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医执业范围

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方面的文件一、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
卫生部在2009年以卫医政函[2009]335号文件,批复福建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否从事急救工作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二、中医执业医师可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在2008年以国中医药办[2008]116号文件,对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其2012年规定>积极二0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反馈。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豫中医〔2006〕24号)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已经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执行。
一、二、可以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技术。
三、2011年1月1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
2011年1月1日后考取中医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专业。
卫生部制定《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制定《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处
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的一项管理措施。
《处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处方开具要求:要求医师在处方中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病
情诊断、药物名称、用量、使用方法和疗程等必要信息,要求医师
应当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调整药物剂量和疗程。
2. 处方审核与备案:要求医疗机构设立药学专业人员负责处方
审核,对处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核实。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备案,
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核。
3. 处方调剂和发药:要求药师在发药前对处方进行核对和调剂,并记录处方调剂情况。
药师应当向患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和咨询。
4. 处方管理追溯: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处方管理的追溯机制,对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发药等环节进行记录和追溯,以便于查找和纠正问题。
5. 处方管理责任:要求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等相关人员对处方行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处方合理、安全和有效。
卫生部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该办法也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07]18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07]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0ecd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4d.png)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卫医〔2007〕1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已正式发布,并将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贯与培训。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及时对《办法》进行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办法》顺利贯彻实施。
二、严格执行处方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处方用纸颜色、处方内容等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处方标准,结合我厅《关于下发处方参考格式的函》(苏卫医便〔2005〕5号)印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取得理解与配合,使各类医保处方格式统一按卫生部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医师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通报不合理处方,及时干预不合理用药。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医师、药师等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略)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结束——。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发〔2004〕269号

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发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日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业,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办法对处方的开具、审核、发放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医生、药师和患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下将详细介绍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点。
一、处方开具要求1. 医师资质: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并接受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2. 病例记录:医师在开具处方之前,必须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的病历记录,包括病史、体征、实验室检查等内容。
3. 标准用药: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宜的药物,并遵循国家、地方或专业学会发布的标准用药指南。
4. 处方格式:处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医院名称、医师姓名、患者基本信息、药物名称、用量、频次、用药期限等内容。
同时,处方上应有医师的亲笔签名和执业医师印章。
二、处方审核与发放1. 药师审核:医院药师在收到处方后,应仔细审核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沟通并提出修改建议。
2. 电子处方:鼓励医院推行电子处方,在达到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可逐步取代传统纸质处方。
电子处方应具备防篡改和保密性能,并可与药房和患者之间进行实时传输。
3. 发放药物:药师在审核通过后,可根据处方提供给患者所需药物。
药物发放应严格按照处方上的规定进行,药房应保证药物的真实性和质量。
三、处方存档与监管1. 处方存档: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存档系统,将每一份处方进行编号和归档,并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查阅。
2. 日常监管: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处方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医院遵守相关规定。
3. 处方数据统计:医院应定期汇总处方数据,对医师的开方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患者权益保障1. 用药知情权:医师应详细告知患者有关处方药物的用途、用量、副作用等信息,确保患者知情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号令)-附件

附件 1处方标准一、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附件2处方评价表医疗机构名称:填表人:填表日期:表1注:有=1 无=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A:用药品种总数; 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 = A/30;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 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 C/30;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 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 E/30;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 H: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G/A;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 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K:处方总金额; 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30。
表2注:是=1 否=0。
A:患者平均就诊时间 B:患者取药时药师平均发药交待时间C:处方用药品种总数D: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 E: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D/C F: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 G: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F/D H:能正确回答全部处方药用法的例数 I: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H/30表3意见:签名: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1.处方评价表是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的综合评价,可以由医疗机构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价,也可以对一名或者多名医师处方情况实施评价。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处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方权与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权、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处方保管、处方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权,处方权应当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行使。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权名单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处方权人按照医疗规范和患者病情开具,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处方权人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用处方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调剂制度,按照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九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处方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处方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第十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监督制度,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并注明诊断结果。
第十二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三)开具日期、有效期限;(四)处方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年龄、性别、体重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二)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三)优先选择国产药品;(四)避免开具重复、无效或者不必要的药品;(五)避免开具有毒、有害或者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处方管理办法

xx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卫医[2007]8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4.12
【实施日期】2007.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卫医[2007]8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
现将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应认识《处方管理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做好《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培训范围要覆盖到辖区内每一位医师和药学人员,以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2.健全组织。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专业组织和管理制度。
二级(县级)
以上医院应建立由医疗、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设立由相应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组。
要重视和发挥药事管理专业组织的作用,加强指导机构内医务人员正确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3.认真执行。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