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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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
2.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确保保险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十四、信息化管理
1.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鼓励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现从原料采购到消费者餐桌的全过程追溯。
(3)加工过程中,从业人员应保持手部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4)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废弃物。
六、食品储存与运输
1.食品应按照不同种类、性质、要求等分别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2.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鼠、防虫。
3.食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不受污染、变质。
七、集体用餐配送
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
(2)配送食品应在专用场所加工、分装、配送;
(3)配送车辆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食品卫生;
(4)配送过程中,应采取保温、冷藏等必要措施,确保食品温度适宜。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配送的每批次食品进行留样,并保存至少48小时。
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
一、总则
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提高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卫生管理
1.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对食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管理。
2.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积极探索符合行业特点的食品安全管理新模式,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6.25•【文号】卫监督发[2007]221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3个卫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住宿业卫生规范2.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3.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1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住宿场所。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三)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

(四)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

(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

餐饮具消毒单位规范

餐饮具消毒单位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集中式餐具消毒管理制度

集中式餐具消毒管理制度

集中式餐具消毒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顾客的健康和饮食安全,提升餐饮服务的品质和卫生水平,确保餐具的清洁和消毒,特制定本餐具消毒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厅、饭店、食堂等餐饮单位的餐具消毒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健康为重,在保证餐具消毒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2.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卫生法规和标准,保障餐具消毒的合法合规;3. 强化餐具消毒的监督管理,确保每一道餐具都符合卫生标准。

四、餐具消毒管理的责任部门1. 餐具消毒管理工作由餐饮单位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卫生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餐具消毒管理岗位;2. 厨师长应对餐具消毒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3. 公共卫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餐饮单位的餐具消毒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五、餐具消毒设施及设备1. 餐具消毒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设有专门的餐具消毒设施;2. 餐具消毒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温消毒设备或者化学消毒设备;3. 餐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柜、消毒水槽等消毒设备。

六、餐具消毒操作规程1. 餐具消毒操作应在餐后及时进行,首先进行油渍的清洗,然后进行消毒;2. 高温消毒时,餐具应放入消毒柜内,采用高温蒸汽消毒,时间为15分钟以上;3. 化学消毒时,应按照消毒剂的说明书进行操作,消毒剂的配制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4. 每天进行结束工作前的彻底清洁和消毒,确保餐具的卫生和安全。

七、餐具存放管理1. 在餐具消毒后,应将餐具放置在干净、通风的场所进行存放;2. 存放时应避免和其他脏物接触,确保餐具的清洁和卫生;3. 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餐具,应进行定期翻新消毒。

八、食品安全培训1. 餐饮单位应对从事餐具消毒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安全培训,加强他们的健康意识和卫生管理能力;2.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消毒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九、餐具消毒监督检查1. 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餐饮单位餐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餐具消毒间、设备和操作进行定期抽查;2. 厨师长应加强对餐具消毒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餐具消毒不达标的情况及时纠正。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闽卫监督函〔2024〕795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4〕795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监督所:经研究,现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4月23日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

2024年,对全省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无证行医、违规诊疗,院感防控、医疗服务信息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对群众关注度高,问题较为突出的个体医疗机构医疗乱象,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力争通过整治,使全省个体医疗机构规范行医达95%以上,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形成民生治理品牌。

二、整治对象全省个人投资的中医、西医、医美、牙科、康复等个体医疗机构。

三、整治重点(一)无证行医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开展执业活动;2.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准入、校验规定等;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不符合要求;4.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不一致;5.超范围诊疗,实际开展诊疗项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或备案的诊疗科目不符;中医(专长)医师使用的技术方法和治疗病症超出其执业范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8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8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8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9日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有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省食安委统一领导。

省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受省食安委委托,会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并负责开展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方面进行,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2•【文号】卫监督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国产涉水产品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卫生部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2016年11月21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于伟国省长“突出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严抓细管、长抓常管、真抓实管”的要求,为治理当前我省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方案》等7个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治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治理目标任务。

要及时解决影响工作的难点问题和制约性因素,确保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落实经费保障。

省级财政要保障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工作经费。

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保障治理工作经费。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督查评估。

各地要将治理工作情况作为对部门和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列为市县政府绩效考核和综治(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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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工作,加强对我省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餐(饮)具消毒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根据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
作要求,予以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对《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以及《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工作,加强引导,督促辖区内的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按《规范》的要求改善卫生条件,并限期整改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要加强对其餐饮具的监督抽检频次,发现有消毒后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地要积极利用舆论监督作用,向社会公示不符合卫生规范的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以及消毒服务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并加强对餐饮单位的宣传教育,引导其选择和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
切实保障餐饮卫生安全。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
卫生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防止通过餐(饮)具传播疾病,保护使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消毒专用场所和消毒专用设备,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使用的餐(饮)具提供集中消毒服务
的单位,以下简称餐(饮)具消毒机构。

第三条本省辖区内餐(饮)具消毒机构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
第五条餐(饮)具消毒机构应当建于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的清洁区内,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环境整洁,厂区道路畅通,并实施硬化与绿化。

第六条餐(饮)具消毒机构布局合理,操作区、非操作区设置应能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分开,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总体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消毒后的餐(饮)具出口通道应分开设置。

第七条操作区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包括餐(饮)具去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储存等功能的场所,各功能区内不得堆放与餐(饮)具消毒服务无
关的物品。

第三章操作区的卫生要求
第八条操作区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
水洗手、消毒设施。

第九条操作区内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餐(饮)具清洗、
消毒、包装设施和用具。

第十条操作区车间墙面、顶面应当用浅色、无毒、耐磨、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便于清洗消毒,防水层高度应大于1.5米。

车间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不积水,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第十一条包装车间应设置成独立的隔间,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配备足够的空气消毒装置,工作台面应洁净且便于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餐(饮)具消毒机构应定期对车间内外环境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储存于密闭的垃圾箱内,并及时清理。

第十四条餐(饮)具消毒机构在洗净、消毒、包装等处理过程中,不得使用有
毒、有害物质。

清洗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量充足并及时更换;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洗涤剂、包装材料及存放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餐(饮)具消毒机构提供的陶瓷、树脂、不锈钢、铝制等餐(饮)具应符合相关
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章仓储与运输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储存消毒后的餐(饮)具仓库应当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餐(饮)具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保持干燥、
整洁。

第十六条消毒后的待检餐(饮)具、合格餐(饮)具、不合格餐(饮)具应分
开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

餐(饮)具出入库应当有登记、验收制度,并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运输餐(饮)具的工具应当密封,便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第五章卫生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餐(饮)具消毒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运行程序、消毒物品管理制度、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餐(饮)具消毒机构应对每次消毒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餐(饮)具消毒数量、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技术参数、检测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毒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第二十条实施消毒时,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消毒方法(物理法、化学法等)规程操作,包括消毒剂比例的配比、有效消毒时间的掌控等。

第二十一条餐(饮)具消毒机构应建立餐(饮)具消毒效果检验室,制定相关检验制度,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检验人员,对已消毒的每批次餐(饮)具按《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规定进行检验和评价,并做好相关检验记
录。

消毒后的每批次餐(饮)具必须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方可出厂。

第二十二条消毒后的餐(饮)具最小外包装上除有明显的消毒合格标示外,还应包括餐(饮)具消毒机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
有效期。

第六章人员要求
第二十三条餐(饮)具消毒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经过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餐(饮)具消毒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患有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或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者等,均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操作前应当更衣、换鞋及清洁、消毒双手,工作服应当保持整洁,包装人员工作时必须戴洁净的口罩、手套。

工作过程中不得戴手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进行吸烟、进食等影
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活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餐(饮)具消毒机构的卫生状况、餐(饮)具消毒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餐(饮)具消毒机构不得向使用单位提供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餐(饮)具。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范的餐(饮)具消毒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福建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2009年3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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