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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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

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

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

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某奶制品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节日之际,为推广品牌形象,和某知名广告公司联合向全市60岁以上离退休军人和教师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

共赠送老年人特供奶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税为60元,实际成本45元。

支付广告公司劳务费2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会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广告业务宣传费278000贷:库存商品22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银行存款200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增加纳税所得额75000元[5000*(60-45)]。

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果当年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当年仅发生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销售费用为15万元,多列的12.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2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

会计实务: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向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君不见“无打折不购物”不经意深入老百姓的心中,让利促销成了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常用的不二的销售策略。

常见的让利方式包括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积分、抵用券等。

会计人员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企业的让利促销行为,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不同情形下赠送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向不定向人群免费发放企业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以自身的商品向社会公众免费发放,作为市场推广之用。

案例1:H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管理层决定以外购的商品在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向不定向人群无偿发放,2012年5月份,合计向外发放A库存商品(外购)1000件,每件购入不含税成本20元,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该库存商品的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25元/件。

1、增值税纳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第八款“(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H公司该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中的第一款“(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得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当为A产品对外销售25元/件。

按照上述规定,H公司无偿发放A产品行为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销项税额=25×1000×17%=4250元2、会计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或资产)用于投资、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或利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款“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几种不同赠予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几种不同赠予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 .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
税 。如果按有 偿赠予, 则可作为降价铺售来理解 , 则只需 按正常 商品 的售价计 ^销售收入,而将赠品直接按照应 成 本 , 提 相 应 的 税 金 。不 难 看 出 . 者 对 计 两 销 项 税 金 的计 提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者 必 将 比 后 者 多 计 提 税 金 因 前 此 . 部 分 商家 往 往 会 采 取 后 者 的处 理 方 法 , 太 以多 计 提税 金 因此 ,
人的让步 。由于 这些业务 会计 与税务的处理不 同且新 老制度变 化较太 , 故在此儆浅显酌分析。


捐 赡 及 受 基 现 金 物 实
对 于捐 赠方. 按照企业会计{ 翔度及相关准 则规定 . 企业将 自
产 、 托 加 工 的产 成 品 和 外 翦 的商 品 、 材 料 、 委 原 固定 资 产 形 资 产 无
维普资讯
几种不 同赠予业务 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口赵
企业在经营过程 中经常台发 生一些赠予业务 .如捐 蜡现金
及 实 物 、 家 销 售 时 附 带 赠 品 、 券 的 促 销 以 及 债 务 重 组 中 债 权 商 赠

赠 品 应 视 为 无 偿 赠 送 , 可 以 比照 捐 赠 业 务 进 行 会 计 及 税 务 的 处 理 但 得 到赠 品的 前 提 条 件 是 必 须 先 行 购 买 + 只 有 在 消 费 者 购 即 买 了 指 定 商 品 之 后 . 予 行 为 才 会 发 生 , 予 和销 售 同 时 发 生 , 赠 赠 是 销 售 的 附 带 行 为 . 以这 里 的 赠予 又 可 视 为 有 偿 赠 予 。 所 整个 销 售 行 为也 可 以认 定 对原 商 品 的 降 价 销 售 。 如 果 按 照 无 偿 赠 送 理 解 . 对 赠 品 进 行 账 务 处理 时 . 应 该 接 其 账 面 价 值 盈应 交 纳 的 在 就 流 转 税 等 相关 税 费 ,作 为 营 业 外 支 出 处 理 .并 缴 纳 相 应 的 所 得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王树英摘要:在会计实务中有时会遇到“赠送”的经济活动,在税法中“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各有不同的规定,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该项业务,使许多会计人员一直感觉困惑。

本文结合会计和税务,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解析此两种情况下的实务处理,以期为会计人员释疑解惑,提供参考。

关键词:有偿赠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买一赠一一、引言关于“赠送”行为,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常会遇到。

赠送分为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这两种赠送方式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具体分析,清楚识别是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才能更准确地使用相关税法和会计知识,正确地进行实务处理,避免出现涉税违规问题。

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在我国的有关税法中对赠送事项有一些规定,例如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中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符合此规定的“无偿赠送”业务必须视同销售行为,按照所赠送物品的市场公允价格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从此规定中我们清楚知道,对于企业的“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行为是不属于捐赠行为,是正常的采取组合销售方式的一般销售行为,与捐赠行为毫无关系,但要求把总的销售额按此销售所涉及的各种商品和赠品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后,再确定各种商品和赠品的销售收入。

另外,在冀国税函〔2009〕247号文件中的第二条,也规定了企业在促销中,采取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只对“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而“实际收到的货款”就是主货物的销售款,赠品是随着主货物赠出的且对赠品本身是没有另外收取销售款的,这项规定也就是说对赠品不征收增值税,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

企业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企业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面 的关 系 。 二、 捐赠 的会计处理计与税务处理 的差异
价值的。而税法处理 方面相对而言 , 接受捐赠资产的企业在对于
业外支 出并且根 据此项支 出来抵销与减免 当期的利润值 。对 于 交 易 。 在此过 程之 中的项 目运 作一定要 按照相关 的规章 制度进行 , 这
四、 结 语
缴 纳税 务中指 出税前扣 除的问题中 ,根据定量与定性 两个方面 着更大 的差异 的。依据 会计 处理的规章制度 以及与其相 关的准
来做 出了规范化 的管理与调控 。而且在对于所得税 的计 算上是 则的相关规章制度 , 在企业接受捐赠 的同时 , 企业所获得 的资产 需要 十分的注意捐赠 的途径 与捐赠金额和捐赠对象 间的重要方 理应是依据会计处理 的的制度和相关条文 的来确定其 中的入账 入账价值 的的扣 除中也 是应 该按照相关的税务 的法律条 文在入 企 业捐赠的表现就在 于将 自身的财产主体 以不求 回报 的无 账价 值 的扣 除中是 应该 在缴 纳所得税 后计 入 到资本 的公 积之 偿 的转送给相关 的既得利 益者 ,而财产 的主体则包 括现金 的资 中 。 但 是 针 对 于 企业 的捐 赠 , 直 接性 的捐 赠与 非 公 益 性 的捐 赠 以 产以及 非现金的资产。当资产 的捐赠在进行 的同时 , 财会部 门将 及救济性 的捐 赠等方面都是存在可见 的,而超过税 法的规定所 会 针对 于该项捐 赠支出。正 常实践 的情况下 , 所 捐出的 自产账 面 扣 除的捐赠额 的 比例则会 被看做是 接受不具 有再生性 的捐赠 , 的价值 同本来 的应该 支付 的有关 的税费合并 的计 入到 当期 的营 是 由于其 属于偶 然性发生的 以及正常经营活动之外 的事项或是
计 处 理 与 税 务 处 理 将 会 十 分 深 远 的 影 响 到 企 业 发 展 的 未 来 前 珠联璧合 的结合 了起来 。以上的措施举措均是使税务 方面的处

“赠送”业务账务处理的差异对税收的影响

“赠送”业务账务处理的差异对税收的影响

“赠送”业务账务处理的差异对税收的影响发布时间:2005-9-12 14:37:00阅读次数:2313次编辑:彭程销售赠送行为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企业主要是商业企业为扩大销售和稳定固定客户群而采取的特殊销售方式,即销售的同时再赠送购买者事先约定的一些物品或有价证券。

常见的主要销售赠送形式有“买一赠一”、“捆绑销售”、“按单张发票金额分级赠送”、“按一定时期内购买金额累计数分级赠送”、“会员积分兑换商品或购物券”、“购物赠券”等等赠送销售形式。

如今这样的销售方式已被各类商家广泛采用。

面对如此丰富多样的销售方式,税收法规、文件中就如何征收增值税尚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解释。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仅对赠送有这样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而众多的商家又将销售赠送认定为降价销售,属于“商业折扣”,那么上述这些新出现的销售方式究竟是否属于赠送,是有偿还是无偿赠送?这里的有偿和无偿又该如何界定?再加上从2001年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购进物资改变用途又作出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定,因此对相关销售行为的认定便出现了“视同销售说”、“折扣说”和“改变用途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认定方法又会对税收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些不仅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征收,还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笔者试对这几种不同认定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实例对商业企业销售赠送征收增值税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商家确定账务处理方式的理由1、商业折扣说。

商家实行购物赠物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买一送一”或“捆绑式”销售,即消费者在购买某一品牌商品时,可得到同一品牌的其他商品或品牌生产厂家的特制赠品;二是消费者凭购物发票注明金额或一定时期内购物发票的累积金额获得相应的赠品;三是消费者在购物达到一定数额时,可得到商家一定比例的赠券,如满100元送30、满200元送80等等,赠券可在该商场及其关联门店内按券面值抵现金使用。

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捐赠是指一个主体自愿无偿向另一主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又由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了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纳税调整处理意见,进而使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更加清晰,捐赠行为同时涉及到捐赠方和受赠方,有利于企业进行捐赠和接受捐赠。

使企业更加深入地理解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度。

标签:捐赠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今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革命的时代,企业的捐赠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合理程度将对一个企业的未来发展构成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企业的捐赠会计处理和捐赠税务处理的研究就显得极其重要。

本篇文章主要针对企业的捐赠支出和受赠收入两方面分析与其关联的捐赠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捐赠问题涉及税收问题在捐赠的过程中,不例外的要涉及到税收问题。

那么此时的税务处理方面就显得极为重要。

我们在捐赠的过程中如果捐赠的是货物、劳务时,就要将其视为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如果捐赠的是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要视同销售,然后再按照相应程序计算消费税。

要如果捐赠的是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时,就要将其视同销售计算营业税。

税法不主张企业将财产无偿捐献出去,但是考虑到企业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应该鼓励,所以在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还有我们在计算所得税时,要十分注意的三个重要方面是捐赠途径,捐赠对象和捐赠金额。

二、全面认识内资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要想正确的全面的认识对外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首先要知道对外捐赠这个概念。

捐赠对外捐赠的表现就是不求报偿的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利益相关者,它可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

当捐赠发生的时候,会计上会按照实际捐出的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该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以此抵减当期的利润。

在此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按照规定进行。

对于捐赠人所捐赠的资产全部都要进科学核算,不能出现差错。

单位赠送礼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单位赠送礼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单位赠送礼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单位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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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

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

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

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某奶制品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节日之际,为推广品牌形象,和某知名广告公司联合向全市60岁以上离退休军人和教师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

共赠送老年人特供奶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税为60元,实际成本45元。

支付广告公司劳务费2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广告业务宣传费278000
贷:库存商品2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银行存款2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增加纳税所得额75000元[5000*(60-45)]。

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果当年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当年仅发生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销售费用为15万元,多列的12.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2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

如买西服赠衬衣;买空调赠电磁炉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

由于属有偿赠送,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加征。

这与第二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费略有不同。

但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

例:某大型商场(一般纳税人)在5周年店庆期间对康佳电视进行“买一赠一”活动,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收音机。

其间共销售电视50台,单台不含税价5000元,购进成本为每台4600元;赠出微型半导体收音机50台。

每台市价80元,购进成本为60元(均不含税)。

商场只就50台电视开具了销售发票。

会计对赠品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3000
贷:库存商品—收音机3000
由于发票开具的不符合规定,这50台收音机要按售价4000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毛利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

不调账。

综上所述,实际工作中,对“买n送n”、“随货赠送”的销售方式要区别情况对待:符合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有偿赠送的实质要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无差异,没有纳税调整;两个条件不同时符合的要对赠品征税,处理上类似于对外捐赠。

这也提醒企业无论采用什么样营销策略,必须注意税法上的规定,做好总体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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