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组织原告参加为期五天的云南旅游。
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行程、景点、住宿、交通、餐饮等各项服务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发现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诸多质量问题。
如住宿条件差、导游服务不到位、景点游览时间不足等。
旅游结束后,原告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3.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四、案例分析(一)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原告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景点、住宿、交通、餐饮等各项服务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发现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如住宿条件差、导游服务不到位、景点游览时间不足等。
因此,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旅游服务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住宿条件差:原告入住的酒店卫生状况不佳,设施设备不齐全,与合同约定的三星级酒店存在较大差距。
2. 导游服务不到位:导游在行程安排、景点讲解、游客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满足原告的合理需求。
3. 景点游览时间不足:旅行社安排的游览时间过短,导致原告未能充分游览景点。
(三)旅行社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人身、财产权益受损。
法律案例旅游合同(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产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甲旅行社与乙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甲旅行社组织50名游客前往某地旅游。
合同中明确了行程安排、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等事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乙旅游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服务,导致游客在行程中遇到诸多不便。
游客们纷纷向甲旅行社反映情况,要求退还部分费用。
甲旅行社与乙旅游公司协商未果,游客们遂将甲旅行社和乙旅游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甲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乙旅游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游客部分费用?3. 游客能否要求甲旅行社和乙旅游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四、法律分析1. 甲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签订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服务。
然而,乙旅游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游客在行程中遇到诸多不便。
因此,甲旅行社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旅游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游客部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旅游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服务,导致游客在行程中遭受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乙旅游公司应当退还游客部分费用。
3. 游客能否要求甲旅行社和乙旅游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2年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22年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行程变更引发的纠纷。
1. 案例详情。
小李和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去云南旅游的合同。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要去大理、丽江和香格里拉这几个地方,每个地方停留的天数也都写得清清楚楚。
可是等小李他们到了云南之后,旅行社突然说因为当地交通管制,去香格里拉的路不好走,要把香格里拉的行程取消,换成去石林。
小李他们就不乐意了,他们是冲着香格里拉的美景才报这个团的呢。
2. 分析。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旅行社这种做法属于擅自变更行程。
虽然有交通管制这个客观原因,但是旅行社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有应对这种情况的预案。
比如说,在交通管制是可预见的情况下(比如提前几天就通知管制了),旅行社可以提前调整行程,跟游客重新协商,而不是到了当地才说改就改。
对于游客小李他们来说,他们是按照合同里的行程规划来期待这次旅行的,香格里拉可能是他们心中的一个重要旅游目的地。
旅行社变更行程,损害了他们的预期利益。
这种情况下,小李他们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履行,如果不能,就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比如退还香格里拉行程相关的费用,并且对游客因为行程变更遭受的损失(比如精神上的失望等)给予一定的补偿。
3. 解决结果。
小李他们和旅行社进行了协商。
一开始旅行社只愿意退还香格里拉行程的部分费用,但是小李他们坚持要求更多赔偿,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的旅行体验被严重破坏了。
在旅游管理部门的调解下,旅行社除了退还香格里拉行程的全部费用外,还给予了小李他们这个小团队一定金额的旅游消费券,用于下次在该旅行社的旅行消费。
二、案例二:酒店住宿与合同不符。
1. 案例详情。
张女士参加了一个出国游的旅行团,合同里注明在国外某城市入住的酒店是四星级酒店,还附了酒店的照片和一些基本设施介绍。
可是等张女士到了那个城市,发现入住的酒店根本就不是合同里说的那家,而且这个酒店看起来顶多算是三星级的,房间很小,设施也比较陈旧。
2. 分析。
这明显是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2019年8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海南三亚旅游团。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资料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堪忧。
此外,旅游行程安排与旅行社承诺的行程有所出入,导致张先生夫妇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在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旅行社则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并声称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均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在合同中关于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张先生夫妇的消费者权益。
四、解决方案首先,建议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调解。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旅行社同意赔偿,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依法履行。
2. 投诉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夫妇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3. 诉讼若投诉无果,张先生夫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游客与旅行社合同纠纷为例,分析旅游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旅行社与游客王某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王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等事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王某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条件较差;2. 景点门票价格高于合同约定;3. 餐饮标准未达到合同约定;4. 交通安排不合理,导致行程延误。
王某认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遂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旅行社则认为,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行程延误,且住宿、餐饮等费用已按照实际发生进行调整,故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法律分析1.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服务;(2)景点门票价格高于合同约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3)餐饮标准未达到合同约定,未能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4)交通安排不合理,导致行程延误,影响了游客的旅游体验。
2. 旅行社的抗辩理由旅行社认为,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行程延误,且住宿、餐饮等费用已按照实际发生进行调整,故不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3. 王某的维权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典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中,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游客与旅行社的纠纷进行分析,探讨旅游法律的相关问题。
(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游客(以下简称“游客”)与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7日海南岛旅游团。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游客的住宿、交通、导游、景点门票等费用。
游客在签订合同后,向旅行社支付了全额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未包含在合同中,游客需要额外支付费用;2. 住宿条件与合同描述不符,房间设施简陋;3. 导游服务质量差,对游客的服务态度不佳;4. 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疲劳。
游客在旅游结束后,与旅行社协商解决纠纷,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游客遂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游客的损失如何赔偿?3. 旅游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纠纷?二、案例分析(一)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部分景点门票未包含在合同中,游客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景点门票费用明确告知游客,并按约定收取。
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
2. 住宿条件与合同描述不符,房间设施简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住宿条件。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 导游服务质量差,对游客的服务态度不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合格的导游服务。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以期为旅游行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描述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20名员工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五日游。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住宿、交通、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旅行社按照约定为乙公司安排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提供优质服务;3. 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乘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遂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导游、交通工具等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游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3年5月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6月1日至6月5日的海南五日游。
在预订过程中,张某仔细阅读了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等条款,并确认无误后支付了全额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餐饮质量低下,且导游服务质量不高,导致张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争议焦点:1.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旅行社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导游的服务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案例分析:一、关于住宿条件根据张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承诺提供不低于三星级的住宿条件。
然而,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实际住宿条件仅为二星级酒店,且房间设施陈旧,卫生状况不佳。
针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提供不低于三星级的住宿条件,张某对此表示同意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因此,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住宿条件。
2. 实际提供情况: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实际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餐饮服务根据张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承诺提供符合当地饮食习惯的餐饮服务。
然而,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餐饮质量低下,食物味道不佳,且分量不足。
针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餐饮服务的标准和要求,旅行社应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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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案例分析第一节旅游合同的订立案例一、基本案情:家住的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4月30日,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
4月10日旅行社先让某交了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收据,收据上的公章是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某以为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旅游合同,在4月15日某全额缴清了剩余的9500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行的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服务的马来西亚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服务水准,而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了二星级,导游经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的娱乐。
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某的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由于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掉了医疗费1200元。
而且耽误了三个景点的观赏,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服务质量差,全团人都抱怨满腹,最后返回到后,某和其他游客找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办法最后游客们向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宏达海外旅行社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宏达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围经营。
对游客的投诉中服务质量差的问题,由于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应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赔偿,返还部分旅游费用。
问题焦点:1、在本案中旅游者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2、由于没有正式签订旅游合同,所以旅行社与游客间的旅游法律关系是否成立?3、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正当,他所签订的合同如发生违约,宏达海外旅游社能否以该营业部是个人承包行为而不承担违约责任?4、旅游合同当中合同容的签订对于旅游者来说要注意哪些问题?法理评价: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具有担保和预付款两种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本案中旅行社在组团出发之前告诉某一家此次旅游由于机票原因没能够成行,那么旅行社有义务退还给某1000元钱,如果在旅游开始前,某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旅游活动,他也没有权利要回所付的500元定金。
但是由于本次旅游活动已经履行,虽然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但有别于没有履行旅游合同的状态,所以某无权要回定金,此时定金已经转化为旅游合同的预付款。
但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服务不规,旅行社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给某一定的团费作为赔偿。
2、虽然在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但是旅游合同本身也是成立的。
旅游合同的特点是诺成性和不要式性。
旅游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法律不要求旅游合同的成立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成立的形式,口头和书面均可。
在本案中某与旅行社已经就旅游活动中的具体细节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这时旅游合同就已经成立了,而且双方事实上已经进行了合同的履行,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
所以旅行社应该结合本案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在本案中,宏达旅行社没有出国旅游经营资格,但从保护旅游者的角度,应认定旅游关系成立,以正确区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但要注意的是:常见的旅游组团合同虽然口头约定,旅游合同也可成立,但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容有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有证据证明。
由于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责任划分很不利。
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规定必须采用特殊形式,但实践中旅游组团合同常以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游实践中有些合同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如旅游运输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旅游贷款合同。
在这里要正确区分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在本案中某交付的是定金,如果旅游活动没有成行涉及到双倍返还、或定金无权取回的问题,但预付款的性质与定金不同,预付款只是预先交付的团费中的一部分,如果旅游活动最后没有实际履行,应该返还给旅游者。
在旅游合同常会涉及到违约金与定金并存的问题,即在旅游者缴纳的款项中规定有定金,同时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当旅游合同发生履行瑕疵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但要注意违约金的支付和定金的双倍返还不能同时适用。
3、宏达海外旅行社的下属营业部与某等签订合同,本身这个营业部就是设立,而且宏达海外旅行社不能以企业部的经营形式来对外要求免除承担责任,按照民法原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果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它的成立部门、开设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某交付定金时,该营业部出具的是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这种做法都是不正规的,应该由该营业部盖以“营业部”为字样或者以“宏达海外旅游社”为字样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而且在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不能仅以合同经手人签字为准,即便签字的是法定代表人,为了合同的安全起见,也应要求其加盖公章,而且所盖公章不能有某某公司办公室或财务科等字样,而是该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或与营业执照上名称完全一致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满目桃树空无桃花基本案情:年过花甲的林先生随旅行社到恭城观赏桃花节,风尘仆仆地赶到景区却没看到桃花。
昨天,他致电晨报热线,反映天马行空旅行社组织的“、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徒有虚名。
今年正逢林幼青夫妇结婚35年纪念日,其儿子特意去天马行空旅行社为父母出行咨询旅游路线。
因以前曾到旅游过一次,夫妇俩希望换个景点。
接待的小姐说,这次的游因为有恭城桃花节,因而是一次很精彩的特色游。
儿子觉得父母到既可欣赏满山的桃花,还可以参加当地的节日,就替他们报名参加了上月28日到本月3日的旅游团。
本月1日下午,按照游程安排,林幼青夫妇出发去恭城观赏桃花。
导游将宣传手册发到手中时,林幼青惊讶地发现,宣传册上印的开幕式日期“2月26日”已被黑色水笔改成了“3月5日”。
林幼青回忆,带队的导游当时告诉游客,桃花节开幕式的日期已推后了。
尽管觉得自己受骗了,但林幼青当时觉得既然已经来了,不妨实地去看一下。
刚下车,林幼青就觉得自己置身于一个荒树林里,满是一棵棵含苞待放的桃树,却看不到一朵桃花。
偌大的园子里没有任何游客,宣传册上讲的文艺节目在园里一个都看不到,演出的舞台也只搭了一半,工作人员正忙着给临时的舞台铺设木板。
谈起之游,林幼青很生气:“我去就是为了看十里桃花长廊的,要知道没有桃花的话,我根本不会选择去。
的一些景点,我上次已经全玩过了,何必去第二次呢?”回到的第3天,林幼青便到天马行空旅行社要求给个说法。
旅行社答应给100元作为补偿,但这样的处理意见让林幼青难以接受。
林幼青提供的旅游合同中,此次旅游的名称为“、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但游览景点一览中并没将“桃花节”单独作为一个项目列出来。
旅行社的一份参考行程表上,尽管有对恭城桃花节景观的详细描述,但也没将“桃花节”作为一个单列的旅游项目。
据天马行空旅行社营业总部接待部负责人丁家生介绍,今年的天气较冷,桃花开得晚。
旅行社推出的旅游项目是根据当地旅游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设计的,根据今年恭城桃花节上月26日开幕的信息,他们设计了这条线路。
方面负责接待的旅行社在该团出发前,并没有提及桃花节延后开幕,因此这个团准时出发了。
丁家生表示,桃花盛开的日子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旅行团没办法确定桃花盛开的具体时日,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来推测。
对游客而言,到了恭城却没有看到桃花盛开的场面的确比较遗憾,因此该团回后,天马行空旅行社与当地的旅行社进行了协商,旅行社同意给每人100元作为补偿。
目前,天马行空旅行社已停止了这条线路的组团。
昨天,记者从旅游咨询中心证实,因今年气温偏低,恭城的桃花没在本月初盛开,桃花园尽管已在上月26日开园,但丰富多彩的文艺表演要延迟到明天才开始演出,目前恭城的桃花也还没有全部开放。
据旅游质量监督所徐女士介绍,由于林幼青没将“桃花节”这一旅游项目明确写入合同,因此获赔很难。
如游客完全为了参加旅游地某一节日而参团,一定要将该节日的相关容写进合同。
不过,一般旅行社不愿签署这样的合同,桃花节之类的活动往往不是旅行社能控制的,如将这些容明确写入合同,旅行社将承担很大风险。
因为如果当地的节日被取消,旅行社就不得不退机票或车票,这些对旅行社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即使游客提出要将节日容写入合同,旅行社也往往会拒签这样的合同。
问题焦点:1、本案中林幼青与天马行空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什么法律漏洞?旅行社是否构成合同欺诈?如果构成合同欺诈,应如何解决?2、本案旅游质量监督所徐女士认为由于没有把“桃花节”列入旅游合同中,所以获赔很难。
其法理依据在哪里?3、游客应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案例三:中天旅行社惊天大诈骗基本案情: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成为一种新的时尚。
于是旅游市场直线升温。
面对如此具有诱惑力的市场,一些人利欲熏心,将犯罪之手伸向了那些善良的人们。
2001年1月27日,市崇文区公安分局接到女士的报案。
女士于1月11日在青年报旅游版上看到一条广告,知道崇文门饭店203室的中天旅行社可以办理春节旅游活动,于是就打预约,过了一会儿,一个名叫“杜伟”的男士来到女士家中,女士在看了“杜伟”出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还不放心,就又往中天旅行总社打了一个询问情况,得到了“崇文门饭店203室是中天旅行总社的一个分点”的答复。
这样,女士就放心的与“杜伟”签订了合同,然后交给了他10760元的转帐支票。
杜伟与女士约定于1月23日在崇文门饭店203室取票。
1月20日,女士又给崇文门饭店203室打了个,但是这就没人接听了。
女士赶忙赶到崇文门饭店203室,这里竟然聚集了很多来取票的人,“杜伟”却已不见踪影,而所谓的“中天旅行社分点”也是人去楼空。
女士再次打向中天旅行总社询问时,对方却不再承认崇文门饭店203室是他们的分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