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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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苏价费[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6]136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新医疗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通价费[2006]11号)、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锡价费[2006]69号)、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卫生局《关于转报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消毒费立项申请的请示》(扬价费[2006]43号)、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要求将医用拉链和医用硅酮凝胶膏列入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请示》(常价费[2005]277号)、江苏省人民医院《关于核定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价格的请示》(院发[2006]2号、65号)、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关于新价格标准执行中我院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建议及新增医疗项目的申请》(中大[2006]行字2号)、江苏省中医院《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省中财[2005]第111、129号)、南京军区总医院《申报彭氏多功能解剖器收费项目》、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申请“行气通便贴”“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特殊医用材料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5]118号)等请示、申请,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方法、新技术认定及相关成本测算,决定新增、调整、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内容(详见附件一、二),增加部分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详见附件三),并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规程。

严禁利用各种组合的方式增加检查、检验项目,重复收费,分解项目,增加病人负担。

按照医学检验检查互认的制度规范,对无效(重复)检验、检查的,病人有权要求退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闽价[2004]服22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有权机关制定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等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前述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规定比例设置普通病房床位,普通病房床位比例由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超过规定比例有向患者提供设施、设备条件优于普通病房规定的优质病房,其床位费省级医院报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设区市及以下医院报设区市政府另行核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除外内容库精选全文

除外内容库精选全文
一次性吻合器 防粘连剂
特殊胃造瘘套管 化疗泵 泵 支架管 补片 填充物 吻合器 转流泵 特殊尿管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数据库编码——除外内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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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模板
创面用材料 固定材料
模型 保护剂 充填材料
板 牙周塞治剂 各种生物膜材料 骨粉等植骨材料 粘固材料 生物制剂 特殊刀片 特殊吻合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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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闽价服[2006]441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6]4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管理权限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规定执行。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成本要合理补偿,不高于当地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收费水平的原则制定。

定价参考的服务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

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药监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我省业已审批试行的新增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向当地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批试行;经审批同意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收费标准在两年的试行期内由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前款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和办法核定,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某省医疗服务价格明细

某省医疗服务价格明细

某省医疗服务价格明细该省医疗服务价格明细如下:1. 门诊费用:- 普通门诊:根据不同科室和医生的级别收费,一般在50元至200元之间。

- 特需门诊:由高级专家提供诊疗服务,收费一般在200元至500元之间。

2. 住院费用:- 床位费:根据病房级别(如普通病房、单人间、VIP套房等)收费,费用范围从100元至1000元不等。

- 药品费用:根据医生开具的药品种类和剂量计算,费用根据实际消耗量收取。

- 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等,根据项目收费,费用范围广泛,从几十元到几万元不等。

- 护理费用:根据病情和护理水平收费,一般在50元至200元之间。

3. 急救费用:- 急诊挂号费:一般在10元至30元之间。

- 急诊治疗费:根据急救项目和药物使用收费,费用根据实际消耗量计算。

4. 社区卫生服务费用:- 健康体检费:根据体检项目的不同收费,一般在100元至500元之间。

5. 特殊检查费用:- MRI/ CT 等高级影像学检查费用:根据项目和设备使用收费,费用范围从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

6. 特殊治疗费用:- 放疗/化疗等特殊治疗费用:根据疾病和治疗方案收费,一般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价格仅供参考,具体价格可能会在实际结算时有所调整。

另外,一些特殊的医疗服务和项目可能需要额外费用或者保险报销,具体费用以医院公示和医生建议为准。

因此,在就医前,建议患者咨询医院相关部门或者医生以获取最准确的价格信息。

该省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医疗需求和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正常运营和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下面将继续介绍相关内容。

7. 手术费用:手术费用是住院患者最重要的费用项目之一。

手术费用根据手术的复杂程度、手术部位和手术时长而定。

一般来说,常见的普通手术费用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之间,而一些特殊、复杂的手术费用可能更高。

手术费用包括麻醉费、手术器械费、手术耗材费、手术团队费用等。

8. 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是医疗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用于确诊患者病情和监测治疗效果。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进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进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进一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发文单位: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文号:冀价行费[2005]33号发布日期:2005-5-20执行日期:2005—5-20生效日期:1900—1-1**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XX,有关医疗机构:为认真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

(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察床位费.(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2。

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

(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XX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

(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

**空调计入床位费,不得另行收费。

(4)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

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临时加床的,按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

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5)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理费项目内涵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指导价格执行.一、二、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算达到12个小时的,不再收一、二、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

(6)对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贫困残疾人和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持有县以上民部门相关证件的住院患者,床位费实行半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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