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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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白酒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白酒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白酒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白酒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采取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生产加工白酒的小作坊。

第三条白酒小作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公序良俗要求,依法取得《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白酒小作坊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章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第五条白酒小作坊生产场所应当位于合法区域,环境整洁,交通便利,便于监管。

第六条生产场所内部布局应当合理,功能区域划分清晰,具备独立的原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化验室等。

第七条生产设备应当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具备良好的卫生性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

第八条生产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人员管理和原辅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第九条白酒小作坊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白酒小作坊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原料采购应当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原料进货应当查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等文件,并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三条原料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类、分区存放,定期进行清理、消毒。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

第十五条成品酒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检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十六条白酒小作坊应当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环节操作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温度、湿度、发酵时间等关键工艺参数,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散装白酒经营许可的监管

散装白酒经营许可的监管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白酒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白酒是指酒精度大于0.5%(体积分数),进行大包装运输、购进,需分次销售或分装销售的酒精饮料。

第三条从事散装白酒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散装白酒供货企业,应当具有酒类批发许可证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省外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应当具有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相关条件;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应当具有商务部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五条散装白酒经营实行“加封密闭包装、固定店铺零售”管理制度。

加封密闭包装,是指散装白酒的包装要具备密闭性能、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防止运输、储存和零售环节掺杂使假和环境污染。

固定店铺零售,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散装白酒经营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经营,禁止流动销售。

第六条散装白酒的密闭包装容器及其单向出酒装置、加封设施由供货企业统一制作,要求外观一致、标签统一,实现从分装、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过程密闭控制。

第七条散装白酒的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八条散装白酒的分装应在供货企业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场所进行,分装完毕后即实施加封,零售单位不允许开封,只允许通过出酒口售酒。

第九条散装白酒的储运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条从事散装白酒销售活动,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质检报告、授权经营协议等复印件和密闭包装容器的加封设施式样,供当地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查验,并申领酒类批发或零售许可证。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9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强化酒类流通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护酒类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和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均应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商务厅负责全省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商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关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重大、跨区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组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建立商务稽查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负责组织、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手续,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者遵守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行为。

向上级商务部门报送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信息。

第五条《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带有药字号和健字号的药酒、保健食品类酒以及列入调味品的料酒除外。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酒类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店、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的户主。

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总结和计划

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总结和计划
监管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的执 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 秩序。
建立监管信息平台
建立酒类流通监管信息平 台,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 和互通,提高监管效率和 透明度。
完善监管机制
完善酒类流通监管机制, 明确监管责任和分工,确 保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促进酒类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问题二
酒类流通管理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部 分酒类企业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够深入 。
经验教训总结
经验一
商务局应加强与酒类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推进酒类流通管理的规范化。
经验二
商务局应加大对酒类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并加强政策 宣传,提高企业的合规意识。
05
未来展望
酒类流通管理发展趋势
酒类流通管理将更加规范
提高市场竞争力。
建议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加强品牌建设和市
场推广。
展望未来,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 变化和技术的不断创新,酒类流 通行业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
间。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得到有效遏制。
酒类流通企业规范化程度提高
03
商务局积极引导酒类流通企业规范化发展,企业规范化程度得
到提高,行业形象得到提升。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不够
部分企业自律意识不强
在实施酒类流通管理政策过程中,政 策宣传和培训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企 业对政策理解不够深入。
虽然大部分企业能够遵守相关规定, 但仍有部分企业自律意识不强,存在 违规行为。
培训宣传
组织酒类流通管理培训和宣传 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市
场意识。
保障措施和要求
组织保障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____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自____年复兴政府执政以来,我国酒类产业经历了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阶段。

为确保我国酒类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____年决定推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管理体系,加强对酒类产品的监管和管控,提高酒类流通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二、任务与重点1.建立酒类流通管理机构。

成立国家酒类流通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国家酒类流通管理的最高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和解释有关酒类流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统筹协调各地酒类流通工作。

2.完善酒类流通许可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许可制度,对从事酒类流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准入要求,明确经营范围和条件,规范经营行为。

加大对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3.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的自律管理。

鼓励酒类流通企业自主建立并遵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酒类流通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4.提高酒类流通行业的信息化水平。

加强酒类流通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建立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信息系统,实现酒类流通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溯源管理,提高产品的追溯能力和可信度。

5.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加大对酒类流通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酒类流通专业人才,为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具体措施与措施1.建立酒类流通许可制度。

制定国家酒类流通许可管理办法,明确酒类流通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和要求。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酒类流通许可实施细则,并建立健全酒类流通许可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酒类流通企业准入信息的公开透明。

2.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监督执法力度。

建立酒类流通监督执法机构,加大对酒类流通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如何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 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要先取得卫生许可证

如何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要先取得卫生许可证,一般办理步骤如下: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凭《名称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办公及仓储场地《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场地简易平面图、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代理品牌的样酒、《健康证》。

工本费包括装修核定工本费和检验样酒工本费两部分)叁、办理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凭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验资报告》、办公及仓储场地《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授权书、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代理产品产地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办理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凭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暂住证(外地户口)、食品流通许可证、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法人企业)、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要求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

19、食品流通许可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公布并施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 44 号令发布,2009 年7月30日起施行)二、许可机关市工商局及各分局。

注:市工商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向市工商局食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工商分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分局消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四、申请对象《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重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 号令)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明晰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下属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视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单位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户主。

第五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备案登记表,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市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大的、跨区域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向市商委报送备案登记情况报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经营者在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二)经营者提交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四)经审查后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备案登记表,加盖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备案登记材料审查和核发备案登记表的工作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第八条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表内容完整、准确、真实;(二)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责任条款并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三)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所载的经营者名称、业主名称、经营地址应当一致;(四)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五)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业主身份证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六)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业主签字盖章。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法律依据2011-8-9 17:02:59新宁县商务局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一、定点屠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执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5 号)第三条之规定,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依据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一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商务部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依据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商务部颁发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六至十二条严格管理,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依据第十四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二、酒类流通管理执法依据:商务部颁发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即: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依据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三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三、成品油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执法依据: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依据第四十条至四十五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即: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第十六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即: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公告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公告为规范河南省酒类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令)的规定,现将河南省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河南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将从9月1日起全面展开,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90日内(新取得营业执照的在60日内),向所在地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本公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三、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提交《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登记表》可到所在地商务部门领取)。

市、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

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商务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商务行政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五、《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六、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七、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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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物资管理
【发布部门】河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3.09.12
【实施日期】2013.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3年9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强化酒类流通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护酒类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和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均应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商务厅负责全省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商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关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重大、跨区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组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建立商务稽查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负责组织、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手续,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者遵守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行为。

向上级商务部门报送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信息。

第五条《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带有药字号和健字号的药酒、保健食品类酒以及列入调味品的料酒除外。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酒类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店、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的户主。

第七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设区的省辖市区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由各省辖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备案登记实行一点一表。

即一个自然经营场所填写一份《河南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一)酒类经营者到其经营所在地商务部门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酒类经营者填写的完整、准确、真实的《登记表》;
2、由法定代表人或户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户主的身份证4种证照的复印件;非酒类经营者本人亲自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总经销商、总代理商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授权书复印件;
4、商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市、县(市、区)商务部门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

1、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加盖经营单位印章或由户主签字盖章;
2、总经销商、总代理商提供相关授权书复印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户主签字盖章;
3、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列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4、经营者是否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责任条款并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户主签字盖章;
5、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所载的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6、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表》。

经审查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第十条《登记表》实行全省统一式样。

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核发《登记表》,仅可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登记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规则统一编号。

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

各省辖市的地区编码由省商务厅统一规定,县(市、区)的地区编码由各省辖市商务局统一规定,顺序号由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按照备案登记时间顺序确定。

第十一条《登记表》被损坏或遗失,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发。

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部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登记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其《登记表》自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商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督促经营者缴回失效作废的《登记表》或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各级商务部门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及时通过互联网上传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经营。

第十五条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和酒类批发企业经营除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商品使用全国统一格式、全省统一编号、统一印制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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