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
酒类流通许可证申请书模板

酒类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尊敬的酒类流通许可证审批部门:您好!我司(公司名称)主要从事酒类产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流通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部门申请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
请您予以审批。
一、公司基本情况1. 公司名称:我司名称为(公司全称),成立于(成立时间),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为何先生(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为何先生(联系电话)。
2. 公司经营范围:我司主要从事酒类产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包括各种白酒、红酒、啤酒等。
3. 公司经营规模:我司自成立以来,业务不断发展,目前已拥有多家分店,员工人数达到(员工人数)。
二、申请酒类流通许可证的理由1. 合法经营:我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未出现任何违法行为。
2. 质量保障:我司高度重视酒类产品的质量,所有产品均来自正规渠道,并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储存和运输。
3. 市场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酒类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我司申请酒类流通许可证,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安全的酒类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三、申请材料1.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表(完整填写,包括签名、日期,加盖公章);2.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签名、日期,加盖公章);3. 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4. 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递交要求同第三项);5.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外国公民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6. 代为申领行政许可委托书(完整填写、加盖公章);7.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8.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使用证明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产权证明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9. 仓储/物流操作协议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材料递交要求同第8项);以上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任何虚假陈述,我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条件一、经营主体是独立法人、合伙企业或个体户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三、取得《卫生许可证》四、有1名以上掌握酒类法规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2、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内容填写完整,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6、供货商或厂家开具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7、供货商或厂家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批发许可证》复印件8、进口酒的还要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9、酒类批发企业须提交《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
3.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流程1、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属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的,依法核发《登记表》,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
2、对不予同意或未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4.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常见问题(一)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酒类除外。
(二)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三)所称申办企业指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经营业务的下列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申办《登记表》的其他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新商酒[2010]4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新商酒〔2010〕4号)伊犁州酒类专卖管理局、各地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贯彻实施以来,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坚持依法办理行政批发许可事项,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促进了酒类批发企业的快速发展。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区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工作,依据《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现将我区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相关材料(一)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据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三)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并在半年内办理的验资报告。
半年以前办理的验资报告需同时提交企业近期审计报告,资信证明等不能等同于验资报告;(四)酒类经销合同和经销授权书,经销合同签定的酒类品种与批发许可证申请经营酒类品种应相一致;(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与经营期限相一致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六)酒类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供货商非生产企业的须提交酒类批发许可证;(七)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八)持有酒品鉴定员培训上岗证的酒类业务人员;(九)进口酒需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复印件各1份。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程序(一)企业申请。
申请批发资质的酒类企业要统一填写《自治区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一),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和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上报材料一并提交给当地酒类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0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酒类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价格、公安、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生产规划和布局要求,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在显著位置加印(贴)QS标志并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地,预包装饮料酒的产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配料表中标注原料要真实、准确。
酒类许可证怎么办理

酒类许可证怎么办理
如果我们需要销售酒类和烟类的话,还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那么酒类的许可证正在进⾏办理的时候需要怎样进⾏办理?所涉及到的材料包括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酒类许可证怎么办理
需到当地所在酒类管理办公室申请。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
2.⾷品流通许可证
3.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批⽂
4.有效期⼀年以上的相关酒类经销授权书或者合同、协议
5.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卫⽣检疫合格报告(进⼝酒)
6.酒类⽣产企业营业执照、⽣产许可证或供货⽅的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经营许可证
是法律规定的某些⾏业必须经过许可,⽽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我们想要办理酒类许可证,这个时候可以在当地酒类管理办公室进⾏申请,所需要⽤到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品流通许可证,以及相关的租赁合同及消防批⽂等材料进⾏办理。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业务办理所需材料: 1.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 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及仓储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 5.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相关酒类经销授权书或合同、 协议复印件 6.至申请之日前半年内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签发的 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卫生检疫合 格报告(进口酒)复印件 7.酒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供货方 的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学科正、 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复印件
发证。颁发酒类流通许可证 0天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1.5个工作日)
接收。业务办理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业务窗口进行递交 2天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0.5天
如因办理权限、法律规章等问题不予受理,需明确告知办理人
审查。由工作人员对初审后材料进行递交,并向局 内分管领导汇报,由局分管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核0. 5天
核实。由局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相关情况,主 要领导签批 0.5天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3篇)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酒类消费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然而,酒类的流通与管理也成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健康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酒类流通管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____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
【背景分析】1. 酒类对社会经济的贡献。
酒类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产业,对国家的税收、就业、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酒类对个人健康的影响。
过量饮酒容易导致身体健康问题,如肝脏疾病、心脑血管病等,对个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整体目标】建立健全的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健康权益。
【具体措施】1. 加强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管。
酒类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生产资质及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生产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确保酒类产品的质量安全。
2. 完善酒类商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酒类商品应明确标识生产企业、酒精度数、净含量、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并加强包装质量监管,防止酒类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
3. 设立酒类流通许可证制度。
经营酒类的商业机构应具备合法的酒类流通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不得从事酒类走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4. 增加酒类宣传和教育力度。
加大酒类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饮酒危害的认知,引导公众合理消费和文明饮酒。
5. 完善酒类价格监管机制。
建立酒类价格监管机制,防止价格虚高、哄抬价格等不正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加强酒类流通渠道的监管。
对酒类流通渠道进行严格监管,禁止各类非法渠道和手段,遏制酒类黑市、走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7. 鼓励酒类企业社会责任。
鼓励酒类生产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投入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回馈社会。
【实施措施】1. 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规章制度的建设是保障酒类流通管理顺利实施的基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京商人字[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京商人字[2006]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令)的规定,为规范北京市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加强北京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
二、本通知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三、酒类经营者应向所在区(县)商务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一式两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可通过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
区(县)商务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区(县)商务局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五、《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六、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七、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写商务部统一格式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
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酒类批发销售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经营单位烟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烟酒类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维护烟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三章流通管理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对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申请,应当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酒类批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备案。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第十五条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
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流程及材料
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流程及材料一、食品贸易公司注册流通许可证食品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参考: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流程及材料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农产品、粮油、畜禽产品、乳制品、水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的加工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饮料、酒类的批发,农副产品的收购。
下面是【创业天地】小编整理的一些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咨询:二、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者,需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三、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者,需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住所证明;4、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5、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6、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7、代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8、产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流程及材料9,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提供人员信息,到时去培训);10、公司实际办公地空间平面图(以实际布置自己绘制)四、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证申领程序: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流程及材料1、申请人首先应向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递交《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及申请资料;2、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告知承诺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意见;3、申请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到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按通知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如您想了解更多,欢迎致电【创业天地】,我们将给您提供一个更加详细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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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都需要什么材料?到哪个部门办理?10、办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须提供哪些材料?办理生产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⑴申请报告和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⑵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⑶卫生许可证;⑷法人身份证明、暂住证;⑸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⑹注册资金验资证明;⑺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证明;⑻本厂产品执行标准;⑼产品质量、卫生检验报告;⑽场地证明;⑾安全、环保、消防验收意见。
办理批发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⑴书面申请报告;⑵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⑶法人身份证、暂住证;⑷卫生许可证;⑸税务登记证;⑹注册资金验资证明;(7)进货情况说明;(8)场地证明;(9)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诚信经营制度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10)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11)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12)代理产品的质量标准;(13)代理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
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⑴书面申请报告;⑵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⑶法人身份证、暂住证;⑷卫生许可证;⑸注册资金验资证明;⑹场地证明。
11、酒类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酒类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三年,每年实行年检。
12、酒类许可证由哪个部门负责审批?酒类生产许可证由省经贸委审批,批发许可证由市经贸局审批,零售许可证由各县(区)经贸局办理;惠城区范围内在市工商局、仲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人由市经贸局核发酒类零售许可证,在惠城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人由惠城区经贸局核发零售许可证。
13、无证生产、经营酒类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并视其节轻重,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既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其生产设备,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按照《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将受到没收生产设备、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有关原材料,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处于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5、问:对散装酒的销售有什么规定?答: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问:对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有什么限制?答: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17、问:《酒类流通随附单》如何实施?具体包括什么内容?答: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按以上规定,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酒店、酒吧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
违反规定的,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酒类区域总代理合同书----东莞律师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商务合作,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所有酒系列广东省区域总代理商事宜,现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义务、区域和代理期限、权限:(1)总代理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广东省区域及经甲方许可的其他区域总代理商,负责甲方的酒系列该区域的所有业务。
在乙方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并完成相应销售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在该区域设立同类或类似的总代理商,甲方已设立的经销商移交乙方统一管理。
(2)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的产品:本合同书列明的甲方所生产的酒系列及甲方今后所生产的所有酒类产品。
(3)乙方代理销售的时效期限:从合同签定之日内年内,即2008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4)乙方总代理销售的区域:A、在该区域内发展分销商或服务商,或自行建立销售网络;B、销售甲方规定的酒系列及甲方今后所生产的所有酒类产品。
(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工作(销售、市场、广告、服务、质量等)作出评价和投诉。
(6)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销售区域内的终端意向客户的询价等重要信息,并保证不遗漏、不报价、及时转告乙方。
(7)甲方严格控制跨区域窜货,维护乙方代理商的利益.(8)须按实际情况填写《代理商注册登记表》,表中内容发生变更时须书面通知甲方备案;(9)乙方积极开拓甲方产品在当地的市场,并逐步提高甲方产品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10)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保障双方的长期利益,共同维护代理产品在当地的声誉。
(11)乙方应及时同甲方结清货款,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及时供货给乙方,并保质保量。
(12)乙方不得跨区窜货,甲方会及时通告乙方区域范围的代理商情况,避免窜货。
(13)为树立双方的良好形象和维护乙方及终端用户的利益,乙方应逐步建立系统的商务体系,并对下级经销商给予技术支持及逐步提供完整的培训体系。
(14)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乙方应忠实于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证各种宣传准确无误,不得任意夸大和捏造,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场形象,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甲方的职责和义务(1)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企业以及产品的各种证书,例如: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书(副本)、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等(上述复印件应加盖甲方公章)作为备份文件,并对以上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确保为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2)在代理区域内,则甲方不再在该区域设立第二家任何级别的代理,只帮助乙方在当地设立次级分销渠道。
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所设立代理的营业额支付违约金,如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仍负有赔偿义务(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调查费、律师费等)。
(3)甲方保证该区域内的所有甲方产品均由乙方统一销售,甲方应严格控制跨区域窜货或自行向该区域销售,否则乙方要求甲方按照窜货或自行向该区域销售的营业额支付违约金,如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仍负有赔偿义务(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调查费、律师费等)。
(4)在给代理商供货当中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调查费、律师费等)。
(5)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产品均自主享有知识产权等权利,不存在其他争议,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调查费、律师费等)(6)根据自身产品成本及市场情况及时提高产品质量及性价比,向乙方提供优质经济的产品。
承诺统一调整价格时(只调低不调高),按乙方实际库存数适当返还差价(7)保证向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培训乙方的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乙方拓展市场,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并努力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8)负责协调跨地区各代理商之间的关系,做好市场维护工作,及时处理代理商的投诉;(9)在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总代理区域内开行业大型展览会时(指甲方每年扶持乙方的由甲方出资的大型行业展览会),免费为乙方及其代理区域内的地级、次级代理商(由乙方指定)做全面的市场指导和培训。
(10)如因甲方产品在销售地不能很好的适应时,乙方应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甲方,甲方应尽快改进,以适应市场需求。
(11)确保提供给乙方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检验标准。
三、经营指标考核和扶持政策(1)甲方以后推出新产品(以甲方公布为准)时,乙方可以在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优惠价格(总代理价%)一次性购买每品牌不超过、总金额不超过万元的样品。
已经代理的达不到甲方规定最低销售金额度的,不享受此项待遇。
(2)甲方产品的制定价格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有责任对价格保密。
乙方按甲方的指导销售价格制定本地区的批发和零售价格。
(3)甲方产品的制定价格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有责任对价格保密。
乙方按甲方的指导销售价格制定本地区的批发和零售价格。
四、关于《区域总代理商授权书》(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有效的《区域总代理商授权书》,该授权书向客户宣示乙方总代理资格权限,以便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出现违法经营或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区域总代理商资格。
(3)区域总代理授权书是本协议附件之一,是本协议的必要生效条件。
五、产品价格、结算及交货(1)甲方和乙方的结算以区域总代理价格为依据。
(2)详附总代理商价格体系一份。
(3)甲方执行款到发货原则,本合同发生的支付均通过银行帐号进行。
(4)货款由乙方直接汇到甲方指定账户,不得将现金或无公司名称的支票交给甲方业务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同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常备货,当月销量超过万元以上时应提前天尽早通知甲方,甲方提前准备。
(6)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下达进货计划,应写明产品型号、数量加盖公章和订货人签名后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后予以回复确认,并将汇款凭证传真到甲方,甲方(可根据乙方需求分批)按约定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地点。
(7)货物运输本着快捷、节俭原则,乙方委托甲方初选、实际考查,最后确定承运商。
产品运费、保险费由方负责。
(8)产品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向承运方索赔,甲方应积极协助处理。
(9)货到乙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负责验收。
乙方在指定地点提货时,须当场验收合格后再提。
货物有损坏时,甲方协助乙方与运输公司交涉追讨相关损失,如果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甲方负责保修,乙方对保修后产品不满意可以换货,换货后,依然达不到用户使用要求的,可以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