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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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陕发改煤电〔2018〕1512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煤电〔2018〕15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1月28日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站或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用充(换)电设施,指服务于各类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标准和规范,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且不妨碍其他设施安全。

第四条陕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以下简称陕西充电设施分会)是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本着共同的意愿,建立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

第五条陕西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由陕西电力行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非盈利的原则,实现各类充电服务平台统一接入,有效整合全省充电信息资源,开放相应的查询和管理权限,为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业、用户提供充电信息服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43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43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精神,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发展,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现将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由1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9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由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7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经营者可在规定的上限标准之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

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仍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7〕123号)执行期延续至2019年7月3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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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7日
——结束——。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东发改能源〔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就加快提高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水平,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多措并举加快发展,分类施策因势利导,优化调整“十三五”规划目标,分解压实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8年)建设任务,到2022年底前,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3580个以上,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

做好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信息接入工作,各充电运营商要积极配合将已建成充电设施及时接入平台,提供社会公共共享服务。

领取财政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接入平台,接受政府监管。

(二)推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应100%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变压器容量不足小区,可采用有序充电模式。

严格执行国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发改能源〔2016〕1611号),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需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场地或改造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应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同意。

关于调整充电费用的情况说明

关于调整充电费用的情况说明

关于调整充电费用的情况说明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日,由于电力成本上涨和环保政策的影响,电动汽车充电费用也在逐渐调整。

这一调整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沟通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冷静地分析和理解调整充电费用的背景和原因。

电动汽车充电费用的调整是基于电力成本上涨的客观事实。

随着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加剧,传统能源的供应成本逐渐提高。

这不仅影响了家庭用电的支出,也对电动汽车的充电费用产生了影响。

为了确保充电服务的可持续性和质量,调整充电费用是必要的措施。

环保政策的执行也是调整充电费用的重要原因。

作为新能源汽车的代表,电动汽车在减少空气污染和碳排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更多的车主选择电动汽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和补贴措施。

但是这些政策也需要相关部门和充电服务提供商的支持和配合。

调整充电费用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动汽车的发展和推广。

调整充电费用也是为了推动充电服务的提质增效。

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充电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充电服务质量不稳定和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

通过调整充电费用,可以引导充电服务提供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

调整充电费用是基于电力成本上涨、环保政策执行和充电服务提质增效的多重原因。

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理解调整的背景和原因,支持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做法。

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将会更加便利和可持续,为环保事业和交通出行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束】第二篇示例:近期,关于调整充电费用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充电费用是指电动汽车用户在使用充电桩进行充电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随着电动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充电桩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因此充电费用的调整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我们需要了解为什么会出现充电费用调整的情况。

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充电桩的建设和维护成本也在不断上升。

由于充电桩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并且充电桩的维护和运营费用也不菲,因此为了保障充电桩的正常运行,并不断完善充电服务,必须对充电费用进行调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价格,我省定价项目由《福建省定价目录》确定。

二、制定价格应当充分考量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

三、制定价格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制定价格应经价格主管部门具体业务承办机构集体共同审议。

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社会反应强烈的定价事项,应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应形成会议纪录。

五、定价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但不需要重新制定价格的,由业务承办机构提出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集体审议后重新向社会发布。

六、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动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动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闽发改规〔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动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发改规〔2022〕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锂电新能源新材料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关键产业,对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应对极端事件、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动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围绕推动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聚焦龙头企业培育和重大项目引进,推进高端补链、终端延链、整体强链,加快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体系,因地制宜加快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将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打造成为我省“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效益突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基本原则创新引领,自主可控。

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材料装备自给能力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提高关键材料、装备的国产化率。

瞄准国际技术发展前沿,加快布局建设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实现基础创新能力全面提升。

龙头带动,市场引导。

明确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发挥龙头企业对产业链、供应链整合能力,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在关键材料、重点装备等细分领域吸引带动一批单项冠军企业落地,打造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生态圈和产业联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完成全省2014年至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0辆(其中2014年推广应用3500辆、2015年推广应用6500辆)的目标,通知如下: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2014年至2015年,省、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

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其余配套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制定。

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从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盘子中统筹安排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落实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发改委、地税局,省国税局)二、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力度。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精神,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坚决制止转供电主体任意加收电费,推动进一步降低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负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基本规范(一)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供电的,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按照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公共设施电费原则上也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转供电主体必须采取措施,为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公共设施、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分别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用电计量设施,鼓励安装分时计量设施。

转供电主体抄表周期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抄表周期一致,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一致的,应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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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437号
•【施行日期】201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
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闽发改服价〔2019〕437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精神,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发展,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现将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由1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9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由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7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经营者可在规定的上限标准之内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

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仍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7〕123号)执行期延续至2019年7月31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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