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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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强法律案例分析(3篇)

张子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子强,广东省深圳市人,曾是香港及中国大陆地区著名的犯罪分子。

他涉足多项犯罪活动,包括绑架、抢劫、贩毒等,曾轰动一时。

张子强在1997年5月被香港警方逮捕,1998年5月被判处死刑,于1998年12月6日在香港执行死刑。

二、案例分析1. 张子强绑架案(1)犯罪事实1996年12月12日,张子强伙同他人绑架了香港富豪李嘉诚的儿子李泽钜,索要赎金20亿港元。

绑架过程中,李泽钜被囚禁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一处民房内,受到严密的看管。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绑架行为;2)勒索财物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3)他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张子强绑架李泽钜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绑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张子强抢劫案(1)犯罪事实张子强在绑架案之前,曾伙同他人抢劫香港珠宝商黄某,抢得价值约3000万港元的珠宝。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抢夺行为;2)非法占有为目的;3)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张子强抢劫黄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2)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 张子强贩毒案(1)犯罪事实张子强曾伙同他人从缅甸走私毒品进入中国大陆,涉案毒品数量巨大。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摘 要 :代 购 毒 品 是 毒 品 犯 罪 中 的 常 见 形 式 - 司 法 实 践 中 常 以 代 购 者 从 中 牟 利 ,认 定 其 构 成 贩 卖 毒 品 罪 但 此 操 作 欠 缺 法 律 依 据 ,
贩 卖 毒 品 罪 的 成 立 并 不 需 要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具 有 牟 利 意 图 或 客 观 上 的 牟 利 结 果 ,因 此 ,立 足 代 购 行 为 本 质 ,探 析 代 昀 毒 品 行 为 性 质 :根据
Keywords:Purchasing Drugs;Making Profits;Selling Drugs;Transporting Drugs;Illegally Possessing Drugs
〇 引言 我 国 对 毒 品 犯 罪 始 终 坚 持 容 忍 ”态 度 ,对毒品
犯罪的从严处理贯穿毒品流通全过程,构 建 了 “禁 种 、 禁 制 、禁 吸 、禁 贩 、禁运”的禁毒体系,公安信息监控系 统的完善使得吸毒者与贩毒者的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吸毒者较难获得毒品购买渠道,即使获取了渠道,也不 敢 明 s 张胆地购买毒品;贩毒者也愈发谨慎,绝不同有 案 底 的 吸 毒 者 轻 易 交 易 。当 前 代 购 毒 品 行 为 存 在 诸 多 问题:首 先 ,我国立法层面和司法解释对代购毒品行为 尚未形诸笔墨,仅在毒品犯罪会议纪要中有相关阐述。 对 于 实 践 部 门 而 言 ,审 理 代 购 毒 品 案 件 时 ,只能将会议 纪要奉为圭臬。其 次 ,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因禁毒政策 和 对 相 关 文 件 的 解 读 不 同 ,对 代 购 毒 品 案 件 易 形 成 不 同 的 处 理 意 见 。同 时 ,代 购 毒 品 行 为 又 存 在 诸 多 情 形 , 倘 若 “一刀切”也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1 司法实践中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处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未遂问题探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未遂问题探讨
未遂 之分 。 【 6
制 造毒 品 , 论数 量多少 , 应 当追究 刑 事责 任 , 以刑 无 都 予
事处 罚 。但是 关 于该 罪 的既遂 与 未遂 问题 ,目前在刑 法 理论 界 和司 法实务 中存 在着较 大 的争议 ,因此 我们有 必 要 对其进 行探 讨 , 以便 正确 定罪 与量 刑 。
认 为 以将毒 品带 人交 易环 节为起 点 , 的则 认为 以贩卖 有 为 目的买 人毒 品 即为既遂 ; 另一 种 观点认 为本 罪 以毒
罪 发 展 进 程 的 角度 对 不 同危 害程 度 的犯 罪情 形 加 以区
别 , 而准确 的施 以刑 罚 , 从 实现 罪责 刑 的匹配 。
品的卖 出为 既遂 的标志 , 关于卖 出 的理解 也存 在买卖 契 约 达成说 和毒 品实际交 付说 两种 不 同的见 解 。【 4
罪社 会 危害 特性 的不 同理 解 。 二、 私、 走 贩卖 、 输 、 造毒 品罪 既遂 未遂 之我见 运 制 本 文无 意就犯 罪既遂 理论 的不 同流 派进 行评 价 ,但 即便 是在 现有 的刑 法理论 框架 之 内 ,仍然 可 以依 据下 列 基 础理论 对犯 罪既 遂 的标 准进 行探 讨 : 第一 ,刑法 区分犯 罪 的完成 和未 完成形 态 ,是 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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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务 ・ ■
走私 、 囊、 贩
% 未
、 适毒品罪 剐
李 启新 ‘ 冯 磊 一
题 探 讨
内容 摘要 : 品犯 罪属 于“ 毒 本体 恶” 范畴 , 于走 私 、 的 对 贩卖 、 运输 、 制造 毒品 罪不 应 以犯 罪 目的是 否 达到 或犯 罪结 果是 否发 生作 为 区分 既遂 和未 遂的标 志 , 应根 据 犯 罪的进程 并针 对不 同行 为分别 处理 。 关键 词 : 私 、 卖 、 走 贩 运输 、 制造毒 品 罪 犯 罪 既遂 非法持 有毒 品 罪 遂 的 标 志 又分 为 到 达 目的地 说 和 毒 品起 运 说 两 种 不 同 的意见 1 另一 种观 点则认 为本 罪属 于行 为犯 ,以运输 ;

毒品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毒品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冒昧的可 将毒 品犯 罪定义 为是指 违反 我 国的禁 毒 法规 以及我 国缔结 和参加 的关 于毒 品管制 的国 际公约 的规 定 ,破 坏禁 毒管 制活 动 ,具有严 重 的社 会危 害性 ,依 法应 受刑罚 处罚 的 行 为。 三 、毒 品犯罪 的构成 要件 特征 ( 一) 毒 品犯 罪的 主体资 格 拥有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备 ,而且还携带精 良武器。为使贩毒得 逞 ,贩 毒 分 子挖苦 心 思 ,已知 所采 用 的手段 不 下2 0 0 种 ,在 不 少 毒 品犯 罪的 主体资 格包括 自然 人和 单位 ,其 中 自然 人主体 又 场合都采用了现代化工具,如物理 、医学、电子等科技手段。 可 以分 为一般 主体 和特殊 主体 。 第四。犯罪成员集团化。有组织犯罪是毒品犯罪中最普遍 、 ( 1 )自然 人一 般主 体 。大 部分 毒 品犯 罪 的主题 均 为一般 主 最典 型 的形式 。相 当一部 分贩毒 集 团 内部 已经 形成 一定 的分 工 , 体 ,凡 是达 到 刑 事 责任 年 龄 、具 有 刑 事 责任 能 力 的人 都 可 以构 具有 一定 的组织 形式 。 成。但是对于贩毒行为,我国 《 刑法》规定可 以由已满1 4 周岁不 二 、毒品 犯罪 的概念 满1 6 周 岁 的人 构 成 。其他 的毒 品犯 罪 主体 均要 求 1 6 周 岁 以上具 通常而言 ,我国 目前所称的 “ 毒品犯罪”是指 《 刑法》分则 有刑事 责任 能力 。 ( 2)自然 人 特殊 主体 。 它是 指 自然 人 在 达 到 刑 事 责任 年 第 六章第 七节 “ 走私 、贩 卖 、运 输 、制造毒 品犯罪 ”中 的1 2 个罪 名 ,立 法上 并未给 毒 品犯罪 下过定 义 。这就 造成 了理论 界 多种观 龄 、具有刑 事责 任能 力 的基 础 上 ,还 必须 具备特殊 的身份 才能 构 点林立的局面,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区分 成刑 法分 则 中规 定 的那些 犯罪 的主体 。毒 品犯 罪中某 些罪 的主体 了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我国的毒品犯罪,对国际上的毒 品犯罪定 是特殊主体 ,比如 《 刑法》第3 5 5 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义,主张援用1 9 8 8 年《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精神药品罪 ,只能由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 物公约》第3 条的规定 ;我国的毒品犯罪则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 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构成。此外 ,需要注意的是 ,某些 自 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 然人主体 的特殊身份虽然不能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 ,但却可以影 活动 。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 为,毒品 响刑事责任 的程度。比如 《 刑法 》第3 4 9 条规定的包庇走私、贩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 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如果是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 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 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依法从重处罚。 ( 3) 单位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 的犯 罪行 为 。毒 品犯 罪也 是 国际公 约规 定 的 国际犯 罪 。 第 三种 观点认为,毒 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 ,非 的毒 品犯 罪 的种 类 ,包括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 品罪 ,走私 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使用毒品以及与前述行为直接相关 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

刑法重点、难点辨析(二)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重点、难点辨析(二)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构成要件中,具有“客观·事实”特性、凭感官可认知的要素,被称为记述性要素。

例:第127条:“盗窃、抢夺枪⽀、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其中,构成要件的对象要素“枪⽀、弹药、爆炸物”,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凭感官可认知,是记述性要素。

其他如杀⼈罪对象的“⼈”、盗窃罪对象的“财物”、强*罪对象的“妇⼥”要素等。

为了追求刑法的明确性,也即是构成要件的明确性,⽴法应当尽量使⽤记述性要素。

与记述性要素相对应的,是规范性要素。

它指在构成要件中,(仅凭法律的描述、通过感官难以认知的)需要结合价值准则、社会经验、法律规定等才能认知其含义的要素。

例:第364条:“传播**的书刊、影⽚、⾳像、图⽚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条法定构成要件中,“**”物品就是规范要素,需要结合⼈们的“性道德(价值)观念”才能确定其含义,仅凭感官是不能确定其含义的。

想想⼈类性观念的变迁、当代⼈对性的不同看法,就可知“**”的含义是多么的难以确定。

该条的“传播”、“情节严重”也是规范要素,需要结合“社会⽣活经验”才能确定其含义。

例:第382条:“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该条中“国家⼯作⼈员”、“公共财产”,属于需要“结合法律”规定才能确定其含义的要素,所以也是规范性要素。

例:贩卖**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正确);“**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正确)。

“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错误)。

强制猥亵妇⼥罪中的“妇⼥”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正确),“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正确)。

记述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有些记述性要素,或多或少也须经过评价。

也有些学者认为构成要件要素都具有规范性,或者相反,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也都具有记述性,只是有的记述性程度⾼⼀些,有的规范性程度⾼⼀些。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向李某买进了该毒品,之后将其放在自己家的垃圾篓里,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毒品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出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润。

相反,张某的行为目的具有潜在的多种可能性和不可求证性,而张某本人则一再供述,“他本人是吸毒者,看到这批毒品价格廉价,就想买回来自己吸食。

”因此,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相一致。

〔二〕本案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一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表达,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无非是基于以下立法背景: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危害性大、发展势头日益严重的特点,根据已经查获的证据很难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的,为不致于放纵犯罪,同时也为解决存疑毒品案件的处理问题,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事推定在贩卖毒品案件中的功能及运用

证 据 上 的有 限性 和稀 缺 性 。进 而 证 据 链 的 薄 弱 性 特 点
高 , 呈 逐 年 上 升 趋 势 。 随着 科 技 的发 展 , 且 当前 毒 品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罪 分 子 反 侦 查 意 识 越 来 越 强 , 罪 手 段 犯 犯
越 来 越 隐 蔽 且 不 断 翻新 .使 得 基 于 贩 毒 案 件 自身 的 特
点 原 本 就难 以用 常规 方 法 取 证 的贩 毒 案 件 的 查 处 难 度 越 来 越 大 。 此 背 景 下 , 究 贩 卖 毒 品犯 罪 案 件 的证 据 在 研 特点 。 探究 证 据 特 点 对 贩 毒 案 件 中证 明 方 法 的 影 响 , 论
内的冰 毒 小 包装 袋 上 熏 显 手 印 一枚 。 经鉴 定 . 检 的 该 送 手 印 与送 检 的 王 某 的 左 手 食 指 指 印 系同 一人 所 留 。该 案被 告 人 王 某 一 审被 认 定 贩 卖 、运 输 毒 品 10 3 0克 . 判
其 证 据 效 力 , 到新 刑 事 诉 讼 法 “ 除 合 理 怀 疑 ” 达 排 的证
能 用相 反 的证据 推 翻 。也就 是可 反驳 的推 定 与不可 反驳

刑 事 推 定 在 贩 卖 毒 品案 件 中运 用 的功 能
推 定 , 指 由 法 律 规 定 或 按 照 经 验 法 则 , 已知 的 是 从 前 提 事 实 推 断 未知 的 结果 事 实 存 在 ,并 在 一 定 情 况 下 允 许 当 事人 举 证 推 翻 的一 种 证 明法 则 。贩 卖 毒 品 案 件
处 费。 王 某 归 案后 如 实供 述 了其 三 次贩 卖 毒 品 5 0克 0
给其 下 线 张 某 , 中供 述 的 细 节 与 张 某 的证 言一 致 , 其 但

第六章 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要素

第六章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要素二、构成要件的分类(一)理论分类1、基本的构成要件、修正的构成要件⏹基本犯:一人实行(实行行为)既遂(结果、对象)⏹未遂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2、封闭的构成要件、开放的构成要件(否定说)⏹封闭的构成要件,指刑法条文已将犯罪的所有要素完全表述⏹开放的构成要件,指刑法条文只记述了构成要件要素的一部分,其它部分需要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例如,过失犯中的注意义务,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二)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罪名、罪状、法定刑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一、罪名1、类罪名(章)、小类罪名(节)、具体罪名(条)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1)单一罪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2)选择罪名A、行为选择: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B、对象选择:拐卖妇女、儿童罪C、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之二、罪状1、罪状的分类(1)叙明罪状(2)简单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5)混合罪状2、基本罪状;加重罪状、减轻罪状之三、法定刑加重、减轻罪状(构成)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构成要件要素及分类(一)分类1、记述的、规范的(评价的)2、积极的、消极的3、成文的、不成文的4、客观的、主观的(二)数额、情节的问题无需主观认识的要素⏹2008/2/5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C D⏹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2008延-2-5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作者:魏可心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刑法犯罪体系中一直采用四要件说。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类犯罪层出不穷,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的弊端渐渐显露,运用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经常导致罪责刑的不相适应。

不少法学家也对四要件说提出了质疑,四要件说的主流地位被撼动了。

而近些年法学界对德日三要件说的日益青睐更是将四要件说摆在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

基于此,本文将对这两种学说观点展开论述。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四要件说;三要件说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64-01作者简介:魏可心(1995-),女,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对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目前我国刑法界的主流观点——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另一种就是源于德日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又称为三阶层体系。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中的四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犯罪,每一种犯罪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形式、罪犯的目的和动机都是不一样的。

四要件说为我国刑事审判提供了很好的定罪量刑判断标准,这对于建国以来处理庞多繁杂的刑事案件有着重大意义。

虽然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但我们不能就此片面地否定四要件说的积极意义。

德日刑法采取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则是将犯罪构成分为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构成要件的有责性。

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也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犯罪构成的违法性,是实质上对于什么是犯罪,如何界定犯罪的问题,即排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法令等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作者:毕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0期摘要近年来,我国毒品案件呈多发趋势,毒品犯罪类型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在零包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增长的背景下,如何准确区分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单纯的贩卖毒品行为及居中倒卖毒品的行为,并把握不同种类的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特点,关系到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出罪与入罪。

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入手,对以上问题进行探析,为类似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居间介绍贩毒居中倒卖贩卖毒品作者简介:毕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268一、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概念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在涉及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中,往往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毒品的买方、卖方及为毒品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创造交易机会的居间介绍方。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居间介绍者为贩卖毒品方介绍毒品买方;居间介绍者为购买毒品的一方提供贩卖毒品方的信息,促成毒品交易;居间介绍者同时为毒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与单纯的贩卖毒品犯罪有以下区别:(1)涉及当事方不同。

居间贩卖毒品涉及毒品的买方、卖方及居间介绍人三方,而一般的贩卖毒品行为仅涉及毒品的买方和卖方。

(2)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者的主观故意更为复杂。

在主观方面,贩卖毒品者存在贩卖毒品以获取利润的故意。

而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者的主观故意存在较多情形,可能具有帮助毒品卖方贩卖毒品的故意,也可能具有帮助毒品买方购买毒品的故意,也存在帮助毒品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促成毒品交易犯罪的故意。

(3)处理结果不同。

贩卖毒品者无论贩卖数量的多少,都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而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处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如果是帮助毒品卖方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者应当以贩卖毒品的共犯处理,如果是与买卖双方同时联络,有参与商谈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等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的,同样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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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这是各种毒品犯罪行为侵害的共
同客体。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
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其牟取非法利润。
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
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
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
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
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
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
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直接侵
犯了有关毒品管制的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
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
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目前,联合国
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
神药品。2005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
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
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上述
药品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生产、管理、运输、使用,并且只限于医疗、科研、教学
的需要,未经批准不准用作他用。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是指明知是毒
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毒
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
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
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
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
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
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
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
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
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
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
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
认定为贩卖毒品。贩卖不以反复进行及现实得利为构成要件,即使只贩卖一次,
甚至亏本,也应构成犯罪。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
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人。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
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
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
能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
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就
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
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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