的实现
流质的规定
留置
《物》230条
5、担保物权的竞合。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时,时间与效力之间的关系。
6、《物》185—189条、210—212条关于“区分原则”的规定,将抵押合同的成立与抵押权的设立、质押合同的成立与质权设立进行了区分,由登记生效主义向登记对抗主义的转变,否定了《担》、《解》中的有关规定。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
一般保证的实现(《担》17条)、连带保证的实现(《担》18条)
期限届满、放弃物的担保、主债务转让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债务消灭、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无效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担》30条
最高额保证的规定
抵押
《物》179条
《担》33条
难点问题:
1、反担保:反担保为债务人时,反担保的方式有抵押和质押;反担保人为第三人时,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2、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与共同保证中的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P39-40、P69-71)
权利质权中质权人的权利:留置债权证书的权利、孳息收取权、质权的利用权、对出质与第三债务人行为限制权、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以受偿的权利。
质权人的义务:保全入质债权、返还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质权消灭的义务。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
动产质权的实现条件、
定金
《担》89条
从属性、需交付、合同履行前交付、是担保双方的债权
定金合同
当事人(给付定金方和接受定金方
金钱
证约的效力、预先给付的效力、担保的效力
立约定金《解》115条、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解》116条
定金罚则及适用该法则的条件:P290-291
根据定金罚则取得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低于20%的规定
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的区别及关系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Biblioteka :对留置物仍有所有权,但受到一定限制。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实现条件P237和实现方式:拍卖、变卖和折价
标的物的灭失或被征用、混同、抛弃、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的另行提出、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债权清偿期延缓
留置适用的合同的类型以及行使留置权的时间
实现条件
实现方式(拍卖、变卖和折价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主债权的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期限届满、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抵押权实现
流押的规定
质押
动产质押《物》208条
和《担》63条、
权利质押《物》
75条《担》75条
从属性、不可分性、特定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
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即债权人)、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担》82条
他物权、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发生二次效力、从属性、不可分性
法律规定的条件
债权人、债务人
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权、必要费用之返还请求权、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物的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从属性、不可分性、特定性、物上代位性、顺序性、追及性
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动产或动产(不转移占有)
抵押人的权利:处分权、出抵权、出租权、用益物权的设定权、占有权。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保全权、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
7、《担》和《解》与《物》不一致的地方,依《物》的规定,《物》未规定的地方,可依《担》和《解》的规定。
3、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衔接(《解》34条1、2款)。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解》36条)。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问题(《解》37条)。
4、物保与人保的关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担》28条);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解》37条以及《物》176条)。
内容
类型
概念
特征
成立
主体
标的
效力
担保范围
实现
责任的免除或消灭
其他
保证
《担》6条
P28从属性、相对独立性、无偿性、单务性、补充性
保证合同
债权人、保证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以其信用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履行的行为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权。保证人的权利: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和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代位权和免责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