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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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存货抵押贷款的方法

五种存货抵押贷款的方法

五种存货抵押贷款的方法首先应明确的是,并非任何一种存货均可设作借款抵押品,设作借款抵押品的存货应具备一定的质量标准,包括有效性、经久性、市价稳定性、变现能力及难易程度、期限等。

当然贷款者是否决定接受存货抵押并按作价一定比率核发贷款,更取决于对借款企业未来可用以偿伎的现金流量的估计。

贷款者通常不变卖抵押品,而是坚持得到以下的保证;一旦借款者拖欠还款,抵押品届时拍卖价应足以抵偿债权本息。

贷款者获取这种权益保证的方法主要有:动产抵押法、信托收据法、流动留置权法、现场货栈栈单法及公共货栈栈单法等。

(1)信托收据法。

信托收据就是借贷双方签立的、承认借款人替贷款者持有存货并受托销售的保证协议。

借款者一旦从贷款者处得到资金便要转让信托收据作为担保品。

抵押的存货以贷款者的名义由借款者代为单独存放,销货款应于每日营业结束时送交贷款者以偿付贷款。

(2)动产抵押法。

贷款者在采用此种方法时,要按照顺序号码等标志查验作为抵押品的存货,并保有留置权,而所有权仍属借款企业。

但后者非经前者允诺,不得出售抵押存货。

因此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周转慢、数量少且易鉴别的存货,如一些固定资产等。

(3)公共货栈栈单法。

借款者把进货储放于物流公司,并以物流公司开具的、证明其存货所有权的栈单为抵押进行贷款。

贷款者为确保切身利益安全,通常迩要求借款者对栈单列示货物进行保险,并在保险单上明确;一旦存货毁损,赔款付给贷款者。

栈单大多为不可转让形式,即由物流公司开给特定方(一般为贷款者)。

这样借款者只有凭贷款者书面授权证件,并经物流公司管理人员审验才能取出货物。

而且借款者只有偿付贷款人的一部分债务后,方可取出相应部分。

这样有利于贷款者对抵押品实施严密的控制。

(4)流动留置权法。

即借款企业的全部存货均可充当抵押品。

相应,贷款声j寸借款者几乎所有的流动资产都有留置权,且有效期通常不受限制。

在这种形式下,借款者仍可自由地销售存货,因而贷款者难以实施严密而有效的控制。

房地产交易中的贷款担保方式

房地产交易中的贷款担保方式

房地产交易中的贷款担保方式在房地产交易中,贷款担保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方式,它可以确保借款人履行贷款义务并提供额外的保障给贷款人。

本文将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房地产交易中的贷款担保方式。

第一种担保方式: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房产作为贷款的担保物,以保证贷款人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并签署相应的抵押合同。

在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抵押权将解除。

第二种担保方式: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房产或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质押协议,将财产交付给贷款人作为担保。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人将有权依法变卖质押物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三种担保方式:保险担保保险担保是指借款人在进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买保险,将该保险作为贷款的担保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商业房地产交易,包括购买意外损失保险、贷款人减值保险等。

在借款人出现损失或违约情况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赔偿。

第四种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来确保借款人履行贷款义务。

通常,借款人与第三方签署保证合同,保证人在借款人违约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担保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给贷款人,并减轻贷款人的风险。

第五种担保方式: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以个人或机构的信用作为贷款的担保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借款人,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很高的信任。

借款人通常需要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以证明其信用状况。

总结:房地产交易中的贷款担保方式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险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等。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既能保护借款人的权益,又能保证贷款人的利益。

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双方需在法律框架下明确担保方式,并签署相应的合同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请注意,文章中没有包含“小节一”、“小标题”等词语,同时保持了整洁美观的排版,语句通顺,以及流畅的表达,以满足您的要求。

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2024年通用

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2024年通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2024年通用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合同担保的基本规定1.1 第二条保证担保1.1.1 保证人的资格1.1.2 保证人的责任1.1.3 保证的期限1.2 第三条抵押担保1.2.1 抵押物的范围1.2.2 抵押权的设立1.2.3 抵押权的实现1.3 第四条质押担保1.3.1 质押物的范围1.3.2 质权的设立1.3.3 质权的实现1.4 第五条留置担保1.4.1 留置权的范围1.4.2 留置权的设立1.4.3 留置权的实现1.5 第六条定金担保1.5.1 定金的范围1.5.2 定金的交付1.5.3 定金的退还与扣除2. 第七条担保合同的订立2.1 第八条担保合同的形式2.2 第九条担保合同的内容2.3 第十条担保合同的效力3. 第十一条担保的变更和解除3.1 第十二条担保的变更3.2 第十三条担保的解除4. 第十四条担保纠纷的处理4.1 第十五条担保纠纷的解决方式4.2 第十六条担保纠纷的诉讼时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担保的基本规定1.1 第二条保证担保1.1.1 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1.1.2 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履行债务。

1.1.3 保证的期限保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三条抵押担保1.2.1 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1.2.2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设立前,抵押物不得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担保。

1.2.3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第四条质押担保1.3.1 质押物的范围质押物包括动产、权利和知识产权等。

1.3.2 质权的设立质权自质物交付之日起设立。

1.3.3 质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

第一部分:引言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担保制度作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其相关规定对于保障民事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第68条关于担保的规定尤为重要,它对于担保的性质、形式、变更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第68条的相关内容,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探讨民法典中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

第二部分:担保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性质担保制度是指一方(保证人)为了保障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债务而与债权人约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其基本目的是保证债务的履行。

在《民法典》中,第68条对担保的性质进行了具体规定,指出“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承担责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担保制度属于一种特殊的保证行为,保证人作为担保的一方,有义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代替其承担责任。

第三部分:担保形式和变更在担保制度中,保证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根据《民法典》第68条的规定,“担保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保证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第68条还对担保的变更作出了规定,规定了保证范围的扩大、时间的延长等情况下的变更程序和要求。

第四部分:担保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在担保制度中,有一些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需要特别注意。

根据《民法典》第68条的规定,“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公正的原则,应当明确担保的目的与范围”。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担保过程中,保证人应当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担保,不得强迫其进行担保行为,同时担保的目的和范围也应当明确和公正。

第68条还对担保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除了民法典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担保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部分:总结与展望通过对《民法典》第68条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担保的性质、形式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遵循担保的基本原则,合理选择担保的方式,并且在担保过程中保持自愿和公正,以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担保的五种方式都有哪些?

担保的五种方式都有哪些?

After all, we are so good at comforting others, and we lose our sense when it is our tur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担保的五种方式都有哪些?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是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是物的担保,定金是财物担保。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其实很多人会约定一个担保,这样在对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者出现什么其他意外的时候,那么此时还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而说到担保,在我国具体包括了五种方式。

那究竟担保的五种方式有哪些呢?下文中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担保的五种方式有哪些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

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作为一个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快速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练好内功是关键,担保公司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大大的下力气,通过练就内功,完成我们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以及业务制衡的机制,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的智慧来防止风险,担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阶段可以设置三个部分,担保业务作为开拓部门,担保的部门需要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担保公司根据参考对客户端评价,结合客户的特色来进行全面的评价。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如何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民法典 担保制度 解释

民法典 担保制度 解释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担保制度是指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而对其担保财产进行的债权处分行为。

担保制度是民法典中最常见和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担保可以有效地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解释担保制度的概念、种类、要件、效力、权力义务、违约责任等几个方面。

一、担保制度的概念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为保证债权人获得债权而把自己的财产或利益作为抵押或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

担保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是增加债权人的信任和信用,提高债权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也能够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提供更多的保障。

二、担保制度的种类担保制度根据其财产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实物担保和人身担保两种。

实物担保是指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来提供信用担保。

例如抵押、质押等方式;人身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承诺或保证。

例如保证、反担保等方式。

三、担保制度的要件(1)担保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的合法财产。

(2)担保财产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3)担保人必须是有能力履行担保承诺的人。

(4)担保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担保承诺。

(5)担保承诺必须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四、担保制度的效力担保制度的效力是指债务人提供的信用担保是否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通常情况下,担保人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担保可以减轻债权人的风险,同时也能够提高债权人的信任和信用,使得债权人更愿意与债务人进行交易。

但是如果担保人无力履行承诺或者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弥补债务人的债务,那么担保制度的效力将无法发挥。

五、担保制度的权利义务担保人作为担保制度中的一方,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有权利查看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要求债权人告知偿债情况等;同时,担保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等。

六、担保制度的违约责任债务人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规定,使得债权人受到了损失,那么债务人和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在债务人违约、担保财产价值不足等情况下,担保人需要履行担保义务,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追究担保人和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2024年-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复合详尽版

2024年-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复合详尽版

合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对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上的保障措施。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合同担保方式,分别是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和留置。

本文将对这五种担保方式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但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负有保管义务,并应当对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转移占有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物,并有权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负有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并应当对质押物的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质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质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退还。

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退还。

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五、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的履行而留置该财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合同担保的形式包括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本担保和反担保、典型担保和⾮典型担保,当事⼈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的法定担保。

在实务中采⽤何种担保⽅式,取决于债务⼈和原担保⼈之间的约定。

下⾯就由店铺⼩编对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约定担保约定担保,⼜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的意思表⽰,以合同的⽅式设⽴并发⽣效⼒的担保⽅式。

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的意思⽽设⽴。

在我国现⾏民法典制下,抵押、质押、保证、所有权保留等均属于约定担保⽅式。

⼆、法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成⽴并发⽣效⼒的担保⽅式。

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形:⼀是当事⼈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式;⼆是当事⼈可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式。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根据担保设⽴的⽬的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

1.本担保本担保,是指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设⽴的担保。

本担保只有在具有反担保现象时才有区分意义,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条第1款规定:"第三⼈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提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七条第2款规定:"第三⼈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可见,我国现⾏民法典律已经认可了反担保,只要当事⼈设⽴了反担保,则原担保即为本担保。

2.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设⽴的担保。

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些⼤型贸易项⽬中,由于风险⼤,担保责任也⼤,即担保⼈承担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这样就很难有⼈愿意为之进⾏担保。

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就更没有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担保是最为理想的办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设⽴的担保,就是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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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一、担保性质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六、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七、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追缴财产。

八、担保合同的内容1、保证合同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一、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于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但以下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同一全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在同一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若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份额。

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事项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两种保证方式及区别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使用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质押一、质押种类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二、允许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与抵押区别1、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2、抵押与质押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有不同规定: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

留置一、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缆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此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定金一、定金数额的限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定金则不同,它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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