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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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海关监管下的商品展销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贸易利益,根据《海关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指在国内外举办的涉及跨境贸易的展览、展销等商业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书,明确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和举办单位,提供申请单位证明文件和参展企业名单等材料;
2.必须经过海关审批通过后,方可筹备和开展商品展销会。

四、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提出展销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完成审批程序。

如果需要补充材料,则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五、展销会监管
1.主办单位须按海关要求提供展销会商务资料,包括商业合同、报关单、物流单证等;
2.参展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申报材料及其他证明文件;
3.海关应当加强对参展企业、展销会物品、场地等的监管,并对任何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和追究;
4.展品和货物离会时,参展企业应当提交离会货物清单和离会时间,海关应当进行出口货物监管。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1.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贸易利益,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需要,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2.本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第13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情况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第13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情况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第13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情况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4.0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第13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情况的公示为做好第13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广西交易团参展工作,经征求全区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自治区商务厅对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进行了分配,现将分配情况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月21日-22日。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对应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反馈,联系方式见公示表格。

公示表格中企业法人姓名为企业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官网“参展易捷通”系统填报的信息。

附件:第13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情况公示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1月21日。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全省交易团工作方案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全省交易团工作方案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全省交易团工作方案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将于X年11月5日至10日在上海中国国家会展中心举办。

为做好进口博览会X省交易团各项筹备工作,特制订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配合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邀请境外出口商参展,筹备举办X省采购说明会暨签约仪式,组织X省交易团参加相关配套活动。

(二)开展调查摸底,收集采购清单,策划前期对接洽谈,促进交易。

做好交易成果统计报送工作。

二、组织机构组建进口博览会X省交易团,副省长魏增军任团长,省商务厅厅长赵润民任秘书长,秘书处设在省商务厅。

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体育局,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各设区市政府、X市政府,X示范区、X新区管委会。

交易团下设若干工作组和交易分团,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任务分工(一)综合组。

省商务厅会同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负责。

省商务厅负责联络商务部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对接进口博览会活动安排,商省政府办公厅安排省政府领导出席相关重要活动;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筹备工作任务;协调组织X省交易团参加有关活动;牵头组织实施X省交易团工作方案。

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负责协助安排省政府领导在沪相关活动,协助邀请上海市有关嘉宾参加X省采购说明会暨签约仪式。

(二)招展组。

省商务厅负责。

组织我省重点进口企业邀请境外贸易合作伙伴报名参展参会,按博览会筹委会要求及时统计报送境外出口商信息及招展情况。

(三)采购组。

X省交易团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重点进口企业、服务贸易企业、商贸流通企业随团参会;收集企业采购清单,组织采购衔接工作;筹备进口签约项目;协调博览会筹委会将我省重点签约项目列入集中签约活动;按博览会筹委会要求及时统计报送交易信息。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分别负责组建X省高校交易分团、X省科研机构交易分团、X省医疗机构交易分团、X省国有企业交易分团。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河南省国际性展会推荐名录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河南省国际性展会推荐名录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河南省国际性展会推荐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河南省国际性展会推荐名录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为指导企业精准开拓国际市场,帮助企业深入了解境外重点国际展会信息,全力支持企业“走出去”抢订单、拓市场、保份额,进一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和国际市场布局,推动全省外贸保稳提质,省商务厅制定了2024年度国际性展会推荐名录,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按照“立足优势产业、力保传统份额、拓展新兴市场、促进品牌建立”的思路,以我省优势出口产业、重点出口商品和主要目标市场为基础,加密布局RCEP 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展会项目,确定2024年度国际性展会推荐名录289个,其中一类展会(重点支持展会)169个,二类展会(重点推荐展会)91个,三类展会(一般性展会)29个。

二、有关事项(一)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均享受开拓国际市场项目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标准按照《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际性展会项目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商外贸〔2020〕4号)和《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关政策的通知》(豫商外贸〔2021〕21号)执行。

(二)国际性展会推荐名录为引导性名录,企业参加未列入推荐名录的其他国际性展会,按照第三类展会补贴标准给予支持。

(三)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将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作为“稳外贸”的重要抓手,根据发布的展会推荐名录,结合本地外贸产业发展和开拓市场实际,动员引导企业利用正规的组展机构积极参展,主动拓市场、拿订单。

(四)省商务厅将强化绩效管理,选择部分展会项目开展绩效评估,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展会推荐名录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第十七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河南省代表团参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第十七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河南省代表团参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第十七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河南省代表团参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豫政办[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第十七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河南省代表团参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7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商务厅制定的《第十七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河南省代表团参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日第十七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河南省代表团参会工作方案(省商务厅 2013年7月22日)第十七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投洽会)将于2013年9月8日-11日在福建省厦门市举行。

为做好我省代表团参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开放、合作、交流、发展为主题,以推动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为重点,结合我省“十二五”发展规划和跨国投资发展新趋势,坚持合作交流与宣传展示相结合,产业推介与项目对接相结合,“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投洽会国际性招商引资平台,突出全省重点产业集群招商,加快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积极推动我省与福建沿海地区台商、闽商等参会境内外客商对接合作,进一步促进全省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

二、组织形式我省组成以省政府领导为团长,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代表团,各省辖市分别组织分团参会。

省代表团秘书处设在省商务厅,具体负责各项筹备工作。

三、主要活动安排(一)省领导会见活动。

9月8日下午4时-5时举行。

拟安排省领导会见有投资意向的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境内外知名企业高管和闽商、台商重要团组。

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精选.doc

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精选.doc

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打击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规范办展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展位使用要求第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

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二条广交会展位仅限使用条件已经交易团审核和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复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简称参展企业)使用。

第三条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四条广交会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五条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本团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六条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

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

第七条交易团于每年 3 月20 日(春交会)或9 月20 日(秋交会)之前将参展单位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

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商(协)会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简称外贸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 个或 2 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条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展览会布展、撤展管理规定

展览会布展、撤展管理规定1。

布、撤展工作必须于组委会指定的时限内进行及完成,不允许提前或推迟布、撤展工作.如在指定时限内未完成的,组委会有权为未能按时完工的展位进行装搭及布置或撤展,施工费用一概由参展商承担。

参展商如需在展馆内超时工作,请先向组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2。

布、撤展工作请在本展位内进行,不得占用通道。

布展结束后请将包装箱带离展馆。

无论是否装有货物,所有放在走道的包装箱和其它物品每日闭馆后都会被组委会工作人员视为垃圾清走。

3。

凡需对标摊进行改动的,请到组委会客服咨询办理,不得擅自拆改装展位.4。

禁止在展馆建筑物上粘贴、悬挂任何物品,违者承担相应的清洁及维修费用.5。

布、撤展及开展期间,组委会现场配有保安人员,但是组委会对展品和其他陈列物品的丢失以及损坏概不负责,参展商对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6.对损坏展馆设备、设施及展览材料未办理好赔偿手续的,组委会有权扣押其展位的展样品作为抵押品。

7。

撤展时,参展商的展样品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撤出展馆,未经组委会保安部门允许,又不撤出的,当无主物处理,相关清理费用概由有关参展商承担.8.撤展时,擅自私带展会展材、展具及电气、通讯等各类设备、设施出馆的,给予原价加1倍的处罚。

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9。

为保障展品安全,组委会在布展期间对展品出馆将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把关,原则上只准进不准出。

如有特殊情况,应办理相关手续,向组委会提出申请,获组委会批准后凭放行条方可放行。

10.当参展商装运展品的车辆到达展馆时,请在保卫人员的指引下自觉到展馆规定的撤展出口依次排队等候,然后按指示进入展馆卸货区.11。

参展期间,您可能因为使用某种服务交纳了一定数量的押金,所以撤展时请别忘了把它们取回。

参展协议书中的展位设置规范

参展协议书中的展位设置规范尊敬的合作伙伴:非常感谢贵公司选择参加本次展会,并愿意接受以下的展位设置规范。

为了确保展会的顺利进行和展位的最佳利用,我们需要共同遵守以下规定:一、展位划分和规模1.1 展位的规模和数量将根据参展商的需求和展会规模进行合理分配。

展位的大小一般按照国际标准来设定,每个展位的最小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1.2 参展商需根据实际需求提前向组织方提出展位数量和尺寸的要求,组织方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确认。

二、展位布置和装修2.1 参展商在规定的展位内自行布置和装修。

布置和装修的过程中,应保证展位的整洁、美观和安全,并符合相关城市建筑管理规定。

2.2 参展商应确保展位装修材料的环保性,不得使用有害物质和违禁品。

如有特殊需求或装修意向,应提前向组织方咨询并获得批准。

2.3 展位内的电力设施、插座和照明设备应合理安装,确保使用安全和正常供电。

任何对电力设施的改动和调整都需要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经过组织方的批准。

2.4 参展商在展位内设置展示柜、展示器材等器具时,应合理摆放以确保展品的展示效果和观赏性。

三、展位管理和维护3.1 参展商需严格遵守展会场地的管理规定和场地秩序,不得私自占用或篡改其他展位的设施。

3.2 参展商应维护和保管好展位内的设施和器材,妥善保管和使用展位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不得私自擅自更改或移动。

3.3 展位的卫生和清洁由参展商自行负责,应保持展位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展位内不得乱扔废弃物品,如有需要可咨询组织方提供相应的垃圾桶和清洁服务。

四、展位使用期限和费用4.1 参展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展位使用期限进行使用,超出期限的展位使用需提前向组织方申请并获得批准。

4.2 参展商应按时缴纳展位费用,并且在展会结束后将展位恢复原样并退回组织方指定的安排。

五、其他约定事项5.1 参展商不得在展位内进行违规的宣传、广告和销售行为,不得干扰其他展位的正常运营和观众的参观体验。

5.2 参展商需遵守展会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广交会参展手册

为方便参展,规范秩序,特制定《第 11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本手册自第 110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起执行。

此前凡与本手册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手册为准。

也可通过浏览广交会的网站 了解本届广交会的概况。

本手册的解释权归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时间安排时间 展出内容10月9‐13日 筹展10月15日‐19日第一期 电子消费品,电子电气产品,计算机及通讯产品,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自行车,摩托车,汽车配件,车辆(户外、露天),小型机械、大型机械及设备,工程机械(户外,露天、棚下),五金,工具,建筑及装饰材料,卫浴设备,化工产品10月20‐22日 撤换展10月23‐27日 第二期 餐厨用具,日用陶瓷,家居用品,个人护理用具,浴室用品,钟表眼镜,玩具,礼品及赠品,节日用品,工艺陶瓷,玻璃工艺品,编织及藤铁工艺品,家居装饰品,园林用品,铁石制品(户外),家具、土特产品10月28日‐30日 撤换展10月31日‐11月4日第三期 男女装,童装,内衣,运动服及休闲服,裘革皮羽绒及制品,服装饰物与配件,家用纺织品,纺织原料面料,地毯及挂毯,鞋,办公文具,箱包,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医药及保健品,医疗器械、耗料、辅料,食品11月4日18:00‐11月5日17:30撤展注:第一期与第三期均设有进口展区,欢迎前往参观采购。

前言 (1)时间安排 (1)第一章展会介绍 (3)第二章参展企业资质标准 (6)第三章参展申请 (7)第四章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 (9)第五章参展展品管理规定 (13)第六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15)第七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18)第八章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管理规定 (21)第九章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23)附件1.1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 (25)附件1.2 展区布局图 (27)附件2.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 (30)附件3.1广交会出口展参展申请表 (43)附件3.2 第110届广交会出口展联营参展申请表 (45)附件4 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情况备案清单 (46)附件5广交会出口展区知识产权提请投诉书 (47)附件6广交会专利涉嫌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 (48)附件7广交会商标涉嫌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 (49)附件8广交会版权涉嫌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 (50)附件9 广交会贸易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 (51)附件10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 (52)第一章 展会介绍一、主办和承办机构主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承办机构: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二、展会时间第一期:2011年10月15‐19日每天9:30‐18:00第二期:2011年10月23‐27日每天9:30‐18:00第三期:2011年10月31日‐11月4日每天9:30‐18:00换展期:2011年10月20‐22日 10月28日‐30日三、展会地点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A区、B区与C区。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暂行管理办法》和《分配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暂行管理办法》和《分配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冀外贸字〔2006〕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暂行管理办法》和《分配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工作,在展位分配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成交的主渠道作用,推进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暂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附件:1.《河北省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暂行管理办法》2.《河北省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抄报:厅领导抄送:厅机关各处室、厅驻广州办事处。

河北省商务厅2006年2月20日印发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展资格标准第三章分配性展位分配原则第四章申报审核批准制度第五章组织保障第六章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展位申请第三章展位分配标准第四章附则附件1河北省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是世界著名的国际出口商品交易会,是我省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成交的重要平台。

为切实发挥广交会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国家商务部及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有关广交会的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交会展位分为保证性展位、招展性展位和分配性展位三类。

保证性展位包括保证性品牌展位和保证性名优新特展位。

保证性品牌展位是由商务部直接分配给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企业及品牌候选企业,保证性名优新特展位是由国家各进出口商会直接分配给达标企业;招展性展位是按商品展区整体由国家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向全国招展的展位;分配性展位是外贸中心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口实绩切块下达,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分配的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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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商贸发函【2018】19号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现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辖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商务厅2018年8月12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河南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工作,不断优化参展结构,促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格条件第一条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河南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并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和海关注册登记。

(二)上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额达到商务部公布的最低出口金额(流通企业75万美元,生产企业40万美元)。

我省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基地企业、品牌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参展商品需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一)各级商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内禁止参展。

(二)因违规使用展位、涉嫌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三)因违反大会和交易团其他相关规定,对大会和交易团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在商务、海关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第二章展位安排第四条符合参展条件的企业,可在大会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cn”在线填报并打印《参展申请表》,盖章后连同相关评审证明材料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经各地商务部门汇总初审后统一报省商务厅。

第五条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六条流通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方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生产企业联营参展,并提交有关材料。

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单位信息已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

第七条展位安排原则:(一)动态管理原则。

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断优化参展结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量化评分,优进劣汰,动态调整,公平竞争。

原则实行一年一评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二)扶优扶强原则。

按照高质量发展和建设贸易强省要求,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企业参展,保证行业龙头企业和出口大户参展。

鼓励参展企业采用绿色特装形式参展提高参展效果。

(三)机会发展原则。

按照商务部规定,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交易团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不超过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20%的出口额不达标企业参展。

视展区展位数量和企业申请情况,适度安排潜质中小企业参展,优化壮大外贸主体。

(四)政策调控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示范引领,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安排品牌企业、基地企业、生产企业参展。

年出口2000万美元以下的流通企业全部展区展位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年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企业可酌情增加,企业可根据出口产品情况分展区申报。

生产企业展位安排原则上仅限企业主营产品对应的单个展区。

第八条量化评分标准(满分100分)(一)出口额(35分)按照申请展区对应出口额统计,上年度达到最低出口标准(生产企业40万美元、流通企业75万美元)得10分。

以最低出口标准为基准,生产企业每增加40万美元加1分,流通企业每增加75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35分。

(二)行业自律(5分)(看地市推荐分数)积极应对“两反两保”调查,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遵守交易团组织纪律,服从交易团工作安排,按时缴纳参展费用,按时参加交易团会议,按时上报成交统计数据,配合交易团展位检查和调研工作等。

积极参加省商务厅重点组织的境内外展会及重大经贸活动。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

通过一项认证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

其中: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每通过一项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每通过一项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3分,总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以上认证累计不超过10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包括2008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

(五)研发创新(10分)主要包括专利与版权,专利权应在法定有效期内。

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外观专利和版权每五项加1分,不足五项不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

此项总分10分。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境内注册商标加1分。

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5分计算。

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

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 分。

(七)品牌荣誉(5分)获得国家级、省级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的,每项得2分,累计不超过5分。

(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企业(10分)(看地市推荐情况)对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企业,加10分。

每届广交会,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企业不超过5家,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企业不超过3家。

(九)商务厅落实有关政策需重点支持的企业(15分)第九条省商务厅贸发处会同相关处室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报请分管厅领导和厅主要领导审定或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公示并上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第三章展位使用管理第十条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省内企业以河南省交易团形式参展,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与交易团签订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广交会展位仅限已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严禁展览期间空置展位。

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十三条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

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

流通型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委托与其存在供货或联营关系的生产型企业工作人员负责展位。

第十四条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

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大会和交易团检查组检查。

第十五条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允许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违规使用展位认定第十六条以下情况视为违规使用展位:(一)以非参展企业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非联营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牌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七)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

(八)参展企业未在联营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九)联营参展企业不是生产型企业的。

(十)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展位违规使用、空置展位和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处罚第十七条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按以下办法处罚:(一)被大会检查组查实通报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违规展区的参展资格。

(二)被大会检查组查到,经交易团确认违规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3届在违规展区的参展资格。

(三)被交易团检查组查实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2届在违规展区的参展资格。

第十八条企业空置展位按以下办法处罚:(一)取消该企业空置展位对应展区连续2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二)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第十九条对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罚,联营企业违规比照参展企业处理:(一)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执行。

(二)参展展品发生以下情况,拒不执行整改或接受大会相关处罚的,取消其从下届起2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对性质严重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1.展品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被商、协会查处的。

2.因虚打质量认证标牌及其它侵犯知识产权以外的违规情况,被商、协会认定的。

3.检查单位在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企业拒检的。

第二十条其他违规情况视情节而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交易团建立违规企业档案管理。

对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展位的,由检查组现场填写《河南省交易团广交会展位使用检查记录表》,组长和成员共同签字确认,附相关证明材料。

有关资料作为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25届广交会起开始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广交会河南省交易团展位使用检查记录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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