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35千伏及以下线路跨越高速公路、铁路改造费用的通知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17号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
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
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
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
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2022年输电运行与维护技能培训班”理论试卷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2022年输电运行与维护技能培训班”理论试卷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1、在特殊地形、极端恶劣气象环境条件下()宜采取差异化设计,适当提高抗风、抗冰、抗洪等设防水平。
[单选题] *A.重要输电线路(正确答案)B.重要输电通道C.输电线路D.同塔线路2、应对特高压密集通道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差异化设计。
当特高压线路在滑坡等地质不良地区同走廊架设时,宜满足倒塔距离要求。
[单选题] *A.双回同跳B.多回同跳(正确答案)C.双回故障3、隐蔽工程应留有影像资料,并经监理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竣工验收时运行单位应检查隐蔽工程()的完整性,并进行必要的抽检。
[单选题] *A. 影像资料(正确答案)B. 施工质量C. 施工工艺D. 竣工资料4、对山区线路,设计单位应提出()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余土处理方案。
[单选题] *A.垃圾B.弃土C.余土(正确答案)D.石头5、 500kV及以上线路用棒形复合绝缘子应按批次抽取()进行芯棒耐应力腐蚀试验。
[单选题] *A.3支B.2支C.1支(正确答案)D.4支6、重庆地理东经跨度(),北纬跨度()。
[单选题] *A.105°11'—110°12',28°10'—32°15'(正确答案)B.105°01'—110°17',28°34'—32°15'C.105°11'—110°18',28°10'—35°15'D.105°11'—110°12',28°12'—32°15'7、参照《电力系统污区分级与外绝缘选择标准:第一部分交流系统》(Q/GDW 1152.1-2014),B级污区采用()统一爬电比距。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2]2569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2]25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f34c1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30.png)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1993年2年2日计投资[1993]116号)我委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1993年12月24日计投资[1992]2569号)自1984年国家批准对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以来,供电工程贴费在弥补110千伏以下电网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城乡电网发展、改善用户电压质量以及降低电能损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截止到1991年底,累计收取各项工程贴费91亿元,先后建成投产35——110千伏供电线路1.35万公里,变电容量3200万千伏安,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29.5万公里,公用配电变压器980万千伏安。
但是,由于原贴费标准是以七十年代实际工程决算为基础测算的,自1984年执行以来一直未做调整;且由于当时测算贴费标准时,涉及修改1963年发布的《关于协作配合工程投资划分的规定》,问题比较复杂,故经反复研究,决定暂不考虑对110千伏电压等级的供电工程收取贴费。
因此,收取贴费的范围未包括这部分供电工程。
近几年,随着物价、设备、材料、各种取费标准以及工程技术要求的提高,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原有贴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
同时由于国家和地方办电资金紧张,在安排大中型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上,尚有较大缺口,无力安排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以致出现110千伏建设投资的“空档”。
跨越架搭设安全管理制度

跨越架搭设安全管理制度跨越架搭设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本制度,控制跨越架搭设程序及安全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输电线路放紧线杉杆跨越架的搭设和铁杆尼龙绳封网高跨架(以下简称高跨架)的搭设。
2管理工作要求2.1搭设三步以上的杉稿跨越架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搭设高跨架应由熟练输电线路工进行。
2.2搭设跨越35千伏及以上高压带电线路和跨越铁路、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等,要编制书面安全措施。
2.32.2条所列跨越物,在搭设前应与其主管部门联系并征得同意,必须时请其现场指导。
2.4施工班组应使用相应工作票。
3搭设杉杆跨越架安全要求3.1使用的杉杆应无腐蚀、折裂、虫蛀或机械损伤。
3.2人员不许从带电上方通过。
3.3护线、护路宽度跨越架的中心应处在新建线路的中心线上,其宽度一般应超出新建线路杆塔最长横担两端各1.5米。
3.4安全距离见下图:跨越架与铁路、公路、通讯线及电力线的安全距离:铁路公路通讯与低压线3-10千伏千伏千伏千伏架空地线距架身的水平距离(米)(至路中心)3.0(至路边)0.6距架顶的垂直距离(米)(至轨顶)(至路面)普通铁路电气化铁路3.5搭设过程中的安全要求A搭设过程中作业人员(包括手持的非绝缘工具、材料)对带电导线距离应符合规程规定,按规定使用防护安全工器具;B立柱埋深不少于0.6米,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固定措施;C封顶杉稿稍径应不小于70毫米;D新建双回线路导线截面为240平方毫米及以上时,架子使用双杉稿封顶、加柱支撑、双铁线绑扎,绑扎铁线直径应为4.0毫米;E门式(俗称“楼儿”)跨越架封顶杉稿间距应不大于800毫米;F五步及以上的跨越架应加“迎风戗”和打拉线,拉线的上绑扎点与带电体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架子上作业人员应远离拉线上的绑扎点;G在搭拆跨越架过程中,杉杆不得碰触带电线;在雨雾天气或杉稿潮湿的情况下,不得搭拆带电线路跨越架;H搭拆带电线路及铁路、公路、重要通讯线跨越架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供电配套费(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7-10 12:27 【关闭】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简称业扩工程)收费,提高收费行为的公开透明度,促进用户公平负担,更好地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现就本市35千伏和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试行定额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本市区域内非居民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时,采用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包括220千伏和110千伏用户的35千伏或10千伏备用电源)的业扩工程费用试行定额收费。
临时施工用电,35千伏或10千伏电压等级的低压备用电源,以及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之外的其他用电,暂时维持原有收费模式,不实行定额收费。
二、收费标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按照每路电源供电容量收取,其中:35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955元;10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1130元。
实行定额收费后,除多回路供电容量费仍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工程费用。
三、业扩工程范围业扩工程范围为从公共电网联接点至用户受电点之间的所有工程,包括排管、线缆、负控装置和道路绿化开挖等工程。
工程费用包括上述工程范围内涉及的供配电设备和材料费用以及勘探设计费用、施工和安装调试费用、电缆排管费用、道路开挖及绿化的修复赔偿费用等。
四、加强定额业扩收费资金监管市电力公司需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专款专用、统收统支、集中管理。
同时,定额业扩工程收费应接受价格部门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审。
五、建立收费标准联动机制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与铜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铜价每波动一个百分点,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同向调整0.36个百分点。
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 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第八条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
四川省电力公司办公室
2010 年 8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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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1993年2月3日)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
供电工程贴费由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组成。
用户受电设施及内部各级电压的供电工程,均属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由用户自建。
110(63)千伏受电的电气化铁路,大型煤矿所需的110(63)千伏送变电工程,仍按原投资渠道解决,不在本暂行规定范围内。
一、贴费收取范围101.贴费按用户的受电电压分380/220伏、10、35、63、110千伏五种标准,各级电压的用户,应按本规定第二条和第202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贴费。
102.如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者,应按本规定第202款第4栏执行。
103.380/220伏的居民用户,凡住统建或机关、工厂、学校、部队等单位的住宅者,由住宅建设单位统一交纳贴费。
对零散的居民用户,电能(电度)表标定电流不超过5安培者可不交纳贴费。
超过5安培的居民用户,收费办法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104.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贴费退还;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七十五;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者,退还一半;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二十五,超过三十六个月者贴费不退。
如用电单位申请的临时施工用电与永久性用电为同一外部供电工程,可将预交的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1984年6月1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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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35千伏及以下线路跨越高速公路、
铁路改造费用的通知
输电运检工区、各县域检修分公司、配电运检工区、各市供电公司:
为加强电力线路与高速公路、铁路交叉跨越的管理,落实跨越高速公路、铁路电力线路建设标准,确保电网及高速公路、铁路安全运行,按照“尽量避免、努力减少”的原则,省公司要求对35千伏及以下跨越高速公路、铁路的电力线路进行专项改造费用测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改造原则:
1、35千伏线路改造优先采取优化供电区域,采取改接或转供的方式,避免跨越高速公路、铁路;如优化供电区域困难,确需跨越高速公路、铁路时,按照电缆穿越方式进行改造。
2、10(20)千伏及以下的低压线路按照优化供电区域,采取改接或转供的方式进行改造,不再跨越和穿越高速公路、铁路。
二、有关要求:
1、请各工区、县域检修分公司、各供电公司按照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对跨越线路进行排查和现场查勘,拟定改造方案,并认真填写附表,附表中改造方式需明确,改造规模应描述详细于10月19日前上报公司生技部(以邮件形式,输电报倪卫良,配电报龚育成信箱)。
2、改造实施前,各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跨越线路的运行管理,加强巡视和红外测温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隐患,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积极做好各类应急抢修准备,确保线路安全运行。
3、对于用户资产的跨越线路,要将相关要求书面告知用户,并报政府部门和铁路、高速公路部门备案。
附表:35千伏及以下跨越高速公路、铁路电力线路现状及改造方案表
苏州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
201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