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第二人民医院申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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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在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的同时,为满足部分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医院一定范围内,适度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院在保证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为满足部分人民群众的特殊医疗需求而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

(一)必须摆正基本医疗服务与特需服务的关系,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病人利益第一、医疗质量第一的医疗服务宗旨放在首位。

(二)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不影响基本医疗保障体制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对医院医疗服务不同层次的需求,解决好医疗与服务的供需矛盾。

(三)特需服务必须要突出“特”字,强化优质服务。

参与特需服务的医、护、技人员必须是拥有较高技术能力和业务素质的人员。

(四)凡属于急、危、重病人的临床抢救及必须的医疗服务,一律不得列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五)特需医疗服务必须以病情需要为基础,病人或家属自愿为前提,费用由病人自费负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

(六)严格执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二、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一)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的申报审批程序1.申请开展特需服务项目的临床科室在服务项目开展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证明本地区具有充足的适宜服务对象、有一定的社会需求。

2.申报科室具有充足的条件开展新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人员技术水平和相应的基础设施设备配置状况。

3.申报科室将可行性论证报告送相关医务、护理、人资、物价、财务等职能部门审核,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后签署意见。

4.经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后同意的可行性报告由申报科室分管院长提交院领导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确定同意开展后,申报科室方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5.决策通过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将特需服务项目、医技人员条件、基本设施设备,以及开展特需服务的形式和服务规范等相关事项向市卫生局申请备案;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向市物价局备案收费价格。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闽政办[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4日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2012年12月)为落实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年)》(闽政〔2011〕83号)和《福建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闽政〔2011〕63号),建立和完善我省儿童医疗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全省儿童专科医院建设,构建儿童专科医疗区域中心;加强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科建设,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规范儿科诊疗行为,提高儿童疾病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

到2015年,全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儿科床位数占医院床位总数的10%以上,二级甲等中医院和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科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5%以上,妇幼保健院儿科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30%以上,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至7‰和9‰。

二、进一步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建设(一)加强儿童医院的建设。

依托省妇幼保健院筹建省级儿童医院,设区市儿童医院按照二级或三级儿童医院标准建设,构建省、设区市儿童专科医疗区域中心。

江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7.20•【字号】赣卫计发[2000]第125号、赣财综字[2000]第90号•【施行日期】200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卫计发[2000]第125号赣财综字[2000]第90号2000年7月20日)各地(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医疗单位:随着医学科技发展,新医用设备仪器的广泛使用和新医疗技术的应用,新开展的医疗项目不断增加,为规范医疗服务内容,理顺医疗价格,现将部分新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收费标准核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一、新医疗项目及收费标准:1、赣州市人民医院核磁共振(日立0.31AIRIS开放式永磁型MRT)检查收费标准定为600元/人次。

2、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SSD-680型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医疗收费标准》80页规定的第三档标准执行。

3、赣州市人民医院HP8500GP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医疗收费标准》80页规定的第二档标准执行。

4、SW-TH200AR型脑电图监护仪及BI8000-8A动态脑电图换能盒癫痫病诊断费每人次260元。

5、“美国贝尼MF-150型乳腺诊断仪”收费标准为:70元/单侧、120元/双侧6、jk-c型智能化下肢关节康复器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次7、MJ-肿瘤固有荧光诊断仪15元/人次。

8、SHP-Ⅱ型射频治疗仪(五官科)8元/次9、肝病治疗仪10元/次10、“感觉统合评定”每人次收费标准为10元“感觉统合训练”每人次35元(每疗程20次)11、CI-2颈椎失稳80元/次(一疗程三次)急性腰扭伤50元/次(一疗程1-2次)梨状肌损伤50元/次(一疗程1-3次)12、病理图文图像分析报告10元/张(每例不超过4张)13、细胞病理学诊断30元/人次14、对ICU病室危重病人作全血液分析检查,收费标准为:(1)3+(含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血氧饱和度、标准碱、剩余碱、酸碱度)每人次40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闽价[2004]服22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有权机关制定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等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前述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规定比例设置普通病房床位,普通病房床位比例由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超过规定比例有向患者提供设施、设备条件优于普通病房规定的优质病房,其床位费省级医院报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设区市及以下医院报设区市政府另行核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制度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制度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诊疗水平,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鼓励临床科室开展新技术,同时保障合理的经济效益,根据粤价[2006]227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开展的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项目。

(二)医疗服务项目经国内外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推广和应用。

(一)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开展。

一、下列项目不列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仅用于医学科研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

(四)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五)医疗机构购置的新仪器、设备等,其诊断、治疗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程序:
(一)科室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以及新增医疗项目的诊疗规范,包括项目名称、
操作说明、适用范围、临床意义和质量标准等。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3、国内其他省份的价格资料。

(二)物价办审核科室提供的材料后,向上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发文公布试行后,按文件规定项目及价格执行,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1。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六篇)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六篇)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第四章医院专职物价员工作职责第五章医院各科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第六章医疗服务收费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第七章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制度第八章医药收费投诉制度第九章物价管理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健全我院物价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推进医院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使物价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根据国家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物价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物价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为加强物价管理力度,我院物价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各部门互相监督、密切配合,为提高物价管理工作质量努力工作,充分保证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法规在我院的贯彻落实。

一、物价管理领导小组二、专职物价员三、科室兼职物价员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要求全院上下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法规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物价管理意识。

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

二、宣传物价政策,组织职工学习物价知识及有关规定,使物价管理制度得到完善。

三、建立健全各级物价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奖罚分明、抓好落实。

适时召开物价管理工作会议,听取物价办公室的物价管理情况汇报,根据上级指示布置、监督、检查物价管理工作。

对全院的物价管理进行宏观控制。

第四章医院物价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认真学习物价政策法规,掌握物价收费的有关规定及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负责制定医院物价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各项物价管理工作。

二、通过本院联网计算机,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维护调控全院各项医疗收费价格。

三、负责“新增医疗项目”、“新增一次性医疗用品”、“新病房床位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备案工作。

四、深入科室指导科兼职物价员工作并按月抽查各科物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1.25
•【字号】苏价费[2006]36号
•【施行日期】2006.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等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6]3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以来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经研究,并经有关医疗专家认证,现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认定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并进一步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一)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制定。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按规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本通知从2006年2月10日起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变更收费许可证。

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主动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完善项目内涵和调整价格部分
三、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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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第二人民医院申请特需医疗服
务项目的批复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闽价[2001]服字1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1.04.11
【实施日期】2001.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第二人民医院
申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闽价[2001]服字120号2001年4月11日)
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请示》(省二院财[2001]2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开展以下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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