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 离婚后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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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均等分割。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涉及到离婚的时候,就必然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有着明确的规定。

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新的规定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律文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案标准

法律文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案标准

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案标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案行业标准一、如何认定父女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一审判决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即便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境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流弊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半二年的;5、一方被正式宣布失踪的;6、一方抑郁症法定禁止结婚生效日期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曾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前会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检察机关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弥赛亚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立案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不法行为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主体资格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不光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只限。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离婚劳资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夫妻离婚分居协议书范文(7篇)

夫妻离婚分居协议书范文(7篇)

夫妻离婚分居协议书范文男方:_____女方:_____男方_____与女方_____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人民币抚养费。

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_路_____弄____号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

现双方约定: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元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_____女方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夫妻离婚分居协议书范文(二)协议人(男方):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协议人(女方):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协议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如下。

现因夫妻经常闹矛盾,感情不和,为缓和夫妻矛盾,双方一致同意分居两年时间,以便冷静思考婚姻之继续与否,分居满两年依然无法和好的,双方可依据本协议离婚或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经协议人自愿协商,达成正式分居协议,如下:一、分居时间:双方一致确定并认可夫妻分居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住所安排:分居期间男方居住于;女方居住于三、财产规定:1、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及其产生的收益双方平分,一人一半;2、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产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3、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4、双方各自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互不干涉。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协议书样本(六篇)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协议书样本(六篇)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协议书样本男方:_____,男,汉族,1987年0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身份证号码:女方:_____,女,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身份证号码:男方_____与女方_____于____年____月认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0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

因男方有外遇,婚后对女方处处不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李*进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

三、债务的处理:债务归男方偿还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华律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

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

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将无权分割。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_____ 女方:_____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协议书样本(二)男方:_____女方:_____男、女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_____。

双方_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二、子女抚养。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分居协议书6篇

夫妻离婚分居协议书6篇

夫妻离婚分居协议书6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双方共同意愿下达成,旨在明确双方在分居及离婚期间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的公平、公正。

本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协议目的鉴于双方因个人原因决定分居或离婚,为明确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责任等事项,达成此协议。

本协议旨在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护双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分居时间与地点1. 分居时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2. 分居地点:双方分别居住于各自的工作或居住地点。

三、财产分割1. 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财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福利、财产性收入等。

2. 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按照以下方式分割:(详见财产分割清单)3. 双方在分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子女抚养1. 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确保子女在分居期间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

2. 子女的居住安排:子女在分居期间,主要居住于母亲(或指定抚养人)的住所,父亲(或另一方)享有探视权。

3. 抚养费用的承担: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抚养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家庭责任与义务1. 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负责自己的生活费用,不得侵犯对方的财产权益。

2. 双方在分居期间,应相互尊重,不得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诽谤。

3. 双方在分居期间,如有重大事务需要共同决策,应经过协商一致,确保公平合理。

六、保密义务1. 双方在分居期间及离婚后,应对涉及双方的隐私、财产、事务等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2. 双方应妥善保管共同财产,避免损失或浪费。

七、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解除协议;(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3)一方有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

2.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处理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事宜。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û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分居协议书范文5篇

夫妻分居协议书范文5篇

夫妻分居协议书范文5篇篇1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个人原因及其他因素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经双方平等、自愿、充分沟通,决定签署本协议以明确分居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明确分居期间各项事务的处理及双方责任,特制定本协议。

一、分居时间双方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开始分居,分居期为______个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

分居期间,双方各自独立生活,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起居。

二、财产处理1. 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的收入、支出、财产等均归各自所有和处置,无需对另一方负责。

2. 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等,在分居期间由双方共同管理或使用,但产生的收益归各自所有。

3. 双方应妥善保管共同财产,不得擅自处置或损害共同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共同财产,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三、子女抚养1. 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双方应关心子女的成长和教育,确保子女在分居期间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2. 双方应定期沟通关于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情况,共同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

如有重要事项需决策,应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

四、日常事务处理1. 分居期间,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日常事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社交、娱乐等。

2. 双方在分居期间,如有重要事务需要对方协助处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协商解决。

五、沟通联络1. 分居期间,双方应保持必要的沟通联络,以便及时了解对方的生活状况和子女的成长情况。

2. 双方应定期安排时间相聚,共同关心子女及家庭事务。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相聚,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民法典离婚家庭主妇怎么分割财产

民法典离婚家庭主妇怎么分割财产

民法典离婚家庭主妇怎么分割财产结婚之后男⼈就在外边赚钱,⼥⼈就在家⾥当家庭主妇照顾家庭。

但男⼈在之后出轨了,也跟原配要求离婚,这时候双⽅会对财产分割存在着争议。

那么,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家庭主妇是如何分配的?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民法典离婚家庭主妇怎么分割财产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先要对财产性质进⾏认定,婚前个⼈财产还是归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般是⼀⼈⼀半。

所以家庭主妇也⼀样,家庭主妇离婚时可以分得多少财产,要看和对⽅协商的情况或者是法院判决的情况。

此外,如果夫妻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所有,⼀⽅因抚育⼦⼥、照料⽼⼈、协助另⼀⽅⼯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请求补偿,另⼀⽅应当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约定了婚姻存续期内财产归各⾃所有,那么家庭主妇在照顾孩⼦和⽼⼈等⽅⾯付出较多,可以向另⼀⽅请求补偿。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书⾯形式。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平等,保护妇⼥、⼉童的合法权益,照顾⽆过错⽅,尊重当事⼈意愿,有利⽣产、⽅便⽣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民法典冲突,不再适⽤,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双⽅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形式约定的,或以⼝头形式约定,双⽅⽆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效。

2、夫妻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或双⽅劳动所得的收⼊和购置的财产;(2)⼀⽅或双⽅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除外);(3)⼀⽅或双⽅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或双⽅从事承包、租赁等⽣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或双⽅取得的债权;(6)⼀⽅或双⽅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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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离婚后归谁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现实中,有不少夫妻是选择先分居,然后办理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

那么在夫妻分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通常是归哪一方的呢?
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离婚后归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二、夫妻分居几年可以离婚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

应准予离婚的参考条件之一的分居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俩的工作单位分属两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农村普遍存在的年轻夫妇分处异地打工);
有的是子女在外念书,夫妻有一人专程前往异地照顾;有的是一
方在监狱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 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规
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条件。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处异地为标准,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俩分别在不同的房间居住,相互之间经济分开,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或是对方承认,也可认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二)、分居应达两年或两年以上
婚姻法对此只作简单概述,笔者认为分居期间应适用中断。

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另处生活,已达两年十一个月,这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外,夫妻间没有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但在最后一个月中经亲友从中调和,独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们重新在一起生活时间长短,他们分居的期间应中断。

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夫妻间的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
“分居两年”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

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

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离婚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

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

这种情形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综上,夫妻在分居期间由于没有结束婚姻关系,因此在这段期间双方获得的财产一般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进行分割,往往是在夫妻之间均等的进行分割。

要是你还想了解夫妻分居期间该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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