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法律援助案件查办流程(3篇)

第1篇一、案件受理1. 接到求助电话或来访,了解求助人基本情况、法律问题及需求。
2. 对求助人进行初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 如果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向求助人说明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告知办理流程。
4. 求助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 对求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6. 通知求助人领取《法律援助通知书》,告知案件承办人和联系方式。
二、案件分配1. 根据案件类型、地域、专业特长等因素,将案件分配给合适的法律援助律师。
2. 法律援助律师收到案件后,与求助人联系,了解案件详情,确认援助方式。
3. 法律援助律师与求助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制定援助方案,报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三、调查取证1.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援助方案,进行调查取证。
2. 调查取证方式包括: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进行现场调查、实地考察等。
3. 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4. 法律援助律师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证据材料。
四、案件审理1.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
2. 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3. 参加庭审,依法维护求助人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庭审情况,提出调解、和解、上诉等建议。
五、案件执行1.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求助人申请执行。
2. 参与执行程序,维护求助人合法权益。
3. 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案件执行到位。
六、案件结案1. 案件执行完毕,法律援助律师向求助人出具《法律援助结案通知书》。
2. 求助人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3. 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4. 对优秀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表彰,激励法律援助律师。
七、案件归档1. 案件办理完毕后,法律援助律师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2. 案件材料包括: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援助协议书、调查取证材料、诉讼材料、庭审笔录、执行材料、结案通知书等。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_规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依法依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申请;(二)审查申请;(三)指派律师;(四)跟踪管理;(五)结案归档。
第二章接受申请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二)有关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三)法律援助申请表;(四)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援助,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三章审查申请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热心法律援助事业,愿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审查委员会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二)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四)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审查委员会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指派律师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律师名录库,并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执业年限、执业区域等因素,对律师进行分类。
法律援助受理点案件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受理点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承担着案件受理、审查、指派、服务、监督等重要职责。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援助受理点的案件流程,旨在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法律援助工作。
二、案件受理1. 接受申请法律援助受理点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首先接受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涉案金额、涉案当事人等;(3)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律援助对象,如符合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申请受理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条件;(2)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 决定是否受理根据审查结果,受理点工作人员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案件审查1. 审查材料受理点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事实、证据;(2)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条件;(3)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 审查期限受理点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审查,并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
四、案件指派1. 指派原则法律援助受理点根据案件类型、专业领域、当事人需求等因素,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指派:(1)专业对口;(2)就近原则;(3)公平公正;(4)资源合理配置。
2. 指派方式受理点工作人员根据案件指派原则,通过以下方式指派法律援助律师:(1)公开摇号;(2)协商指派;(3)指定律师。
3. 指派期限受理点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案件指派,并向申请人反馈指派结果。
五、案件服务1. 服务内容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应提供以下服务:(1)提供法律咨询;(2)起草、修改法律文书;(3)代理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4)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5)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者难以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者部分免费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案流程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高效、规范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执行和结案等方面,详细阐述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案流程。
二、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流程1. 受理阶段(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决定是否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2. 调查阶段(1)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指派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担任援助律师。
(2)律师调查: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与当事人沟通:援助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解答当事人的疑问。
3. 审理阶段(1)立案:援助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准备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2)审理: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调解、判决等。
(3)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4. 执行阶段(1)执行申请:援助律师根据判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援助律师将执行情况告知当事人。
5. 结案阶段(1)结案报告:援助律师根据案件执行情况,撰写结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过程、审理结果、执行情况等。
(2)结案审批:法律援助机构对援助律师提交的结案报告进行审批。
(3)结案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向当事人发送结案通知,告知案件已结案。
(4)归档:将案件材料归档,以备日后查询。
三、特殊情况处理1. 案件撤销: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存在明显违法、不实等情况,援助律师可以申请撤销案件。
2. 案件中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死亡、失踪等,可以申请中止案件。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便民、利民、亲民的原则;(四)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公开接待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申请。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三)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三)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当事人意愿等因素,指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能力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实行随机分案、轮案、指定等指派方式。
第十一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优先指派有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优先指派当事人所在地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尊重当事人意愿,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四、案件办理第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当:(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三)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当事人诉求,保护当事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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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零一二年四月九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案件三个环节(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在面临法律纠纷时,无论其经济条件如何,都能获得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过程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环节:申请与受理、案件审理与执行、案件监督与评价。
本文将从这三个环节出发,详细阐述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流程。
二、申请与受理1. 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2)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亲自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3)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给予援助的其他情形。
2. 申请程序(1)申请人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3)法律援助机构向申请人发放《法律援助通知书》,告知其法律援助律师的联系方式。
3. 受理(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3)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案件审理与执行1. 案件审理(1)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2)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并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3)法律援助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
2. 案件执行(1)法院判决生效后,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2)法律援助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当事人通报;(3)对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法提出解决方案。
四、案件监督与评价1. 案件监督(1)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2)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投诉;(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对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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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24号【发布日期】2012-04-09【生效日期】2012-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制日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四月九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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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第三章审查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三)申请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真实有效的。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八条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承办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解答;复杂疑难的,可以与申请人预约择时办理。
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认为申请人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认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请求调查取证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
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件,说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事项、办理时限等。
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
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向请求协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庭审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函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
对于其他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并制作通报情况记录。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第三十二条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
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