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实施卫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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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现将我省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一)我省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闽卫督函〔2021〕201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201号答复类别:B类郑亚玲委员:《关于推动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的提案》(20213152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近年来,省卫健委高度重视居家社区医养结合工作,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抓手,不断扩大居家医疗服务供给,着力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养老需求。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一)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

省卫健委重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居民选择的签约服务包,为其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为长期卧床等满足上门服务条件的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2020年,全省65岁以上常住居民签约253.62万人。

鼓励医共体逐步建立以家庭医生为主体、全科专科联动、医防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推广厦门市“三师共管”、三明市慢病分级分类分标管理经验,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为重点,引导签约居民有序就医。

(二)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精神,今年1月,省卫健委发文确定福州市卫健委、省级机关医院作为我省开展以家庭病床为主要服务方式的居家医疗服务试点。

目前,福州市已有19个家庭病床试点医疗机构正在积极开展诊疗服务、康复治疗、基础护理等64项上门医疗服务,南平市明确了10家医疗机构开展试点,省级机关医院已开展远程家庭病床巡诊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相关收费行为,调动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积极性,减轻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规定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患者获得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2020年12月,省医保局、卫健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100号),重新规范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项目内涵,并相应提高收费标准,同步明确医保支付政策,此项政策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闽卫医政函〔2021〕54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1〕546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及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通知》(闽卫医政〔2021〕46号)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现就进一步做好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通知如下:一、互认项目省卫健委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和省放射诊断质量控制中心,优先将参加国家级、省级质控,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费用较高检查检验项目作为互认项目,其中医学影像检查项目3类55项、临床检验项目7类73项(详见附件1)。

省卫健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检查检验互认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二、互认范围(一)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三)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

三、互认方式(一)医生工作站主动提醒检查检验结果患者就诊时,其近期(一般3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标示“★”号),可通过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向医师工作站主动展示信息,告知医师有检查检验结果可供参考,医师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4.28
•【字号】闽卫财函〔2024〕840号
•【施行日期】2024.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轮甲类大型医用
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卫财函〔2024〕840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24〕128号,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查阅),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组织开展2024年第一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

请通知辖区有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配置需求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时按要求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配置许可申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93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93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9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闽卫督函〔2021〕170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93号提案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170号答复类别:A类吴体芳委员:《关于改善企业及公共场所母婴室等配套设施的建议》(20213093号)由我单位会同省总工会、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2013年11月,我省总工会在全国率先与原省卫生厅联合下发文件推进“妈妈小屋”建设,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以及就诊量较大的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妈妈小屋”;实行规范化建设及管理,从基本配置、统一标识、安全舒适、专人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标准。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原省卫计委、总工会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我省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近年来,在各级卫健部门的牵头组织下,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职,母婴设施建设取得较好的成效,截至2020年末,全省共建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1959个,母婴设施总面积3.3万平方米,年使用量超过500万人次。

已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的基层工会8357个,完成了应建尽建的目标。

主要采取以下做法: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卫健委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把母婴室建设列入委机关对相关处室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医疗系统母婴设施建设,我委于2018年5月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机构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建设时限、建设标准和要求,大力推动我省医疗机构母婴设施建设进度。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27•【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施行日期】1995.11.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贾庆林1995年11月27日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下各类医疗机构:(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所(室);(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它诊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医疗机构的房屋、场地、财产和设施,不得非法向医疗机构摊派和收费,不得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医疗机构应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技术建设,强化医疗技术效益,简化诊疗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为伤病员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维护伤病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医疗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切入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通过引导群众到基层首诊、畅通双向转诊通路、构建急慢分治格局、完善上下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2017年全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县(市)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达65%。

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适应分级诊疗制度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建立分级诊疗运行机制1.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

省、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的诊疗服务,临床手术项目以三、四级手术为主,接受市、县医院转诊,逐步减少省、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比例,提高预约转诊比例。

福建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时间:2013-08-30字号:T| 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服务。

产前筛查技术是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从孕妇群体中发现某些怀疑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高危孕妇,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

产前筛查技术包括: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相关的产前咨询及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和血样采集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依法认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

第五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应当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遵循知情选择和孕妇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实际,规划、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七条逐步建立健全全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网络。

本着规模效益原则,全省设1所产前诊断技术中心,在每个设区市设1所产前诊断技术机构。

随着产前筛查、产前诊断范围的扩大,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趋势、组织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可适当增设产前诊断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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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行政许可法》经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施行对各级政府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提高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4〕21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的通知”(闽政法〔2004〕7号)的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规定(试行)》、《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查决定规定(试行)》、《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试行)》四项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省政府对实施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卫生厅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福建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参考格式)许可项目编号:许可项目名称: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许可收费依据:无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管辖范围: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单纯从事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

(根据《福建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许可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以下申办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质证明;(2)生产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4)《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鉴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5)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及其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评价资料;(6)产品质量卫生标准及产品卫生检验报告;(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资料;(8)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6号令《保健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5条)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于收到材料当日予以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由综合办证科受理人员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核标准:1.《食品卫生国家标准汇编》(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编1995,1999,1992,1997)及《食品卫生标准使用手册》;2.食品企业卫生规范GB8950-GB8957,GB126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5,WS103-1999;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2000年1月16日); 5.《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1990年7月28日); 6.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书面材料和现场监督情况核对审查标准,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选址和生产用房按标准进行审核,填写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意见书。

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材料一并移交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申办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在此期间申办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经监督员复验,合格者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材料一并移交复审人员,仍不符合者,依据两次“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作出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

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资料一并移交复审人员。

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三、复核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岗位负责人:岗位职责:按审定标准对审核人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送审定人。

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四、审定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核人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五、核发工作标准:1.经同意的,制作卫生许可证;不同意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据许可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

对不准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决定书》登记后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办公地点:咨询电话:福建省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查决定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和决定行为,实现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透明、高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受理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实行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本单位的一个机构作为受理机构,统一对外受理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需要由本单位的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也应当由受理机构统一对外。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作各类申请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材料的目录清单,供给申请人索取、查阅。

第五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书面凭证可参照附件格式)(三)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为申请人指正,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逐步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行政许可审查、决定的办理程序,规定审查工作的内部动作流程、岗位职责、岗位办理时限等。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不同情况可进行书面审查和其他方式审查。

(一)书面审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只需要进行书面审查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依照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中决定。

(二)其他方式审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实物核查,实地实物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将核查情况形成书面的审核意见,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有应当组织听证情形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办理机构应于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卫生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证书等许可证件(以下统称卫生许可证件)的制作。

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卫生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十三条每份卫生许可证件应经过受理机构打印者、校对者和发放者核对后方可发放给申请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件的制作发放应建立登记制度。

卫生许可证件加盖公章后,应当复印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在法定权限内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供参考)2、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供参考)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参考)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卫许可不受理〔2004〕号(申请人):你向本机关提出(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因(原因),决定不予受理,请你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局(本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卫许可受理〔2004〕号(申请人):你向本机关提出(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你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于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专家评审另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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