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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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健康与养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健康与养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重大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闽发改社会[2018]37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发布日期】2018.06.13【实施日期】2018.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重大项目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18〕3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持续实施《福建省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行动计划(2015-2020年)》,推进健康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经筛选,确定2018年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重大项目共计161个,其中:续列项目106个,新增项目55个,总投资493亿元(资金投资规模及来源以政府正式审批文件为准),2018年计划投资91亿元。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2018年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重大项目表》印发给你们,请加大政府投入和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同时,要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营造良好环境,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各分级管理单位要做好服务指导、检查督促、按月调度等管理工作,加快项目建设,促进健康与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附件:福建省2018年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重大项目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 2018年6月13日附件2018年福建省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重大项目汇总表 单位:万元1福建省儿童医院(区域儿童医学中心)健康福州省属晋安区总建筑面积226969平方米,主要建设科研办公、医疗综合楼、病房医技楼、后勤综合楼、教学交流中心、感染楼、配套用房等。

2017-202128566420148265516PPP已完成可研批复、总平报批、ppp社会资本方招标;基本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地块现场勘探16181302福建省妇产医院健康福州省属晋安区新建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可研教学用房、预防保健用房、行政管理用房、保障系统用房、院内生活用房、地下室等,暂定总建筑面积约19.95万平方米。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和工种重新分类有关问
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2003]费4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1.24
【实施日期】2003.0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岗位
培训考核收费和工种重新分类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3]费41号2003年1月24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费用标准的
函》(闽人函[2002]82号)收悉。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问题的复函》(闽财综[2002]65号)规定,现就我省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岗位培训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略)
元/人.期
二、其他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498号)规定执行。

三、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工种分类有一定调整和变化,因此,对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种予以重新分类。

具体分类情况详见附表。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24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结算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2]服2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5.28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收费结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服262号2002年5月2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精神,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成本变化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结算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向城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不得向受术者收取任何费用。

2017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2017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19、CT、MRI实行单台件服务价格审批 制度,其服务价格依据周期性检测评审结 果收费,评审为不合格的设备,必须停止 使用和收费。 • 20、凡属教学和科研需要以及由于操作 失误重做的检查,不得向患者收费。 • 21、所使用的设备磨损、维修等消耗不 另收费。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2、医生指定在院内换号诊断、取化验及 各种检查结果不得另行收取诊察费。 • *收体检费、婚前医学检查费,不另收诊 察费 • 3、知名专家诊察费:由医疗机构在享受 政府津贴或技术确有专长,并在当地社会 有相当知名度的人员中遴选,具体价格在 指导价格内确定。报同级卫生计生、价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在时间掌握 上每两年办理一次申报手续。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15、凡一般性处置治疗涉及的相对简单的麻醉, 不适用麻醉类项目的价格;一般性处置治疗(小手 术项目说明中标有△)涉及相对简单的麻醉,不适 用麻醉类项目的价格。 • 16、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再区分试剂或方法,充 分考虑我省医疗机构主流检验方法和社会承受能 力等因素,鼓励适宜技术的使用。 • 17、凡注明单侧的项目,同时做双侧时,加收 50%。 • 18、同一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性能单价特别悬殊 的检查治疗设备,需另行制定指导价格的按规定 申报。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 • 中医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55%。 部分治疗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25%。 提高并拉开不同级别手术项目价格差距。 一级手术价格提高10%,二级手术价格提 高20%,三级手术价格提高35%,四级手 术价格提高55%。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项目的手术和治疗价格经批准可上浮不超 过1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
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4]50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4.03.25
【实施日期】201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闽价[2004]服22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有权机关制定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等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前述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规定比例设置普通病房床位,普通病房床位比例由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超过规定比例有向患者提供设施、设备条件优于普通病房规定的优质病房,其床位费省级医院报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设区市及以下医院报设区市政府另行核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资格考
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4]35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1.12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4〕357号)
省卫计委:
你委《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护士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14〕447号)收悉。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137号)文件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同意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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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闽价服[2006]441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6]4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管理权限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规定执行。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成本要合理补偿,不高于当地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收费水平的原则制定。

定价参考的服务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

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药监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我省业已审批试行的新增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向当地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批试行;经审批同意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收费标准在两年的试行期内由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前款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和办法核定,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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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闽价医[2015]21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6.22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
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闽价医[2015]215号)
各省级公立医院、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要求,自2015年6月30日24时起,省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

为做好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的形成。

现就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缓解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实行差别化的医疗价格政策,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在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查、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服务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二)拉开层次,体现差异。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体现“四个拉开”,即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省、市、县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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