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土地出让新办法净地出让和无意向人挂牌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锡政办发[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1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为最大限度发挥有限土地资源使用效益,加快重大产业项目落户,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现就我市调整、加强土地资源配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促进产业升级转型的原则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等项目,向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倾斜,优先满足重特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需求。
严禁将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安排我市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禁止类的项目。
(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大力盘活存量低效利用土地,特别是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
对包括工业项目在内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用地定额审查,对于不符合定额指标要求的坚决核减用地规模和用地面积。
(三)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适度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坚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积极推进“万顷良田”工程建设。
(四)争取多渠道保障的原则交通、水利、能源、军事设施等符合独立选址要求的项目,积极争取独立选址计划指标;符合省级“点供”要求的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点供”计划指标。
城镇住宅项目和传统的工业性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旧城改造、盘活存量土地安排建设。
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

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16•【字号】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6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6日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2011年6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利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发。
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核发。
第五条市、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利登记,并核发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等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土地登记的有关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锡政办发[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7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快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进一步规范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特制定本意见。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含改制时以土地资产弥补企业负资产并取得出让土地证)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全部用于企业搬迁。
二、以划拨方式(含优化配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经评估和确认后,应先划入市财政国有资本收益户。
其中,10%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90%转入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整办”)专用账户,用于企业搬迁。
三、租赁国有划拨土地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和确认后,应先划入市财政国有资本收益户。
其中,20%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80%转入市调整办专用账户,并根据企业租赁期限的长短和搬迁难度大小等因素,由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并经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将其中的10%-50% 作为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进行技改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奖励等,其余由市调整办统筹用于工业布局调整工作。
四、经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市区工业布局调整计划的搬迁企业,适用本意见。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7]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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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7〕13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推进高水平节约集约用地争创全国节约集约用地先导区示范区的意见》(锡委办发〔2006〕7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集约保障用地的水平,全力服务于“一当好、三争创”发展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在2004年、2006年相继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依法集约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一系列的决策部署。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
无锡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全省最少,有限的土地资源不仅要保证当代人的生存发展,还要确保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
因此,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保护国土资源和依法集约保障用地的关系。
在中央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控紧“地根”的新形势下,只有依法集约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如果违法批地用地,群众必然投诉举报,上级纪检监察、土地督察等部门必然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将严重影响我市来之不易的良好用地环境。
无锡:土地出让新办法净地出让和无意向人挂牌制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发展,⽆锡市国⼟部门正在酝酿对⼟地出让⽅式进⾏改⾰。
前天,⽆锡市国⼟局负责⼈表⽰,今后将逐步实⾏净地挂牌、净地出让制度,出让地块要在完成前期开发的基础上才能进⼊⼟地招拍挂市场。
据了解,当前,⽆锡市经营性⽤地的⼟地出让虽然名为净地出让,但实际上在地块推出时⼤部分还是处于⽑地状态。
⽑地出让⼀⽅⾯拉长了开发周期,另⼀⽅⾯也给了部分开发商拖⽋出让⾦、乘机囤地捂盘的借⼝。
国⼟局负责⼈表⽰,实⾏净地出让,不仅可使政府⼟地收益提⾼,从源头上防范出让地块因交地不及时⽽产⽣⾏政纠纷,⽽且能缩短商品房开发周期,加快商品房的开发、上市速度,稳定商品房市场价格。
对于⼟地挂牌出让⽅式,⽬前⽆锡采⽤的是有意向⼈挂牌。
也就是说,在地块推出前,国⼟部门就与⼀些对地块有意向的单位谈好条件、出让底价,报政府批准后,再向市场公开,如果有⼈竞争就拿出来拍卖,如果没有⼈竞争,就是意向挂牌⼈受让这块⼟地。
据透露,这种有意向⼈挂牌⽅式在⼀定程度上会影响地块拍卖的公平、公正,个别开发商为以底价得到地块,常常会采⽤不正当⼿段阻挠其他的竞争对⼿拿地。
变有意向⼈挂牌为⽆意向⼈挂牌后,可以使⼟地市场更具竞争性和规范性。
据了解,国⼟部门还在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地出让之后调整⼟地规划条件包括调整容积率、⼟地⽤途等相关的管理措施。
在规范⼟地市场的同时,国⼟部门也进⼀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为,组织清理闲置⼟地,防⽌开发商囤地。
在今后的地块推出过程中,控制出让地块的规模,单幅地块都要控制在15-20万平⽅⽶之内,确保房地产开发能够在三年内完成。
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锡政规〔2012〕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依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公开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实行公开出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开出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有效开展工作,确保公开出让目标任务的完成。
各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等工作,确保净地出让。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开出让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开出让工作。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公开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出让活动规范有序。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建设、审计、住保房管、市政园林、人保、环保、水利、教育、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开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的公开出让工作。
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公开出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二)审定公开出让计划以及具体地块的公开出让方案;(三)研究土地储备和公开出让地块前期开发资金的安排;(四)监督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五)协调解决公开出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最高法关于净地出让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净地出让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根据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即使不是经营性用地,只要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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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土地出让新办法净地出让和无意向人挂牌制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发展,无锡市国土部门正在酝酿对土地出让方式进行改革。
前天,无锡市国土局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逐步实行净地挂牌、净地出让制度,出让地块要在完成前期开发的基础上才能进入土地招拍挂市场。
据了解,当前,无锡市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虽然名为净地出让,但实际上在地块推出时大部分还是处于毛地状态。
毛地出让一方面拉长了开发周期,另一方面也给了部分开发商拖欠出让金、乘机囤地捂盘的借口。
国土局负责人表示,实行净地出让,不仅可使政府土地收益提高,从源头上防范出让地块因交地不及时而产生行政纠纷,而且能缩短商品房开发周期,加快商品房的开发、上市速度,稳定商品房市场价格。
对于土地挂牌出让方式,目前无锡采用的是有意向人挂牌。
也就是说,在地块推出前,国土部门就与一些对地块有意向的单位谈好条件、出让底价,报政府批准后,再向市场公开,如果有人竞争就拿出来拍卖,如果没有人竞争,就是意向挂牌人受让这块土地。
据透露,这种有意向人挂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地块拍卖的公平、公正,个别开发商为以底价得到地块,常常会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挠其他的竞争对手拿地。
变有意向人挂牌为无意向人挂牌后,可以使土地市场更具竞争性和规范性。
据了解,国土部门还在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之后调整土地规划条件包括调整容积率、土地用途等相关的管理措施。
在规范土地市场的同时,国土部门也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组织清理闲置土地,防止开发商囤地。
在今后的地块推出过程中,控制出让地块的规模,单幅地块都要控制在15-20万平方米之内,确保房地产开发能够在三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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