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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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超概算问题,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省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具有审批权限的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其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概算编制与核定第三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第四条项目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价差预备费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确定。

由政府专职机构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管理费用从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项目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并批复。

除项目建设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静态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静态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增加投资申请或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中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报省政府同意)后,出具增加投资的函或者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批复文件,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同时,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冀政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8〕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五章项目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已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冀发改通告[2016]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21
【实施日期】2016.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
询机构名单的通知
(冀发改通告[2016]1号)
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冀发改投资﹝2015﹞973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确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第1号通告)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承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1日
拟承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
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2
【摘要】冀政办字[2018]187号2018年12月15日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超概算问题.
【总页数】4页(P39-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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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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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二)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四)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116
同比增长:146.8%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2753.54
同比增长:968.0%
平均金额(万元)
¥138.63
同比增长:410.8%
2023-06-27 2023-08-09 2023-06-19 2023-06-27 2023-06-19
2023-06-19 2023-06-27 2023-06-19
(3)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1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河 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业务 系统及信息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公开招标部分中标(成交)结果 公告
平均节支率
10.4%
同比增长:-10.3%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31 日 生成
1/26
近 3 年(2020-09~2023-08):
10.0
中标公告
TOP9
政府购买财经领域重大问题决策 咨询项目 10 包
河北慧米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10.0
TOP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政 府购买财经领域重大问题决策咨 询项目 6、7、8、10 包竞争性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建设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

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政策,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其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咨询评估的范围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1.专项建设规划,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2.项目建议书,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申请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上报国家核准(国家发文明确要求省级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5.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或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等预算安排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6.PPP项目咨询;7.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项目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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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冀发改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17日附件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建设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

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政策,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其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咨询评估的范围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1.专项建设规划,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2.项目建议书,指省政府要求评审的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初步设计(概算),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5.项目申请报告,指国家发文明确要求省级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和需要委托评估的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需要委托评估的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未列入国务院及其部门或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有关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或专项规划的;国家或省尚未制定发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或规范的;国家或省正在实施调控、整合的(含压小上大、等量置换等)行业、产业的;涉及资源开发及生态环境、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涉及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其他需要评估论证的。

6.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或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等预算安排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7.PPP项目咨询;8.节能报告评审;9.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项目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1.对本条上一款中的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2.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3.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的评估、专项投资效益评价。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具备条件时,指定具有相关职能的下属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实行专业非盈利评审,不再委托相应投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第三章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第七条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其中甲级综合资信等级可替代部分或全部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包括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

具体专业如下:1.农业、林业;2.水利水电;3.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4.煤炭;5.石油天然气;6.公路;7.铁路、城市轨道交通;8.民航;9.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10.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11.冶金(含钢铁、有色);12.石化、化工、医药;13.核工业;14.机械(含智能制造);15.轻工、纺织;16.建材;17.建筑;18.市政公用工程;19.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20.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21.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22.PPP。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及规划的评估业绩共不少于10项(特殊行业除外)。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对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实行“短名单”管理。

确定“短名单”的程序是:(一)根据各有关处室的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二)投资处根据确定的投资咨询评估专业,通过政府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咨询机构“短名单”。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确定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承担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情况,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对“短名单”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委内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按照委内各处室的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负责提出咨询评估任务。

主办处室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明显存在问题的,责成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后方可委托评估。

第十二条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三)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接受任务;(四)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具体选取咨询评估机构,除绝密事项外,均通过委内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具体程序是:(一)按照投资决策委内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填写事项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时限等,申请事项填写完毕并确认后,由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二)主办处室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委托评估系统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由主办处室核实并最终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委托评估申请发送投资处审核,评估机构选定后,由主办处室填写《委托评估通知单》,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报主管主任审定后,投资处对委托评估的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登记、盖章,发回主办处室,送达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四)《咨询评估通知单》发出后,承担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如不接受该项任务,需在《咨询评估通知单》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来文说明有关情况。

主办处室会同投资处按照规定确定承担该任务的下一个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可以委托多家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章咨询评估工作规范第十五条在接受评估任务后,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在项目所在地或省会城市召开评审会,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省以及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各专业的专家必须齐全。

第十六条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通过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

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内容时,应当与省发改委主办处室沟通一致后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

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委托处室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编制单位原因的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

项目单位修改报告和补充有关内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咨询评估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应当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填写对评估报告质量的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也应当对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分为较好、一般、较差。

质量评价结果和“短名单”动态管理挂钩。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处进行约谈;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处暂停其“短名单”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处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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