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所有原辅料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审批过程。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审评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建由食品营养、食品安全、临床医学、食品工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执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具备产品配方的研发能力和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能力。
第八条企业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如实记录产品生产销售信息,实现产品可追溯,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第九条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企业不得限定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
第十条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评的专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婴儿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他们的生长发育需要良好的营养支持。
为了保障婴儿食品的安全和质量,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包括了婴儿配方食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的内容要点及其重要性。
一、婴儿配方食品的分类和基本要求婴儿配方食品按照配方形式和制备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牛奶配方食品、豆奶配方食品和混合食品。
这些食品应当具备一定的营养价值和生理适宜性,并通过严格的生产工艺进行制备,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根据婴儿各个阶段的生长发育需要,婴儿配方食品还应当满足不同阶段的特殊营养需求。
婴儿配方食品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原料选择要安全可靠,不得使用可能存在重金属、农药、添加剂等有害物质的原料;婴儿配方食品应当标注明确的配方信息,包括各类营养成分的含量和比例;食品的包装和储存条件要符合卫生要求,确保食品的品质不受损害。
以上是婴儿配方食品的基本要求,遵循这些要求可以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为婴儿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
二、婴儿配方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婴儿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需要得到多种营养物质的供应,婴儿配方食品应当满足这些特殊的营养需求。
根据婴儿各个阶段的生长需求和国际上的有关标准,我国制定了婴儿配方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其中,蛋白质是婴儿较为重要的营养成分之一。
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蛋白质应当属于优质蛋白,具有较好的消化吸收性和生物利用率。
此外,婴儿配方食品中还应当含有适量的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等,以满足婴儿的全面营养需求。
同时,婴儿配方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也需根据婴儿各个阶段的生长需求进行调整。
例如,在婴儿出生后的头几个月,营养需求主要来自乳汁,而在婴儿逐渐引入辅食后,营养需求会发生变化。
因此,婴儿配方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也需要根据婴儿的年龄段变化而相应调整。
三、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和监管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过程具有很高的要求和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监管机制。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鲁卫食品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省疾控中心,委医管中心: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一次办好”等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相关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和范围。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普通食品类企业标准名称或内容有保健、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有严重歧义和误导性表述、不体现食品属性的不予备案。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具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企业标准备案不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本企业适用。
食品生产企业对公示和报备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及适用后的法律后果负责。
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要求,并密切跟踪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
如已备案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自行废止。
企业应修订并重新备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登记管理(一)严格登记准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将《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点备案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下称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职责。
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五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法》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一、概述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尤其是对于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而言,更是需要严格监管和管理。
《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主辅食品营养成分的要求1. 蛋白质《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蛋白质含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保证蛋白质的质量。
2. 脂肪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主辅食品中脂肪的要求也很严格,规定脂肪含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保证提供足够的脂肪供应。
3. 碳水化合物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方面,《食品安全法》要求婴幼儿主辅食品的碳水化合物含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保证提供足够的碳水化合物供应。
4. 维生素和矿物质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婴幼儿主辅食品应含有丰富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以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对于不同芳龄段的婴幼儿,这些营养成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5. 其他营养成分除了上述主要营养成分外,《食品安全法》还对婴幼儿主辅食品中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和质量提出了要求,以保证婴幼儿食品的全面营养。
三、《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质量与安全要求1. 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主辅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对婴幼儿有害的食品添加剂,保证主辅食品的安全性。
2. 食品安全标准针对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3. 食品生产与加工根据《食品安全法》,婴幼儿主辅食品的生产与加工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证主辅食品的卫生安全。
四、结论《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有着明确的要求,并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选择和给予婴幼儿主辅食品时,切不可忽视这些法律规定的重要性,以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与教育1. 加强监管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也是保障婴幼儿主辅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婴幼儿配方辅食执行标准

婴幼儿配方辅食执行标准
1. 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配方辅食执行标准包括对原料的选择、生产工艺、卫生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产品不含有害物质,不
受污染,并且符合卫生标准。
2. 营养标准,婴幼儿配方辅食执行标准对配方中的营养成分含
量进行规定,确保产品能够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营养需求,如蛋
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3. 标签标识要求,标准还规定了婴幼儿配方辅食产品的包装标
签上需要包含的信息,如产品成分、营养成分表、食用方法、保质
期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并做出选择。
4. 生产环境和设施要求,标准也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设施
和设备提出了要求,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避免交叉污染
和产品质量问题。
5. 监督检验要求,标准还规定了对婴幼儿配方辅食产品的监督
检验机制,包括对产品质量、安全和营养成分的抽检和监控,以及
对生产企业的定期检查和评估。
总的来说,婴幼儿配方辅食执行标准是为了保障婴幼儿食品的
安全、营养和质量,确保婴幼儿能够获得符合营养需求的安全食品,促进其健康成长。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婴幼儿健康具有
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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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事项办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的有关要求,省局编写了《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
根据《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有关规定,该事项已委托下放济南、青岛、烟台及部分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受委托单位办理各自本辖区内业务,除此之外的业务继续由省局办理。
为确保委托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委托协议规定开展工作。
省局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备案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办理备案事项。
二、受委托单位按照《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
签备案办事指南》办理该业务,发放备案凭证(模板见附件2),并做好记录,同时通报同级监管部门。
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信息化手段方便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公示备案信息。
委托实施主体为自贸区、国家级开发区的(详见附件3),由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通知。
附件:1.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办事指南
2.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公示模板
3.济南、青岛、烟台及部分国家级开发区名单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